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家庭继替的区域类型差异

一 问题的提出

既有学术关于家庭的研究主要是沿着两条路径:一是家庭社会学的研究;二是文化人类学关于家庭的研究。既有研究对家庭概念进行界定时,往往喜欢研究家庭有哪些组成要素。比如,费孝通先生将家庭视为一个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家庭是组成大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细胞,无论多么复杂的家庭结构,都是由父母子“基本三角”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163页。的关系演变而成的。因此,在传统家庭社会学研究中,这一“基本三角”形成了最为简单完整的核心家庭结构,成为其他复杂结构或者残缺结构的基准。杨懋春则认为“人和土地”是构成中国农业家庭的两个基本要素,家庭不外乎是由人和物两种要素组合而成的。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第74页。莫礼斯·弗里德曼对中国农村家庭的描述与杨懋春相似,他说:“家产、群体与生计是构成家庭的三个基本成分。”〔英〕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第26页。日本学者滋贺秀三也认为“人和财产为中国的家的要素”〔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2,第56页。,所以“同居共财”是他界定中国农民家庭的核心概念。受费孝通先生“三角结构”家庭概念的影响,有学者对家庭进行了类型学划分:区分出单亲家庭、夫妻家庭、扩大家庭、联合家庭等几种基本类型,以及次级类型,以之分析历史上或者当代的中国农村家庭形态及其变迁。杨善华编著《家庭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58页。另参见王跃生《家庭结构转化和变动的理论分析》, 《社会科学》2008年第7期。雷洁琼在研究各地农村家庭生活差异时,借鉴现代化理论,将空间上的差异现象化约为结构性的家庭类型差异,并将其解释为由经济发展水平造成的家庭现代化程度差异。雷洁琼:《家庭社会学二十年》, 《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6期。这种研究思路也是将家庭化约为社会学意义的一般社会组织,但却忽视了乡土社会农民家庭本身所蕴含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价值等深层次复杂文化内涵,掩盖了不同地区农村家庭乡土特性而非结构性的差异。

以上既有研究的学术积累,对本文研究颇有启发,但是我们认为他们的研究更多局限于家庭内部的关系重构和财产分割等家庭属性,而忽视了家庭的社会属性研究。既有研究也没有关注到我国农民家庭财产权如何更替、父权如何传递、子代家庭脱离母家庭之后如何社会化成为符合地方性知识要求的组织。更重要的是,既有研究很少关注相同的家庭现象在不同区域文化语境下呈现的差异。如为何华北平原村落农民分家是系列分家,华南地区宗族性村落则更多是一次性分家。因此,我们的问题意识是我国农民家庭继替与地方社会结构存在高度关联。

众所周知,中国是地域广阔、不同区域文化存在很大差异的国家。贺雪峰通过长期在农村调研敏锐地发现不同地区农村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同处一定地域的农村又表现出高度的相似性和同构性,因此,他从社会结构视角把我国农村大致划分为三种类型,即华北是以分裂型村庄为主,华南宗族地区则以团结型村落为主,中部地区则以分散型村落为主。贺雪峰:《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 《开放时代》2012年第10期。本文试图基于这样的区域类型的视角来对华北、华南和中部三个地区的家庭三元素(财产权、伦理责任和社区性家)进行比较,以便我们对中国不同区域类型村庄家庭延续的内在逻辑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我们对不同农民观念中家的文化内涵及其性质有本质上的把握,最终尝试建构出三种不同区域的家庭理想类型。

二 区域类型比较视野下家庭财产权的差异

中国农村社会地域范围广大且呈现非均衡性特征,不同区域社会村落历史、社会结构、农民之间的社会关联度、宗族发育程度、农民生活的面向和村庄价值生产能力等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之上,农民家庭财产的生成方式、财产范畴、财产权及其传承等在不同区域类型的村庄中也呈现不同的实践形态。

(一)华北村落农民家庭财产权:家庭财产性质明显

我们在华北农村调研看到,儿子尚未成家之前,父亲可以完全掌控家庭财产,儿子结婚成家之后,父亲就难以控制联合家庭的财产权,就必须采取结婚一个就分家一个的家庭策略。其背后的社会逻辑是父子两个家庭的财产权冲突。要理解为何华北平原父子家庭财产权冲突就应该从其财产权如何生成和财产权性质切入研究。

在传统时代,农民家庭财产基本是依赖于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要素来创造财富的,但是我们知道华北平原一直以来人地关系都是非常紧张。根据章有义先生的计算,在1812~1949年这137年间华北人均耕地面积从4.2亩降到3.0亩。章有义:《近代中国人口和耕地的再估计》,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20世纪30年代全国土地委员会对华北地区各省农民家庭耕地的调查统计显示,华北平原人均耕地面积最多的是山西省,为4.83亩,最少的是山东省,为2.7亩。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 1937,第23页。

换而言之,从农业剩余与祖产关系来看,华北农村传统农业经济决定了很多普通农民家庭难以在动荡的社会中积累起足够的农业盈余,也很难为血缘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族田(祖产)。没有祖产就意味着,华北平原历史上父子共享祖产的程度很低,或者说父亲掌控祖产的能力几乎没有,家庭财产基本上是每一代人后置的,那么在子代没有成家之前,整个家庭财产就是父亲控制,一旦子代成家,子代创造的财产也就只能归子代家庭掌控。子代家庭的财产很大程度上不是通过祖先传承下来,因此,父亲难以借助祖先的名义来压制子代分家,所以华北平原农民家庭就出现了儿子结婚一个就分家一个的现象。

从农民家庭财产生成与财产性质来看,华北农村很少有联合大家庭的家庭财产形态,其财产边界以核心家庭为主,即华北平原农民家庭很少有祖产而是以家产为主要形态。那么,缺乏祖产支撑的父权就显得相对较弱,他难以对大家庭财产进行支配和处置。因此,华北平原农民家庭财产权在实践中呈现两个突出的特征:一是财产始终为核心家庭所控制,而且只允许有一个当家权存在,在子代未成家时父亲可以对自己当家的核心家庭的财产进行有效支配和处置。二是华北平原家庭财产权只能有一个支配主体,一旦儿子结婚,大家庭就产生两个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支配主体,父母就难以掌管子代小家庭的财产了,连父权对大家庭财产的象征性控制权也有可能完全丧失,父亲的财产权的边界就会退回到自己的核心家庭。简言之,我们认为华北平原农民家庭财产权始终属于当下核心家庭独有,农民家庭在同一份财产上很少会出现“祖先→我→子孙”三重人格并存的现象,一旦家庭中出现两个财产权就会导致家庭迅速分裂,从而使子代能够尽快拥有独立的财产权。

(二)华南农民家庭财产权:祖产性质明显

尽管华南地区开发较晚,但由于长期免受战乱的破坏,弗里德曼认为“华南宗族村落普遍有延续近25代的历史”〔英〕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第5页。。可见,华南单姓聚族而居的村落,远离国家政权中心,血缘组织非常发达,地缘并不是华南宗族型村落显著的标志。从土地产出来看,华南除了稻作经济产量比较高之外,这一区域的生物多样性资源也为农民家庭人口再生产提供了天然的保障,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家庭实现终极期望的经济基础,那么宗族在长足的发展周期中就有机会为子代积累更多的财产。这就是弗里德曼所谓的“稻作农业盈余能够为血缘共同体提供公共财产”Freedman Maurice. 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 Fukien and Kwangmung, The Athlone Press of University of London, 1966.。这与华北平原地权高度分散,旱作农业本身产量较低,而且近代以来社会动荡不安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农民家庭难以在较短的发展周期内把家产发展成为祖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就华南家庭财产形态来看,无论是传统时代还是当下,通过调查可发现,华南宗族型农民家庭的土地占有包括两部分:一是分配到户的责任田和宅基地(即家产);二是从祖辈手上继承下来的共有祖产,包括祖坟地、林地、祠堂、老祖屋、河流和池塘等不动产。两种土地所有权中都包含了浓厚的祖业色彩,这些财产都归亲房或整个宗族共同支配。从财产的“三重范畴”来看,华南宗族型村落农民家庭的财产是以家产和祖产为主要形态的,如华南子代常分到祖传的老祖屋,可见农民财产依然具有很浓厚的祖产色彩。基于这样的一种财产生成方式,不论是家产还是祖产,从本质上来说华南农民家庭财产都带有明显的伦理性和公共性。华南农民家庭财产伦理等级性在生活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的财物之间存在等级伦理性,如华南宗族型村落中的开基祖坟、祠堂和祖屋等不动产就具有很高的伦理性或象征性,农民把它们视为本宗族共有的“精神财产”和家族延续的象征;二是同一财产的多元权力主体之间具有伦理等级关联性。

换句话说,华南农民家庭的财产性质具有“祖先→我→子孙”三重人格并存的代际伦理色彩。从财产的权属来看,当下活着的男性都不是唯一的财产所有者,财产主体包含“过去的祖先→当下的我→未来的子孙”,即由虚拟的产权人“祖先和子孙”与具体的产权人“我”共享同一财产,或者说其财产主体更加偏向于整个家族而非家庭。在祖产形态之上内生出的华南父权就有很高的威望,尽管他也不是财产的唯一支配主体,但他作为祖产的守护者和传承者,对远去的祖先和未来的子孙负有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由于父子之间、兄弟之间共享祖产程度很高,内生出的父子一体伦理责任很强,由此衍生出来的兄弟一体伦理责任也很强,父亲就能够整合所有子代一起完成每个儿子的婚姻使命,从而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那么结婚之后的儿子就不能马上脱离父家庭,而要协助父母完成其他兄弟的婚姻才能一次性分家。

基于以上对华南农民家庭财产生成与财产性质,我们认为华南农民家庭财产权继替过程中存在凸显的特征:华南宗族型村落农民家庭财产带有浓厚的祖业色彩,在核心家庭财产权之上还存在父权的象征性控制权,那么基于祖业观之上的财产是由“祖先→我→子孙”三重人格构成“家系”高永平:《中国传统财产继承背后的文化逻辑——家系主义》, 《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成为财产权的主体。因此,我们认为华南宗族型农民家庭财产权继承背后所反映出的文化逻辑更倾向于“家族本位”而非“家庭本位和个人本位”。父亲对家庭财产具有很强的控制权。子代财产权“共有”关系底色浓厚。从财产的继替来看,华南财产权在父子一体中能够得以完整传承,父权能够统合子家庭于母家庭之下,并且父子兄弟共享祖产程度很高,因此,子家庭之间容易以母家庭为重心,形成大家庭的意识。

(三)中部农民家庭财产权:私人财产性质明显

从经济基础来看,中部地区种植稻作经济,农业剩余也相对充足,而且历史上中部地权分配高度集中于少量地主手中。我们在成都平原、渝北地区的调研得知,传统时代95%的农户都是佃农。换句话说,传统时代成都平原是“地主—佃农”的土地资源配置模式,地权高度不平衡就衍生出“高剥削率”。如曹芬研究得出,“成都平原的实物地租率一般为50%,最高为80%,佃户交完租后扣除自己劳动几乎一无所有”曹芬:《田地与租佃问题——民国时期川西农村经济研究》, 《成都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由于佃户家庭对生产资料的拥有程度极低且承担高剥削率的负担,所以会出现严重的社会后果:一是佃耕面积比例高达80.72%,即租佃关系高度市场化,这导致农民流动性极强;二是缺乏土地和流动性的家庭生活,致使农民没有长足的时空条件来积累家产。郭汉鸣、盂光宇:《四川租佃问题》,商务印书馆,1944。也就是说,近代以来成都平原的农民通过土地生财难以维系人口再生产和积累家庭财富,家庭所创造的财产甚至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

由于家庭缺乏土地资源,父亲很少有机会整合人力资源来依赖土地创造财富,农民常从事非农行业来养家糊口。我们在中部农村调研了解到,一直以来这一区域子代进入“基层市场体系”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的时间相对较早,父亲希望子女早日进入劳动市场来自谋生路,减轻大家庭经济负担。从逻辑上来讲,当家庭中的个人能够自由地把自己的劳动力在市场上出租兑换成货币时,实际上个体劳动力进入市场就有了价值判断,这样,过早投入劳务市场的子代就容易被形塑出独立的私有财产权意识。在缺乏祖产经济基础上,财产很大程度上不是通过家庭成员合作,依赖土地共同创造的,而是个人在高度商品化市场中来获得生存资源,那么个人选择生存的空间很大。这样,家庭成员就容易内生出“自我生存”的方式,即个体通过出租劳力创造的财产纯属私人财产,哪怕不与家庭成员共同分享也不会遭受道德舆论谴责,“同财共居”的意识就非常弱,私人产权意识则非常强烈。中部地区农民家庭经济行为不需要承载更重的代际伦理责任,它是一种生活型或消费型的经济,在生活实践中表现为“谁挣钱,谁消费”,家庭成员所积攒的财产不必上交给大家庭,而容易被个体即时消费掉。如果从家庭财产范畴来看,原子化地区没有祖产,主要以家产和私产为主要形态,甚至可以说,家庭内部私有财产权的色彩还非常浓厚。

因此,我们认为原子化地区家庭财产权在继替过程中有如下三个显著的地域社会特征:一是从代际财产权传承来看,母子家庭之间的财产权始终都是相对独立的;二是子代家庭之间的财产权是非常清晰的;三是中部原子化地区农民家庭“男女无别”财产权继承原则较为明显。

三 家庭伦理责任实践的区域类型差异

我们所在的学术团队关于华北、华南和中部三个区域农民家庭的研究已经有了较为厚重的学术积累。例如,贺雪峰和郭俊霞对11个省区的15个农村家庭进行深入调查后,从代际交换的程度、代际之间的紧张性、代际关系的平衡性和代际关系的价值基础四个维度来分析不同区域农民家庭代际关系的差异。贺雪峰、郭俊霞:《试论农村代际关系的四个维度》, 《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这四个维度为本文进一步具体分析华北、华南和中部农民家庭伦理责任差异提供了理论框架。

(一)华北小亲族地区家庭伦理责任:为儿子操心

我们在华北平原开展农村家庭调研时,问及当地父母在过日子中必须完成哪些人生任务,当地农民用一句话来描述自己沉重的人生任务,即“父母一辈子欠儿子一个媳妇,而儿子则只欠父母一副棺木”。这句话一语道破了华北农村父母一生中“过日子”是以儿子成家为核心目标。

那么,华北农民要完成哪些人生任务?农民们说“三大”人生任务是“建房、娶媳妇和办孙子满月酒”。它们是一个责任链条,这三者之间环环相扣,而且前者是实现后者的基础,因此,华北农民说“做生做死”就是为了儿子建房子。反之,正如华北农民们说,即使自己的家庭生了儿子,如果自己没有能力建房,儿子在婚姻市场上就失去婚姻谈判能力,儿子就不能成家立户,自己也就不可能看到孙子的出世,如果这样的结局发生在自己的家庭身上,就会被村庄其他村民嘲笑是“生得起,养不起,更讨不起”的父母。可见华北平原农民家庭在“过日子”实践中非常在乎村庄的社会舆论压力,这也说明华北村庄还存在很强的价值生产能力,农民家庭的生活是面向村庄内部的,父母“圆满”自己的人生也是在村庄意义生活世界中得以实现的。

尽管“建房、娶媳妇和办孙子满月酒”构成华北平原母家庭刚性的“三大”人生任务,但从客观上来说,未必每个农民家庭中的父母在过日子的实践中都有能力来顺利完成这样沉重的代际伦理责任。因此,在华北平原农业产出量低的情况下,父母必须通过“摸天摸黑”的手段来积累财富,以作为子代成家的资本。这就形成华北平原厚重的代际伦理责任。

就华北平原农民家庭子代反馈而言,如前论述,华北平原母家庭“过日子”是为儿子而活着的,这样的一种生存伦理就决定了母家庭的资源都是流向子代,所形成的家庭伦理是朝着下一代,用华北农民的话说是“向下孝”。那么在母家庭完成子代成家立业的人生任务之后,子代又要为新生代的人生任务而努力,于是华北平原农民家庭子代反馈父母的责任要远远低于父母为子代的付出。

(二)华南宗族型地区家庭伦理责任:为香火延续操心

从经济基础来看,华南稻作经济产量剩余相对较多,农业剩余有利于维系家庭的人口繁衍和实现大家庭的终极理想。在传统时代,父辈农业生产经验是创造财富的主要源泉。在日常生产中是由父亲统筹家庭资源共同创造财富,随着父亲控制更多的财产,实际上父亲的财产权也得以不断增强。经过世代的传承,华南宗族型家庭的老祖屋、厅堂和山场等不动产就演变成祖产并归整个亲房或宗族共有,因此,父子共享祖产的程度很高,而且父亲是作为祖产的代管人,他可以通过控制财产来制止子代分离的行为,从而不断积累更多家产。随着家产不断累积和家庭不断延续,大家庭就会发展成为强宗大族,形成强有力的地方性宗族价值规范。这一地方性宗族价值规范表现为家庭内部衍生出权威与服从的代际权力结构,以及在村庄中形成超强的价值生产能力和道德舆论。父亲在家庭内部是主导性力量,他整合家庭资源旨在让子代共同创造财富和共享财产来完成每个儿子的婚姻大事,因为只有每个子代都成家并生育男丁,家庭的祖产和宗祧责任才能不断得以继替,从而实现宗族“香火延续”的终极期望。

换句话说,华南宗族型农民家庭的本质是以世系绵延为目的的宗教与伦理血缘共同体,即在注重祖先崇拜和香火延续的宗族型农民家庭中,确保每个人都可以娶到媳妇,让每个儿子都能够有资格继承母家庭特质成为符合宗族村落的地方性价值规范的要求。在生活中以父子共同完成子代成家立业为伦理责任的核心内容。父母只有完成子代人生任务之后,才能获得进入祖宗行列的资格。如我们在赣南调研了解到,如果父母没有完成子代的任务,死后只能在墓碑上刻上“父”字,完成的就可以刻上“公”字,说明此人已经有资格进入“老祖公”行列,就会成为被子孙后代永远敬仰和祭祀的对象。基于这样的宗族文化制度设置,父子兄弟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向内凝聚的“义务型伦理”,每个人活着就不是为了享受眼下的物质生活,而是为了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宗族型村落的农民只有经历“传宗接代→入土为安”所构成“生命伦理”杨华:《传统村落中的伦理》,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的历程,自己的人生意义才是圆满的。

从代际伦理来看,强父权可以整合子家庭于母家庭之下,形成以父子一体为主轴的血缘单位。换句话说,父在子不能专权,子代的权力是依附于父权的,儿子对父亲基本上是处于服从地位。父亲当家带领子代共同努力来完成传宗接代的人生任务,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并受到道义支持。子家庭在经济上和权威上都处于依附的地位,它们的边界是不明晰的,不具有独立的社区性家庭身份,仅仅是大家庭中的一个成员,整个家庭财产都被父权控制,当子代都成家之后,才能一次性分家,这说明“父子一体”连带伦理凝聚力很强。华南农民家庭“兄弟一体”伦理责任较强,实际上是由强的“父兄一体”伦理衍生而来的。因此,大家庭是举全家之力来完成每个儿子的婚姻大事。每个儿子的婚姻不是个人私事,而是整个大家庭的任务。做父母的要承担,做兄弟的也要出力,即使已经分家单过。人们是将大家庭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的,如果一个儿子沦为“孤头老”(光棍),那么大家庭乃至整个宗族都会颜面扫地。

综上所述,华南地区存在较强的父权和规范的宗族价值评价体系,家庭伦理责任更加凸显传统性特征:首先是父子、兄弟之间的伦理连带责任较强。其次是代际“反馈”模式能够得以很好地实践。华南宗族型农民家庭父子、兄弟之间存在高度的连带伦理责任,每个家庭要对“祖先和子孙”这两端负有宗教性的伦理责任,也就是说,人人都要把自己的生活嵌入“上对得起祖先,下对得起子孙”的宗族“香火延续”链条中,才能体验到生命无限绵延的宗教性意义。

(三)中部原子化地区家庭伦理责任:缺乏传宗接代的动力

由于家庭经济基础薄弱和宗族发育极不成熟,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所形成的原子化农民家庭会呈现明显的区域特征:农民传宗接代的宗教性价值追求非常弱化,而农民追求世俗性的物质生活观念则较强。换句话说,原子化地区农民家庭生活的面向是现实性和物质性的世俗生活,人们难以被形塑出具有活在过去祖宗的庇护之下的“历史感”(即祖先崇拜的观念很淡薄),也没有未来的延续香火之类意义深远的长远预期。这导致每一个家庭只从自己开始算起,祖祖辈辈他弄不清楚,他也没有必要去搞清楚,子孙能否延续香火并不是他操心的事情。可见,原子化地区的农民不是走出“祖荫”,而是根本没有“祖荫”。在传统家族制度下,父亲愿意为儿子付出的前提是父子一体,而在原子化川西地区,农民家庭父子分离,家庭成员的劳动只能转化为个人消费,而不是为了积累家产,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父子之间非常讲究付出与收益的平衡。在原子化地区农民家庭消费型的生计模式中,个人的劳动成果只能在同一主体上实现,而不能由两代人共享。由于父子分离,原子化地区代际之间缺乏合作完成传宗接代的强劲动力,父子之间是一种功能性理性算计的合作关系,都是注重眼前的物质享受,农民生活的意义不是把自己的有限生命寄托于远去的祖先和未来的子孙身上。

这是一种代际伦理很淡薄的具体表现,从而决定了原子化地区农民生活的意义在于当下的物质享受,缺乏超越世俗性价值追求,农民家庭传宗接代观念极为弱化。原子化地区农民家庭不是一个人可以寄托全部生命价值意义的宗教祭祀单位,而是一个提供家庭成员追求物质享受的生活场所。儿子能否成家并不构成父母最大的“操心”,兄弟打光棍,其他兄弟不会“多余操心”。由于原子化家庭父子之间缺乏传宗接代的价值支撑,代际合作的经济态度就不是为了积累家庭财富,也不是为了创家业,而是为了满足每个人现实生活的需求。由此而生长出来的家庭代际关系是功能性与交换性的、现实性强的、松散的、人格平等的,伦理性角色要求较低的。在生活实践中,原子化家庭的农民生活态度是随意的、安逸的,没有长远预期,非常注重当下的物质享受,不承载代际伦理责任。因此,代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功能性和交换性的合作关系而非伦理性和义务本位的伦理责任。

四 家庭融入熟人社会路径的区域类型差异

如果从区域类型比较的视角来看,不同村落社会基础中新成立的家庭在社区化过程中的行动逻辑会呈现明显的差异。我们将从村落的社会结构、母子家庭社区性身份交替关系和家庭社区性意义三个维度来展开分析三种不同类型村落的家庭是如何社区化的。

(一)家庭融入熟人社会的社会结构差异

华南以单姓聚族而居形成的宗族型村落社区记忆较强,血缘组织发育非常成熟,村落内部地缘与血缘边界往往是高度重合的。在整个村落社区中,如果以家庭为中心往外推延,那么在核心家庭之上还存在房头(支)和宗族这种规模更大的血缘组织认同单位,即村落是由“核心家庭→房头→宗族”形成的血缘组织等级社会结构。从社会层面来看,在华南宗族型村落中,从母家庭脱离的子家庭在社区化过程中遵循的是“家庭+宗族”的人际关联模式,那就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差序格局”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24页。。就华南单姓宗族村落而言,在整个差序格局中是一个没有陌生人存在而完全由自己人构成的血缘关系共同体。

华北村落由多姓杂居构成地缘和血缘交织的关系共同体,即由“核心家庭→兄弟、堂兄弟→门子→村落”形成的社会结构,它是“差序格局”衍生出的一种社会结构,但它与差序格局不同之处在于圈层认同结构中并不是由单一的血缘关系构成,它是由血缘与地缘互嵌构成的。在这一圈层认同结构中存在“家庭 +门子”和“家庭+村落”两种人际关联模式,前者是由血缘关系建构起来的“自己人圈子”,是属于自己人的社会,后者则是基于地缘关系所建构起来的“熟人社会圈子”。

就中部原子化社会结构而言,由于中部原子化地区的村落历史比较短,家族发育程度极不成熟,超越家庭之上就难以形成如华北的小亲族集团、华南宗族型村落的房头和宗族这样明显的结构性力量。王习明对四川罗江县井村调研后指出,新中国成立前,“井村自耕农很少,普通农民分家之后,兄弟常常不能到同一个地方租地维持生存,因此,分家之后的兄弟大部分不在一起生活,他们一般只是在红白喜事及重大节庆时才相互来往,很少共享资源,更无法形成聚族而居的宗族”王习明:《川西平原的村社治理》,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第41页。。贺雪峰把这样的村落称为“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的村落。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第22页。换句话说,在中部农村,地缘关系高度发达,很大程度上地缘替代血缘成为村落社会关系的基础,形成了结构松散的地缘性村落。

(二)代际家庭社区性身份交替的差异

在华南宗族型村落中,所有家庭都是同一祖先传承下来的,村落内部血缘组织已经发展成为具有等级性的社会结构,每个家庭在村落中的伦理地位是先赋性的。那么母子家庭并存时,即使子代成家立户了,只要父亲健在,母家庭社区性身份的伦理地位就高于子代家庭,父亲是大家庭的代表。换句话说,即使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但是父权作为大家庭的象征性权威仍然能够统合子家庭,凡是涉及宗族的红白喜事,依然以父亲为“一房”的名义参与人情交往。用华南宗族型村落农民的话说,“父在为大,子不能专权”,父亲作为大家庭符号的象征性意义比实际当家的意义更为重要。这主要是在母家庭存在时,华南社区性家的基本主体是母家庭,子家庭只能是大家庭中的“一员”,小家庭只具备“私人性”,还不具备自己独立的社区性家庭身份。因此,华南宗族型村落母家庭的“社区性身份”与“生物学”意义上身份的生命周期基本是重合的,当父母去世时,母家庭的社区性身份才消失,这时子代家庭才能真正获得社区性身份。

就华北母子家庭社区性身份关系来说,对于多子家庭,一旦子家庭脱离母家庭获得独立的社区性家庭身份之后,子家庭就要开始构建和维护其自身的社会关系,维持相对稳定的社区性人际圈。这个时候,母家庭也依然维系其自身的社会关系。此时的母家庭之所以继续成为社区生活的行动主体,是因为母家庭中还有未成家立户的儿子。母家庭还需要积极参加村庄公共生活来获得各种社会资源的帮助。但是当所有的儿子都成家立户并从母家庭中剥离出来以后,母家庭依赖社区的功能性需求就基本丧失,母家庭的社区性身份就开始隐退了。因此,华北村落母子家庭的社区性身份是一种更替关系。

在原子化地区,母子家庭在日常生活中财产权是相对独立的,代际之间的合作性弱,功能性比较强。当然在子代成家之前,母家庭肯定就是一个人情单位。但是一旦子代成家之后,即使母子家庭不分家,那么家里同样会出现两个人情单位,母家庭只会管自己的人情往来,子代也只会参与自己的人情往来。这主要是因为原子化地区家庭不能提供个人实现价值的功能,母子家庭都要通过积极参与社区性活动来获得。换句话说,原子化地区母子家庭的社区性身份是并立的,母子家庭都是比较独立自由的社区行动单位,母子家庭互不干涉。

(三)家庭获得社会价值建构的差异

在华南单姓聚族而居的宗族型村落,血缘是联结农民家庭之间互动往来的最重要的纽带,血缘把“远去的祖先→当下的我→未来的子孙”连接在一起。华南宗族型村落是由“一杆插到底”的父系组成的血缘伦理共同体。因此,生活于宗族之下的每个家庭有强烈的“一家人”的血缘认同感,而且每个家庭都只是宗族的一员。在宗族型村落中,基于整个村落都是“自家人”的血缘关系认同,人情是一种伦理性义务的互动,送人情和办酒席量力而行,在整个红白喜事中没有外姓家庭参加,每个家庭参与人情往来不是为了获得村落面子和讨好其他家庭,农民家庭在社区互动过程中遵循的是“差序格局”的人际交往准则。这样的人情性质决定了华南宗族型村落每个家庭并不是通过人情往来建构起自己家庭的社区性意义,而是从参加宗族组织的舞龙灯、接太公、家族祭祖等集体性活动来强化宗族内部的凝聚性。因此,华南宗族型村落农民家庭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是宗族而非个体家庭。

华北村落不像华南宗族型村落是地缘和血缘边界高度重合,而是一种地缘与血缘关系交错构成的关系共同体。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之中,由于家族发育不完善,每个门子在村落中势力相当,村落中门子之间是一种相互竞争、打压和排挤的关系。在这样复杂的关系共同体中,每个家庭想在社区互动中不断建构自己家庭的社区性地位,就必须学会“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自己的家庭不能得罪门子中的家庭,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后天的人情往来建构地缘关系。只有自己的家庭能够处理由血缘关系组成的“自己人圈子”和由地缘组成的“熟人社会圈子”这两种关系,并得到两股势力的支持,自己的家庭在社区中的地位才能得以提升,自己的家庭才能真正获得社区性意义。在华北平原,村落圈层认同结构中既有自己人的圈子,也有熟人社会的圈子,因此,每个家庭在社区性意义建构过程中不像华南宗族型村落只是按照差序格局来行动,而是遵循两套规则,即在自己人圈子中是以差序格局的原则来互动,在熟人社会圈子中则以功能性目的来进行互动。

就原子化家庭社区化的行动逻辑来说,这一区域村落历史较短,家族难以发展成为完整的具有宗族色彩的社会价值规范体系。这样的村庄中的社会结构的关联度极为松散,每个家庭在社区交往中表现为“家庭+家庭”的人际关联模式。子家庭从母家庭分裂出来之后,由于缺乏兄弟连带责任,兄弟家庭之间的关系非常淡薄,都是“各管各”,人们的利益关注点都是自己的核心家庭,超越家庭之上不再有房头、门子和宗族等更高差序的认同结构。换句话说,基于这样的社会基础之上形成的村落有明显特征:村庄内部没有很强的宗族结构和家族集体记忆,村落内部农民家庭之间的社会关联程度极低。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家庭就是一个独立的行动单位,其行动不受制于任何社会结构力量的规制,人们的行动逻辑就是“家庭本位”。由于原子化家庭缺乏传宗接代的本体性价值诉求,人们不需要通过完成子代人生任务来获得村庄的认可,而是注重通过积极参与村落频繁的人情往来实现家庭的社会性价值,用成都平原农民的话说就是“不赶人情的家庭就不是家了”。

五 家庭继替模式的区域类型差异

受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local knowledge)概念的启发,我们提出了“地方性共识”这一概念,即在一定村落场域中农民分享共同的地方生活文化习俗,遵守相同的道德价值规范。由于我国农村是一个地缘范围广大的巨型社会,不同区域的农村,因村落开发时期、宗族发育程度、居住结构、经济种植方式、传统地权的分配以及传统文化积淀等方面差异巨大,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之上所形塑出来的农民家庭的生活方式、财产权、伦理责任和家庭社区化的行动逻辑都表现出明显的差异。

“过日子”成为乡土社会农民生活的主要内容,也是解读农民生活意义世界的关键词。它既体现了农民自己对生活意义的理解,也包含了农民想当然的行为方式,指导农民家庭生活的观念属于地方性共识的一部分,那么,它必然体现出浓厚区域社会的色彩。我们在全国不同区域类型的农村进行社会调研,发现不同地区农村家庭生活现象及其特性确实存在明显的差异,也证明了这一点。为了展示三种区域类型村庄家庭继替内在机制的差异,我们在下文将运用区域类型比较的方法,粗略分析华北分裂型村落、华南团结型村落和中部分散型村落中家庭继替模式现象的差异。

(一)华南团结型村落的共同体模型

对家庭继替的分析表明,华南家庭的母家庭相对子家庭在财产权、资源配置和社区参与资格上表现出很强的优势,父权家长特色明显。子家庭从母家庭中脱离出来,需要较长的时期,表明分的力量受到父权的抑制。华南宗族型村落集体祭祀祖先活动发达,父系文化传承延续性很强,家庭纵向延绵性强,表明继的力量强大。从子家庭间关系来看,兄弟家庭之间具有很强的连带伦理责任,华南农民家庭至今存在“长兄如父,长嫂如母”的地方性共识,即父亲不在世时,兄长要负担起弟弟成家立业的责任。兄弟家庭甚至是叔伯堂兄弟家庭之间,有很强的血缘认同感和一致行动力,体现了强大的合力。

华南宗族型农村家庭中继的力量强大,分的力量受到压制,合的力量是被鼓励的,三种力量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同财共居范围大、父权发达、家庭传承性强、兄弟家庭关系紧密、宗族记忆长的家庭生活形式,当下的每个家庭依然是活在“祖荫下”,我们将其称之为共同体模型。

(二)华北分裂型村庄的联合体模型

华北农村家庭中,母子家庭在财产权、资源和社区参与资格上存在冲突,母家庭对子家庭的控制力不强,父权微弱,表明继的力量不明显;子家庭有强烈的分家独立冲动,能够向母家庭争取权力和资源,表明分的力量强;兄弟家庭通过索取高额彩礼和分家竞相分割母家庭公产,造成潜在的竞争性。在对外方面,兄弟家庭能够联合起来对付来自其他门子家庭的压力,具有一定的合力。华北兄弟家庭的合力与华南农村不一样,华北农村兄弟家庭不存在很强的连带责任,亲兄弟明算账,只有受到外部威胁时才能够暂时整合起来。

由于继的力量弱,母家庭随子家庭成长而消失,使得兄弟家庭之上不存在笼罩性组织。兄弟家庭在竞争性与合作性方面存在微妙平衡:竞争性彰显,就会造成兄弟冲突;合作性占上风,兄弟家庭团结。华北农村中以兄弟核心家庭为单位,形成“对内竞争、对外合作”的联合体模型。陶自祥、桂华:《论家庭继替——兼论中国农村家庭区域类型》, 2012,未刊稿。

(三)中部分散型农村的原子化模型

中部农村的母子家庭间替代性弱,兄弟家庭间独立性强,在财产权、资源和社区参与资格上,母家庭与子家庭,兄弟家庭间,各自具有独立的权利和权力,基本无继的力量,因此,父权很弱;兄弟家庭间相互期待低,“各种各的地,各吃各的饭”,关系疏远,既无连带责任,也无明显冲突,合力和分力间低度平衡。由此,在中部村庄生活中,表现出母家庭和子家庭连带责任弱化,如江汉平原父亲生产的粮食不会白送儿子和孙子,要拿到市场上全部卖完;川西兄弟家庭之间关系非常淡薄,由于兄弟之间对父母生养和送葬责任有明确的划分,兄弟家庭之间可以不帮忙处理父母后事,互不干涉,独立平等,关系松散,形成了原子化模型。

六 结语

本文从村落历史、家庭经济基础、农民之间的社会关联度、血缘组织发育程度、农民生活的面向和村庄价值生产能力等多个维度来对比分析华北分裂型村落、华南团结型村落和中部分散型村落农民家庭继替内在机制的区域类型差异。通过粗略的比较分析,我们对家庭三元素,即家庭财产权、家庭伦理责任和社区性家庭在农民生活实践中呈现出来的现象有了进一步的深度认识。从区域类型比较的视角来看,家庭三元素在农民家庭延续过程中所表现的差异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首先,就三个区域类型村庄的财产权来看,华北分裂型村落农民家庭的财产权始终是为核心家庭所掌控,母子家庭的财产权是相互冲突的,当子家庭成家立户之后,母家庭的财产权就被子代分割殆尽,子家庭更替了母家庭的财产权。华南宗族型村落中,母家庭在自己家庭生命周期中对子家庭的财产具有持续性的影响,待父亲去世或父亲主动移交当家权之后,子家庭才真正获得财产的控制权,否则子代就要受到“父不父,子不子”的村落社会舆论的压力。中部原子化地区的母子家庭自始至终财产权都是相对独立的,子家庭从母家庭剥离之后,母子家庭之间的财产权是独立的,母家庭是无法掌控子家庭财产的。

其次,家庭伦理责任方面,由于华北家庭经济基础薄弱,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情况下,母家庭的人生任务是采取一切家庭策略和手段来为子代成家立户积累家产,这样的生活目标就决定了母家庭要承担残酷的代际剥削,子代成家立户之后,同样要接替这样的人生任务继续奋斗下去,那么子代反馈母家庭的赡养责任要远远低于亲代的付出。在家庭资源分配上,就表现为“恩往下流”,在家庭伦理责任上则表现为厚重失衡的代际关系。华南农民家庭由于宗族发育成熟,宗族社会价值体系完整,父子兄弟之间能够形成义务型伦理责任,父母有责任和义务来完成子代的人生任务,子代也有责任来赡养父母,父子之间是一种厚重平衡的代际关系。而中部原子化地区农民家庭,由于家庭缺乏传宗接代的价值基础来支撑家庭延续,父子之间缺乏长远预期和共同奋斗的目标,父母只需要把子代抚养成人就算完成了人生任务。在这样低度的代际伦理责任下,子代也不会很好地赡养父母。父子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交换淡薄和低度平衡的代际伦理责任。

最后,家庭社会化方面,华北分裂型村落的农民家庭,由于父权弱化,子代成家之后,母家庭难以代表大家庭参与社区性人际交往活动,当子代成家立户之后,母家庭功能性需求弱化时,它就退出社区公共生活,由子代来建构新的社区关系网络。这样,华北母子家庭在村落活动的社区性家庭身份表现为一种更替的关系。华南宗族型村落中的农民家庭,由于父权很强,“父在,子不能专权”成为人们的地方性共识,只要父亲健在,就必须由父亲代表大家庭来参加社区公共活动,父亲去世之后,子家庭才继承母家庭的社区性身份来参加村落公共生活。这样,母子家庭的社区性身份表现出一种继替关系。中部分散型村落,由于父权极为弱化,子代成家之后,母子家庭就成为两个独立的社区性人情单位,母子家庭既不存在更替关系,也不存在承继关系,家庭生活自由度较大,母子家庭互不干涉生活。

综上所述,在华北平原农民家庭中,由于继的力量弱,母家庭随子家庭成长而消失,兄弟家庭之上难以内生出笼罩性血缘组织。兄弟家庭在竞争性与合作性之间存在微妙平衡:竞争性彰显,就会造成兄弟冲突;合作性占上风,兄弟家庭团结。当面对外部压力时,兄弟之间就暂时合作。因此,华北村落中以兄弟核心家庭为单位,形成“对内竞争、对外合作”的联合体模型。

在华南宗族型村落中,农民家庭中继的力量强大,分力受到压制,合力是被鼓励的,三种力量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同财共居范围大、父权发达、家庭传承性强、兄弟家庭关系紧密团结、宗族记忆长的家庭生活形式,我们将其称为共同体模型。

中部原子化农村的子代成家之后,父子、兄弟家庭之间“各自为政”,在母子家庭之间基本无继的力量,在父权很弱的情况下,兄弟家庭之间的连带伦理责任非常弱化,关系疏远,既无连带责任,也无明显冲突,合力和分力间低度平衡。由此,在社区生活中,母子家庭、兄弟家庭之间互不干涉,独立平等,关系松散,形成了原子化模型。

撰稿:陶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