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权为民所赋是马克思所总结的巴黎公社的两大原则之一

一 权为民所赋原则的提出

权为民所赋是马克思主义所总结的巴黎公社的两大原则之一。100多年过去了,马克思所总结的巴黎公社的原则正改变着世界,并成为民主法治最基本的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国家,权为民所赋原则却未能引起应有的重视。人们在纪念巴黎公社的时候,往往强调它的无产阶级专政性,却忽略了巴黎公社的民主性原则,这不但不能正确认识巴黎公社的历史意义,也必将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带来不应有的负面影响。

1871年,当巴黎公社的硝烟还弥漫在巴黎上空的时候,马克思就郑重地写下了巴黎公社的两大原则:“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3页。100多年过去了,巴黎公社的原则所体现的“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巴黎公社所追求的将“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肌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5~59页。的理想正改变着世界。在巴黎公社的祖国法国,在欧洲,在世界的许多地方,权为民所赋不但已经成了现实,公务员低薪制也越来越成为文明社会的趋势和潮流。

巴黎公社是马克思在世时的无产阶级革命实践。未来的无产阶级政权究竟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通过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评价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主义对未来社会原则的设想。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高度评价,不仅是对巴黎公社本身,而且是对公社所蕴含的社会主义原则和精神,对未来社会主义民主的当然肯定。民主是马克思早年就坚持的社会原则和理想,但资本主义民主没有真正的民主。在早年批判普鲁士专制制度的时候,马克思就大量表达了对未来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展望:“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281页。“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315页。“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316页。“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281页。

必须注意,马克思所强调的这种民主所针对的恰恰是当时的所谓资本主义民主。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已经严重背离了民主,变成了寄生赘瘤的剥削阶级国家。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马克思分析了当时法国由50万人的官吏和50万人的军队所组成的庞大的国家机器,是一个“俨如密网一般缠住法国社会全身并阻塞其一切毛孔的可怕的寄生肌体”,这个靠社会供养却吞食一切社会资源,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把社会管理和为社会服务的公共事务功能,都作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马克思举例说,从建造某一村镇的桥梁到修筑铁路、创办国立大学,“每一种共同的利益,都立即脱离社会而作为一种最高的普遍的利益来与社会相对立”,于是,“一切变革都是使这个机器更加完备,而不是把它摧毁。那些相继争夺统治权的政党,都把这个庞大国家建筑物的夺得视为胜利者的主要战利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75、676页。。因此,马克思的结论是,无产阶级革命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不能简单地加以利用。

二 权为民所赋是马克思设想的未来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

那么,应当如何对待无产阶级建立的国家政权呢?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同样持一种谨慎的态度。这是因为人类社会中的国家及其公共权力应当用来处理公共事务,管理社会,为社会服务。但事实上,国家一旦形成,国家权力不仅被统治阶级用来作为统治和压迫大众的工具,而且凭借它所控制的各种经济和政治资源,在管理社会中,攫取私利,还要向社会成员收取捐税。这样一来,国家机关就成为既凌驾于社会之上又向社会吸取血脂的寄生赘瘤。“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2页。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这里所指的国家主要是剥削阶级国家,但公仆变主人同样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不可回避的挑战,是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不得不面对的严峻现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马克思看到巴黎公社的创举时,兴奋地强调:“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8页。因为,巴黎公社的原则,包括了克服人民勤务员从公仆变为主人的秘密。

因此,存在仅仅72天的巴黎公社在某种意义上正是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民主共和国的原型。虽然无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社会有着本质的不同,但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面临“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的可能。因此,为了防止国家机关扩张权力、追逐自己的利益、侵犯公民和社会的权利,在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就需要将新的国家权力纳入人民意志的可控范围。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思想,从理论上说,来源于启蒙思想家的人民主权和权力制约学说。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了卢梭主权在民思想,认为不是国家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政府里,官吏要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并随时可以撤换。而为了保证人民的权利,就必须对权力实施有效的制约。“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4,第154页。因此,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马克思为什么要推崇巴黎公社的权为民所用和低薪制原则?就因为权力的制约。显然,启蒙思想家的上述思想同样洋溢在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权力的结论中恩格斯晚年给社会主义报刊的告别信中强调:“即使是在英国人这个最尊重法律的民族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不越出法律的范围;否则,按照英国的法律观念,起义就成为公民的首要义务。”这正是社会契约论最核心的观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71,第91页。。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对于人性的唯物主义结论,也能得出防止公仆变为主人的结论。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提出人的本质的基本概括时,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以这个观点去透视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就不能把人民公仆理想化。似乎无产阶级革命一旦成功,那些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就会自然地成为人民的公仆。人的本质既然“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就要充分考虑到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共产党人在夺取政权后,必须会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尤其是权力的影响。因此,必须对无产阶级国家权力加以限制。此外,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最主要的理论原则之一就是主权在民学说。《独立宣言》强调,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应服从人民意志,为人民幸福和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因此,当马克思强调《独立宣言》是“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时候,事实上包含着对权为民所赋原则的认同。所有这些,都能够也应当对无产阶级国家政权为什么要防止公仆变主人做出合理的解释。

正是在这一理论前提下,马克思提出了巴黎公社的两大原则:“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成为社会的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3页。这两个原则虽然简单,却抓住了巴黎公社即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懂得了巴黎公社的这两个原则,就懂得了巴黎公社以及社会主义民主的意义,也就会理解为什么马克思将巴黎公社评价得如此之高: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

巴黎公社之所以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就在于它坚持了民主制度的核心:权为民所赋。从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诸多评价和思考看,权为民所赋是马克思最为看重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马克思在几乎所有评论巴黎公社的文件中都热情地赞颂了这一制度,并从中引出一些极为重要的思想。“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5页。法官“也如社会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他们今后应该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6页。。必须注意,民主一直是马克思主义的理想,而资本主义的假民主真专制也一直受到马克思的批判。但直到巴黎公社确立了权为民所赋原则后,马克思所设想的民主制才有了真正的可能。因此,马克思看重巴黎公社的普选制度,就是因为巴黎工人阶级的这一首创真正实现了权为民所赋,这不仅是一个民主共和国所不可缺少的政治基础,而且对于无产阶级革命后的民主政权具有革命的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热情地讴歌了巴黎公社的这一创举:它“代表了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七卷),人民出版社,1963,第366页。。由于这一方向,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公仆之为人民服务,都将成为可能:“全法国都会组织起独立工作的、自治的公社;国民军会代替常备军;大批国家寄生虫会被排除;教师会代替僧侣等级;国家法官会改换为公社的机构;国民代表的选举会不再是总揽一切大权的政府玩弄手腕的事情,而是组织起来的各公社的意志的自觉表现;国家的职务只限于符合普遍性、全国性目的的职务。这就是公社——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97页。

权为民所赋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它是人民主权真正确立的标志。由于权为民所赋原则的实现,巴黎公社追求的其他社会主义原则都成为可能。英国政治学家密尔曾论述过这个原则和其他民主权利的关系。由于权为民所赋,“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的主权的行使有发言权,而且,至少是有时,被要求实际上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第43页。。以低薪制为例,“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5页。。“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的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项最大的开支,即常备军和官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8页。为什么官员能够接受低薪制?为什么低薪制能够成为一个人民政府的普遍原则?就因为人民政权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决定官员,当然也有权决定官员的收入。巴黎工人阶级没有想到,马克思概括的巴黎公社的这一措施后来实际上已经成为民主法治国家最主要的原则。“透明国际”从1995年起每年发布的世界各国清廉指数排名中,一直名列前茅的北欧五国(冰岛、芬兰、丹麦、瑞典、挪威)和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三国的国家公务员都实现了低薪制。不论是邮局职员还是学校教师,不论是议会工作人员还是中央政府职员,其收入都远较私营部门低。一个邮局职员和海关官员年收入,不过20万元人民币左右。就连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委员,除了本职工作薪水外,其委员兼职津贴也十分微薄。挪威首相年收入在2000年3月以前,就一直维持在37万元人民币左右,只是在2000年以后才调升至80万,但同时期一个北欧航空公司的总裁,年收入却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外加种种令人咋舌称羡的福利津贴。低薪制的反腐败意义是极为明显的。在人民民主条件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了保证一切权力用于人民,通过权为民所赋的形式将权力控制在人民的手里,是“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最有效的办法。北欧国家官员的低薪和清廉是一个典型。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还提到巴黎公社所创造的许多制度,如废除常备军和警察,代之以人民的武装;公社领导成员由普选产生,随时可以罢免;一切公职人员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主张将城市和乡村旧的集权政府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政府;宣布教会与国家分离,实行人人都能享受的免费教育;等等。所有这些制度对无产阶级政党都有强烈的启示意义。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以后,作为执政党,应当如何对待国家和国家机关?由于缺乏现成的经验,巴黎公社72天所提供的经验虽然极为有限,却弥足珍贵。但这些制度和措施不是并列的。它们都这样或那样地与权为民所赋相联系,甚至为前提。比如,巴黎公社的监督制度,马克思感叹巴黎公社“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96页。。为什么刚刚诞生的人民的监督制度有如此的力量?我们经常讲监督,但又常常感叹监督苍白无力。什么原因?其实就在于权为民所赋之中。而这一点,巴黎公社却已经解决了。这些勤务员之所以能经常“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就因为巴黎公社通过权为民所赋原则,建立了可以随时“罢免的勤务员”制度,从而永远消除了那些“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的现象。由于这个原因,马克思深刻地提出:“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8页。“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就是它的工作。它所采取的某些措施,只能表明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06页。

权为民所赋也是共产党人始终不渝的政治理念。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曾经指出:“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我们代表了无产阶级,代表了人民群众,打倒了人民的敌人,人民就拥护我们。”所以,“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革命人民群众”《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第581页。。改革开放以来,新一代国家领导人也从不同的方面强调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原则。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说到底是人民赋予的。”《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第420页。温家宝同志也强调,我们要不断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建设。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2013年10月,在中共中央党校的开学典礼上,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前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来源和基础,后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性质和归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唯一宗旨,也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同资产阶级权力观的根本区别。因此,正确认识权为民所赋所内含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和精神,全面贯彻权为民所赋,促进权为民所赋,是全面有效地解决落实权为民所用的基本和真实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