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精准扶贫发展报告(2016):精准扶贫战略与政策体系
- 华中师范大学 全国扶贫培训宣传中心
- 11295字
- 2020-08-29 03:59:14
三 精准扶贫的基本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系统阐述了坚持精准扶贫重要思想就是要做到“六个精准”、实施“五个一批”、解决“四个问题”(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为新时期推进脱贫攻坚明确了方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对精准扶贫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制和拓展。文件指出,落实精准扶贫战略思想,首先要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在抓好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基础上,按照“六个精准”(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通过“六项措施”(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社保政策兜底),形成“九条路径”(发展特色产业脱贫,引导劳务输出脱贫,实施易地搬迁脱贫,结合生态保护脱贫,着力加强教育脱贫,开展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实现精准脱贫。精准扶贫的“六个精准”、“五个一批”、“四个问题”,以及“六项措施”、“九条路径”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总体来看,精准扶贫的基本内容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一)扶贫对象精准,解决“扶持谁”的问题
“扶持谁”的问题,就是需要将扶贫的对象精确找出来。精准识别扶贫对象,这是实现精准扶贫最为重要的一步。以往在贫困地区扶贫成效不明显,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贫困户识别不准确。我国贫困地区对扶贫对象识别不精准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规模排斥、区域排斥和识别排斥三个方面。
第一,规模排斥。主要体现在贫困人口规模的确定不是基于科学标准识别出来的,而是基于省级扶贫部门测算结果自上而下分配(指标)的。在这种格局下,各地(市、州)、县、乡(镇)获得的贫困村和贫困户指标(数量)未必与实际的贫困人口规模一致。
第二,区域排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集中连片扶贫开发政策在客观上将部分不连片贫困村(户)排斥在精准识别范围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凸显集中连片扶贫开发的成效,往往以非贫困区甚至相对富裕地区为基础整合临近的贫困片区作为集中连片扶贫开发区域,“为连片而连片”,将真正的贫困村(户)排斥在外。二是贫困村识别政策在客观上将部分不在贫困村的贫困户排斥在精准识别范围外。一些地方在贫困户识别、确定的过程中,认为贫困户只能在贫困村里识别、寻找,这就导致了贫困地区非贫困村中真正的贫困户被遗漏,贫困村里的不少富裕户却被标识成了贫困户。
第三,识别排斥。识别排斥是一种主观排斥,即县、乡镇、村在贫困村(户)的识别过程中,将当地真正的贫困村和贫困户主观排斥、不予识别的现象。识别排斥可分为恶意排斥和过失排斥。恶意排斥是指负责承担精准识别的人员为了私利,优亲厚友,人为将贫困指标分配到乡(镇)、村和户的现象。过失排斥是指在精准识别贫困群体过程中,由于操作能力等原因造成的对贫困户精准识别的客观排斥现象。
为避免将真正的贫困群体排斥在扶持对象之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真正的贫困人口弄清楚,把贫困人口、贫困程度、致贫原因等搞清楚,以便做到因户施策、因人施策。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要不断强化探索创新,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精确识别贫困人口的方法。如贵州省威宁县迤那镇在实践中就总结出了“四看法”,即一看房、二看粮、三看劳动力强不强、四看家中有没有读书郎。为切实推动扶贫资源真正用在需要得到帮助的贫困对象身上,实现“真扶贫”和“扶真贫”,就要精准“建档立卡”,在弄清致贫原因、贫困程度、脱贫方式的基础上,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电子档案,从县到村每一级都有据可查、精确无误。一是要严格执行建档立卡识别标准,深入调查、反复核对、查缺补漏,坚决做到应进必进、该退必退;二是要严格执行建档立卡识别程序,坚决做到一个环节不能漏、一个环节不能丢,落实好宣传发动、摸底核实、民主评议、审核把关、公示公告等五个关键环节;三是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对已经脱贫的及时清除,既不漏统也不虚统。
(二)项目安排精准,解决“路如何选”的问题
项目安排精准,即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把扶贫项目与贫困乡镇、贫困村的实际和贫困群众意愿结合起来,把“造血式”扶贫与“输血式”扶贫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确定实施的扶贫项目。项目安排不仅要有针对性,还要考虑到贫困群众的长远利益,帮助其选择一条可持续增收的路子,形成“村有骨干产业、户有增收项目”的扶贫格局。反观以往的扶贫开发项目,如最开始的“片区开发项目”,往往涵盖七八个贫困县区,属于典型的“大水漫灌”,很难真正浇灌到“地处偏远地带”的贫困户;受政绩观影响,一些真正的贫困地区并没有被划到集中连片扶贫开发区域内,片区开发“为连片而连片”,致使很多“插花式”的贫困群体因为无法连片而被排斥在外。
后来推行了“整村推进项目”,将扶贫目标由贫困县区改为贫困村。项目到贫困村后,一般都由村集体组织实施,扶贫方式大而化之,很多村干部更愿意实施整村推进项目中的水电路桥等基础设施建设,对针对贫困户的种植、养殖产业并不热心,很多扶贫项目只是“设个摆设”、“走走过场”而已,并没有真正给贫困户带来实惠。
实现项目安排精准,必须汲取以往的教训,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正让贫困户成为扶贫项目的主人。坚持“输血”和“造血”相结合,带动贫困群众一起干,组织贫困人口共同设计项目,参与扶贫项目的决策,充分调动贫困户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贫困户自我组织、自我发展的动力和能力,增强“造血”功能,增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加强扶贫项目合同制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规范管理。坚持扶贫项目多样化,如劳务输出项目、加工计件型项目、电子商务项目等,让贫困户有更多更好的选择。
(三)资金使用精准,解决“钱如何花”的问题
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根据中央扶贫开发有关方针政策,专门安排用于贫困地区改善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扶贫资金被侵占、挪用甚至是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扶贫资金的效用大打折扣。
在2016年6月29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时指出了扶贫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三个大问题,包括部分资金分配未充分考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情况、扶贫资金被虚报冒领或违规使用、扶贫资金闲置或损失浪费。由此可见,扶贫资金使用不精准的问题依然很普遍,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多个方面。从横向上看,扶贫资金来源多、用途广,多头管理、多头使用,管理部门互不隶属,信息不通,难以相互监督。从纵向上看,虽然目前将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由省市政府部门负责监督,但中央的一些扶贫资金仍需要地方财政配套,而有些地方财政吃紧无法配套,资金只能躺在账户上“睡大觉”。除了上述客观因素外,还包括一些主观因素,例如:一些基层扶贫负责同志怕担责任、怕冒风险,在扶贫资金使用中仅选择一些不用承担风险的项目或仅把扶贫资金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为避免扶贫资金在分配中遭遇“不患寡而患不均”思相,引起群众纠纷,有些基层扶贫干部干脆把扶贫资金均分或者用于公共事业。这一系列的问题导致扶贫资金偏离扶贫对象,难以达到贫困人口脱贫的目的。
为确保扶贫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扶贫开发效益,各级政府必须切实贯彻“精准扶贫”战略方针,紧紧围绕贫困人口精准脱贫这个中心,统筹安排,按规定合理使用扶贫资金,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首先,要创新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式。以往多部门分散使用涉农资金的一个弊端就是,各部门之间由于职能分工不同,不能集中起来办大事、办实事,造成扶贫效果不明显。因此,要发挥财政资金的集合效应,就要把涉农资金集中起来,探索行之有效的发放和盘活方式,将扶贫资源主导权下放到基层,让基层有更多的自主性。同时,充分保障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提高扶贫对象的参与度,确保精准扶贫工作切实有效推进。
其次,要规范扶贫资金管理工作程序。将涉农资金统一下达到基层,让基层有充分的施展空间,同时要严格监督、严格审查,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运行。加强纪检、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将扶贫精细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扶贫资金用在刀刃上,让贫困地区民众切实得到实惠,让扶贫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实现扶贫工作效率的最大化和资源利用的最优化。
最后,要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监管责任,搭建扶贫资金管控“高压线”。一方面,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有效制止权力寻租和贪污腐败的发生;另一方面,要严格追究责任,对挪用、贪污以及扶贫资金闲置或损失浪费等行为进行严厉问责,同时还要追究领导责任、监管监督责任,杜绝违纪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现象。
(四)措施到户精准,解决“怎么扶”的问题
贫困户的贫困状况、致贫原因等各不相同,实施精准扶贫方略,要坚持分类施策,因人因地施策,因贫困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精准发力。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易地搬迁安置、生态扶贫、教育扶贫等方式,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5000万人左右实现脱贫,其余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实现对贫困人口的全覆盖和全跟进。具体怎么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发展特色产业脱贫
发展经济是解决贫困的根本途径,贫困地区发展需要产业来带动。因势利导,改造“穷业”,坚持把产业扶贫放在脱贫攻坚的首位,着力增强贫困户的“造血”功能,才是长久的发展之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贫困地区发展要靠内生动力”,“一个地方必须有产业,有劳动力,内外结合才能发展”,“要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不要在贫困地区大搞不符合当地实际的项目”,“引导和支持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依靠自己的双手开创美好明天”,通过大力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建立群众稳定增收长效机制,增强“造血”功能,稳定实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的既定目标。因地制宜加快特色产业发展,形成“区有骨干产业、乡(镇)有主导产业、村有优势产业、户有增收项目”的产业发展格局,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促进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从资金使用、项目安排等多个方面制定了贫困地区特色产业的发展规划。
(1)统筹使用资金。统筹使用涉农资金,体现了中央对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充分授权,将涉农资金使用上的各项权利集中下放给基层,打破了以往各部门条块分割的局面,拆掉了资金项目的“隔栏”,将资金汇集在一起,发挥聚合效应,为发展产业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2)瞄准产业方向。鼓励贫困村、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种养业和传统手工业等。依托贫困地区特有的自然人文资源,发展旅游业。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业基地。
(3)提供市场信息。建立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信息交流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户提供及时精准的价格行情、农产品市场信息等,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营销支持力度,为贫困地区积极牵线搭桥,引导贫困村参与网上销售、农超对接等多种销售平台,促进产销对接。
(4)构建利益链接机制。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贫困户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发挥其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让贫困人口分享产业发展红利。引导中央企业、民营企业分别设立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到贫困地区从事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等,带动贫困地区的综合发展。
2.引导劳务输出脱贫
通过“授人以渔”,帮助贫困人口掌握一技之长,解决贫困人口的就业问题,是实现贫困群众快速脱贫致富的根本之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对引导劳务输出脱贫进行了全方位的阐释。
(1)加强技能培训。加大劳务输出培训投入,统筹使用各类培训资源,以就业为导向,结合贫困人口自身条件,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贫困群体的就业能力和劳务水平。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贫困户教育培训工程实施力度,引导企业扶贫与职业教育相结合,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招收贫困家庭子女,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实现靠技能脱贫。
(2)建设服务平台。培训是手段,帮助贫困人口找到工作才是目的,要不断开拓创新,健全就业保障机制,完善“培训+就业”一条龙服务。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县乡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提供就业信息,鼓励贫困群众大胆就业、创业。引导和支持用人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开展好订单定向培训,建立和完善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
(3)拓展支持渠道。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地方对跨省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交通补助。大力支持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等产业发展,拓展贫困地区劳动力外出就业空间,增加就业机会。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4)鼓励“农转非”。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并优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3.实施易地搬迁脱贫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强调,要落实一批易地搬迁项目,改善持续发展条件。针对居住过于分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难、生存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地方的贫困人口,采取易地安置的方式,按规划、分年度、有计划组织实施,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搬迁安置方式,合理确定住房建设标准,完善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做到以产业发展布点、以宜居环境聚人、以就业创业留人,让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稳定脱贫。
(1)搬迁就业相结合。要紧密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编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小城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安置搬迁群众,帮助其尽快实现转移就业,享有与当地群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也可以在当地布点,搬到交通方便的地方、离公路近的地方、离水源近的地方,就地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搬迁安置点发展物业经济,增加搬迁户财产性收入。
(2)资金投入有保障。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提高补助标准。积极整合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林业生态等支农资金和社会资金,发挥资金聚集优势,提高工作效率。
(3)政策创新多出路。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结合产业发展和迁出地生态保护原则,探索利用农民进城落户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空置房屋,拓展致富方式。
4.结合生态保护脱贫
将贫困户增收和加强生态建设结合起来,引导群众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让群众在保护中奉献、在保护中就业、在保护中受益,形成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合理配置自然资源,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因地制宜通过退耕还林还草、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保护以及天然林草场等建设,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扩大政策实施范围,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解决贫困人口脱贫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指出,要结合生态保护脱贫,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石漠化治理、防沙治沙、湿地保护与恢复、坡耕地综合整治、退牧还草、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要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倾斜,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
5.着力加强教育脱贫
教育扶贫是“扶智、扶本、扶根”工程。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让贫困地区的孩子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是扶贫开发的重要任务,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途径。要帮助贫困地区的群众提高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就业能力,努力阻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打开孩子们通过学习成长、青壮年通过多渠道就业改变命运的扎实通道,坚决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要加大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增强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指出,国家教育经费要向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倾斜。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稳步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向贫困地区基层倾斜,为贫困地区乡村学校定向培养留得下、稳得住的一专多能教师,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教师招聘引进办法,建立省级统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和对口支援。全面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合理布局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快标准化建设,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让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强有专业特色并适应市场需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努力办好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和远程教育。建立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加大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力度。对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支持。实施教育扶贫结对帮扶行动计划。
6.开展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
目前,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病致贫的占44%,患大病重病的有240万人。要加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政策要对贫困人口倾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对开展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做了详细规划。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实际支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使贫困人口大病医治得到有效保障。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建立全国三级医院(含军队和武警部队医院)与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医院稳定持续的一对一帮扶关系。完成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积极促进远程医疗诊治和保健咨询服务向贫困地区延伸。为贫困地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类本专科学生,支持贫困地区实施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聘引进办法。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防治工作。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7.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
对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保障来兜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强调,要坚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充分利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社会福利、慈善帮扶等制度兜底保障脱贫。要统筹协调农村扶贫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两项制度的衔接,加大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加大农村低保省级统筹力度,低保标准较低的地区要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尽快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地区的落实力度。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改善供养条件。抓紧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数据互通、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可以实施“以粮济贫”。
8.探索资产收益扶贫
资产收益扶贫是当下一条非常重要的脱贫手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指出,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要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要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9.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加大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的关爱和扶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儿童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社区儿童之家等服务设施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家庭、学校、基层组织、政府和社会力量相衔接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网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等困境儿童的福利保障体系。健全发现报告、应急处置、帮扶干预机制,帮助特殊贫困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
(五)因村派人精准,解决“谁来扶”的问题
“谁来扶”的问题,就是要找准脱贫“领路人”。《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指出,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解决一些村“软、散、乱、穷”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要把向贫困村选派驻村干部作为精准扶贫工作的有力推手,解决当前一些贫困地区的基层扶贫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能力、精力、动力、创意等不足问题,深入推进扶贫攻坚工作,提高扶贫开发绩效。“因村派人精准”就是要在驻村干部的“选、派、配、管、用”等重点环节上下功夫,做到精准选派、精准发力,实现驻村帮扶干部和贫困村的合理匹配,促进贫困村尽早脱贫。
第一,精准组队。贫困村在谋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有资金支持,还需要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帮扶,因此,建设一支扶贫攻坚突击队,可以为加快贫困村生产发展、增收脱贫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如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在选派驻村干部时由双联干部、挂职干部、大学生村官、科技特派员和乡镇驻村干部组成“五位一体”的精准扶贫工作队,实现所有贫困村、贫困户帮扶队员全覆盖。
第二,精准选派。提高帮扶的精准度,关键要把好工作队员的“选派关”。精准选派不仅要结合贫困村的致贫原因有针对性地选派干部,还要充分考虑驻村干部的个人特点和自身优势,确保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做到帮扶干部和贫困村合理匹配。如对村党组织软弱涣散、凝聚力不强的村,注重选派熟悉党务的干部;对富民产业不明确、群众种养知识贫乏的村,注重选派熟悉产业发展的技术干部;对矛盾纠纷集中、上访多的村,注重选派熟悉法律、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通过有针对性的选派,最大限度地让选派干部发挥自身优势,在群众观念转变、富民产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文明乡风培育、破解发展难题等方面做贡献,出实绩。
第三,精准管理。强化日常管理,建立组织部门、派出单位、乡镇党委、扶贫部门、双联办等相关部门的联动管理机制,全方位了解选派干部履职情况。强化实绩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把脱贫考核结果同驻村帮扶干部的提拔任用相结合。对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从严查处,对扶贫帮扶和驻村帮扶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部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思想认识不足、工作敷衍了事的干部,一律问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脱贫成效精准,解决“如何退”的问题
精准退出是脱贫攻坚的成效体现。必须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合理退出机制,让扶贫对象真正“流动”起来,实现“扶真贫、真扶贫”。
限时脱贫不是终点,建立稳定的脱贫长效机制才是目标。2016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明确了贫困人口、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的脱贫退出标准,使精准扶贫有了着力重点、精准脱贫有了检验标准;同时还明确坚持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明确了三个要求: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二是坚持规范操作。为防止和根除“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现象,要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必须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经得起检验,防止为政绩争先“脱帽”现象的发生。三是强化监督问责。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开展扶贫巡查工作,分年度、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指出,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根据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扶持。建立贫困户脱贫认定机制,对已经脱贫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抓紧制定严格、规范、透明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重点县退出,由县提出申请,市(地)初审,省级审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重点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抓紧制定攻坚期后国家帮扶政策。加强对扶贫工作绩效的社会监督,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扶贫满意度调查,建立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扶贫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价精准扶贫成效,既要看减贫数量,更要看脱贫质量,不提不切实际的指标,对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大力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需要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加紧进度,进一步深入抓实抓好精准识别、精准扶持、精准管理、精准退出等精准扶贫工作,着力推进发展特色产业脱贫、转移就业脱贫、易地搬迁脱贫、教育脱贫、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生态保护脱贫,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促进这一系列的措施落地生根,是精准扶贫的关键所在,是实现“我国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目标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