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543字
- 2021-03-27 13:19:56
1 总则
1.0.1 为科学合理地确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精准性,结合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1.0.2 本定额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灌区及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年度常规维修养护(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不包含管理组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扩建、续建、改造、因自然灾害损毁修复和抢险所需的费用,以及其他专项费用,不包括在本定额之内。
1.0.3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为保持工程原设计功能、规模和标准而每年开展的工程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
1.0.4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预算编制和核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和有关规定,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内容,完善和细化预算定额及项目工程量,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讲求实效。
1.0.5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由工程费和综合管理费组成。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构成,直接费包括基本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综合管理费按工程费的3%~5%计取,主要用于维修养护项目的前期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