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文化治理中的社会组织

一 社会组织发展相关理论

社会组织是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中的重要主体之一。从社会组织的视角考察国家文化治理体系构建和治理能力提升,既是把握当前国家文化治理理论研究所必须的,也是把握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方向的实践需要。

从考察国家文化治理的角度来讲,对社会组织发展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中重要主体的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从公共产品的角度来考察社会组织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其中第一方面又可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探讨,简要论述如下。

(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宏观层面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很早就出现在学者的理论视野中,最早的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来自古希腊时期。大致梳理之后可以发现,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论述也各不相同,大致经历了一个“国家容于社会之中—社会容于国家之中—社会优先于国家—国家优先于社会—国家与社会相互交叠”的理论发展历程。

古希腊时期,基于城邦制的社会事实,社会与国家没有明确的边界,国家容于社会之中。城邦就是公民生活的全部,社会事务即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即个人利益。以城市生活为中心,公民之间建立了普遍性的紧密联系,所有政治生活都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到了封建时期,基于国家力量的不断强大,特别是军队等国家机器的存在,国家开始逐渐凌驾于社会之上,将社会生活纳入政治生活之中。此外,随着公民自我意识的不断成长,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逐渐转换力量对比,这就为社会生活容于政治生活提供了可能。在这一时期,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和象征,操纵着庞大的政治力量和国家机器,逐渐完成了对公民社会生活的彻底渗透和全面管控,社会被置于国家之中。以上两种观点虽然存在明显不同,但是大致来讲可以归为国家与社会一体理论,其不同点在于国家与社会哪一方包容于哪一方之中以及哪一方成为国家社会的主体力量。

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商品经济的力量快速崛起,并不断对国家力量构成挑战。经济的发展逐渐突破了国家和地域的限制,国家对经济及各类经济主体的控制力量被不断削弱,直至成为经济利益的代言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力量不断壮大,并逐渐开始摆脱来自国家的渗透和管控。社会和国家之间开始逐渐出现明显的边界。在思想启蒙时期,洛克、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等思想家都从不同方面主张社会决定国家,国家只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工具,无论是在道德上还是在伦理上,社会都要优于国家。他们进而提出,应当建立小政府来为社会服务,并限制政府的规模和权限,把政府的规模和权限压到最低。而在之后的思想领域,著名的思想家黑格尔则认为国家要高于社会,市民社会不能独立于国家而存在,其存在必须以国家为前提,“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以上两种观点各自主张社会高于国家或国家高于社会,其共同的理论前提在于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明显的边界,国家与社会处于二元对立状态。

而在当前的理论研究中,国家与社会之间处于交叠状态成为普遍的共识。这种观点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被逐步打破,二者的边界开始模糊,并处于彼此交融的状态,形成了“第三领域”。在“第三领域”中,国家和社会的主要着眼点和关注点在于向公民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二)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三者关系

到了现代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成为宏观意义上的社会中的三大生活领域,相应地,其各自主体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成为宏观社会生活最重要的三大主体。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各自的定位和角色逐渐明确,其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也各不相同。实现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和进步成为普遍性共识。

在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政府的定位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克服市场失灵。市场虽然有着独特的发展规律,能够满足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但是经常性的市场失灵是其较为明显的缺陷。政府在这一方面可以运用宏观调控能力,有效克服市场失灵。二是为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提供有效的强力保障。政府可以通过各种行政性、法律性的手段对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纠正和惩处,可以有效地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三是调整社会分配。政府依靠税收、财政等手段,可以实现资源在全社会的有效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的出现,避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四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这是政府形成和存在的重要根源之一。

而企业的定位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对经济领域内的各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可以实现市场经济供求关系的相对平衡,满足社会成员对各类经济资源的需求。另一方面是不断提高经济效率。追逐利益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目标,而实现利益追逐的途径之一就是不断提高经济效率。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充分的竞争,优胜劣汰,可以有效地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经济效率。

政府和企业依据其各自不同的定位,充分发挥各自功能,实现整个宏观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平稳发展。但是政府和企业并不能构成整个宏观社会,两者在互动的过程中,还遗留了相当大的社会空间,需要社会组织进行必要填充。简单来讲政府更多地解决的是必要的公共事务,企业则更多地解决的是整个社会的生计事务,而尚有许多公共事务及对公民个体的个性化需求需要社会组织的出现来解决。在我国当前的发展背景下,一方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走向深入,政府职能不断转移,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既定的改革目标;另一方面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界定和规范不断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巨大成功,更加多元化和多样化的社会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不断被激发出来,这些都需要依靠大量的、高水准的社会组织来进行相应的互动配合。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其定位需要被确立,其功能需要得到充分发挥,其与政府和企业的互动关系需要得到重视。

(三)公共产品理论

最早明确提出公共产品定义的是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1954年他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将公共产品定义为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产品,而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这就明确指出了公共产品最主要的两大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当某种公共产品被生产出来时,无法拒绝其他人对这种产品的使用,很难在完全意义上排除任何潜在消费者从这些公共产品中获益。这种困难通常表现为技术上的不可行,即便在特殊情况下某种技术条件得到了满足,但其相应的代价却是十分巨大的,往往导致入不敷出。换句话说,排他性也就是排除他人并不具有可行性。

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指对于某种公共产品而言,增加一个人的消费,并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这种公共产品的消费。即任何一个人对某种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对其他人从这种公共产品获得效用造成影响。消费该公共产品每增加一个人所引起的消费边际成本增加为零。

此外,在萨缪尔森之后,许多研究还指出了公共产品的其他一些特征,如不可分性和外部性。所谓不可分性,是指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某种社会产品具有共同受益和共同消费的特点,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用该种公共产品的效用,而不能进行人为的分隔和规定性的效用流向,同时也无法按照“谁付款、谁受益”的原则来限定使用的社会人员范围。所谓外部性,是指享用某种公共产品的社会成员的某种行为活动会对其他社会成员享用该种公共产品的行为产生有益或有害的影响。

随着公共产品理论的兴起,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知识背景和理论体系,对公共产品进行了不同学科领域内的研究,得出了许多有益的结论。总体而言,可以分为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和财政学领域的研究。

经济学领域的研究较为侧重通过对公共产品特征的阐释来区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较为典型的是公共选择理论。这种理论主张在个人选择和个人理性的基础上,用经济学理论来研究政府对公共产品的选择,即非市场决策,政府是负责生产公共产品的特殊部门,是社会利益的调配者。财政学领域的研究则侧重从供给的角度进行阐释,主张只有由政府提供的产品才是公共产品。由于每个人在消费公共产品时都不想付出或想尽量少付出使用成本,因此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应当确定公共产品的价值。边际效用价值理论认为,应当确定公共产品的主观价值,统一运用货币衡量对比公共产品的供应费用与运用效用之间的关系,以公共产品“税收价格”来解释税收,将公共产品供应成本和收费有机地结合起来。政府不仅要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还要在市场失灵时发挥调节和矫正的功能。随着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政府逐渐成为公共经济活动中心。

在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政府职能不断实现转移,政府提供某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某些功能可以实现由政府向社会组织的转移,从而使得社会组织成为政府指导下提供某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主体,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以上理论的探讨和当前我国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的结合,为我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提供某些特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了某种现实的可能性,同时也为社会组织成为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与政府、企业平等的重要治理主体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更为我国社会组织的成长壮大和长远发展提供了重大的战略机遇。

二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一词有多个层次的内涵。广义的社会组织包括了所有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可供共同活动的社会群体形式,如部落、家庭、政府、企业、军队等。本书所探讨的社会组织是指与政府、企业等并立的社会性组织,其在性质和功能上既不同于行政性的政府机构,又不同于追逐利益的经济性组织,而是基于成员自愿、平等互助等原则建立的非政治性、非营利性的组织形式。社会组织在通常意义上又被称为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即NGO。

(一)社会组织发展历程

社会组织(NGO)——特定内涵的概念首次正式使用于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在条款中规定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作出适当安排”。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联合国新闻部还对社会组织的内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非政府组织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层面上组织起来的非赢利的、自愿的公民组织。这类组织面对同样的任务,由兴趣相同的人推动。它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和发挥人道主义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关心的问题,监督政策制定和鼓励在社区水平上的政治参与。它们提供分析专门的知识,发挥早期预警作用,帮助监督和执行国际协议。有些非政府组织是围绕诸如人权、环境或健康等具体问题组织起来的。它们与联合国系统各办事处和机构的关系会因其目标、地点和任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学术研究领域,赋予社会组织以较为准确含义的是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他在《社会体系》(1951年)、《经济与社会》(1956年)等著作中把社会组织定义为强调成员自愿加入、彼此平等和决策程序化来完成社会整合任务的社团或协会。他认为,在社团或协会中,通过人际制裁、仪式活动等特定的社会化机制和社团控制机制,社团和协会中的个人将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现行的文化价值观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接受下来。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结社运动”蓬勃兴起。与之相伴随,社会组织获得了迅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同时学术研究方面的理论发展也取得了重要的进展。较为突出的是,美国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把社会组织的特征归结为五个方面:一是组织性。组织依据各自的章程进行运营、设立负责人并获取合法的注册身份。二是非政府性。组织不隶属于政府,不是政府的附庸,但可以接受政府的资助,其地位是独立自主的。三是非营利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开展营利性活动,所开展的营利性活动目的不是追求财富的积累和增长。四是自治性。组织各方面活动不受外界干涉,在决策、运营、管理等方面拥有自主性。五是志愿性。组织的建立基于成员自愿参与原则,不得强制或胁迫成员从事违背其意志和意愿的活动。

在我国,社会组织一词曾被民间组织的称谓所替代。但是,其提出和使用最早则可以追溯至1943年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名为《组织起来》的讲话,在讲话中毛泽东号召团结一切力量,克服经济困难,大力发展边区生产。其中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表述可以说是党和国家关注社会组织发展的思想之源。

在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政企分开,进一步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此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报告和十七大报告都明确提及要“健全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建设”。至此,社会组织的提法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党的十八大报告则首次确定了社会组织建设战略目标,成为新时期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二)我国社会组织类型

一般而言,社会组织可以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涉外组织四大类。对于前三大类,按照权威的定义,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条。,基金会是指按照相应规定成立的“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二条。。其具体类型简述如下。

一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和其他等六小类社会组织。

图2-1 社会组织框架

学会。一般而言,学会的业务多集中在学术交流、理论研究、展览展示、宣传推广、国际合作、书刊编辑、专业培训、咨询服务等范围。其根本任务在于从事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推荐人才、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学会的活力往往与该地区学科发展水平、学科带头人的学术造诣和社会名望紧密联系。学会在培养专门人才、推动学术发展、加强学科交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图书馆学会作为图书馆界文化类专门性社会团体,始终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全民阅读,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成为我国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本书的后几章将详细介绍中国图书馆学会在以上几个方面所做的努力。

协会。协会往往是某一行业的利益代表,通常通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行业动态,并通过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主动协调、解决本行业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纠纷。协会还往往参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范、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及推广实施,是维护行业生态、保护行业利益的重要力量。

研究会。研究会一般是学术团体,由国内外各界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组成,专业性比较明显,联络服务特定群体,以某一学科领域为中心,选取重大研究课题,广泛开展学术研究,通过发布和转化研究成果产生社会影响力。

联合会。联合会一般是由几个或十几个组织联合在一起,成为一个广义上的行业组织,具有一定的号召力。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文化领域内的联合会并不多。比较有影响力的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是由全国性文学艺术家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有团体会员50个,包括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等。中国文联负责联络、协调、服务各团体会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文联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对文化领域的管理职能。

促进会。促进会多数业务都是集中于某一领域或某一项任务。比如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主要是开展中外民族文化交流,让世界各国能更多地了解我国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同时也积极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艺术,以促进我国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增进世界各民族的了解和友谊。再如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主要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并向海内外人士展示中华传统文化瑰宝,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促进海峡两岸的统一大业。

其他社会团体。除上述五类社会团体,还存在如中华文化联谊会、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中国文化书院等特殊的社会团体,实际来看这类社会团体数量较少。

二是基金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基金会不同于政府、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托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

三是民办非企业。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区别在于其民办性,而事业单位则在1996年被强调为由国家举办。而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营利。这就决定了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

四是涉外组织。涉外组织是指在中国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文化交流、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事项的民间组织,而非在境外成立、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民间组织。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加深,涉外组织成为传播中国声音、展现中国魅力的重要力量。

(三)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成就与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与日俱增,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建设领域获取的巨大成功成为政治文明、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和催化剂。加快政府职能转移,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和当前的具体行政实践。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社会组织得到了充分重视和良好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明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必将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更为重要的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当然,也应当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发展当中所面临的众多困境和挑战。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们更客观、更全面地把握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总体而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类别丰富、结构日趋合理、发展逐渐成熟和功能发挥充分等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组织类别丰富。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达到66.4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基金会484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3.1万个。从行业领域来讲,覆盖了工商服务业类、科技研究类、教育类、卫生类、社会服务类、文化类、体育类、商务服务类、生态环境类、法律类、宗教类、农业及农村发展类、职业及从业组织类等多个类别。

二是社会组织结构日趋合理。在政府的规范引导下,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有效避免了同行业、同类别、同地区和同部门的社会组织重复建设、功能叠合和资源浪费。根据《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6.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包括工商服务业类3.7万个,科技研究类1.7万个,教育类1.0万个,卫生类1.0万个,社会服务类4.8万个,文化类3.3万个,体育类2.3万个,生态环境类0.7万个,法律类0.3万个,宗教类0.5万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6.2万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2.1万个,其他5.3万个。各类基金会4784个,包括公募基金会1548个,非公募基金会3198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202个、涉外基金会9个、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2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2.9万个,包括科技服务类1.6万个,生态环境类433个,教育类18.3万个,卫生类2.4万个,社会服务类4.9万个,文化类1.7万个,体育类1.4万个,商务服务类3355个,宗教类114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7个,其他1.9万个。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组织结构。

三是社会组织发展逐渐成熟。随着社会组织管理的不断规范和严格,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逐渐成熟,不同行业、不同类别、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的社会组织普遍制定了相关的规则和制度,严格规范行业标准,不断加强行业管理,为行业和领域发展提供平台,促进行业交流,整合行业资源,较好地推动了行业内部各组织的发展和合作,实现了行业的繁荣,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另外,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总体战略布局,积极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将自身建设和发展主动与国家建设和发展大局相关联,积极投身国家事业。

四是社会组织功能发挥充分。随着我国全面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政府职能转移的深入,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这就为社会组织自身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和机会,使得社会组织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成为国家事务三元共治的重要力量之一。

另一方面,结合国家文化治理的现实需求,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不足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权限界定尚不明确。三元共治的基础之一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权限界定明确的前提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然而,在当前的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的权利、职责界定尚不明确,特别是社会组织在国家文化治理方面的地位、作用、权责、功能等尚未进行充分讨论和规定,这就为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且无法替代的作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碍和困难,导致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结构性缺陷。

二是独立性较为缺乏。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和企业,其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要求其与政府和企业保持相对的距离,应当成为与政府、企业地位平等的独立体,独立自主地开展相应的活动。然而受到我国行政体制和历史传统的局限,我国社会组织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大部分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着程度不一的关联性,许多社会组织实际上成为“二政府”,在组织结构、职责范围甚至工作作风等方面都与政府高度重合或相似,还有一些社会组织仅关注组织自身的运营和发展,沦为与企业争利的准企业。这些都严重妨害了社会组织的“纯洁度”,阻碍了社会组织的自身健康发展,影响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建构。

三是发展程度不高。在长期的行政管理之下,社会组织往往没有真正受到重视,其建设和发展程度往往局限于当时的行政体制安排,而无法从根本上谋求自身独立自主发展。社会组织“二政府”或准企业的现实地位,也成为其受到政府和企业双重忽视的原因之一。这些因素导致我国社会组织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组织管理涣散、自我意识缺失、发育程度不理想等症状,反过来成为阻碍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这种发展程度不高的社会组织很难适应国家文化治理的要求,很难成为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结构中重要一元。

四是作用影响有限。长期以来,在行政体制和历史传统的影响下,社会组织处于政府的严格管控之下,在组织结构、管理运行、功能发挥等多个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行政机构的束缚和控制,很难在真正意义上独立自主发挥自身作用。如果继续延续这种封闭式的受控管理,社会组织就无法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构成三元之一体,也就无法承担其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结构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也就无法真正实现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战略布局。

三 社会组织的作用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成为国家重大战略安排,而国家文化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正在进行日益深刻的变革,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文化治理多元共治模式的重要主体之一,应当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以来,党和国家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正稳步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建设,逐步实施政府职能转移,致力于推动政府一元管理模式向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多元共治模式演变。在经济领域,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所取得的巨大经济成就已经为世界所瞩目,当前正处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活力持续激发的经济发展新常态之中。在社会领域,我国正在经历深刻的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和各种社会问题正逐渐暴露出来,在思想文化方面表现得十分突出,提高社会治理水准和能力成为必然。在公民个人层面,多元化的个人诉求通过日益便捷的网络、媒介等渠道展现出来,关照每一位公民的现实诉求、实现国家善治的难度越来越大,所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在这种复杂背景下,正视社会组织发展,重视社会组织在国家文化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激发社会组织在国家文化治理中的功能作用,是构建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不断提升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

社会组织在国家文化治理过程中所发挥的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挥三元共治主体功能。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性手段对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管理,行政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等多个社会层面的管理均由政府一手操办,政府既是监督者、监控者,同时还是生产者、消费者,形成了全能型政府。在全能型政府中,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的经济活动,并通过行政性指令对其进行管理和调整,取代了市场自身对资源的配置作用。而在社会层面则通过行政性手段直接参与到各类社会生活之中,并对其进行微观层次上的直接管理。在文化层面行政意志直接参与文化艺术创作,并对文化艺术创作进行细致入微的干预和管控。这就导致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层面丧失原有活力,同时行政体系难堪重负,官僚队伍庞大而效率有限。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移势在必行。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主体之一,可以将政府某些事务性、服务性、中介性的职能承接过来,不仅能够为政府减负减重、分忧解难,而且能够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细致入微、充满活力、柔性管理的优势条件,取得良好的社会管理效果。由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管理的主体角色,既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必然结果,应当以明确的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中的主体功能。

二是助推经济繁荣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首先,经济的繁荣发展离不开各类优秀人才。各类优秀人才作为高素养、高质量、高技术水平的劳动者,与土地、资本、技术等一样,是重要的生产要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类优秀人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更是日益显著。其次,经济的繁荣发展离不开先进的科技。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资源利用率、提升产业效能的重要因素,在当前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其他生产要素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说科技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再次,经济的繁荣发展离不开畅通的信息资讯。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不断深入,信息资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促生出新的产业形态。产业信息化和信息化产业作为许多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已经成为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社会组织的重要功能之一就在于其能够有效地凝聚和培养人才、提升科技研究水准、提供咨询服务、推动行业交流,同时还能够准确把握行业需求和发展方向,为行业发展提供统一的规范标准。因而,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必将在相当程度上为我国经济实力的新一轮增长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有效助推我国经济走向新的繁荣、取得新的经济建设成就。

三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成效。首先,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是由其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主体地位决定的。在国家治理框架下,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共同构成治理模式的三元主体,承担着重要的社会治理功能和任务,是构成完整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社会组织应当在社会领域的治理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其次,我国当前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暴露出来,许多矛盾与冲突的对立双方往往是政府与公民个人、企业与公民个人的利益之争,社会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与企业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机构,可以在这些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调解过程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大局。当然,社会组织本身的公信力建设仍是一个艰巨的课题,需要通过行政性、法律性、社会性的多种方式加以确认和培植。其次,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相比,组织形式更为灵活、覆盖范围更为广阔、与社会各领域的联系更为密切,社会组织可以深入文化、宗教、教育、卫生、体育、安全、公共服务等多个社会领域,并充分发挥其优势和功能,实现社会治理的既定目的。基于以上几点,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可以更好地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成效。

四是实现个体充分关怀,满足公民多元化现实诉求。社会组织是联结公民个人与政府、公民个人与企业的重要桥梁,社会组织以其与社会领域天然的密切关系可以充分而及时地了解公民个人的现实需求,并将利益相关的社会个体紧密地联结起来,成为政府和企业听取民情民意、了解公民需求、把握施力方向的重要渠道。从公民个人来讲,社会组织是其表达自身意志、反馈自身诉求、实现自身愿力的有效合法途径,可以为社会生活领域中种种矛盾和冲突提供一种正当合理的解决程序和方法,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另外,社会组织可以有效地动员各类社会资源,及时掌握社会现实需求,并以此提供充足的、多样的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产品,满足社会不同领域、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社会生活需要。社会组织对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与生产,是政府、企业提供的公益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有益补充。基于社会组织类型的多样性,社会组织不仅可以充分地为公民个人提供良好的政治诉求表达渠道,还能够通过人才培训等形式化解就业问题等经济领域的矛盾,同时也能为不同群体提供社交空间与机会,提升公民精神面貌,满足其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的发展需求。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有利于实现国家与社会对公民个体的贴心关怀,提升整个社会的幸福感和归属感,实现不同社会群体多元化诉求的正当合理表达。

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挥三元共治主体功能,助推经济繁荣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成效,实现个体充分关怀、满足公民多元化现实诉求等方面具有独特且重要的作用,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文化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我国行政体制和历史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当前社会组织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文化治理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要实现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使其真正成为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重要主体之一,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提升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和能力。

一是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我国原有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长期被认为是管理社会的唯一主体,政府几乎包办了社会领域内所有事务,而社会组织也作为政府严格管控的对象,在程序上需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双重管理,社会组织不得不依附于政府,并在组织的运营管理、人事制度、决策程序等多个方面与行政风气保持一致。另外,政府在社会管理“一元主体”的影响下,无法从根本上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也无法从根本上认识到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因此,要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要从根本上打破政府一元管理模式,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部分社会管理功能和职责从政府部门转移给相应的社会组织,不断增强社会组织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二是努力打造平等公平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成长。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组织处于政府严格管控的境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范围、程度、效果均极为有限,而整个社会对社会组织缺乏正确的认识,对社会组织的关注度和重视度也处于较低的程度。此外,加之社会组织所承担的角色定位,社会组织很难与政府、企业处于平等地位、享受公平的社会管理待遇,在政策、财政、人事、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受到阻碍和限制。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管理重要主体之一充分发挥其相应的功能,因而必须要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的过程中,努力打造平等公平的良好环境,在全社会中形成重视和尊重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风尚,消除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之间在政策、财政、人事等多个方面的不对等待遇,消除有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与民办社会组织之间在发展机会、项目竞争、政策优惠等多方面的不对等待遇,促进各类社会组织不断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推动社会组织运行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还较低,各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还较为有限,除了受到行政管理体制和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对社会组织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也是造成社会组织运行管理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较低的重要因素。就目前而言,我国大部分社会组织内部缺乏有效和必要的监督机制,而政府部门除了一年一度的年检,几乎没有有效的社会监督措施,同时社会民众也缺乏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的应有热情和态度。这就使得社会组织的管理运行处于几乎没有监督约束机制的条件之下,很难保障社会组织的发展始终处于健康状态。要想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中重要的一元,就必须大力提升社会组织运行管理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始终处于法制的轨道之上,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内部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只有如此,才能塑造出健康合格、有公信力、适应国家文化治理要求的社会组织。

四是强化服务理念,提升公共产品生产能力和公共服务提供水平。受到诸多不利因素影响,我国社会组织长期处于“二政府”的角色定位之中,组织内部科层制特征明显,官僚风气较盛,办事效率较低,缺乏应有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理念。在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中,社会组织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也就是社会组织充分运用自身在汇集多方资源、凝聚各类人才、促进行业交流、应用先进科技等方面的优势,对其管理对象进行服务的过程。因而,适应国家文化治理需要的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是那些公共产品生产能力较强、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较高、服务意识和服务理念较优的社会组织。要在国家文化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就必须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多种手段和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生产公共产品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社会组织才能从“二政府”的角色尽快地转变为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的重要主体之一,并在国家文化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五是建立社会组织经费资金来源系统,保障社会组织功能发挥。社会组织要真正成为国家文化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除自身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之外,还需要获得财政和资金上的充分保障。由于多种条件的束缚和限制,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形成可靠的、常态化的社会组织经费资金来源系统,财政和资金方面的限制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组织独立自主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作用的重要阻碍。我国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由会员会费、社会捐助和政府资助等三个部分构成。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收入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社会组织对会员收取的会费都极为有限;整个社会慈善行动和捐助系统尚不成熟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的社会捐助额度;而政府的财政资金也极为有限。基于这几种情况,对于许多社会组织来说这三个部分的经费来源往往无法支撑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行管理,因而其正常的功能发挥也就无从谈起,其在国家文化治理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也就只能是空谈。建立可靠的、有效的、可持续的社会组织经费资金来源系统,是社会组织在国家文化治理过程中承担重要主体功能的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