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设立阶段

第一节 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1.股东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同时,出资设立公司的股东还要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2.财产条件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取消了对于缴纳出资的法定期限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

3.组织条件

(1)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章程制定之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会,并且应当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章程的内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发起人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发起人的主要特征是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股东。

2.财产条件

(1)注册资本。《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换句话说,除非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在设立时股东不需要缴纳任何出资,只需要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即可。

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取消了对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均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而且要求发起人必须在设立时实缴出资。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缴纳注册资本的方式和期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至于发起人何时缴纳出资,法律则没有做规定,完全交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股份公司可以按照公司业务发展计划对资金的需求,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各个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和顺序。《公司法》只是规定: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这意味着: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东必须在设立时缴纳全部出资。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3.组织条件

组织条件包括公司名称、住所以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有相应的名称、住所,必须在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等。必备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4.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共同制定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公司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一个体现公司自治原则和自治手段的文件,《公司法》中任意性的规定,主要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此外,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开性的文件,其记载的内容都是公开的,股东、债权人以及有关人士可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设立方式;④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⑤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⑥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⑨公司利润分配办法;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⑪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⑫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上市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此外,还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具体明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施工企业设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