二 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思想的基本内涵

(一)基本内涵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它来源于18、19世纪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产生于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实践。列宁和斯大林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毛泽东和邓小平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丰富了这一理论。

马克思民族平等思想包含两个概念:一是法律上、政治上的平等;二是“事实上的平等”。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有关民族平等理论的核心观点,它是指多民族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获得平等权利后,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一些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处于比较先进的地位,而另一些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则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后发展民族因为自身发展程度低而带来的种种限制导致其不可能与先发展民族同样享受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有关民族的“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问题,列宁和斯大林论述得较为充分。列宁指出:“不能把民族压迫的消灭和民族差别的消失混淆起来。民族差别的消失和民族融合的实现,是社会主义在全世界范围内胜利以后的事,这个胜利为一切民族逐渐融合为一个整体创造所需的实际条件。”《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5—166页。斯大林认为,在一切方面实行民族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民族之间还存在着旧的资产阶级制度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形势要求规定一些措施来帮助落后民族和部族的劳动群众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繁荣起来”《斯大林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32页。。他指出:“使各民族在事实上(不只在法律上)平等的因素,这是建立各民族劳动群众之间兄弟合作的条件之一。”同上书,第46页。恩格斯也已经将民族平等的要求明确地定位到了社会、经济的具体平等上:“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经济领域实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上各个民族都是人类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对于人类历史的发展和世界文明的创造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尽管由于种种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因,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不同,民族有大小、强弱、先进和落后之分,但根本不存在民族优劣、贵贱之别。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民族优劣论,指出:“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46—47页。斯大林进一步阐明了马克思的这一基本思想。他说:“每一个民族,不论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只属于它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本质上的特点、特殊性。这些特点便是每一个民族在世界文化宝库中所增添的贡献,补充了它,丰富了它。在这个意义上,一切民族,不论大小,都处于同等的地位,每个民族都是与其他民族平等的。”《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06页。既然各民族的地位是平等的,那么就应该反对任何民族的任何特权,坚持各民族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列宁强调指出:“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这是毫无疑问的。”《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1页。也就是说,承认不承认各民族有平等的地位和平等的权利与坚持不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是区分真假马克思主义的试金石。

因而,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相互交往中,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具有相同的权利。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思想的一个根本原则,是党和国家制定民族政策的一项总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

(二)基本属性

1.民族平等主体的广泛性

平等,包括民族平等,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一个口号,是17—18世纪由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政治家提出来的,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民主运动的一个原则。资产阶级提出民族平等的经济原因和政治目的决定了这个口号的虚伪性和阶级私利性。资产阶级民族平等的抽象的,形式主义的提法,也决定了这个口号的虚伪性和欺骗性。资产阶级平等(包括民族平等)的虚伪性,归根结底,就是以平等的形式掩盖着不平等的内容,就是以反对特权的形式掩盖了资产阶级的“金钱的大特权”。社会生活有着广阔而丰富的内容,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和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相联系着。马克思主义认为,各民族平等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科技文化领域等等。这些权利不仅包括各民族共有的权利,也包括为少数民族设有的特定的权利。

2.民族平等内容的真实性

把民族平等作为一项宣言并非难事。追溯民族平等这句口号的源头,是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统治,开拓市场,建立资本主义制度而提出来的。今天,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上,都有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内容。但在存在阶级压迫、民族压迫的社会里,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是根本办不到的。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这样处处标榜平等自由、以人权作利器的超级大国,也存在着严重的种族歧视。在剥削制度下,国家的属性、社会制度的属性,决定了民族平等很难成为社会中的真实。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民族平等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在确定民族平等的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之在社会生活中实实在在地得到体现。比如,确立合理的选举制度,为保障各民族政治权利提供客观条件,以及为保障各民族的文化权利、教育权利提供物质保障,相应设立文化、教育设施等等。这就使得民族平等权利不仅是法律上的庄严记载,而且是现实生活中可以感知、可以体验、可以享受的具体而真实的东西。

3.民族平等领域的彻底性

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民族观指导下的产物,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它是其他任何社会制度所不能比拟的。它着眼于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而没有共产党人的任何私利,所以便有了对少数民族权利的特殊保护,有了对欠发达民族地区的特别照顾。民族平等的彻底性也表现为权利保护手段的多样性,包括政治、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因为权利不仅需要确认,而且需要保护。民族平等并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宪法原则,一项政治原则。不仅要长期坚持,并且要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不断采取新的措施,使其更加具体、更加完善。比如,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经济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利方面与时俱进,随着整个国民经济实力的日益增长而不断制定新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力度。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对口扶助,保障少数民族生活的特殊需要等等,这些政策措施和规定都体现了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的彻底性。

4.民族平等权利的完整性

一个民族是由许许多多的成员组成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平等权利,既包括集体权利又包括个人权利,法律对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都给予充分的保护。从权利的主体而言,有的权利是属于各民族公民个人的,有的权利是集体享有的,有的权利的主体既包括集体又包括个人,显示了民族平等权利保护的完整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