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贸法律实务(第3版)
- 王志伟
- 18344字
- 2020-06-24 20:14:41
项目2 合同履行分析训练
任务1 合同履行分析
任务案例一:
项目2-任务1 知识点(一)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和依据。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如果权利人不接受履行,当履行标的为行为时,则视作权利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当履行标的为物时,义务人可以将标的向法定机构提存。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
(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或正确履行原则,其要求当事人对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并以符合其中规定的质量与数量的标的、价款或酬金来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帮助,给对方提供便于履行的条件。
(三)效益履行原则
效益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应讲求经济效益,争取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利益。
任务案例二:
任务案例三:
任务案例四:
任务案例五:
任务案例六:
项目2-任务1 知识点(二)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行可有以下方法:
(1)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协议补充。
(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中不明确的内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时,则可适用《合同法》第61条对合同履行问题的补充规定。其具体规定如下: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调整价格的,合同履行时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履行;如果一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跌时按新价格执行;如果一方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跌时按原价格执行。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另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任务案例七:
任务案例八:
项目2-任务1 知识点(三)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其适用于双务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主要有以下条件:①双方须由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自己的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在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不能向其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危险时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以这种危险为理由来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先履行义务要求进行抗辩的权利。
1.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先履行义务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义务方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2)先履行义务方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先履行义务方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其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产生两种结果:
(1)先履行义务方恢复履行。在对方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后,先履行义务方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先履行义务方解除合同。在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
任务案例九:
任务案例十:
任务案例十一:
任务案例十二:
项目2-任务1 知识点(四)
四、合同债权的保全
合同债权保全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主要有: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需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但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利,这些权利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其债权而不行使其债权,二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的债务也已陷于迟延。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没到期,债权人的债权是否能实现难以预料,因此不能因此而产生代位权。
(4)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则其债权将无法实现。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
(1)债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合同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须有债务人实施危害合同债权人债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具体如下:①债务人放弃或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③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④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出让人明知或应知该行为已经或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会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债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非以财产为标的的债务人的行为(如结婚、收养、继承的抛弃等)不能撤销。
(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受让人或出让人必须存在主观恶意。
2.撤销权的行使要求
(1)债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行使这一权利。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债权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权利。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未行使这一权利的,该权利消灭。
任务2 合同的担保分析
任务案例一:
任务案例二:
任务案例三:
任务案例四:
任务案例五:
项目2-任务2 知识点(一)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任方式主要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一旦成立,就会形成三方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一)保证人
1.担任保证人的资格
根据《担保法》第7条的规定,只有具备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下列这些主体在保证活动中的主体资格则受到限制或禁止: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其中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按份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
当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时,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也可采取按份或连带方式。
按份保证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所应承担的保证份额,因而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在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责任承担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未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份额,因而债权人向其中的任何一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该人必须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然后再由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人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他们各自所应承担的份额的一种保证责任承担方式。
(二)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最大特点是保证人享有一项重要权利: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在主合同纠纷未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有下列情形时,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这一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的要求保证人不能予以拒绝。
(3)保证方式的确定。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种书面形式可以是独立的保证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
保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则视作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由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未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一般保证的情形下,如果债权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则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保证人不需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具体有:
①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在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④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以外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保证责任的其他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法院已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则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任务案例六:
任务案例七:
任务案例八:
任务案例九:
项目2-任务2 知识点(二)
二、抵押
(一)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以抵偿自己的债权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抵押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所享有的是抵押权,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属于担保物权。
(二)抵押财产
1.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用作抵押的财产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经发包方同意用作抵押的荒地使用权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财产的其他规定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另外,已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三)抵押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内容主要有: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④抵押担保的范围;⑤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四)抵押物登记
(1)登记生效,即必须通过向有关机关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合同。具体有: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经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②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③以林木抵押,须经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登记;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须经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须经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登记对抗,即抵押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以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时,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登记,如果需要登记,则其登记机关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五)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的权利主要有:
(1)收取孳息权。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之前,其所生之孳息均由抵押人收取。但在被法院依法扣押之后,其孳息则由抵押权人收取,但其收取的孳息应首先用于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
(2)再转让抵押财产权。抵押人转让已被抵押的财产所得款项可以向抵押权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权,也可以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待合同到期后视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再决定是否用于抵偿。其中超出债权的部门,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人的义务主要有:
(1)通知义务。主要有两项: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时要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财产时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事宜,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2)不得低价转让义务。如果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其不提供的,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物价值减损的补偿义务。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有两种: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要求其停止该行为,同时可要求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损价值相当的担保;②其他不能归因于抵押人的过错所致,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在获得赔偿的范围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其余部分仍作为债权担保。
(六)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方式
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主要有通过与抵押人订立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将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三种。
2.同一抵押财产上有两个以上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现
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这些抵押权都登记的,则按上述原则清偿;都未登记的,则按合同生效的先后次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则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任务案例十:
任务案例十一:
项目2-任务2 知识点(三)
三、质押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主要有两种: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动产质押关系中,债务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的规定大部分与抵押的规定相同,两者相同的部分不再阐述,下面主要阐述动产质押的一些不同之处:
(1)动产质押的质物在出质之后要转移占有,即由质权人占有;而抵押物在抵押成立生效之后是由抵押人占有的。
(2)动产质押的质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质押的对象;而抵押中动产与不动产都可成为抵押物。
(3)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而抵押合同的生效分为登记生效和签字盖章生效两种。
(4)动产质押合同成立生效后,质物孳息应由质权人收取;而抵押情形下,在法院对抵押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前,抵押物孳息是由抵押人收取的。
(5)动产质押关系中,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2.权利质押
(1)可用作质押的权利。一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其具体规定:①以上述第一类财产权利进行质押的合同,其生效以权利凭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于质权人时生效;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合同生效;③以依法中以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合同应自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时生效;④以上述第三类财产权利进行质押的,应订立书面合同,并经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后合同生效。
(3)权利质押的其他规定。①以上述第一类财产权利出质的,其规定的财产权利行使时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取得的财产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②以股票出质的,出质后该股票即不能转让,除非质权人同意。如果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③以上述第三类财产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财产权利,但质权人同意的除外。如果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财产权利所获得的转让费及许可费也应提前清偿或向双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
任务案例十二:
任务案例十三:
任务案例十四:
项目2-任务2 知识点(四)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在留置法律关系中,债权人是留置权人,被留置的动产是留置物,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的权利为留置权。
1.留置权的取得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务人不能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于事先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实施留置。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留置物为可分物时,留置权人应当只留置与其债权相当金额的物品。
(2)债权已过清偿期。
(3)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债权与标的物占有的取得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2.留置担保的范围
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留置期限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财产被留置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双方未约定的,则债权人应在留置财产后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
4.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权利主要有: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请求偿还费用,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其义务主要有: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留置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返还留置物,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后,留置权人应将留置物返还。
5.留置权的实现
与抵押与动产质押相同。
6.留置权的消灭
其主要原因,一是债权消灭,二是债务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任务案例十五:
项目2-任务2 知识点(五)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到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担保自己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
1.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合同从实际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任务3 合同履行中的变化分析
任务案例一:
任务案例二:
任务案例三:
项目2-任务3 知识点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即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增加或减少。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这些手续,否则变更无效。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债务的转让和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等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债权或债务转让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
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现象。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不是所有的债权都能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不可转让:
(1)根据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如雇佣合同中雇主便不能随意将使用雇员的合同权利转让给其他雇主。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承租方不得转租,即约定了承租方不得将对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如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债权不能转让。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除非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其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或先期债权的,则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合同债务的转让
合同债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将自己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一个有效的债务转让需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有效的债务并且具有可转移性。性质上不能转移的债务(如以某演员的表演为标的的合同义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转移的债务、只能由特定债的关系当事人承担的不作为的债务不能转移。
(2)第三人与合同债务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3)合同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人转让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时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而完全退出合同关系的行为。其中既有债权的让与,又有债务的承担,所以应符合债权和债务的转让规定。
任务4 合同履行的结果分析
任务案例一:
任务案例二:
任务案例三:
任务案例四:
项目2-任务4 知识点(一)
一、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也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合同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而消灭。
(一)履行
合同可因各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归于消灭,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原因。
(二)解除
解除是指合同的提前终止,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解除须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其规定。
1.协商解除
主要有两种:
(1)协议解除。即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及有权行使解除权的合同主体,当解除条件成就且享有解除权的主体行使权利则合同解除。如果在解除行使期限内,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权利,则解除权消灭;如果法律未规定或合同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自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2.法定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战争等自然和社会现象。
(2)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协议解除外,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合同解除,当事人不须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抵销
抵销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于其与对方当事人因分别根据不同的合同而相互负有的义务,出于消灭的目的而将它们互相充抵,使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抵销主要有两种:
1.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要求:①当事人互负合同义务;②这些义务在标的物种类和性质方面是相同的;③这些义务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属于可以抵销的义务;④这些义务均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2.约定抵销
即当事人互负债务的,不管债务的标的物、性质是否同一,履行期限是否都已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抵销。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将应履行的债务提交给法定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1.提存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2.提存机关
有权决定提存的部门是人民法院与国家公证机关。
3.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4.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视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2)标的物提存后,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其孳息由债权人享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其对债务人有到期债务的,在其履行该债务或为该债务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应根据债务人要求拒绝其领取要求。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收归国家所有。
(五)免除
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债权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后,债务人的债务便在免除的范围内消灭。债权人可以免除全部债务,也可以免除部分债务,并可以附条件。
(六)混同
混同就是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现象。
任务案例五:
任务案例六:
任务案例七:
任务案例八:
项目2-任务4 知识点(二)
二、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①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有违约行为且其非由不可抗力所致;②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有违约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方能履行、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③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有有违约行为、造成损害、违约行为非由不可抗力所致、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违约形态
(1)实际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未能按约定履行,包括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的拒不履行形式、超过合同期的迟延履行形式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不适当履行形式。
(2)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发生,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情形。由于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发生的,所以违约方根本未履行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和实际违约不同,它只能表现为拒不履行和不能履行,而不可能是迟延和不适当履行的形式。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则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违约方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如原本用于交付的世间唯一的一幅古字画被烧毁。
(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如用于履行的某设备须专门进口,而进口该台设备的价钱远大于合同本身带来的利益,这种情况下,一般便不适合继续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一旦违反合同义务便应当向非违约方支付约定数额金钱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没有约定不会产生这一责任。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一方违约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责任,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责任。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对于因自己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以支付金钱的方式来予以补偿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其是承担违约责任最常见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其他违约责任(除违约金责任外)合并适用。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无须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但当事人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后,非违约方损失的计算方法。
(1)赔偿损失的范围:①直接损失。如因一方未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而使另一方产生的停工待料的损失。②可得利益损失。如因一方未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致使另一方无法生产产品,并将该产品予以销售以获取利润的利润损失。
(2)确定赔偿范围有关的若干规则:①合理预见规则。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有造成的损失。②减轻损失规则。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利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③损益相抵规则。即非违约方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既造成损失又获得一定利益的,应在违约方应赔偿的数额中减去其获利数额。
4.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的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无法确定的,非违约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