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一体化发展:苏州实践与特色
- 夏永祥 陈俊梁
- 3651字
- 2020-08-29 07:05:53
三 走向城乡一体化发展之路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与结论。
(一)城乡关系是我国各种利益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三农”问题是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首要问题
在社会主义社会,尽管已经不存在阶级,但是存在着不同的阶层,每个阶层其实都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诉求,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一面,也有互相冲突的一面。应该承认,在各种利益关系中,城乡关系是最重要的,这不仅因为它的涉及面最广,全国所有人口都可以归入这种关系中,对城乡关系的处理涉及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失,而且因为60多年来,在城乡关系的演变过程中,作为占人口多数的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利益相对受损,城乡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由此不仅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而且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民和农村;而发展国民经济,重点和难点同样在农业;构建和谐社会,重点和难点也在农民和农村;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点和难点,更是在“三农”。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存在的许多问题,表面上看是在非农产业和城市,其实根子还在农业、农民与农村。只有理顺城乡关系,缩小城乡差别,才有可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及和谐社会,并基本实现现代化。要把这个问题提高到关系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因此,党的十六大后中央提出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全国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完全正确的。
(二)国家政策是影响城乡关系的首要因素,纠正城市偏向是国家政策调整的首要问题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实行城乡分治、一国两策,城乡差距就是这一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城乡关系的每一次波动,无论是城乡差距的缩小,还是扩大,都带有国家政策的烙印。应该承认,在转型时期,国家手中还掌握着很多资源,国家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城乡关系。1979~1984年,城乡差距之所以缩小,无非是因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政策理顺了农民内部的分配关系,而提高农产品价格则理顺了农民与国家、城镇居民的分配关系,而此时城镇职工与居民收入还没有大规模增加。而1985~2002年城乡差距急剧扩大,是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反复,在农业内部,过分强调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导致了小规模经营与大农业之间的矛盾。在农业外部,国家对“三农”实行了“多取、少予”政策,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幅度赶不上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提高幅度,农业比较收益大幅度下降,价格起不到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作用,农民要负担许多本该由财政负担的费用。而城镇职工与居民的收入则快速提高,整个国家经济资源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向非农产业与城市倾斜,存在严重的非农产业与城市倾向。2003~2009年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扩大,除了说明这一问题积年已久、惯性很大以外,还与国家支持“三农”的政策力度不够有关。由此可以认为,尽管影响我国城乡关系的因素很多,但是国家政策无疑是最重要的,目前,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仍有很大潜力与空间,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要同步推进,城乡要实现一体化发展
城镇化是实现从二元结构向一元结构转变的重要途径,只有通过城镇化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来,才能优化农村人口与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之间的配置比例,也才可能提高农民收入。否则,大量人口滞留在农村,在人均耕地只有2亩左右的情况下,很难想象农民可以富裕起来。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城镇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改革开放以来的前20年,这种不协调格局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到了20世纪末期,有些学者正确地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了“要想富裕农民,首先要减少农民”, “三农”问题要在“三农”以外寻找出路的见解,由此提出要大力推进城镇化战略,并转化为国家的发展战略与政策。但是在其后的城镇化进程中,忽视了农村的发展,各级政府征用农民大量土地,财政投入巨额资金,发展城镇化,国家资源再次大规模地向城市倾斜,许多城市的基础设施水平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使城乡在基础设施与公共产品上的差距进一步扩大。针对这种情况,2005年底,中央做出了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决定,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与途径。这标志着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思路的新变化,从片面强调向外突围转向内外兼治。在新农村建设中,各级财政投入了大量资金,农村经济与社会面貌发生了积极变化,必将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四)提高农业经营规模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条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不可否认,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确实有利于克服人民公社体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吃大锅饭的弊病,可以有效地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但是也要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大背景下,农业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竞争压力。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提高农业的竞争力,而农业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与农业经营规模息息相关,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显然与农业规模经营存在着一定矛盾。目前,全国有18亿亩耕地,有2.1亿农户,平均每户8.2亩耕地,而在东部人口稠密地区,户均耕地甚至仅有2亩左右。以如此小的经营规模,很难降低农产品成本,也很难提高农民收入,更难抵御来自西方发达国家大农业规模下廉价农产品的冲击。为了解决农业经营规模问题,国家曾经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和鼓励农户之间依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使用与经营权的流转与集中,但是实践证明,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框架下,土地流转困难重重。所以,如何与时俱进地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如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是摆在党和政府以及广大农民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
中共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着力解决城乡差距这一事关我国发展大局和未来前景的问题。2003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思想,其中包括统筹城乡发展,以工支农,以城带乡。2004~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的,这充分表明了中央对“三农”问题的持续关注和重视。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农村各方面建设。2007年中共十七大提出,要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08年9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要尽快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说明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攻坚战正在向全面和纵深阶段推进。而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业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善农村公共服务机制,积极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重点部署了如何通过发展现代农业,从“三农”内部入手,统筹城乡发展。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在全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十三五”规划出台、大力推进供给侧改革的新背景下,提出了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路径。由此,城乡一体化发展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解决“三农”问题、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型的突破口和抓手,也是我国最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总战役。
所谓城乡一体化发展,是指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城市与农村的各类生产要素加快融合,自由流动,城乡优势互补,错位发展,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互相促进,最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的“无缝对接”和“一体发展”。简而言之,城乡一体化发展是城市与农村政策制度一致化,城乡经济发展协调化,城乡生活方式趋同化的过程。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质,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转型,即从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向城乡融合的一体化发展的转型,要加快农业与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缩小和拉平城乡差距。
为了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应该内外并举。从外部来讲,要加大社会各方面对“三农”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各级财政和金融部门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内部来讲,要加快农业与农村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按照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的20字方针,应该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换言之,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主要应该抓住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文明乡风、美化村容、民主管理这些重要方面,推动农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强农政策。由此,才有了2010年以来城乡收入差距“拐点”的出现,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由2009年的3.33进一步下降为3.03,差距进一步趋向缩小。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和过程中,才有了全国各地从实际出发所走出的各具特色的城乡一体化发展道路。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和基础上,苏州市的城乡一体化发展道路才应运而生,展现在世人面前,吸引我们去探索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