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2015年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状况

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6万户居民家庭开展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从2013年起,国家统计局开展了城乡一体化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2013~2015年数据来源于此项调查。与2013年前的分城镇和农村住户调查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指标口径有所不同。, 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6.6%,继续保持平稳增长;同时,中低收入组居民收入增速快于高收入组,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增速快于东部地区,城镇居民内部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均有所缩小,收入分配状况进一步改善。

一 城镇居民收入状况

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同比名义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实际增长6.6%。

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看,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速在9%以上的有6个,按增速由高到低分别是西藏、新疆、青海、江西、贵州、甘肃;名义增速低于8%的有7个,按增速由低到高分别是辽宁、黑龙江、广西、吉林、山西、海南、内蒙古;其余18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都在8%~9%(见表3-1)。

表3-1 2015年各省(区、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名义增长率

资料来源:根据2015年全国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资料整理,本章下同。

二 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特点

(一)工资性收入增长7.8%

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9337元,比上年增长7.8%(如无特殊说明,本章以下分析中的增长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因素影响的名义增长速度),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59.5%,拉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4.9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新常态下经济总体保持稳定,就业情况总体平稳;二是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增发补发自2014年10月以来的工资;三是部分地区完成公车改革,增加了公车补贴等收入。但是,石油、煤炭等资源性行业效益下滑,部分地区经济增长较慢,使得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职工收入增长趋缓。

(二)经营净收入增长6.0%

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3476元,比上年增长6.0%,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8.4%,拉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0.7个百分点。经营净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各级政府继续简政放权,积极落实各项财政、金融、税费等扶持政策,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空间,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经营环境进一步改善,税负进一步减轻。但是,受经济大环境影响,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总体经营状况仍较为困难。

(三)财产净收入增长8.2%

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3042元,比上年增长8.2%,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9.8%,拉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0.8个百分点。财产净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城镇居民出租房屋收入和红利收入增长较快,分别增长10.2%和13.8%。

(四)转移净收入增长10.9%

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转移净收入5340元,比上年增长10.9%,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22.3%,拉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8个百分点。转移净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国家继续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全国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发补发离退休金,带动城镇居民人均养老金和离退休金增长12.5%。

(五)收入结构有所变化

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来源构成中,转移净收入的比重明显提高,财产净收入的比重略有提高,而经营净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比重则有所下降。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62.0%,比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经营净收入占11.1%,比上年下降0.3个百分点;财产净收入占9.8%,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转移净收入占17.1%,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见表3-2)。

表3-2 2014~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源构成

(六)中位数增速高于平均数增速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9129元,比上年增长9.4%,增速高于平均数增速1.2个百分点;中位数占平均数的93.4%,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由此可见,中低收入户收入增速快于高收入户,中低收入群体得到了更多实惠。

三 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状况

(一)高低收入组间收入差距继续缩小

从城镇居民收入五等份组数据看,2015年中低收入组收入增速明显快于高收入组,高低收入组间收入的相对差距比上年明显缩小,但是收入绝对差距依然明显。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收入五等份组中,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2231元,增长9.0%,增速高于平均水平0.8个百分点;中等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1446元,增长9.1%,增速高于平均水平0.9个百分点;中等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9105元,增长9.2%,增速高于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中等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38572元,增长8.3%,增速高于平均水平0.1个百分点;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65082元,增长5.6%,增速低于平均水平2.6个百分点。2015年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5.32,较上年缩小0.17;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收入绝对差额52851元,较上年扩大2455元(见表3-3)。

表3-3 2014~2015年不同收入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

(二)省(区、市)间收入差距有所缩小

(1)省(区、市)间收入的相对差距略有缩小,但绝对差距依然明显。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收入最高与最低省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228,较上年缩小0.012;收入绝对差额29195元,较上年扩大2158元(见表3-4)。

表3-4 2014~2015年省(区、市)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

(2)收入高的省份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收入低的省份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从2015年各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看,东部10省(市)中,除海南、河北排位相对靠后(第19、22位)外,其他8省均排在前面,依次是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天津、福建、山东。收入最低的7个省(区)中,有5个在西部地区,2个在东北地区,按排名由后至前,依次是甘肃、黑龙江、青海、贵州、吉林、宁夏、西藏。

(三)地区间收入差距略有缩小

(1)东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略有缩小。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6691元、26810元、26473元和27400元,分别增长8.2%、8.4%、8.5%和7.1%。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增速继续快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由于受到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较大,其城镇居民收入增速相对较慢。2015年东部与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1.386,较上年略有缩小;收入绝对差额10218元,较上年扩大704元(见表3-5)。

表3-5 2014~2015年地区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

(2)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所缩小。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城镇居民的收入之比为138.6∶101.3∶100∶103.5(2014年为139.0∶101.4∶100∶104.9)。中西部与东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较上年有所缩小,而东北与东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所扩大。

(3)地区内各省份间收入差距变化不大。2015年东部地区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与收入最低的河北省收入比为2.02,与上年基本持平;中部地区收入最高的湖南省与最低的河南省收入比为1.12,比上年有所扩大;西部地区收入最高的内蒙古自治区与最低的甘肃省收入比为1.29,比上年略有缩小;东北地区收入最高的辽宁省与最低的黑龙江省收入比为1.29,与上年基本持平。

四 政策建议

(一)分类施策,促进城镇居民各项收入的持续增长

一要保持各类从业人员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上,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体,对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拉动作用最为明显。一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并不断改善公职人员的收入结构和提高收入透明度。二是继续适时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全面治理拖欠工资现象等,努力推动企业职工工资平稳增长。

二要稳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居民转移净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近20%,是城镇居民收入的第二大来源。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上调养老金、社会救助等政策,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率,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等一系列民生政策,切实发挥好社会保障的“托底”作用。

三要持续改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城镇居民经营净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10%以上,占比虽不算太高,但增长的潜力和活力巨大。因此,各级政府要继续简政放权,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空间,积极落实各项财政、金融、税收等扶持政策,努力改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经营环境,进而增加相关从业人员的收入。

四要设法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不断拓展居民增收渠道。一要重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尤其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要依法确保公民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二要不断创新金融体系、强化投资理财渠道监管、规范交易方式、简化交易模式,为居民提供丰富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

(二)着重促进中低收入人群增收,不断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一要增加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就业岗位,保障低收入行业岗位工资正常增长,积极拓展和挖掘居民增收渠道和提高居民财产创收能力,继续加大对中低收入人群的转移支付力度等,努力提高城镇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

二要通过不断完善所得税制等财税体制、增加教育和人力资本投资、创造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和创业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积极培育和壮大中等收入群体。

此外,还要积极推动国资国企改革,落实好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切实加强对个别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的工资调控和收入监管,适度适当调节高收入群体的过高收入。

(三)着力提高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居民收入

一方面,国家要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转移力度,将“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的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其健全公共服务、建设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同时继续提高贫困边远地区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鼓励人才流入。

另一方面,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环境优势,大力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职能转变和民生改善等,深入挖掘并充分发挥“后发优势”,进一步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差异,实现经济的持续较快增长,并确保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 丁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