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条例》对护士执业注册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护士执业注册条件
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病人的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护士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们的健康需求,因此,护士的专业水平、专业素养与医疗安全、病人康复以及病人对医院的满意度密切相关。为保证从事护理专业的护士真正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水准,必须要求只有接受专业训练并经专业注册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即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既包括进行合法行为从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也包括进行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专业、学制、学历(包括临床实习)要求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即是说凡申请护士注册资格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专业的要求,必须经过护理专业教育;二是学历的要求,必须取得普通中等卫(护)校的毕业文凭或高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文凭。普通全日制是完全脱产在校学习,不包括半脱产或是在职的学历,因此专业教育方式上排除了函授、电大、自考、成教等形式。教学医院,是指承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护理临床实习任务,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3.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
4.健康标准
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注册期限
《条例》增加了护士注册期限的规定,即公民经过考试取得护士资格后,没有及时进行护士执业注册超过一定期限的,如果再进行注册,就必须要经过行政机关的考核认证。《条例》第七条第3款规定,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护士资格、身体健康等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首次注册及变更执业注册
(一)护士首次执业注册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⑥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二)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执业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条例》第九条规定: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护士变更执业注册也需要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护士变更注册后其执业许可期限为5年。
四、延续执业注册及重新注册
(一)护士延续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②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二)护士重新执业注册
对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理人员,需要重新进行执业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注销执业注册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②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③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六、执业记录及表彰
(一)护士执业记录
建立护士执业记录是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变更、延续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反映,医疗卫生机构评价护士成绩、晋升职称、进行奖惩的基础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二)护士表彰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不能从事护理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①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②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③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