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国政府主导型文化治理模式

法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欧洲大国,十分重视本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创造和形成的丰富文化资源。特别是二战后,法国更是提出重振法国世界大国地位的重要战略,而其独特且丰富的文化资源则是实现这一战略的重要资源。在欧洲逐步走向一体化的过程中,法国作为主导欧洲一体化的欧盟创始国,却在文化领域提出“文化例外”的口号,极力反对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对国家文化个性的消磨与抹杀,而是制定和出台一系列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个性的“硬政策”。法国在国家文化艺术事业中所采取的带有民族主义色彩的政策和立场正与其自身所构建的政府主导型文化治理模式密切相关。

一 法国政府主导型文化治理模式形成的历史背景

“法国文化政策的历史可以上溯到16世纪的王室赞助传统,从那时起直到今天,国家在管理文化、艺术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并逐步完善了国家文化行政管理机构和文化预算。”凌金铸:《外国文化行政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第194页。在文艺复兴时期,当时的法国王室便开始资助和庇护像达·芬奇这样的文艺复兴艺术大师,同时还兴建了许多重要的文化艺术机构,并颁布法令将法语确定为唯一官方语言,以构建和确立自身的民族身份标识。之后的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更是继承并发扬了这一传统,不仅资助众多的文艺创作者和文艺创作行为,更是兴建了如舞蹈学院(1661年)、绘画和雕塑学院(1664年)、科学院(1666年)、巴黎天文台(1667~1672年)、音乐学院(1669年)、建筑学院(1671年)、巴黎喜剧院(1680年)等一大批文化艺术机构,同时还创建了对图书出版行业的监督审查制度。法国大革命时期,文化艺术产品作为“民族遗产”的概念得到确立和强化,国家图书馆、国家档案馆、中央艺术馆等一大批中央层面的文化艺术行政机构产生,并对当时的国家文化艺术事业管理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此后,法国虽然经历了多次历史性社会动荡,但国家在文化艺术事业管理方面所确立的主导者地位一直得到很好的继承。1959年,法国正式成立文化事务部,对文化艺术事业进行集中管理。近些年,法国为了重塑自身的世界大国形象,将法国文化作为一项重要的方式和途径,不断地强化对国家文化艺术事业的控制和主导,并不断通过各种法律规范来确认和保障这种控制和主导,极力推广法国文化。这样,国家对文化领域的控制进一步强化,许多文化事业被国家以正式法律来规范。

二 法国文化艺术机构的组织架构

为了在国家文化治理中贯彻中央集权的意志,实现重振法国文化的国家既定目标,法国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上都设置了体系完整、职能明确、施政有效的行政机构。

表3-1 法国政府的主要文化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在中央层面上,中央政府设立的文化和通讯部是管理文化艺术事业的行政主管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政府文化政策和文化法规;编制年度文化预算,报议会审批;管理和使用文化经费;对国家重点文化设施、文化团体、艺术院校的领导和管理;保护文化遗产;促进艺术创作和文化普及工作;与外国的文化合作与交流。苏旭:《法国文化》,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第25页。而其职责的发挥则主要通过向地方派驻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方式来实现,而与总统、总理和国民议会相比,文化部长对文化艺术政策的制定扮演着更为重要的决定性角色。此外,法国还设立了众多的中央直属机构来执行国家的文化艺术政策,开展具体的文化艺术活动。这些中央直属机构基本上受到文化和通讯部的直接领导,机构的重要决定需经过文化和通讯部审批,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中央政府任命,机构的文化艺术活动经费来自中央政府的拨款。这些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如卢浮宫博物馆、国家图书中心、公共信息图书馆、蓬皮杜国家文化艺术中心等直属文化和通讯部的国家重点文化设施;二是如巴黎国家歌剧院、法兰西喜剧院、夏乐宫国家剧院、国家舞蹈中心等受到文化和通讯部直接领导的文化艺术团体;三是如建筑学院、国家文化遗产学院、巴黎国家高等音乐舞蹈学院、国家高等戏剧艺术学院等直属文化和通讯部的文化艺术院校。王列生、郭全中、肖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第276页。

在地方层面上,各类文化艺术管理机构大致可以分为大区、省和市镇两个级别。每个大区都设置了文化局,而文化局长则由中央政府直接指派,接受文化和通讯部、大区政府的双重领导。其基本职能主要是落实中央政府的文化分散政策,协调中央政府和地方的文化关系,制定地方文化发展规划,为发展地方文化事业提供建议,督促文化设施运转,组织文化活动开展等。省和市镇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文化政策,实现文化艺术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苏旭:《法国文化》,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第30页。

三 法国政府主导型文化治理模式的主要做法

法国政府主导型文化治理模式形成和实施过程中,其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中央集权制原则,反对以“一臂之距”原则为代表的文化艺术间接管理方式。英国所大力倡导的“一臂之距”原则,也即政府机构不对文化艺术事业进行直接管理,而是通过各类中介性质的社会文化艺术机构对文化艺术事业进行间接管理,在瑞典、丹麦、比利时、奥地利、芬兰等诸多欧洲国家得到了推广和应用,许多国家仿照英国政府的做法对文化艺术事业进行分权型治理。然而法国却对这种做法明确表示反对,坚持对文化艺术事业进行直接管理,以实现其重振法国文化、重塑法国世界大国形象的国家战略。

二是建立系统性的文化艺术管理机构,强化对文化艺术事业的领导。法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起一整套成系统的文化艺术管理机构,以实现对文化艺术事业的直接管理。中央层面设立文化和通讯部作为国家文化艺术事业的行政主管机构,并设置相应的直属文化和通讯部或受其领导的各类中央直属机构,通过向地方派驻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方式落实中央文化艺术事业政策,指导地方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央文化艺术行政主管机构对地方进行垂直领导。当前法国文化和通讯部拥有近两万名工作人员,其中在中央机关工作的只占到约10%, 90%的工作人员被派驻到地方各类文化艺术管理机构之中,对当地的文化艺术事业进行直接管理。

三是加强文化立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和促进国家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1994年通过的《杜蓬法》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文化法律。该法制定和通过的目的在于抵制英语在世界范围内的霸主地位,维护法语的使用不受英语的冲击和影响。该法明确规定在影视、出版、会议等领域必须使用法语或带有法语说明,禁止使用其他语言,否则将涉嫌违法并将被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杜蓬法》是法国以文化立法形式管理国家文化艺术事业的典型代表,此类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使得法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得以向着国家意志指明的方向前进。

四是法国政府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直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人力保障。法国文化艺术事业的财政预算基本稳定在财政收入的1%左右。法国政府不仅完全承担了文化和通讯部等中央到地方的文化艺术事业行政主管机构每年的财政负担,而且每年向代表国家水准的文化艺术机构和团体进行固定额度的直接补贴。在法国,具有政府性质或准政府性质的文化艺术机构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财政补贴。“在法国,凡官办的或政府直接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均可得到政府较多的财政支持,一般可占全部收入的60%以上。”王列生、郭全中、肖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第277页。

五是法国政府以签订文化协定的形式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保障对文化艺术实施直接管理的目标实现。在国家组织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国家资助的重大文化艺术设施建设和国家文化艺术资金分配过程中,法国政府主要依靠与受资助的单位或团体签订合同来实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受到资助的对象必须接受国家行政主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