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年党史学者论坛(第6辑)
- 李坤睿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编
- 3947字
- 2020-08-29 07:10:05
罪与罚:新中国初期的不法商人及其审判(1949~1952)
——以H市何宝珊、高仁义案为中心
【主讲人简介】 赵晋,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中国近现代工商企业史、新中国初期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和公私合营。
赵晋:首先感谢人民大学党史系和坤睿、志东兄给我这次求教方家的机会。可是必须说明的是,我本人并不是研究法制史、法律史的,可以说是完全的门外汉。所以,事实上这一题目一开始便不是从法律史或法制史的角度来考虑的,而只是在做我的本行——新中国工业企业史、资本家问题的研究中,歪打正着和司法审判有些关联罢了。今天有幸来到人大参加这次很有意义的工作坊,相信它一定能够给我带来法律史角度以及其他方面的启发,但我的报告可能要使各位失望了。
我将从选题缘起、主体内容、基本结论三方面,谈谈我的这篇文章。
一 选题缘起
我的论文题目是《罪与罚:新中国初期的不法商人及其审判(1949~1952)——以H市何宝珊、高仁义案为中心》。为什么会选这样一个题目呢?
众所周知,在新中国的最初几年,中国共产党奉行新民主主义,将民族资产阶级视为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并对其“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予以保护”。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开展后,私人工商业者遭受致命打击,政治地位一落千丈,并且深刻影响到1950年代中期资本家的产权转移。
中共借助“五反”运动整肃资本家的理由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资本家犯有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经济情报等罪恶行径,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成为滋生或助长官员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威胁着新生政权的生存。那么,我的文章的核心目的在于解释在新中国的最初岁月中,在中共反复强调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保障资本家合理利润和生存空间的情况下,大小资本家们却铤而走险、频频触碰新政权的底线,犯有大量“五毒”罪行的原因。
中共将之归因于资产阶级的本质属性,周恩来曾这样总结:“损人利己,唯利是图,投机取巧,这三句话概括了资产阶级的本质。”正因如此,资本家才会“忘恩负义”,向新政权“进攻”。学者们更倾向于从私营工商业的经营环境、中国资产阶级的不成熟性以及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垄断等方面解释“权钱交易泛滥”的原因。
事实上,所谓“五毒”行为,恰恰反映出新中国初期私营工商业的活动状况和复杂的政商关系。但是,现有的两类解释却太过宏观,须做进一步的实证考察,落实到具体的案例中,否则很难清晰地明白新中国初期商人犯有“五毒”的复杂因素、审判过程、商人的所思所想和中共对不法商人的处理政策。当然,这势必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提出较高要求。
在H市档案馆中,我有幸得到一批关于“五反”运动中不法商人的审判档案。其中,建筑业主何宝珊、高仁义的卷宗又是最完整和富有故事情节的一份。从内容上讲,包括何、高两人的历次坦白书、259封来自各地的检举信、数次审讯记录以及从华东局到H市五反运动委员会的判决书。我认为这份材料,特别是高仁义在运动开始阶段比较完整的坦白书,能够清晰地反映出新中国初期,在新民主主义政策的背景下所形成的商业环境、政商关系以及身处其中的商人丰富的内心世界,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商人走上“不法之路”的原因。此外,何、高两人的结局却是不同的,政府两次予以区别对待,对高氏“从轻发落”,这也在一定层面反映出新中国伊始中共政治运动和司法实践的特点。
二 主体内容
故事发生在1949~1952年,即新政权建立的最初两年里。此时,H市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面临恢复社会经济的紧迫任务,政府亟须吸收具有生产能力的私营工商业者加入其中。同样,同大多数私营工商企业相似,受战乱影响本就萧条的私营建筑业也渴望得到政府的工程项目。何、高两人都是H市的营造业行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政府奉行新民主主义政策的背景下,他们对未来怀有期待。从1949年开始,他们陆续承担或参与了龙游鸡鸣堰防水坝工程、笕桥和玉山机场以及浙江省粮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
事情发生变化是从1952年初开始的。1月25日,中共中央发动了针对资产阶级的“五反”运动,很快波及H市。2月底,就在该市资本家们进入互评阶段后不久,五反运动委员会收到来自龙游、慈溪等地的259封检举信,它们揭发了何宝珊、高仁义修造各项工程时以次充好、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以及由此酿成的严重后果:
(1)承包H市玉山、笕桥机场工程和嘉兴机场涵洞项目,大量偷工减料,以风化石、旧石料充新石料,砌石不够,大片嵌缝不足,基面松软,致使工程不适军事需用。
(2)勾结浙江省水利局工程人员邬纶甫,窃取经济情报,高价包来龙游鸡鸣堰水坝工程,竖砌石改平砌,部份坝坡不合规格,坝面不平整等。工程完竣不到五个月,连受大水冲塌二次,淹没和冲毁茅屋六间和三百亩大豆田,正确估计损害庄稼约二十余万斤大米,使1950、1951年两年的农田70亩得不到灌溉,3000亩旱地不能变成良田。
(3)1950年12月至次年6月,承包中国粮食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粮仓修建工程,行贿、拉拢总工程师陈济年,改变建仓工程设计,开高工程价目,将高台基墙改短地垅和实心地板,降低建筑材料的质量,使十四处仓库严重地影响工程的寿命和使用价值。
特别是,龙游鸡鸣堰防水坝工程由于冲毁民田、民房引起当地民众极大愤慨,这直接导致何、高两人在参加互评大会时被当场逮捕,锒铛入狱。对于这些控诉,两人供认不讳。问题是,这样的结果是如何造成的呢?是否仅仅归因于商人“唯利是图”的本质呢?这需要认真分析。
在我看来,作为公方的政府和负责招标的国营单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可能是酿成何、高案件的根源。具体来讲,第一,工程开始前H市相关国营单位的招标过程是不透明、不公开和随性的,这给有门路、有关系的私营厂家大开方便之门,使得包括何、高在内的建筑业商人不得不各施手脚,通过拉拢、贿赂内部相关人员以“盗窃”经济情报,保证顺利拿到订单。第二,在施工过程中,政府极力挤压商人的获利空间。这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不顾建造的真实成本,一味选择报价低廉的施工企业来承担,导致建筑业厂商的预算频频被压缩,利润空间大幅缩水;又如,对私商采用不合理的支付方式——固定货币合同。解放初期,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政府给工人和职员发放工资一般采用折实单位、以米计价,但同承包商却采用固定货币合同的支付方式,结果是,米价天天涨、工人工资天天涨,这意味着工程款严重缩水。这是私商最感揪心的,何、高两人在工程进行中很快遇到入不敷出、捉襟见肘的局面。此外,私商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新的困难和问题,向政府寻求援助或追加资金时,得到的往往是一口回绝,政府对私商采取不予增资、不关心和相互推诿的态度。总的看来,新政权在利用私营建筑商人参与工程的同时,体现出种种的防备、限制、冷漠和不信任,贯彻着新民主主义政策中对私营工商业“利用”“限制”相结合的方针。
作为商人群体一员的何宝珊和高仁义,追求利润是他们的本质要求。他们最初对于拿到工程充满期待,由于招标的不透明,他们曾多次贿赂相关人员打听内部消息,以获得情报。由于政府一味压价,他们只能报低价格,期待在以后用其他方式补偿。可是,在施工中,由于上述提到的种种问题,他们根本没有利润可图,找不到获得补充利润的机会,甚至有些难以保本。但是,完不成工程又是不允许的。这样一来,就发生了所谓的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等行为,甚至出现为了节省材料少压一次路面而贿赂汽车司机的现象。偷工减料直接导致上述各项悲剧事故的发生。
政府的定案是很慎重的:在“五反”运动中,政府鉴于运动初起时出现乱捕乱杀现象,为防止社会波动,不久便设立五反人民法庭,要求对于重刑犯呈递大区一级审核才能处理。当何、高被五反运动委员会批捕并提交五反人民法庭时,最初的判决却不是将二人同时判处死刑,而是区别对待,判后者以无期徒刑。最终的定案,是在“五反”尾声期,华东局政法委员会再次核查,历经一个半月的重新取证,不仅厘清含糊细节(诸如何宝珊的身份)和“偷盗”的具体数目,更重要的是,再次予以区别对待,维持何宝珊原判,却给高仁义减刑至十年。个中原因除考虑到两人历史问题、民众口碑外,也在于政府认为高仁义是行业内的实干家,而何宝珊仅仅能够做些对外应酬,并无大用。同时,案件收尾时已近“五反”运动结束,中共中央出于现实状况的需要,开始重新团结资产阶级的政策变化也是一个重要的背景因素。
三 基本结论
我的基本结论大致有以下三点。
第一,净化私营工商业的市场环境以及由此消除官员腐败的条件,必须引入公正、透明、公平的市场机制和法律监督,保证商人的合理、合法利润,依靠一次人为政治运动根本达不到目的。
第二,就前述个案而言,造成不法商人犯有“五毒”罪行的根源在于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公私兼顾”的矛盾性和不具操作性,事实上即便排除意识形态的考虑,公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也很难做到“公私兼顾”,切实考虑私方的处境和真实困难。在公方对私方不信任的状态下,第三方调解机制或评估机制的建立或许能够在实践层面推动公私兼顾的落地,至少能纾解公方对私方的不信任,同时照顾作为弱势一方的私营业者的利益。换句话说,没有具体制度设计的保证,新民主主义的长久存在或许也是根本难以做到的。
第三,在新中国初期法制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对于不法商人的审判明显地表现出其政策尺度和特点:即便在政治运动中,仍然有其理性一面。从对于“五反”运动中不法商人案件的判决,特别是对于何、高区别对待和两次给高仁义减刑,可以看到建国初期中共比较注意证据、颇具实用主义的特点,设立五反人民法庭以及对于重刑犯一律呈递大区一级审核,也能够体现出初掌全国政权的共产党人在施策上的稳妥和谨慎。
以上是我这篇文章想要传递的主要信息,这篇文章成稿比较仓促,而且依旧受制于史料,特别是许多反映官商关系细节的材料缺乏,所以问题还是很严重的。希望听到各位师友的批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