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员发展与会员服务

中华图书馆协会成立时,个人会员的范畴不但包括图书馆员,还包括教育界、文化界及政治界的领导人士。初期,依据章程要求,其会员分为:机关会员,以图书馆为单位;个人会员,凡图书馆员或热心于图书馆事业者;赞助会员,凡捐助协会经费五百元以上者;名誉会员,凡于图书馆学术或事业上著有特殊成绩者。协会成立后,除了发起的基本会员,通过发放会员调查表、彼此介绍等方式扩展会员,达到机关会员126家,个人会员198名。《协会成立宣言》,《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1925年第一卷第一期,第3页。为奖励图书馆学术,由袁同礼、胡适提出对于图书馆卓有贡献者33人为名誉会员。

第一次年会修改了组织大纲,会员仍分为四种:机关会员,以图书馆或教育文化机关为单位,各地图书馆协会为当然机关会员;个人会员,凡图书馆员或热心于图书馆事业者;永久会员,凡个人会员一次缴足会费25元者;名誉会员,凡于图书馆学术或事业上著有特别成绩者。会员入会时,须有一位协会会员介绍并经执行委员会通过方可。至1944年底,登记会员共701名,其中名誉会员18名,机关会员157名,个人普通会员456名,个人永久会员70名。《协会33年度工作报告》,《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1944年第十八卷五、六期合刊,第12页。至1947年12月,个人会员达到769名。《协会个人会员名录》,《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1947年第二十一卷三、四期合刊,第1页。

中华图书馆协会会员所享有的权利,除有关选举权外,主要有以下六项:

1.每三个月接收到图书馆学季刊(不另收费);

2.每两个月接收到图书馆协会会报(不另收费);

3.每年接收到协会会员名录(每年出版一次);

4.为会员提供研究上及事务上的便利:会员如有关于图书馆行政上任何疑难问题均可以通讯咨询协会,协会将尽力指导且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5.各图书馆所需的书籍杂志或愿交换副本均可在会报内另栏刊登广告,不收取广告费;

6.会员订购协会各项出版品一律九折。《征求会员》,《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1932年第七卷第五期,第19页。

同时,会员也应尽交纳会费的义务。

会员是立会之本,只有能为会员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并凝聚更多会员的力量谋划学术和事业发展的学术共同体,才会有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才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为此,不论是中华图书馆协会,还是中国图书馆学会,作为重要的学术共同体,都将会员发展和服务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这也构成了学会夯实组织建设的重要基础。

一 会员发展概况

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个人会员

学会于1979年7月成立后即高度重视会员发展与服务工作,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会员人数呈增长态势。1980年1月,各地方学会向学会推荐会员共784名,9月增加到2300名。“二大”召开时,学会拥有会员达3913名(不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以下单位)。“三大”召开时,学会会员总数达到6346人。1992年“四大”召开时,会员总数达到9039人。1997年“五大”召开时,会员总数达到10500人。随后,由于持续的新老会员更替,会员总数基本保持在万人左右。

2015年4月9日,中国图书馆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单位会员缴纳单位会费后,本单位所有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工作人员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中国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并免交个人会员会费。同时,学会为了不断改善会员服务,主动适应“互联网+”新趋势,研发上线了“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管理与服务平台”。会员发展模式的更新、会员服务方式的改革以及服务会员内容的丰富都促进了会员数量的快速增长,学会个人会员发展进入新阶段。目前,会员发展和管理实现了基于信息化系统的实时动态管理。截至2017年底,个人会员数量即将突破15000名。

(二)单位(团体)会员

中国图书馆学会根据“三大”《章程》,吸收企业团体会员。之后,历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扩展了团体会员的范畴,将与图书馆专业相关、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囊括了进来。“六大”《章程》关于会员的条款基本保持了原有《章程》的内容,只是在“团体会员”的条款中删除了“与图书馆专业有关,具有一定科技队伍”的限制,进一步扩大了吸纳范畴,从而可以“利用厂矿企业的优势,实现学会和企业之间的互惠互利”,为学会工作服务。2006年2月17日,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图书馆学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团体会员包括事业团体会员和企业团体会员两大类。事业团体会员包含各级图书馆以及理事、常务理事所在图书馆。2010年3月26日,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图书馆学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将“团体会员”改为“单位会员”。此后,将事业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统称为单位会员。截至2017年底,学会拥有单位会员539家,其中理事、常务理事所在单位会员99家,普通事业单位会员366家。

学会与企业的合作可以追溯到1985年。当年4月,学会、北京图书馆和民族图书馆在民族文化宫联合举办了“全国图书馆设备用品展览订货会”,各地50多个厂家单位直接向图书馆界展示了各自的产品。1987年“三大”召开之际,学会与深圳市图书馆、深圳国际企业服务公司合作在深圳市举办了“国际图书设备办公用品设备展览会”。这是学会利用会员代表大会的机会举办展览会,搭建平台促进事业团体会员和企业单位实现跨行业联系与合作的一次尝试,受到与会代表的欢迎。第二届理事长佟曾功在他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学会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筹集资金,广开财源,把企业单位纳入学会的工作,受到高度重视。虽然以后举行的几次会员代表大会因会议时间短促,没有再与企业团体会员合作举办类似展览,但是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不断开展和深化,并成为学会重要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

学会举办大型学术研讨会,同期组织图书馆设备展览会,使相关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图书馆的需求,与会代表可以直观感受图书馆相关产业的发展趋势,了解设备和产品的性能等,学会在促进图书馆界与相关企业界的交流和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学会还参加国际图书博览会,设置图书馆专业设备、技术展区,吸引公司厂家前来展示设备产品。在1999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暨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首次举办了“中国图书馆专业设备展览会”。本次展览会是继1996年北京第62届国际图联大会展览会之后,国内图书馆界规模较大的一次展览会,展览面积为1250平方米,所设展位52个,共有国内外30多家厂商参加。2000年后,年会期间举办的展览会在招展范围上有了很大的延伸,展览会更名为“中国图书馆专业设备及应用技术展览会”。直到2011年,年会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为更好地体现会展结合的理念,展览会更名为“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展览会”,本次展览会展区总面积进一步扩大,达3000平方米,有62家单位参展。2012年,中国图书馆年会——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中国图书馆展览会在广东省东莞市召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邀请参展商百余家,参展范围涵盖整个图书馆产业链。展览会力求以国际化视野谋划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搭建图书馆与地方政府、企业、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互动平台,将展览会办成图书馆产业的交易盛会,从而实现图书馆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合作共赢,借此展览会名称正式变更为“中国图书馆展览会”,并沿用至今。2016年中国图书馆展览会展览面积达12600平方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共94家参展,参展商人数超过1200人,展览会参观超过60000人次。

随着在图书馆和企业界桥梁作用的逐步发挥,学会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也在不断深化,得到了图书馆和企业界的好评和欢迎,更多的企业也积极加入学会行列,支持图书馆事业发展,学会企业会员单位的数量不断增加。1987年“三大”召开时,学会的企业团体会员只有6家。“四大”召开时,企业团体会员为14家。2001年“六大”时,企业团体会员为34家。2017年底,在册企业单位会员达到74家。

(三)荣誉会员与名誉会员

“三大”《章程》增加了“通讯会员”的规定,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图书馆工作者可以申请成为通讯会员。“四大”《章程》又将“通讯会员”名称改为“外籍会员”。“五大”《章程》规定了“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称号的条款。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前者可授予对图书馆学科或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充分肯定他们做出的业绩;后者可授予对我国图书馆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外籍专家学者,有利于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大”《章程》对“荣誉会员”的表述是“凡对图书馆学科或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其所在学会(各系统分会、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名誉会员”的表述是“凡对我国图书馆事业或本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给予重要支持和协助的社会各界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中国图书馆学会曾授予李华伟先生和曾程双修女士“名誉会员”称号。

“九大”修改《章程》时,根据各类会员的历史发展并参考对中国科协有关学会的调研情况,将各类会员进行整合和统一表述,其中第七条规定“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规定“凡拥护并同意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学会成立之初,对个人会员要求必须具备本科或相当于本科以上的教育经历,还需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一大”《章程》规定,申请入会者必须具备“馆员”“讲师”“助研”以上技术职称。“二大”《章程》规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学、研究或图书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进一步强调了会员的学术条件和资格。“三大”《章程》关于会员的条款增加了“获得硕士学位者”可直接申请入会的规定。“四大”以后历次修改《章程》,基本上保持了原有的关于会员资格的表述,即:具有3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1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工作者;具有馆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图书馆工作者。学会吸收了一大批具有丰富业务工作经验和学术研究能力的图书馆工作者,成为学科研究和事业发展的带头人。

在当今融合业态的环境下,图书馆事业逐渐朝着跨学科、跨领域方向发展。学会为吸收更多热心于图书馆事业的各界人士,“九大”修改章程时,在上述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其他行业或机构人士”,符合其中条件之一者皆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这也表明学会迈出了面向社会开放办会的步伐。

(二)单位会员条件

“一大”《章程》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和专业系统的图书馆学会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是学会的组成部分,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学会的指导。“三大”《章程》删除了关于“当然团体会员”的表述,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学会、中央国家机关和科学研究系统图书馆学会、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图书馆学会是全国学会的组成部分”,并且被“四大”“五大”和“六大”《章程》所采纳。“七大”《章程》中有关团体会员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它不再强调“六大”《章程》的表述,而是规定“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情报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均可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其中包括图书馆以及与图书情报行业相近或相关的博物馆、档案馆、咨询业、信息业、新闻出版业、图书馆装备生产、营销机构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大幅度地扩大了学会可吸纳的范围和领域,为学会的组织发展拓展了空间。“九大”修改《章程》时对各类会员进行整合和统一表述,“团体会员”更名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条件为: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发展的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三 入会程序

关于会员入会,“一大”《章程》规定,本人提出申请,省、市、自治区或专业系统图书馆学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后即可成为会员。《章程》还规定,必要时本会可直接聘请。“六大”《章程》规定了会员入会的程序:个人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然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换言之,个人申请经秘书处讨论通过后向理事会备案,即可成为会员。“七大”之后至今,《章程》对会员入会的程序做了调整,变更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报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四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资料;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以及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近年来,学会不断丰富会员服务的内涵,通过向会员免费开放基于PC端和移动端等全媒体的线上学习平台等创新方式,服务于个人会员的成长和成才。同时,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需要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单位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学会也在探索中逐步提高对企业会员的服务能力。同时,单位会员需要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会员荣誉体系

根据《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关于“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规定,以充分调动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积极性,1981年11月,第一届理事会扩大会议做出在“二大”上对学会优秀工作人员进行表彰的决定。自此,学会在以后的历次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都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目前,按照《中国图书馆学会优秀会员和优秀学会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具体规定,中国图书馆学会已完成了“2013~2016年中国图书馆学会优秀会员和优秀学会工作者”推荐和评选工作。

(一)优秀会员

“优秀会员”是学会自2005年设立的奖项,为了选拔表彰具有3年以上个人会员会龄,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助人为乐、遵纪守法,热爱图书馆事业、遵守职业道德、勤奋工作、恪尽职守,不断学习、勇于创新,在理论研究、科研工作和学术交流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认真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加分支机构、地方学会和全国学会组织的活动及有关公益事业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会员。目前,共计表彰“优秀会员”6批2359人次,分别是:2001~2004年(332人)、2005~2007年(335人)、2007~2009年(397人)、2009~2011年(483人)、2011~2013年(475人)、2013~2016(337人)。

(二)优秀学会工作者

“优秀学会工作者”是学会自2005年设立的奖项,为了选拔表彰从事学会工作3年以上,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大局意识和团队精神,热爱学会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结合实际,积极为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策划、举办活动并取得好成绩,工作中富有创新意识和服务奉献精神,以会员为本、维护会员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的学会工作人员。

“优秀学会工作者”奖项的前身是1983年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彰的“学会优秀工作人员”,当时表彰了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科研系统在内的31名“学会优秀工作人员”。在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将“学会优秀工作人员”变更为“学会先进工作者”奖项,表彰了52名先进工作者。2005年,在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将“学会先进工作者”进一步变更为现名,即“优秀学会工作者”,至此本奖项名称确定下来并沿用至今。目前,共计表彰“优秀学会工作者”6批244人次,分别是:2001~2004年(38人)、2005~2007年(32人)、2007~2009年(42人)、2009~2011年(45人)、2011~2013年(47人)、2013~2016(40人)。

(三)会员论坛之星

学会自2007年起在网站上为个人会员开设会员论坛,为会员提供了发表意见、交流情感的平台。2012年7月和2014年5月,学会秘书处分别成功申报“中国科协学会改革发展基础工程——完善会员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构建会员之家”与“中国科协学会管理制度改革基础培育工程——构建会员网络家园提升会员服务能力”项目,将会员发表的文章整理出版,并评选出会员论坛之星若干名。2017年底,学会围绕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策划开展以“我身边的图书馆——公共图书馆法与新时代公共图书馆建设与服务”为主题的会员论坛,组织专家对征文进行评选,优秀征文作者将获评“会员论坛之星”。

(四)青年人才奖

青年人才奖是学会特别为评选和表彰我国图书馆界青年工作者而于2009年设立的奖项,已形成一套规范系统的推荐、选拔和表彰机制,在全国图书馆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该奖项着力选拔在图书馆及信息情报机构、图书馆专业教学与研究机构等领域工作,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热爱祖国、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在服务和管理等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钻研业务、学风正派,在理论探索、实务研究、技术研发,教学和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积极参加学会活动,为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

青年人才奖候选人由学会各分支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学(协)会推荐,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最终评定获奖者。自2009年以来,共计评出青年人才奖获奖者4批108人次,分别是:2009年(27人)、2011年(26人)、2013年(23人)、2016年(32人)。

六 会员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平台

面对当今新的技术环境和趋势,学会自2015年开始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多种技术手段,对现有业务进行信息化整合和创新发展,实现全面升级;对未来工作业务采用信息化的发展思路,统一规划,建成并上线了“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平台主要包含11大模块:个人与机构会员线上管理,会议、培训、征文、评奖的活动发布与监管,活动报名人员审核报到缴费确认,论文、创客作品在线评审,酒店预订人员统计,资源发布,会员考试、题库、试卷管理,考试的自动评分,分支机构管理,功能角色授权的权限管理,短信、邮件、站内信等消息发送与管理,构建了会务、培训等在线一站式发布、报名、缴费、签到、人员参与分析的系统,会员可实时登录平台进行在线会员申请,会议、培训、征文、创客大赛等在线报名、支付,实现流程化管理会务和培训,线下筹备、线上发布,线上报名、线下参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模式。平台的成功上线改变了会员发展和服务会员的模式,拓展了学会服务会员和行业工作者的渠道,提升了会员服务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