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贸法律实务(第3版)
- 王志伟
- 21272字
- 2020-06-24 20:14:41
项目1 合同订立分析训练
任务1 合同订立操作分析
任务案例一:
任务案例二:
任务案例三:
任务案例四:
任务案例五:
任务案例六:
项目1-任务1 知识点(一)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主要有:
(1)合同是多方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为的行为,其可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单方民事行为是指仅需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能成立的民事行为,如订立遗嘱的行为、放弃债权的行为等;多方民事行为是指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双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五方当事人订立合伙协议的行为等。合同是多方民事行为,但现实经济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订立,因此合同最常见的是双方民事行为。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只有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才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但并非所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都是我国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主要有:①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②劳动合同。这些合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另外,在我国还有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订立的合同——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这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另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方)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因此不是民事合同。
(3)合同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合同一经订立,不管其有效与否,都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而且一般都具有财产内容。如果合同是有效的,如某买卖合同有效,则要求当事人按约履行,其引发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所期望的;如果合同是无效的,则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其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所不期望的。
(4)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①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②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或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不能随意地变更或解除合同;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任务案例七:
任务案例八:
任务案例九:
任务案例十:
项目1-任务1 知识点(二)
(二)合同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别,下面叙述六种比较重要的分类方法: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这是以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而划分的。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则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如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即可使协议得以成立的合同,如运输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需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以外,还需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使协议得以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这是以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代价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则是指当事人取得合同权利无须支付一定代价的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这是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而作的分类。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后才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可采用法律所认可的任何形式来成立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5)主合同和从合同。这是以合同之间是否有主从关系而进行的分类。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6)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这是以法律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了一个特定的名称而进行的分类。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特定名称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除了以上合同类别外,还有一些其他合同分类,如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某合同的合同)和本合同(出于对预约合同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确定合同(法律效果已在订约时确定的合同)和射幸合同(法律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如保险合同),束己合同(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效力的合同)和涉他合同(除当事人以外,合同还约定由第三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时性合同和持续性合同,单一合同和复合合同。
任务案例十一:
任务案例十二:
任务案例十三:
项目1-任务1 知识点(三)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原则
合同法是指调整在合同的订立、履行、担保、变更、解除、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调整合同问题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社会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各方在合同活动中机会均等、权利和义务对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指恪守信用,诚实不欺,遵循诺言,不得弄虚作假、欺诈蒙骗。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任务案例十四:
任务案例十五:
任务案例十六:
项目1-任务1 知识点(四)
三、当事人的缔约资格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于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首先涉及的就是当事人的缔约资格问题。
参与合同签订的当事人主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但无论是哪一类当事人,要想参与合同签订,都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我国,孕妇肚中的胎儿与出生时已死亡的婴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其产生不仅与自然人的年龄,而且与其智力、精神状况有很大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①18周岁以上智力、精神状况良好的自然人;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任何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①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两类合同:一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二是使自己纯获得利益的合同。其他合同的签订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从理论上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任何合同都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另外,在实际生活中,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可以订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用的合同的,如7周岁的小孩到小店购买练习本而订立的合同即是有效的。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取得后的消失也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其不是以死亡为丧失条件,而是以自然人是否心智丧失、是否具备识别能力与判断能力为条件的。
(二)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于法人与其他组织成立时产生,于法人与其他组织注销时消灭,而且法人与其他组织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大小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大小都是一致的,都由其营业执照限定。
同时,不同的法人与其他组织由于经营范围的不同,因此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也各不相同。如经营服装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与经营五金机电产品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显然是不同的。
法人与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应受其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的制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除了在三种情况下合同无效外,合同为有效。这三种情况有:一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的规定的;二是违反国家对特许经营的规定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经营规定的。
任务案例十七:
任务案例十八:
任务案例十九:
项目1-任务1 知识点(五)
四、先合同义务
(一)先合同义务的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依法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这些义务贯穿于整个订约过程中,主要包括:以善意的态度与对方进行磋商、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地告知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发给的要约的约束、在对方需要时协助其订立合同等。我国《合同法》虽未明文规定,但其通过规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来对先合同义务加以规范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承担条件与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其他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法定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条件有四个(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①当事人须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或其他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法定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②该项法定责任是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而非合同成立后发生的;③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④责任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如为订立而支出的各种费用、相信合同有效而拒绝其他的订约机会等。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主要有: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缔约双方已达成初步协议,一方相信合同能成立但最终未成立而因此遭受损失;缔约之际一方当事人未尽附随义务而致相对人遭受损害等。
任务案例二十:
项目1-任务1 知识点(六)
五、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我国,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书面和其他三种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口头语言的方式订立合同。口头形式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尤其是对即时清结的合同最为适合,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举证,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对一些履行期较长、标的数额较大、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的合同,如果要用这一形式,最好有两名以上能证明合同内容且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以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具体有:
(1)合同书。主要有格式合同书和非格式合同书两类。格式合同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的合同书。非格式合同书是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合同文书。合同书形式通常以“××合同”或“××协议”为其名称并置于合同文书的上方。
(2)信件。即以信件记载合同内容的书面形式。
(3)数据电文。即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与电子邮件(E-mail)形式。当事人之间通过上述方式中任何一种订立了合同,有关的电报、电传、传真及记载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内容的文书本身就成为书面合同。
合同的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即指仅需两方以上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便能生效的书面形式。
(2)特殊书面形式,即指不仅需两方以上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还需经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才能生效的书面形式。具体有:
①公证形式,即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以公证文书加以确认和证明的形式;
②鉴证形式,即由国家工商管理机关或其他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鉴定和证明的形式;
③批准形式,即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经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准的合同形式,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需经国家商务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
④登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和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
根据我国《合同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这些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一般无效,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合同有效。《合同法》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一般有:一方为非自然人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租期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主要有作为的默示形式和不作为的默示形式。
(1)作为的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向出租人交租金,出租人接受的行为就能推断出双方有延长租赁期限的意思。
(2)不作为的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不作为的沉默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在试用期限结束后对试用品未作任何表示,即表示沉默时,即可认定买受人愿意购买该试用物。但要注意,沉默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是同意时,才能表示同意,否则表示拒绝。
任务案例二十一:
任务案例二十二:
任务案例二十三:
项目1-任务1 知识点(七)
六、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应有: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确定合同当事人、合同债务履行地、法院对案件管辖等方面的重要标志。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必须清楚地写明其名称,以使其特定化,能够界定权利和义务。
(3)数量。该条款一般用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表示,其所表示的标的一定要确切,首先应当选择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计量单位或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其次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如以单位个数或重量、体积、长度、容积等来计算;最后还应当允许约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
(4)质量。标的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一般应当包括标的的规格、性能、物理和化学成分、款式、质感等方面,具体内容应视合同标的的具体情况而定。在合同实务中,质量条款能够按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约定的,则按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约定,没有质量标准的,也可按合理约定或“凭样品”来规定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合同中的价款或报酬都应当明确,既要有小写金额,还要有大写金额,且大小写要保持一致。如果是涉外合同,还需明确计价货币。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时间,主要有期限和期间两种。期限是指履行时间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履行;期间是指履行时间为一个时间区间,如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履行。履行地点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与接受履行的地方。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与接受履行的方式,包括交货方式、实施行为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等。
(7)违约责任。由于违约责任属法定责任,因此其责任的大部分承担方式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产生,但有些违约承担方式如违约金责任则应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否则即使出现违约行为,也不会产生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另外,法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的赔偿损失责任中损失大小的计算方法,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8)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主要是对合同发生争议后是通过诉讼来解决,还是通过仲裁来解决进行选择。如果选择前者,则无须在合同中约定,如需约定,则可约定选择合同争议的诉讼法院,一般可在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和原告住所地中选择;如果选择后者,则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另外,在涉外合同中往往还涉及适用法律的选择(合同适用哪一国法律的选择)和检验或鉴定机构的选择。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主要应用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保险等行业所制定的格式合同。
由于格式条款制定方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因此我国《合同法》为调整这种不平等,保护相对方的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1)提供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格式合同的使用者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说明的内容应包括:该条款的基本含义、该条款的存在给对方带来风险和负担的大小及其可能性。
(3)免责条款的无效。其具体规定是:①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②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与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任务案例二十四:
任务案例二十五:
任务案例二十六:
任务案例二十七:
项目1-任务1 知识点(八)
七、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又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的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一个意思表示要成为要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明确,即要求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一般应包括成立该合同所需要的全部主要条款。有时,最简明的要约可以只有标的、数量、价格即可,而且其中的价格与数量不论明示表示或默示表示都可以。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这一条件首先要求要约人要有明确的订约意图,这意味着要约人不是打算“准备”或“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决定订约;其次要求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而且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主要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不具备要约条件的)等。
3.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则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即不得撤回、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即取得承诺的权利,是否承诺由受要约人决定。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也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要约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失效: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是因为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所确立的条件,或者没有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愿。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所谓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指对要约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合同争议条款等内容的变更。
任务案例二十八:
任务案例二十九:
任务案例三十:
项目1-任务1 知识点(九)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也称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的承诺行为,既可以由其本人,也可以由其委托代理人作出。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没有直接向要约人作出,而是向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则其法律效果与直接向要约人作出相同;否则该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
(4)承诺是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对要约的内容完全同意,这样的意思表示是最完善的承诺。
②对要约的内容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这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不同意,其他部分都同意,如对要约中的价格条款不同意,其他部分都同意。这样的意思表示已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二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都同意,但对其他部分不同意,如仅对要约中标的物包装上的印刷字体、颜色有不同意见,其他内容都同意。这样的意思表示还可以成为承诺,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要约中不存在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规定;承诺到达后要约人没有及时向承诺人作出反对后者对要约有关条款进行变更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方式
(1)通知。一般情况下,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承诺明确告知要约人。对于承诺的方式,如果要约有明确规定的,则应当按照要约的规定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则通常应当采用与要约相同的方式作出承诺。
(2)行为。如果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则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即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诺。这种方式主要包括:一是作为,即以积极的行为来作出意思表示;二是不作为,即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但一般不作为不能成为承诺的表示形式。
3.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生效是指承诺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承诺的生效主要有这些规定:
(1)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其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效力。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承诺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时,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视为承诺未发出。
5.承诺的迟到
承诺的迟到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因受要约人的原因导致承诺迟到的。即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因客观原因导致承诺迟到。即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实务操作训练:
买卖合同签订实务操作
任务2 合同订立效果分析
任务案例一:
项目1-任务2 知识点(一)
一、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或者在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法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要约人为自然人时合同成立地为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要约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合同成立地为其主营业地或经营居住地;以行为承诺的,则承诺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成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采用合同书形式和确认书形式成立合同的,则以双方签字盖章地和签订确认书之地为合同成立地。
任务案例二:
任务案例三:
任务案例四:
项目1-任务2 知识点(二)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要件
有效合同必须具备以下生效要件: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其要求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订约意图。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首先要求合同的目的不违法,即当事人订约的意图是法律所允许的;其次要求合同的内容不得违法。而规定合同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因为有些合同行为虽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有了这条规定就可使其归于无效。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1.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是否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在附条件的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这种事实在合同成立时还没有发生,即须为将来的事实。
(2)这种事实必须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3)这种事实应该是可能发生的。
(4)这种事实何时发生是无法预知的,即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确定其何时发生。
(5)这种事实必须是合法的,标的违法或者严重不当的事实不能设定为条件。
(6)这种事实是由当事人选定的,而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合同解除条件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作条件不成就,则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不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也不解除。
2.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和终止的条件的合同。作为所附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是明确可知的。
(3)作为期限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期限的设定可以是某一特定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某一肯定会到来的事实。
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解除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即约定期限到来时生效的合同;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即约定期限到来时解除的合同。
任务案例五:
任务案例六:
项目1-任务2 知识点(三)
(三)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其有效与否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还须权利人通过意思表示加以确认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但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这是当某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限规定时,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该权限所订立的合同,在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情况下,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确认。但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时,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其是越权的情形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4.无财产处分权的人处分该财产过程中而与相对方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则为有效;反之,则无效。
任务案例七:
任务案例八:
任务案例九:
任务案例十:
项目1-任务2 知识点(四)
(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②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合同;③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④当事人既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主要有:
(1)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表意人因为误解作了意思表示;②表意人须对合同内容等事项发生了重大误解。误解的对象可以是当事人行为的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误解的程度必须达到行为后果与表意人的意思相悖;误解的后果是造成了表意人的较大损失。③重大误解是由于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一点非常关键,如果误解是由对方故意造成的,则这种合同不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了。
(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等情况下订立的,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且对该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已经超出了活动发生地社会所能认可的程度;②显失公平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了自己的某种优势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③显失公平是在订立合同时产生的;④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
(3)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而使对方当事人同其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必须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否则就不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欺诈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如出卖人明知出卖的是假货,而说成是真货),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行为(如出卖人对出售物的质量闭口不谈)。
(4)一方当事人通过胁迫手段使对方当事人同其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损害的必须不是国家利益,否则同样也不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胁迫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方式:①以将来实施加害行为进行要挟;②以即时实施加害行为进行强制;③利用职权搞强迫命令。胁迫行为的对象可以是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生命健康、当事人及其家人的名誉荣誉及信用,还可以针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财产。
(5)一方当事人乘人之危而使对方当事人同其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处于某种危难情事时牟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3.撤销权的行使
对于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必须要有享有撤销、变更权的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行使,而且权利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合同只能变更,不能撤销;权利人要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只能撤销,不能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除斥期间的经过,即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②放弃撤销权,即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则权利消灭。
任务案例十一:
任务案例十二:
项目1-任务2 知识点(五)
(五)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合同是虽已成立,但因不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除了规定合同的无效情形以外,还在第53条规定了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的,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则应当折价补偿。
(4)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
(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收缴其所取得的财产,返还国家、集体或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