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完善公平对待权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宪法平等和人格尊严理念,全面实现公平对待权,必须在四个方面加大公平对待权的保障。

一 开放公平对待权的领域,对不公平对待零容忍

虽然我国宪法已经规定了法律平等和人格尊严,特别是法律已经涉及名誉权、身体权、姓名权、反对性别歧视等多项内容,但名誉权、身体权、姓名权等不能涵盖公平对待权的全部内容。比如生活中的特供、专供,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种种社会资源分配中的不公平现象,以及群众反映“掌勺者私占大饭锅”抑或是“保姆拿走了主人的财产”等现象都关系到公平对待问题,而且已经十分严峻。所谓开放公平对待权的领域,就是我们不能将公平对待权限定在有限的民事领域。如果这样做,就会大大缩小法律平等和人格尊严保障的范围,使大量明显的不公平对待长期存在甚至“合理化”。因此,确立公平对待权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要放开社会生活,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不公平对待的领域,促进这些领域的公平对待向社会开放,而且我们不能够容忍任何一种不公平对待,任何一种不公平对待都应当受到抵制。正如著名的新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引用穆勒的一段话说:“可以默认一种像平等规律那样的固定规律,并且,也可以默认偶然性或客观必然性;但由一小撮的人来衡量每一个人,给与这个人的多些,那个人的少些,都全凭他们自己的爱憎与判断,这种事是不能容忍的。”〔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第109~110页。

二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平对待权

虽然宪法规定的法律平等和人格尊严条款中都包含了公平对待权,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立法中公平对待权的规定仍比较缺乏,法治的效应不明显。目前主要在《民法通则》《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一些规定。为此,有必要通过修宪和完善法律的方式,确立公平对待权。建议在《宪法》第38条增加一款:“禁止用不公平的方式对待公民。”修改后的《宪法》第38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用不公平的方式对待公民。”但是,公平对待权仅有宪法是不够的。一方面在我国没有适用宪法的习惯,另一方面,也因为在民主法治条件下,“机会的平等仅意味着一种使较不利者在个人对实力和社会地位的追求中落伍的平等机会”〔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弘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101页。。因此,为了保证公平对待权,必须补充差别原则,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弘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79页。。或如罗德尼·佩弗所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当且仅当它们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并且与正义的保留原则相一致时才是正当的,但其不平等的程度不能超过将会严重损害自由的平等价值或自尊的善的限度。”〔美〕罗德尼·佩弗:《一个被修正的罗尔斯正义理论:作为公平权利的正义》,吕梁山译,《国外理论动态》2012年第3期。这就要求在民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及相关单行法中都应增加相应公平对待权的条款,全面促进社会的公平对待,使我国公民的公民对待权得到全面的保障。

三 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平对待权

在公平对待权的法律出台之前,司法应能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充分地利用司法渠道加以救济和保障。如尽管我国《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有反对性别歧视的规定,但国内就业歧视的现象仍极为普遍。某记者在网上搜查招聘网站“男性”关键词,结果上海地区有5000多个单位明示招聘“男性”,北京地区该比例则更大。但由于种种原因,反不公平对待的诉讼极少。2012年北京女毕业生曹菊起诉单位只聘男生,成为国内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解放日报》2012年8月17日。,也成为这方面促进公平对待权的第一案。显然,司法在促进公平对待方面应有突出的作用。这一点,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早就有了明确的告诫: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制度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346页。。从我国民主建设看,公平对待权既是宪法关于法律平等的要求,也是宪法对于人格尊严的要求。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和检察官都有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的规定,理应通过司法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对待。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运行宪法的公平对待原则。《法官法》第3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法》第3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和检察官要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就包含了在实践中适用公平对待的宪法原则和精神。反之,必须忠实于宪法的法官和检察官,面临侵犯公平对待权的行为不管,对于由公平对待权受到损害的人不予以救济,不仅是对宪法原则和精神的破坏,也违背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宪法义务,不利于宪法和法律权威的确立。同时,在现有法律的条件下,依据宪法的公平对待精神,保障现有法律有关公平对待权的规范的实现,在全社会促进公平对待的氛围。

四 社会舆论大力弘扬公平对待及其理念

公平对待是民主法治的基础和重要理念,也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思想。马克思的重要命题“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中,包含了公平对待。因为马克思的未来社会,是“自由人联合体”的未来社会,而自由人联合体的前提,就是人与人的公平对待,只有当任何人都能受到公平对待的时候,“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760页。。并因此能够“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3页。这就是公平对待。

中国受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特权思想和清官意识比较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在一定意义上弘扬公平对待理念,就是一种思想解放。而任何民族的再次崛起都必然伴随着思想的解放和观念的创新。“观念改变着世界。新观念的力量是变革我们生活和思维方式的引擎。”郑永年:《中国需要的是制度崛起》, 《联合早报》2008年3月4日。解决不公平对待,必须大力弘扬公平对待思想,确立公平对待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正如美国学者艾德勒所指出的:“作为人,我们都是平等的。我们作为个人是平等的,在人性和个性上都不可能超过他人或低于他人。我们认为,人(而不是动物)所具有的尊严是没有程度差别的。”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三联书店,1995,第216、217页。弘扬公平对待权理念,要从公开的不公平对待开始。不但要通过舆论使不公平对待丧失正当性,而且要宣扬不公平对待的不道德和耻辱感,使公开的不公平对待不敢公开露面,将隐藏的不公平对待暴露在阳光下,从而使任何一种不公平对待没有任何生存的可能。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深化了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强调:“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上的报告》, 2012年11月8日,新华网。公平对待权,是公平正义的前提,只有当我们每一个公民时刻都能受到公平对待的时候,公平正义的旗帜才会在我们社会高高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