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环境价值的理论回顾与争论

环境价值确定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劳动价值论、西方经济学中的均衡价值与边际效用理论、外部性和产权理论。

一 劳动价值论中环境价值的确定与讨论

第一次有意识地把价值的源泉归结于劳动的经济学家是威廉·配第,在他的《赋税论》中通过实例说明了商品价值量与劳动时间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但配第将决定价值的劳动仅仅归结于生产金银的劳动。而斯密认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亚当·斯密,1972),从而将决定价值的劳动理解为一般社会劳动。李嘉图在接受斯密关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分的基础上,将商品的使用价值看成是其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他说:“一种商品如果全然没有用处,或者说,如果无论从哪一方面都无益于我们欲望的满足,那就无论怎么稀少,也无论获得时需要费多少劳动,总不会具有交换价值。”(大卫·李嘉图,1976)同时他认为,商品的价值只能用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来决定,并且与耗费的劳动量成正比,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是必要劳动,李嘉图所指的必要劳动是在最不利的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的劳动量。而后马克思选择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价值,即在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与劳动熟练程度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共同体。对于马克思来说,“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此物不是因为劳动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如原始森林、空气、天然草地等”(马克思,1975)。说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承认环境具有使用价值,而价值取决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没有加入人类劳动的自然环境,由于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在其中没有物化人类劳动,因而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说明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环境价值是缺失的,自然也就忽略了增长的环境成本。“劳动价值论并不适用于对自然资源价值的分析,在劳动价值论中自然资源的价值是缺失的。”(罗丽艳,2003)

但也有人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可以成为解释环境潜在价值决定的重要理论依据,因为其中已经包含环境潜在价值决定的思想。如杨艳琳(2002)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解释自然资源具有价值的重要理论依据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王浩军(2006)认为:“现实的商品生产过程是人类通过劳动把自然资源从自然界中提取出来,把其潜在的资源价格得以展现出来,并使之逐步增值的过程。商品的价值量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自然资源本身的货币表现,即资源价格;二是基于人类劳动投入所创造的价值,即劳动增值”。周肇光(2007)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地球上所有的环境资源,已不是那种不经过投入劳动就能自然成为使用价值的无价值物了,由于环境资源的自然生长量已滞后于环境的需求量,不能满足社会再生产的需要,使得人类必须投入大量的劳动用于环境的保护与再生产,因此也就使环境具有了潜在价值。这样就给予了劳动价值论以新的分析思路和逻辑。

在劳动价值论产生的时代,由于经济总体规模低,自然资源相对丰富,环境问题没有凸显出来,当时由于生产技术落后,经济发展的水平低,在财富的创造中处于主体地位的是劳动,因此,重视劳动的价值,得出环境不具有价值是一种合乎理性的思维。但是随着经济总量规模的扩张,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正如Daly(1989)所说:“指数增长把我们从一个‘空的世界’带进了一个‘满的世界’,这个世界充满了人类及其物品,但缺少自然的生命支持系统。”环境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环境的价值在递增。在这样的情况下,坚持用劳动价值理论下的思想来指导实践——环境仅具有使用价值,其价值只有通过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补偿,同时忽视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因为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无法用劳动来补偿。必然会带来环境价值补偿不足、环境资源被过度使用的问题,不能实现环境的高效合理利用。

二 边际效用价值论、均衡价值论和环境价值的讨论

早在17世纪,比尔拉马基在《自然法的基本原理》中阐述过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基本思想,1738年瑞士数学家伯努利在研究机会游戏理论时,提出了效用递减和边际效用的理论。18世纪,意大利的费尔南多·加里安尼在《货币论》中提出物品的价值取决于该物品满足需要的重要性的观点。法国启蒙学者孔狄亚克在《商业与政府的相互关系》中指出物品的价值取决于需要程度并随物品的稀缺性而发生变化。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和重农学派的杜尔哥也不同程度上把价值看成是人们对产品消费带来效用的主观评价。19世纪30年代以后,奥地利学派的门格尔、英国经济学家斯坦利·杰文斯和洛桑学派的莱昂·瓦尔拉斯等对边际效用论进行了完善。其主要观点有:价值完全决定于效用,一种物品要有价值,必须既具有使用价值,也具有稀缺性,把价值归结为稀少性;物品的价值由边际效用量决定,边际效用呈递减规律;价值的传递是一个由消费品到生产资料的过程,消费品的价值取决于消费它带来的边际效用,生产资料的价值由它生产出来的消费品价值所派生出来。

均衡价值论是马歇尔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用价格代替价值,认为价值来源于物品的交换价值,可以衡量一种物品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可以交换另一种物品的数量。马歇尔从商品的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的相互关系中建立起他的均衡价格理论,均衡价格是一种商品的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相等时的价格。考虑的时期越短,就愈需要注意需求对价值的影响;考虑的时期越长,生产成本对价值的影响将愈加重要。

在一定程度上,边际效用价值论中的效用和稀缺性为环境价值的确定提供了理论基础。首先,环境是有效用的,也就是环境物品具有使用价值,环境对人类的影响:一种是直接影响,包括为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物质与能量来源和呼吸污染空气的直接健康影响等;另一种是通过破坏生态系统降低环境的服务功能。因而环境对人类有巨大的效用,环境的价格等于边际支付意愿——环境商品对消费者的价值。另外,环境还具有非使用价值——不使用某个产品而获得的效用,包括存在的价值、利他价值和遗产价值。其次,随着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环境整体上正在变为一种稀缺的资产,环境稀缺性的显现,致使环境的价值也越来越凸显。最后,环境的稀缺性可通过把环境的价值内部化于产品的价值,通过价格机制予以反映,并通过市场供求的自发调节来消除。

三 公共物品、外部性和产权

经济学家已定义了物品具有两种基本特征:排他性和竞争性。对于一种物品,如果有选择地允许消费者消费它是切实可行的,就具有排他性;对于一种厌恶品,如果有选择地允许消费者避免对它的消费是切实可行的,那么它是具有排他性的。在排他性中,排他的成本和排他的技术起主要作用,一般来说,只有当排他收益超过排他成本时,排他性才能实现。没有排他性,物品的价值难以实现,价格机制将不能运行。对于环境物品来说,排他性大多数通过立法而不是技术来获得,例如,没有制度的话,污染物排放不具有排他性。所谓竞争性是如果对一种物品的消费减少了其他消费者消费这种物品的可利用数量。根据物品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程度,物品可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是同时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私人物品是具有消费上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查尔斯·D.科尔斯塔德(2011)认为对于一个非竞争性排他性物品来说,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最优价格是零;对非竞争性厌恶品的最优补偿是零。对于生产者来说,提供公共物品的生产相关成本是正的,而生产厌恶品的相关成本是负的。这样,会出现公共物品供给太少的局面,而像污染排放物等厌恶品会过度供给。环境是公共物品,可根据每个消费者的边际支付意愿为环境服务定价,适当的公共物品数量将被提供,每个人支付的价格称为林达尔价格。

当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行为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影响到另一个实体时,就产生了外部性,使一项行为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产生差异,或者是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存在差距。大多数外部性可看作由一个代理者生产非排他性的物品或厌恶品,而由一个或多个代理者来消费,由于外部性不通过货币或价格来反映,所以对它的补偿和纠正,市场价格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对于环境来说,生产者是基于其自己的计算来选择生产数量,因为环境污染是非排他性的,消费者没有选择,环境成本没有被市场价格反映出来,价格无法反映环境价值,生产的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环境的配置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环境成本内部化于产品价格中,把环境的价值通过价格反映出来,才能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产权的含义,在西方经济学中有不同的理解,德姆塞茨(1967)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受损,因而谁必须提供补偿以改变人们所采取的行动。”艾尔奇安(1996)认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1972)认为:“产权是因物的存在而产生的,与这些物的利用相联系的、人们之间的一组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从而把稀缺资源的有效利用与产权联系起来。制度在允许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中起作用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产权,将使物品具有排他性。例如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如果没有法律来禁止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将是非排他性的;当强制性禁止污染物乱排放时,污染物变得排他,并且使环境污染具有了价格,污染的权利变成有价值的产权,权利是有价值的,授予某些人权利和给予资金和资源是相似的。市场机制的成功运作是以产权的明确为基础的,恰当定义的产权在市场能否有效地对物品和厌恶品进行配置方面起重要作用。根据科斯定理,在如下假设情况下:①没有交易成本;②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理性的,生产者追求利润最大,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③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价格接受者且具有完全信息;④具有一套无成本的法院系统来强制达成一致;⑤不存在收入或财富效应。和外部性有关的初始产权分配对效率不会有影响。因此,一套完整的产权对市场配置达帕累托最优是必须的。对于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科斯认为可通过对环境产权与排污权的初始界定,利用价格机制通过交易完成对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环境成本的内部化。

除科斯定理外,还可利用庇古税解决环境外部性,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在20世纪早期,庇古分析了对污染生产者征税的问题,由于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大于污染者的私人成本,政府可通过税收的方式增加污染的成本,减少污染的生产。庇古税被设置为等于污染的边际损失,庇古手段要求政府充分了解污染企业的边际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获取信息的成本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