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文化治理环境下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展研究
- 霍瑞娟
- 11980字
- 2020-08-29 01:07:54
第三节 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
一 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的体系建设
体系建设是实现国家文化治理战略的重要方面,形成完善的、科学的体系是实现国家善治的有力保障。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中重要的主体之一,其本身就是国家文化治理主体体系的重要部分。社会组织作为主体体系的重要一元,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的过程中,需要关注整个主体体系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处理好与同处主体系统中的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注意处理好与公民个体之间的联系。
(一)明确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定位
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的过程中,社会组织要时刻把握自身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社会组织只有明确自身在国家文化治理中的定位,与政府形成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才能够更好地在国家文化治理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应有的作用。社会组织把握好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定位,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主导与被主导的关系。在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结构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虽然同为治理主体,但其各自的地位和功能并不相同。政府是国家文化治理的主导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文化治理体系构建和能力提升的总体把握者。政府从根本上决定着国家文化治理的目标、走向、进程、方式等,而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的主体之一,应当在政府的主导下承担国家文化治理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任务并发挥自身的功能。社会组织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的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对国家文化治理体系构建和能力提升的总体规划和步骤安排,服从政府在国家文化治理既定目标实现过程中的任务分工和方向指挥。只有这样,社会组织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参与国家文化治理进程,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充分发挥自身作为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重要主体的相应功能,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组织的价值取向和存在意义。
当然,社会组织对政府的配合和服从并不是绝对的和被动的,不同于以往行政管理体制结构下社会组织对政府行政性指令的绝对服从,在国家文化治理过程中,社会组织可以平等地向政府进行相关信息的反馈和回应,充分表达社会组织自己的声音和观点,为国家文化治理的具体实践提出具有参考意义和操作价值的有益建议。
二是明确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社会组织和政府一样是地位平等的治理主体之一,但是在纯粹的行政管理体制中,社会组织仍是政府重要的管理对象之一,社会组织自身的运行管理、各类活动的举办、相应功能的发挥等都应受到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社会组织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中平等的主体地位的获取并不意味着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职能的丧失,相反在国家文化治理过程中,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考核只会更为严格,而非松弛甚至彻底“放手”。国家文化治理战略的顺利实施离不开有能力、有担当的合格的社会组织,对于那些不符合国家文化治理要求,内部管理混乱、整体运行不力、正常功能无法实现的社会组织,政府应当运用行政性指令、法律性规范等手段使其在某一期限内完成整改和提升,而对于那些无法承担国家文化治理功能和职责的社会组织,政府还应当设立退出机制和清除机制,实现我国社会组织整体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升。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严格管理和社会组织对政府管理的接受不会影响和削弱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相反能够促使社会组织严格按照法制规范、体制要求和现实情境进行必要的能力提升,有利于社会组织在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提高其独立自主承担国家文化治理主体功能的能力和水平。社会组织正确把握与政府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自身建设和发展。
三是明确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在国家文化治理过程中,政府将非行政性职能从自身分解出来转移给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简政放权的必然要求。政府从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将市场的还给市场,将社会的还给社会,是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主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的必然结果。政府作为主动转移相应职能一方与社会组织作为被动接受职能转移一方,二者之间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政府应对被授权的社会组织进行认真考察、严格审核和全面监督,保障被授予的社会治理权力不被滥用、社会治理功能不被扭曲、社会善治的价值追求不被违背。社会组织应当在政府授权范围内作为国家文化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进行社会某些领域或某种程度上的治理。社会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和重视这种政府授权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权益与责任,努力增强自身能力建设和功能完善,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治理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自身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实现国家文化治理的重大战略做出自身贡献。同时,社会组织也应当充分利用好政府职能转移的重大机遇,在做好组织管理和运行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长足进步,使社会组织逐步发展、壮大。
(二)加强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合作
除了明确与政府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主导与被主导、管理与被管理、授权与被授权四个方面的关系定位,社会组织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的过程中,还应当妥善处理好自身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与企业保持好互尊互敬的关系。企业作为经济领域的重要组织机构,与社会组织一样,也是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主体系统的重要一元,是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企业作为经济性组织参与市场经济各项经营性活动,其自身有一套经营发展的基本客观规律。只有遵循这套基本的客观规律,企业才能够保持正常的经营性活动,才能够在严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生存下来并不断发展壮大。以往的经济管理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对经济发展基本规律的遵循和敬畏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保持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前提。社会组织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实际组织活动中,为了维持正常的组织运行,必然要进行某些经营性活动。这些经营性活动虽然涉及范围较小、市场影响较小、盈利效果有限,但仍然可能会对某些企业的正常经营性活动形成冲击,特别是当社会组织的经营性活动超过某种限度的时候,就有可能对正常的市场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引起连锁性的社会反应。因此,社会组织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的过程中,也应当主动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对正常的市场活动保持敬畏态度,严格约束自身的经营性活动,避免造成社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和不必要的对立,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的主体之一,应当对企业正常的经济行为保持必要的尊重与敬畏。
二是与企业保持好相辅相成的关系。企业既是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也是参与市场经济经营性活动的重要主体。企业通过其经营性活动,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社会组织所从事的则是非行政性和非营利性的公益活动,实现加强行业交流、培养专业人才、研发全新科技、提供信息资讯、提升行业凝聚力等功能。二者虽然各据追逐利润与献身公益的两端,但在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却可以实现充分地互相补充、互相辅助、互相促进的效果。一方面,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性活动离不开行业良性互动、优秀专业人才、全新科技应用、信息资讯畅通等条件的支撑,而这些条件都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实现。社会组织可以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撑,仅仅依靠会员会费和部分非营利性的活动很难使社会组织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生存下来,事实上很多社会组织都依靠来自政府的资金资助存活下来。在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中,政府不应当继续充当社会组织最大“金主”的角色,而应当鼓励更多的企业对社会组织进行资金捐助,特别是对那些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在国家文化治理主体系统中,社会组织应当与企业形成互为补充、互为辅助、互为促进的良性关系。
三是与企业保持好若即若离的关系。从组织性质来讲,企业与社会组织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从营利的角度来讲,二者甚至分处对立的两端。然而,如前所述,在国家文化治理模式主体系统中,在政府的主导下,二者完全可以成为互相补充、互相辅助、互相促进的合作主体。社会组织应当在自身建设和发展中加强与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但同时,社会组织应当时刻清醒地牢记自身的公益性质,避免在与企业进行更广泛的合作时沦为资本的奴隶和企业的附庸。在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中,社会组织和企业是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两类重要治理主体,二者在组织结构、本质特性、经营方式、活动领域、服务对象、作用效果、价值追求等多个方面各不相同,应当严格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不应因互为补充、互为辅助、互为促进的良性关系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不分”的混合体。这就要求社会组织与企业之间要时刻保持若即若离的状态,要准确把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密切程度,严格区分国家文化治理主体系统中的两类不同性质的主体。简而言之,在构建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的过程中,应当鼓励和促使企业基于其营利性活动将一部分盈利捐助给社会组织,同时也应当鼓励和促使社会组织充分利用其在加强行业交流、培养专业人才、研发全新科技、提供信息资讯、提升行业凝聚力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提供公益性产品和服务,但应严格区分二者不同的性质和地位,确保其处于若即若离的关系之中。
(三)强化与公民个体的密切联系
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过程中,应当妥善处理好自身与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形成良好的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主体系统。另外,基于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体之间的天然联系,社会组织还应当在构建国家文化治理主体体系的过程中,始终与公民个体保持密切联系,把握公民个体的现实诉求,树立和维护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一是要做好公民个体现实诉求的“传声筒”。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体之间具有天然联系,社会组织是公民个人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之一,通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意愿、建议和不满,而社会组织则可以通过筛选、化解、分类、归结等方式通过特定的渠道将公民个人的这些观点、意愿、建议和不满转化为组织行动,构成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的重要部分。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组织要正确认识到自身在反映、表达和传递公民个人意志时要成为合格的组织机构,成为政治正确,有社会责任感、社会关爱心和社会敏感度的民意集合体。在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中,社会组织一端联结着公民个体,另一端联结着政府和企业,社会组织对公民个人各种现实诉求的集合应当做到及时、准确、有效,通过合法合理的诉求反馈渠道传递给相关的组织机构,并通过各种方式及时跟踪这些诉求反馈后的解决情况,实现公民个人合法正当的诉求得到及时有效的反馈。当然,社会组织作为公民个人现实诉求的“传声筒”,并不是简单机械地将公民的具体需求原封不动或照本宣科式地进行转递,而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现实可行性等原则进行基本判断,并在基本判断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门别类、梳理整合和化解转移等操作,以便更好地实现公民个人的现实诉求。社会组织做好公民个体现实诉求的“传声筒”,是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的重要方面之一,也是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文化治理重要主体之一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构建和能力提升过程中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二是要做好消弭社会对立与矛盾的“清心丸”。当前,我国正处于激烈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并在某些社会领域内造成了严重的分歧对立和激烈的矛盾冲突,成为影响国家善治实现的重要因素。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主体系统中的重要主体,同时也作为社会治理方面主要的行为主体,应当在消除社会分歧对立和矛盾冲突方面发挥更为积极和有效的作用。与政府和企业相比,社会组织更为贴近和贴合公民个体的社会生活,能够敏锐和及时地把握各类社会矛盾点,并做出相应的正当反映。社会对立与矛盾往往因多方利益冲突引起,政府、企业和公民个人在社会领域均存在较为明确和坚决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追求,因此往往在互动过程中引发各种对立和冲突,成为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焦点和中心。而社会组织基于其非行政性和非营利性的属性,能够在各种社会对立和矛盾中保持相对独立和公平,可以成为政府、企业和公民个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调和者,从而成为消弭社会对立和矛盾的“清心丸”,实现国家文化治理过程中出现风清气正、时局清明的国家善治状态。当然也应当承认,在当前的现实状况中,大多数社会组织还无法承担起或者还无法更好地承担这一功能,这是国家文化治理主体建设过程中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以极大的勇气和魄力赋予社会组织以更充足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要做好加强业内团结的“凝结核”。社会组织往往是某一行业的联结纽带,起到汇集行业内优秀人才、提供行业内最新信息资讯、研发行业内全新科技、制定行业内统一标准和促进行业内交流互动等作用,在相当程度上能够加强行业内部的团结凝聚,实现行业性的社会团结,成为行业内部团结的“凝结核”。与政府部门的社会性、全员性动员与组织不同,社会组织对行业内部的团结是针对明确的行业内从业机构和从业者进行的,是社会生活某一领域内某一部分人的有意识的组合,其团结原则基于从事共同的行业。同样,与企业部门基于业缘形成的带有明确边界的组织团结不同,社会组织对行业内部的团结是突破企业的单位边界的,往往是某一行业内多个企业或个人的联合体,能够团结更广泛的同业者。社会组织通过为行业内从业机构和从业者提供专业性的公益性产品和服务,能够对其产生一定程度的业内团结影响,使行业内从业机构和从业者获取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从而产生对社会组织的依赖感和信任感,实现社会组织成为加强业内团结“凝结核”的功能。当然,这种业内团结力并非一成不变,业内团结力的强弱与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发展、影响力和覆盖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等因素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个社会组织只有内部组织结构完整,功能发挥正常,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足够的发展愿力,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较广的覆盖面,具有为社会组织成员提供优质、充足的公益性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才能对其成员产生切实、强有力的业内团结力。反之,则无法在真正意义上成为业内团结的“凝结核”。
四是要做好实现社会性团结的“黏合剂”。社会组织除能够成为业内团结的“凝结核”之外,还能够在整个社会层面实现更广阔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的社会性团结。在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同为社会治理重要主体的不同社会组织之间也应当产生密切的关联性,并在这种关联性的基础上形成社会组织整体。与政府部门不同,社会组织之间不存在中央与地方、指令与服从、上与下的纵向权力体系,因而也就无法像政府部门一样凝结为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整体。但是在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社会组织之间可以依靠其深刻的社会性和高度的公益性凝结为横向展开的联合体,作为国家文化治理主体系统中的一元而存在。这就使得通过社会组织实现社会性团结成为可能。社会组织基于其内部对从业机构和从业者的强大团结力,可以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实现不同社会领域和社会范围的合作互动,成为实现社会性团结的“黏合剂”。单个的社会组织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的过程中,应当有意识地增强团结观念,展现开放包容的心态,树立广泛交流、积极互动的理念,主动开展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深度合作,实现不同社会组织的共同发展。只有这样,社会组织才能成为社会性团结的“黏合剂”,才能真正成为国家文化治理主体系统中重要一元。
二 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的能力建设
(一)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的能力要求
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治理主体之一,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必须不断增强自身的能力建设,以确保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社会领域内的国家善治。每一个社会组织都应具有多种能力,才能适应当前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在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对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要求也就更为严格和全面。总体来讲,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应当至少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力。
一是资源整合能力。社会组织在资源整合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社会组织利用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凝聚力、威信力以及在社会领域内的密切联系,可以有效地实现行业内外的社会资源整合。在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下,政府将部分社会管理职能转移出来,由相应的社会组织进行承担。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文化治理主体系统中的重要一元,应当充分利用好自身在加强行业互动交流、增强行业内部团结、促进社会性团结等方面的功能优势,积极主动承担政府转移的相关职能,努力推动整个社会层面的各类资源整合,充分实现社会治理功能。社会组织在资源整合方面的能力主要有两个向度,一方面是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加强行业交流、培养专业人才、研发全新科技、提供信息资讯、提升行业凝聚力等方面的功能,不断提升自身的凝聚力,实现行业内部的资源整合;另一方面是社会组织充分运用自身在行业领域的独特优势,不断拓展和扩大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威信力,实现社会范围内的资源整合。从作用的范围来讲,后一方面明显大于前一方面,但从作用的力度来看,前一方面则明显强于后一方面。社会组织应当在发挥自身资源整合能力的过程中,时刻注意根据组织自身定位和具体发展情况把握好两个向度的结合。
二是利益表达能力。社会组织作为能够团结行业内外的组织,同时也是公民个体表达现实诉求的重要渠道,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体系构建和能力提升的过程中,扮演着表达社会利益诉求的重要角色,也就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的利益表达能力。在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出于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考虑,社会组织在利益诉求表达方面处于较弱地位,其代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公民个体表达利益诉求的作用不被重视,甚至受到抑制。但是,在新的治理理念指导下,在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通过各种方式实现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个体之间的深入沟通和良性互动已经成为实现社会善治的必然选择。社会组织作为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收集、汇总、筛选、反馈社会领域内的相关利益诉求,是其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的主要表现形式和重要途径。社会组织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利益诉求表达的方式、性质、内容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并对其进行严格审核,避免造成利益主体多方的直接对立和矛盾,对利益诉求的表达必须符合相关的政治纪律要求、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等原则,不能凭借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中平等的主体地位肆意妄为,对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三是组织协调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是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能力之一。社会组织往往是行业性的交流互动组织,起着联系行业内会员、拓展行业外合作、联结行业内外互动的作用。在这个前提下,可以说,组织协调能力是社会组织“安身立命”的基本技能之一,不能正常进行行业内外交流互动的社会组织,其生存力和发展力往往是极其微弱的,甚至会有走向消亡的可能。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社会组织提升组织协调能力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大力提升对组织内部会员的组织协调能力。会员是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社会组织一切行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对组织内部会员的组织协调能力不仅是社会组织能力的具体表现,也是社会组织生命活力的重要体现。其二,大力提升与社会领域内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领域内不同的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在组织结构、运行方式、服务对象、组织目标、价值追求等方面各不相同,加强不同类别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互动,有利于增进彼此了解、促进互相团结,是提升社会组织组织协调能力的重要方面。其三,大力提升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能力。政府是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主导,社会组织作为主体系统中的一元,也应在政府的指导下承担社会治理的具体任务,必须加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能力。其四,大力提升与企业等经济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能力。如前文所述,在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社会组织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社会组织应当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不断加强与企业之间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是执行实施能力。任何组织要圆满地完成任务、实现组织既定目标、获取良好的社会效果,都离不开较强的执行实施能力。如同组织协调能力一样,执行实施能力同样也是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必备的基本能力之一。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政府职能转移的背景下,政府将部分可以由社会组织承担和实施的社会职责移交给社会组织来实施完成,其前提就是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较强的执行实施能力,能够充分运用社会组织自身的各种优势和资源,较为圆满地完成政府交付的社会治理任务,实现社会善治的目标。如果一个社会组织缺乏基本的执行实施能力,也就无法担负起政府职能转移接受方的角色,无法较好地履行相应的社会治理职责,无法圆满地完成相应的社会治理任务,也就无法在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迅速成长为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中合格的主体之一。社会组织执行实施能力的水平高低与其本身的组织结构、人员素质、目标管理、任务分配以及绩效考核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社会组织应当时刻关注这些因素在日常组织运行过程中的表现与影响,及时纠正和扭转不良的运行势态,避免陷入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组织散漫、离心离德的危险境地。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组织要真正成为合格的社会治理主体,就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执行实施能力建设。
(二)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途径
社会组织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当至少具备资源整合能力、利益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执行实施能力等四个方面的能力,才能真正担负起国家文化治理的重要战略任务,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成为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的合格主体。而社会组织要实现资源整合能力、利益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执行实施能力的有效提升,就必须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政府是国家文化治理主体系统的主导。社会组织在加强自身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能力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牢固树立党和政府的领导核心理念,与党和政府政治要求、施政理念、政策导向、治理举措等保持高度一致。在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中,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一起作为社会治理领域中平等的治理主体,承担着重要的社会治理职责和任务,发挥着政府和企业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社会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社会治理职责和任务的承担、自身功能的发挥都是在党和政府的战略安排和宏观指导之下进行的,社会组织是政府职能转移的被动承接方。因此,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是社会组织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发挥资源整合、利益表达、组织协调和执行实施等功能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了党和政府领导这一前提和基础,社会组织在以上几个方面功能的充分发挥也就无从谈起。社会组织要想真正成为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中重要的主体之一,就必须首先毫不动摇地始终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并在党和政府的战略安排和宏观指导下,在所设定的范围内不断提升自身在资源整合、利益表达、组织协调和执行实施等方面的能力。
二是创新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是社会组织保持正常运转并不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组织各项功能正常发挥的重要保障。内部管理机制作为社会组织获得长远进步和发展的永恒动力,是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关键。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在内部管理机制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特别是有些社会组织还存在着组织结构不合理、管理制度混乱、管理手段匮乏、人浮于事、人心涣散等严重问题,难以适应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必须从组织结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评价、监督考核等多方面着手,从根本上对其内部管理机制进行大胆创新。在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中,社会组织是重要的治理主体之一,这就要求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承担社会治理职责和任务的素质和条件,而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就是其素质和基本条件的重要表现之一。社会组织只有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不断创新内部管理机制,才能不断提升自身在组织协调、执行实施等方面的原有能力和在资源整合、利益表达等方面适应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新要求的全新能力。内部管理机制创新到位、运行得力,社会组织在资源整合、利益表达、组织协调和执行实施等方面的能力发挥得就越突出、越优异;反之,社会组织就无法保障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必将在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丧失其社会治理主体地位而被淘汰。
三是提升科学决策水准。在现代社会中,科学决策水准越来越成为影响组织机构正常运行和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社会组织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不断提升组织自身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从而实现社会组织发展方向的正确性、运行管理的准确性和项目实施的科学性,才能保障社会组织在资源整合、利益表达、组织协调和执行实施等方面的能力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科学决策是一种判断事务并对其实施进行全面预先审核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具有决策力的领导层、具有智慧力的专家队伍以及具有执行力的工作团队在充分探讨的基础上充分互动和配合,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从诸多方案中择优选择并对计划项目或活动进行有效指导。程序性、创造性、择优性和指导性是科学决策的重要特征。社会组织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承担着政府转移的诸多社会治理职能和任务,对这些职能的履行和任务的完成,应当竭力避免传统的权威型决策方式,避免出现“一言堂”和某个个体的独断专行现象,而应当依靠领导层、专家队伍和工作团队的充分互动,形成较为科学、合理、具有可行性的执行方案。只有这样,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重要主体之一元,才能在社会治理的进程中充分实现其资源整合能力、利益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实施能力。
四是提高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文化治理三元共治模式下的重要主体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进程,必须不断适应组织自身在法治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法治化既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社会运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现代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行为活动的重要准绳。只有在法治化的基础上,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主体地位才能得到认可和确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种种行为活动才能得到保障和支撑,社会组织相应功能和能力才能得到充分展现和发挥。同样,制度化也是确保社会组织社会治理主体地位、保障社会组织正常运行并不断发展、实现社会组织诸多功能和能力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是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合法地位实现的必要条件。在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往往成为政府的附庸或“二政府”,内部科层等级明确,个别主要领导往往存在着独断专行、权力滥用或懒政惰政等不良现象,社会组织的功能和能力发挥往往不够充分、不够完整,只有依靠法治化和制度化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才能有效避免此类现象在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继续出现,才能促使社会组织在资源整合、利益表达、组织协调和执行实施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有效而充分的展现和发挥。
五是完善监管反馈机制。监管反馈机制是确保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正常进行的有效手段,可以及时纠正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各种行为活动的不正当、不规范、不合法,避免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各种不良现象,对国家文化治理整体布局和战略实施产生不良影响。社会组织完善监管反馈机制是保证其诸多功能和能力正当发挥的有力举措,主要来讲,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其一,社会组织必须加强组织内部的监管反馈机制,对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的各类行为举措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反馈其运行状态和进行情况,对组织自身的运行管理等各方面进行有效把控。其二,必须加强其他社会力量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反馈机制,对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益性产品和服务、资金使用状况、组织运行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评价和监督,实现全社会对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的监督和管理。社会组织要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提升资源整合、利益表达、组织协调和执行实施等方面的能力,就必须自觉完善组织自身的监管反馈机制,同时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领域、各方面、各主体的监督和评价,保证组织自身参与社会治理的各类行为活动有序、有效、合法进行。监管的结果除了向社会组织进行反馈,也应当及时向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其他主体进行反馈,并成为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方式、程度、范围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是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当前,互联网科技正以超乎人类想象的速度、广度和深度对社会领域各个层面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一切事物的数据化成为可能,社会领域内公益性产品和服务也同样如此,互联网科技本身就构成了国家文化治理的重要方面之一。深处互联网时代的社会组织在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不断迎合时代发展的需求,顺应时代发展的方向,赶超时代发展的潮流。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借助互联网科技为整个社会提供更优质、更适合的公益性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与当前的互联网发展趋势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其在资源整合、利益表达、组织协调和执行实施等方面的独特能力。另外,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也为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提供各种可行的、有效的、便捷的途径和工具,使得社会组织能够更好地参与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文化治理体系构建和能力提升过程之中。社会组织应当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学会充分利用和借助互联网科技,用好互联网科技这一最新的工具性手段,深入地参与到当前的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当然,社会组织在学会利用和借助互联网科技的同时,也应当时刻敏锐地察觉和抵制互联网科技发展所引起的种种弊端和挑战,避免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陷入不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