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治理的模式与逻辑导向基金项目: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2015年度人权专项课题研究项目(HRC2015-BS04)。

——基于“中国民众腐败观念调查”的分析

张永和 曾巍

摘要:治理腐败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而制度则是预防与惩治腐败的根基。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通过制度治理腐败的核心是依法制约权力,依法治腐的中心则是依法预防与惩治官员腐败。要通过法律制约官员的权力,维护官员与民众的关系以及保持良好的权力德性,如此才能保障人权、实现善治。从“中国民众腐败观念调查”中党政机关受访者的经验数据出发,分析他们对腐败与反腐败的直观经验,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我国治理腐败的经验,归纳、比较倡廉式反腐、政党纪律反腐、依法治腐等治理腐败的模式,明确腐败治理应遵循依法反腐的逻辑导向。要在法治的框架内构建完善的腐败治理体系,需认清腐败治理的策略与模式,要以改革抑制腐败,通过法治遏制腐败。

关键词:腐败治理 腐败观念调查 依法治腐 法治

作者简介:张永和,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人权法研究;曾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生,从事法社会学研究。

引言

“中国民众腐败观念调查”在全国范围内就民众的腐败观念进行了调查,张永和等:《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NO.5(201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第414页。调查问卷此次调查通过采访员问卷调查与访谈的方式,获取了全国样本范围内的个体数据,采用异比分层、多阶段、等概率等方式来抽取样本,覆盖了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港、澳、台与海南省未调查)。受访人确定为14~70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有固定住所的居民。按照误差率小于5%的精度要求,设计抽选出4000个样本,实际抽到3939个样本,最后有效调查3749个样本。本文中所有表格数据均来自“中国民众腐败观念调查”数据库。设置了关于就业状况及单位的选项,问卷设置了两个关于工作情况的问题。第一,主要考察被调查人在过去半年中的主要就业状况,设置了“全职务农”“兼业务农”“全职就业”“兼职就业”“在校学生”“没有就业”“离退休”“无业(失业、下岗等)”“临时性就业”等9项;第二,主要涉及被调查人的工作单位情况,设置了“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国有事业”“集体企事业”“个体经营”“私/民营企事业”“‘三资’企业”“其他类型”“不清楚”等9项。在有效问卷中,共有298份选择为“党政机关”。一般而言,“党政机关”是一个笼统、非学术的说法,意指各级党的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亦是基于中国现实的描述性概念,在学术意义上,更多使用公职人员(Public Official)的概念,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a)款规定,其意指任何担任公职、履行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或该公约缔约国的法律界定其为公职人员的人。从我国法律规定及实际政治运作来看,“党政机关”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介质,而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受访者则处于国家政治与行政事务的执行者及决策者地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一方面施予其履行法律义务,制定、执行政策的法律与政治双重责任,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具有发生腐败的必要身份要素,从消极意义而言,他们是可能的腐败问责的目标群体。由此观之,研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观念,对于遏制腐败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因为从内部视角观察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是较为直接接近腐败本质的方式,研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观念,更能探寻到腐败的现实根源,从而对于治理腐败具有实际意义。要治理好腐败,把握目标群体的属性与特征成为必要且充分的要素。

在本次调查中,问题设置以腐败的行为、具体现象等为出发点,以此来观察被调查人对于腐败的认识,此次调查中受访者的工作单位的构成如表1所示。

表1 工作单位的样本构成

从表1可以看出,在本次调查中共收回“党政机关”受访者的有效调查样本298份,占总有效样本的8.0%。作为腐败问责的目标群体,考察该群体具有一定代表性;这8.0%的样本对于考察腐败的观念及下一步反腐败斗争、反腐败制度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某种程度而言,其对于腐败治理的意义只会呈现放大的作用,而非相反。自2005年《公务员法》施行以来,通过“逢进必考”等进入与晋升的程序及规则,我国公职人员的素质较之前有了显著提升。为考察党政机关受访者基本情况,我们选取了“政治面貌”“教育程度”“年龄”等3个要素对样本基本情况进行描述。其中,“政治面貌”面向政治的身份属性,“教育程度”面向技术化的素质能力,“年龄”则面向社会经验的丰富程度。

“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基本政治现实,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这明确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执政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大政方针的制定与决策,促进并保障人民的利益。党员身份是党的机关及大多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身份,党员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最基本单位,可以说,党员是执行党的政策之基础。从表2可以看出,68.1%的受访者为共产党员,12.4%的为共青团员,以广义的党的组织来看,高达80.5%的受访者是经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程序,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组织成员。党对腐败鲜明的反对态度,实际上反映在了具有党员身份的受访者身上。

表2 党政机关受访者的政治面貌

教育水平反映了个人对于事物理性的态度以及综合分析的能力。由表3问卷中,关于教育程度的问题实际设置了“没有受过教育”“小学”“初中”“职业高中”“普通高中”“中专”“技校”“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博士”等11个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据此,我们将关于“教育程度”的调查数据分为中等教育及以下(包含初等教育、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等)、高等教育(即学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两个层次进行考察。可以看出,受过高等教育的受访者占到82.9%的有效比例,这从基本的学历构成上保证了党政机关受访者对于腐败的认识将较为具有说服力,因为他们的知识水平及综合分析能力使他们能够透过现象的万花筒看到或接近看到腐败的真面目。

表3 党政机关受访者的教育程度

一般而言,人的经验会随着年龄的增长、社会阅历的丰富而丰富,从图1可以看出,60岁及以上、18~28岁的受访者占据较少份额,而更多的受访者则基本处于29~59岁这一个人经历的增长期。“三十而立”,在29~59岁这一人生成熟期内,随着个人工作、生活的逐步稳定,人对事物的态度和看法趋于更理性。从此次党政机关受访者的年龄结构来看,他们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可能更为公允的态度将使调查结果更接近于真实情形。

图1 党政机关受访者年龄段

综上所述,此次调查中的党政机关受访者的身份属性、教育程度、社会经验等基本要素保证了调查数据的有效性与相关性,而具体的问卷问题则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受访者对腐败的态度以及他们经验中关于腐败的意象。通过分析他们对腐败的“态度”与“意象”,可以塑造出腐败的经验形象,以此探寻腐败的原因、破坏力,总结反腐败的模式,并结合当下的理论与现实,明确腐败治理的逻辑导向。

一 经验与观念中的腐败问题

对于腐败存在着理论概括的难度,通过经验事实来描述腐败或成为一种可能且实际的办法。此次调查中,党政机关受访者是如何认识腐败,他们经验中的腐败又是怎样的形态?我们将通过调查数据,对此进行考察。

(一)党政机关受访者对腐败的直接经验

生活中经历的腐败,因其亲历性而成为可贵的研究资料。“亲历”即直接经验,它不一定能够准确反映腐败的真实面目,却可以呈现腐败的多重面孔。在调查中,对于是否受到腐败侵害,我们从“索贿”“行贿”两种基本腐败现象入手,设置了两个问题:“您有没有被公职人员索要过好处”和“您有没有给公职人员送过礼”(见图2、图3),以此力图通过“亲历”所呈现的情形逐步勾勒出腐败的经验形象。

图2 索贿

图3 行贿

从图2及图3可以明显看出,未被索贿及未行过贿的受访者占据着明显的多数。具体来说,有73.9%的受访者表示从未被索要过好处,64.1%的受访者表示从未送过礼。这一数据显得非常乐观:一方面腐败情形似乎并不严重,至少两种常见的腐败现象在多数受访者的经验中不存在;另一方面如果腐败并未普遍化,更谈不上泛滥,腐败是否已经式微?此两方面的观察勾勒了腐败一个“衰弱”的形象,但是这种表面现象似乎并不合乎我们的日常生活认识;或者,以“索贿”及“行贿”为表现形式的腐败已经衰败,而其各种衍生形式或许已经超出现有的认知,如此对于腐败形象的勾勒仍需要溯源到对其成因的认识与剖析。

(二)党政机关受访者经验中的腐败成因

如果腐败要从源头得到治理,认识腐败行为的成因即治理腐败的基本前提。什么原因使腐败者做出腐败行为?而这背后又有哪些原因?在调查中,我们考察了党政机关受访者对于腐败成因的基本认识情况,具体见表4。

表4 官员为何选择腐败

官员是腐败行为结构中的主体,反腐败的核心就是治理官员的腐败问题。党政机关受访者身处各级党政机关之中,通过与官员的日常接触,对于官员腐败问题或有较为直观的认识。在表4中,56.1%的受访者将官员腐败归于“贪图财富”,而其他诸如人情所迫、工资低、官场“潜规则”的因素则较于“贪图财富”在受访者的经验中显得并不那么重要。对于调查中设置的4个选项,我们可以从实质因素上分析为,贪图财富、工资低意味着利益诉求,人情所迫意味着关系压力,官场“潜规则”则意味着官场环境较恶劣。简言之,在受访者的经验中,利益、人情、制度问题是官员腐败的基本原因,而利益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从表5不难看出,66.1%的党政机关受访者认为“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是腐败的根本原因,而其他选项均在10%左右或更低。由此,权力不受制约成为腐败的基本原因。对于该共识,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方面,权力结构涵摄于我国政治制度之中,处于党政机关这一国家权力运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认识似乎可以体现权力与腐败的现实相关性,因此,要深入进行当前的腐败治理,进行制度改革成为迫切要求;另一方面,权力有其自身的逻辑,权力的强制与扩张的基本属性使得要实现善治,须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督与制约,控制权力亦是从根本上治理腐败的出发点。

表5 腐败的根本原因

(三)从经验到问题

从腐败现象看,腐败通常表现为官员的“权力滥用”“以权谋利”等,在腐败的行为结构中,官员是腐败的主体。官员直接面对普通民众,官员的腐败终究是对人权的侵害,因为官员所攫取的利益并不正当,而且源于民众。孙世彦:《腐败如何损害人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6期。如此,官员腐败是国家机体上的毒瘤,不但会使官员与民众关系恶化,亦会侵蚀国家整个政权体系、危及国家稳定。质言之,保持官员与民众关系的健康,既能增进执政的正当性,亦能保证国家进行有序、健康、持续的建设。因此,腐败必须得到治理,而治理的核心就是掌握公权力的各级官员。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严肃处理腐败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建设的重心之一。惩处贪腐既体现党和国家所坚持的政治伦理,亦展现了党和国家对肩负的政治与法律义务之责任感。自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惩治腐败的行动,这是改革以来惩处最为严厉、涉及范围最为广泛、影响最为深刻的一次反腐败行动。毫无疑问,此次反腐败行动取得了重大成果,这既是党和国家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决心之体现,亦是党和国家为国家建设构建良好政治生态环境的政治权威之彰显。中国历来均有通过伦理道德制约官员权力,以抑制腐败的倾向,而这种“主观纠错”的方法本身较为脆弱。蔡宝刚:《腐败的发生病理与矫治法理——腐败症候群视域下的比较与启示》,《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我国反腐败运动持续不断,反腐败的基本模式是“倡廉式反腐”与政党纪律反腐,其中前者的核心是提倡官员自身的廉洁自律。道德教化的作用自然不可否认,但是身处道德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人性日趋复杂,姜明安:《完善法制是反腐的治本之策》,《中国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倡廉式反腐究竟应处于何种位置值得我们深思。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该决定是党中央首次以“法治”为议题所做出的重大战略安排。法治的出场,使治理腐败有了明确的路径,即通过法律制度全方位地遏制腐败。从法治角度来看,腐败的发生、过程及其结果均是对法治精神与信条的违背,对法律原则与规则的违反,最终,腐败败坏了法治,进而贻害国家、社会及其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建设与发展。由此观之,要保障法治建设,治理腐败将成为必选项。

基于对“中国民众腐败观念调查”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验数据的分析,为有效回应上述问题,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论证:第一,官员腐败破坏官员与民众的关系,侵害人权,同时,它危及国家建设与发展,影响政权的合法性,因此,要保障人权、实现善治,须形成对权力的良性制约;第二,“倡廉式反腐”值得坚持,但是必须明确道德反腐的位置,同时确认制度反腐的中心地位;第三,法治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依法治腐是制度反腐的根本方式,依靠法律控制腐败应成为腐败治理的主流。

二 治理腐败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腐败伴随着经济发展而存在,但是腐败似乎并未阻碍经济发展。国家经济实力增长的现实甚至为腐败的某种“合理性”提供了证据,例如某些经济学家就论证腐败能够提升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Nathaniel Lef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rough Bureaucratic Corruption [J]. American Behavior Scientist,1964, 8(3): 8-14.这些看似荒谬的结论,对于腐败的治理具有一定负面影响,我们将从经验与理论等方面去唤醒这一“梦呓”。

(一)党政机关受访者对腐败的经验认识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贪污公款”“收受贿赂”“公款消费”“买官卖官”“权色交易”“领导牟利”等6种突出腐败现象均得到受访者过半的“选票”(见表6)。这至少说明,在党政机关受访者的经验中,这6种现象是目前腐败存在的基本样态,而这6种现象背后无疑凸显了一个基本事实:官员对于利益的非理性、非法的追逐是经验中易于辨识的腐败现象,而这些腐败现象的共同实质就是权力的滥用,并将权力价格化,以此换取利益。

表6 目前比较突出的腐败现象

面对纷繁的腐败现象,党政机关的受访者对于我国社会的腐败现状到底是如何认识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认为我国处于腐败状态的达到了88%,而认为清廉的有12%(见表7)。除去较为极端的“很腐败”和“很廉洁”的选项,我们看到59.3%的受访者依旧认为腐败丛生。可以说,腐败在受访者的经验视角下呈现普遍化的态势。

表7 当前我国社会腐败问题的现状

普遍化的腐败是否影响到受访者对于国家打击腐败的信心?我们调查发现50.3%的受访者表示对于反腐败有信心,而没有信心的仅占11.6%(见表8)。值得关注的是“信心不大”的38.1%的中间群体,因为他们的摇摆性将可能影响到反腐败的成效。其实这亦体现了党政机关受访者的复杂心态:一方面,腐败成为我国转型期不可回避的问题,现实腐败案例甚至身边的腐败情况使他们认为腐败或许难以遏制;另一方面,换个角度来看,党和国家既打“老虎”又打“苍蝇”的反腐实践与治理腐败的制度前景则使他们看到惩治腐败的未来,而这正是受访者对反腐败信心的重要来源。

表8 对国家打击腐败的信心

制度如果得不到民众甚至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支持,使他们无法对前景抱有乐观态度,制度再完善,在实践中也可能显得无力。要提升这38.1%的摇摆者们的信心,唯有坚持持续有力的反腐败斗争,构建合理的反腐败制度体系,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使民众对自己和国家的前途永保信心,这亦是治理腐败的迫切性之所在,而民众对反腐败的良好愿景则是国家治理腐败的重要动力。

(二)腐败的破坏力

通过党政机关受访者对于我国腐败现象、现状的认识可以看到,腐败现象的实质是权力的腐败,而其带来的后果将恶化官员与民众的关系,侵害民众人权;破坏国家治理体系,阻碍经济发展,进而削弱政权的合法性。党政机关受访者对反腐败的信心问题应得到重视,如果难以进行有效的腐败治理,面对可能恶劣的政治生态环境,或将使党政机关流失大量人才,同时会助长不良风气、形成体系化的“潜规则”,甚至形成庞大的、具有强大破坏力的“腐败集团”。陈国权、毛益民:《腐败裂变式扩散:一种社会交换分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这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更是对国家权力的侵蚀。某种程度而言,在与腐败的博弈中,或许只有零和博弈才是最优结果,因为我们对于腐败唯有“零容忍”。

从党政机关受访者认识的各种腐败现象中,我们拨开腐败的迷雾,看到的是权力作祟。官员是社会中的一员,若合理行使权力,官员即为“公仆”,反之则易成为庸官甚至贪官。民众并非需要时刻面对官员,除非关涉切身重要利益之时;而官员却是时刻或显明或隐晦地面对民众,制定何种政策、如何执行政策、是否遵循法律等都会影响到民众方方面面的利益。如此,利益成为构建官员与民众关系的基础。

依据“理性经济人”假设,人具有趋利与理性的特征,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趋于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或最优化配置资源。对于官员而言,若权力带来的收益高于成本,腐败即一种理性行为或最优行为。郑利平:《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对腐败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似乎形成了某种腐败的必然性,因为我们不能要求人性完美无缺——这不应当也不现实。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张卫东译,商务印书馆,2000,第480页。就经济分析而言,腐败会破坏产权制度,而产权制度是保持经济长期增长的基础,因此,腐败并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Gordon Tullock. The Welfare Cost of Tariffs, Monopolies and Theft [J]. Western Economic Journal,1967(5):224-232.从经济学的视角,我们看到了腐败与经济增长的负相关,为何我国经济增长仍然伴随着腐败?一方面腐败的确是世界各国都有的社会现象;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自信地表示正是因为持续地对腐败的治理,抑制了腐败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最后,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腐败并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一般而言,官员的权力行使是为了确保和增进公共利益,但是官员同时也有自身的个人利益存在,若官员在某一公共事务上仅为自己的利益而罔顾公共利益,此时即存在所谓的“利益冲突”。聂资鲁:《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权力的本质是利益,构成官员与民众关系之基础的利益若是合理、合法的,这样的关系,我们就认为是有序、健康的;反之,这样的关系是病态的,病态的最集中体现就是非法的利益攫取。显而易见的是,公共利益并不等于民众利益,利益冲突虽具有现实性,但在处理官员与民众关系中却难以发挥作用。官员与民众关系中的利益冲突,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官员个人利益与民众利益发生冲突,官员所确保的公共利益与民众利益发生冲突,公共利益与官员个人利益均与民众利益发生冲突。前述情况均有腐败的可能性,因为一旦利益被价格化,利益就可以用来进行交易,交易失败的一方即要承担利益减损的后果。通过非法手段使利益受损带来的就是权利被侵害,而这些非法手段在官民关系的架构中最多的体现就是官员权力的滥用,而直接表现就是腐败行为的出现。因此,在官员与民众的关系中,官员的腐败将直接带来民众权利的受损,根本而言,遏制腐败即保障民众人权。

改革开放以来,似乎通过观察一些经验数据可以得出结论:我国惩治贪腐的力度同经济的攀升似乎呈现一种正相关。前文已经说明,腐败最终会败坏经济增长。实际上,对于腐败进行成本收益的简单分析并不应当占据主流地位,尤其是作为治理腐败最重要主体的党和国家。在腐败治理中,首先应秉持对权力的善恶判断。国家保有正义与公平的底线,各级官员保持执掌权力的德性。基于腐败给社会带来的乱象,给经济造成的损失,给民众人权带来的侵害,腐败只能且必定是恶的,它无法获得任何的正当性及合法性。若说腐败是一种理性行为,如此的理性势必是一种毁灭的力量。从国家治理层面来看,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官员是代理人,政治家与民众是委托人,腐败则是官员对于政治家与民众所委托责任的一种背离。肖滨、黄迎虹:《发展中国家反腐败制度建设的政治动力机制——基于印度制定“官员腐败调查法”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从政权合法性来看,腐败对于经济与人权的侵害,根本上是在削弱政权的合法性。因此,从以上层面来看,国家治理腐败具有无可置疑的必要性。

三 治理腐败的策略

腐败应得到治理,如何进行腐败治理就涉及腐败治理的策略选择。不同的策略选择所形成的模式又各具特色,取舍得当则可以形成治理腐败的新格局。从某种程度而言,治理策略与模式处于历史的演进之中,其间则呈现制约权力与保护权利的二维特征,道德教化与制度约束的二元结构。腐败的行为者身处社会之中,对于腐败的治理策略自然也源于对社会、对行为的基本认识。在治理腐败的实践中,道德及制度的策略成为治理腐败的基本选项。

道德对于腐败的抑制作用无可置疑,但是我们应摆正道德教化的位置,使其在腐败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学者从儒家“正人心”思想出发,认为通过人的心灵与道德力量防止人心腐化,形成“人心正”的社会风气,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帝制中国即采用这样一套道德教化的反腐办法,然而始终未脱离治乱兴替的历史宿命。延续千年的帝制之下,官场腐败屡屡现形,即使道德楷模也逃避不了官场潜规则的负担。某种程度而言,伪善遮蔽了腐败的存在。从逻辑来看,“正人心”也仅是反腐败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反腐的根本之策。就社会发展而言,现代社会的多元道德观与人性本身的复杂其实都对道德抑制腐败提出了深刻的挑战。另外,持“正心反腐”的论者还从中国传统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等陈陋观念强调制度反腐要考虑中国文化的特性,从而进一步说明即使要建立制度,前提仍是“正人心”。方朝晖:《从中国文化传统看“制度决定论”之浅薄——对拙文〈反腐败从正人心做起〉批评的集中回应》,《学术前沿》2013年第5期。张绪山:《“正心反腐论”仍是官本位政治学——驳方朝晖教授〈反腐败从正人心做起〉一文》,《学术前沿》2013年第4期。从积极角度来看,任何制度的构建都离不开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对文化传统的尊重,要治理好腐败也的确要考虑这些不可回避的因素。但是,若以此来否认制度反腐的有效性与根本性,那则是难以接受的。

中国领导层较早地重视制度反腐,并起到了积极作用。王沪宁:《中国抑制腐败的体制选择》,《政治学研究》1995年第1期。如邓小平同志曾说:“制度的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第333页。制度排斥着事件的偶然性与人的激情,闪动的是理性的光辉,约翰·杰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而使其具有根本性与稳定性。制度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基于现实又超越经验的根本框架。遏制腐败可以从多重维度去思考解决方案,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制度是治理腐败的必要条件,而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则处于中心地位。形成合理的政治、经济与法律等制度是治理腐败的基本策略。权力深刻参与到制度的构建与运行之中,而制度本身需要防范的亦是权力本身的危险,权力制约是制度建设首要考虑的因素,因为权力肆意与制度制约间就是强弱的交替互动。

自17世纪的“有限政府”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到20世纪最小政府的“守夜人”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角色之设定,制约权力成为各国进行国家建设的重要传统。20世纪以降,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亦成为中国国家建设的核心,过程虽有挫折与反复,但是向前发展的动力却经久不息。制约权力既是治理腐败的中心,亦是当下“善治”的基本诉求。2013年,习近平同志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于建立权力制约制度的讨论一时蔚为风潮。在官方话语层面,制度反腐获得了广泛认可,构建、敬畏作为权力“笼子”的制度成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政治义务。李法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求是》2013年第9期。制度的“笼子”是悬于权力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构建反腐制度的使命仍需要通过理解腐败治理的具体模式、明确治理腐败的逻辑导向来实现。

四 腐败治理的法治图景

法治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对于腐败治理有着重要的作用。从法律运行角度来看,通过制度治理腐败是基于完善立法设计的规范效应、司法惩戒的威慑效应、守法意识的思想效应的综合体现。总体而言,制度反腐在法律运行的框架内则呈现的是整全关系,即法治框架内的制度反腐不仅在于确立规范,更在于良好规范被正确、有效、合理地施行。

制度反腐的核心在于确立依法治腐的基本模式,即依靠构建治理腐败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实践实现预防与惩治腐败。宪法等法律以规定公权力的边界和确认公民权利为要旨,通过法律控制权力是依法治腐的基本样态,其控制的主体指向就是官员,换言之,依法预防与惩治官员腐败即依法治腐的中心,如此才能保证公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得到保障,以此保证国家的合法性,确保人权的实现。

(一)腐败治理模式间的比较

虽然我们终究会“路过法治”,张永和:《“扩展秩序”下的中国法治进程》,《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但是法治仍是实现当下“善治”目标的最优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冲锋号,党和国家以极大的勇气和魄力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面向未来,倡廉式反腐与持续的惩处腐败的行动仍然必不可少,而更为根本的制度建设则是重中之重。要持续增强反腐败的信心,消弭腐败的恶劣影响,加强制度建设是根本方法,在法治的框架内推动制度建设则为腐败治理的前景抹上亮色。以法治为底色描绘中国腐败治理的蓝图,这既是中国现实的需要,亦是中国经验的制度体现。

从中国经验出发,腐败治理有倡廉式反腐、政党纪律反腐、依法治腐这三种模式。倡廉式反腐模式的中心是道德教化,提倡官员廉洁自律,鼓励官员以个人的心灵力量抵制腐败的诱惑;同时,从提升社会道德感出发,鼓励民众参与到反腐败斗争中,形成反腐的“人民战争”的良好形势,从而达到腐败治理的效果。可以说,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延续,这一模式希望塑造的正是焦裕禄、孔繁森等“清官”的形象,甚至最终形成“无官不廉”的理想局面。倡廉式反腐在现代腐败治理体系中作用仍然明显,它通过强调高尚的道德感筑起“柔性”反腐的防线依然是可取的路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倡廉式反腐更适宜被置于腐败治理的补充地位,因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依法治腐需要居于腐败治理体系的根本地位。

政党纪律反腐是革命伦理与传统的延续,如今,则是中国共产党从更好地实现人民利益、改进党的领导出发,所阐发、实践的政治纪律及其实施体制。王岐山:《“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 2015年1月29日)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新形势、应对新要求所修订的执政党的纪律规范。该模式既体现为通过党章规定党员有与腐败做斗争的义务,亦体现为通过党内民主制度、纪律监督制度等进行全方位腐败治理。该模式突出表现在以雷霆万钧之势惩处腐败,从实践来看,这一模式对于反腐败会产生重大政治、社会效应,一系列经由各级纪委查处的腐败案件即这一模式的直接效果。政党纪律在腐败治理中作用巨大,从现实来看,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是党员,管好党员就是管好官员、管好权力的行使,削弱腐败的可能性。同时,政党纪律的敏感性强于道德及法律规则,道德需要人们的评判,在多元化的道德观念支配下,人们很难得出一致的结果,而即便达成一致,道德虽可产生或强或弱的心理强制,但终究无法直接对腐败者形成某种实在的强制;法律需要经由程序进行法律推理而得出裁判结果,无论从规则制定抑或是规则运行来看都体现出一定滞后性,在对腐败现象的感知上,不及政党纪律反腐效率高。需要注意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深化改革要求遏制腐败,依法治国要求剔除国家治理中的弊病,而“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党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制度建设层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和关键依据。付子堂:《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探析》,《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可以说,我国的政党纪律反腐模式已经开始逐步向政党法规反腐模式转向,此转向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治理腐败中对法治思维的具体运用。

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依法治腐以完善的规则体系与正当的运行程序为基础,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方式进行腐败治理,从法治的框架内力图找寻治理腐败的根本方案。依法治腐模式的一些基本特点可以通过与前述两种反腐模式的比较而得出:首先,依法治腐遵循法治精神与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法律仅评价人的行为,而不同于道德对人的行为与思想的双重评价,即便是鼓励对法律的确信,亦并非如道德要求个人的身心俱服,这是依法治腐模式与“倡廉式”反腐模式的根本区别。同时,法律与道德处于不同的规则体系,二者并不能彻底混同,这是基于社会现实与法治内涵的基本认识。然后,依法治腐的基础是现代理性化的法律体系,理性的法律并不要求“忠诚”于法律,而仅要求不触及法律的“红线”;相较于政党纪律反腐模式,依法治腐模式无法达到它的强度,因为通过法律惩治腐败乃是基于法律的权威,具体到惩治的理由、程序及程度等亦统归于法律之规定——法律仅是最低标准,现实要求也实际体现了“党规严于国法”。最后,依法治腐需要符合现代法治的一般要求,尤其是对正当程序的遵循。正当程序的核心是实现程序正义,通过严谨、规范的程序遏制、排斥不当的干涉,通过正当程序实现正义,实现程序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法律的有效适用,这是现代法律的内在精神与实践要求。从中国的现实来看,以上三种模式所构成的立体模式将对我国腐败治理产生深远的影响,亦构成了中国治理腐败的基本框架与体系。

(二)依法治腐的逻辑导向

治理腐败的制度逻辑最基本的就是法治的逻辑,表现为依法治腐的基本导向。法治为监督与制约权力提供了基本策略与制度架构,从理念、程序、措施、机制与制度等诸方面形成对权力的“全天候监控”,既要保障权力的合理运行,亦要坚决遏制权力的肆意妄为。依法治腐的逻辑中心就是要依法预防与惩治官员腐败,因为治理腐败的核心在于治理权力,以此达至善治。

官员处于多维关系构建的交叉点之上,他们既是构成国家政权运行体系的基本因子,是公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国家对官员的要求是忠诚与尽责;同时,他们亦是面向民众的基本媒介,是官员与民众关系框架中的基本组成者,其核心要求是官员审慎履职。官员处于社会关系的场域之中,官员要忠诚于党和国家,审慎履行职务,即使公权力运行于合理的限度之内;同时,为了维护公权力的德性,保障民众人权,官员无法超越道德要求、政治伦理与法律规范,用权力攫取个人利益的倾向势必招致反对。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政权建设与发展需要官员的存在,民众亦需要官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来保障其权利,而现代理性化的强大浪潮,使科层官僚制成为国家的必然选择。要治理官员腐败,“消灭”官员的存在乃是逆势而为,并不可取。约翰·杰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

各种治理腐败模式的中心均是通过治理官员来实现对腐败的治理。中国传统的政治治理思想首重“吏治”,钱穆:《历代政治得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但是偏向的具体路径不同。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语境下,依法治腐获得了当然的正当性,甚至是优先性。某种程度而言,依法治腐仍是遵循传统的“吏治”路径,而较为现代的表述是:通过法治治理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其实质是通过监督和制约权力以防范滥用公权力的危险,这既被此次“中国民众腐败观念调查”的经验数据所强调,亦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基本共识。

作为公权力掌握者的官员,处于滥用权力的风险之下;要治理腐败,必须监督和制约公权力,而具体路径则是通过法律控制官员对公权力的行使。官员有腐败的最大可能,依法预防与惩治官员腐败则是明确了依法治腐的正确逻辑导向。

五 结语

腐败是国家建设中的“绊脚石”,有效治理腐败正是国家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认真对待腐败、切实治理腐败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治理腐败,需要尊重现实、遵循治理规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场景中渐次展开;需要尊重法治文明、恪守法治原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框架内逐步推进。

反腐败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认同法治精神,即认同其所蕴含的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义理。提倡依法治国,必须把法治反腐融入国家治理过程,依靠法治手段解决腐败问题,才是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方式。权力结构失衡、权力运行失范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民众对于腐败成因的基本认识。权力问题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问题,完善权力结构、妥善运行权力是国家治理的要旨。法治通过法律表达为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体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倡廉式反腐、政党纪律反腐、依法治腐共同构成我国当下治理腐败的立体模式。制度反腐是我国腐败治理的现实选择,在法治的框架内通过法律监督和制约权力,中心在于依法预防与惩治官员腐败。通过法治遏制腐败不仅是对民意的尊重、现实的要求,更是一种政治期待、一种对国家未来的期许。

反腐败是党和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举措。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深化改革亟须解决利益固化、异化的问题,如此则能进一步激发改革的潜力,鼓舞民众的信心;通过良好的“政治—经济—法律”体制释放改革红利,让普通民众得到实惠,以此扩展改革的广度,最终实现每个人分享改革成果的初衷。通过法律构建公开、公正的规则,以立法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使腐败在公正的阳光下无处藏身;以司法保障合理的利益,使非法获利者无处藏身;以守法倡导正当的利益诉求,使廉洁不仅成为官员的道德操守,亦划出可辨识的法律“红线”。政治与法律制度的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根本举措,而腐败正是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逐渐减少。

反腐败是一场艰苦卓绝的持久战,法治是治理腐败的基本途径,改革则为依法治腐提供了契机;把握改革脉络,尊重现实,面向未来,以改革抑制腐败,努力提升国家的腐败治理能力,并最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腐败治理的完备体系。

原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