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医师的考核与培训

一、医师的考核

医师的考核是指医疗机构或者有关组织按照事先确定的原则、内容、方法、程序对医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它是对医师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医师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具体实施者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师协会或者其他医学专业组织。

医师要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①业务水平:医师从事自己专业技术的本职工作所具备的相应能力;②工作成绩:完成工作的数量与质量;③职业道德状况。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卫生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对医师进行奖惩、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项的管理依据,考核机构应将考核结果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期间,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允许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医师的培训

医师培训是指以提高医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活动。《执业医师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培训的内容应以各类医务人员的实际需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为主。培训的形式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案例分析讨论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