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三级授权经营制”仅仅是体制转型期的过渡形式,而非目标模式
- 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政策建议集(1996~2017)
- 陶一桃主编 雍炜执行主编
- 819字
- 2018-12-12 10:41:20
苏东斌[10]
目前在全国推行的,由深圳发明创造的对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制”虽然在名义上既确立了“出资人制度”,又解决了“经营者选择问题”,但是,我认为,它仅仅是体制转型时期国有资产的管理过渡形式,而并非目标模式。
得出这个结论的理由是:无论是“多头管理”还是“三级专司”,也无论是“授权”还是“不授权”都根本解决不了现代企业制度中所应当具备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两大问题。
具体有四条。
第一,“投资主体”并不是“真正所有者”,在这里,没有具体的委托主体。一个“监督机制”完全可能变成“合谋机制”,所以它不是现代企业中的规范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是“授权经营”,它并不应该是“两权分离”而是“所有权全面让渡”。
第三,“政企不分,统负盈亏”正是国企的特征。让所有者不管自己的企业,本身等于侵权;同时,国家作为所有者,只能得到“剩余”,更重要的是,这种“剩余”还是一个不确定的量。加上所有者无财产能力却有支配能力,只能最终国负盈亏了。
第四,由于股本的不可赎性,国有股份企业经营者具有巨大的拿社会财产、拿别人财产的内在动力,这就违反了资本雇佣劳动的基本原理。
这四条充分说明,“三级授权经营制”中“经营公司”一级就是“老板加婆婆”的“二政府”。
为此,我们只能深化改革,不能陶醉于以往的成就。
鉴于国企进入市场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所以我在这里正式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开放经理市场。政府不能再让一个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了,政府也不应再管到一般董事与副总经理的头上。一句话,没有了监督职能,现代企业制度的内部治理结构就形同虚设了。
第二,开放资本市场。国有独资公司越少越好,它绝不是股份制的高级形式,可规定国家股为优先股,自然人也不可增额股份。
(上述主张的全文在《深圳特区报》(1998年7月23日)上登出后,提交给一个国际讨论会讨论后收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论文集。最近又在《经济研究》杂志上全文发表。如有兴趣,可查阅)
(199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