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发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的通知

水总〔2015〕315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4年,水利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为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体系,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测算和预算编制,促进维修养护经费足额落实,我部组织编制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作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补充,一并使用。经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和水利部财务司。

附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

 

水利部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