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欧美文明论中的性别标准

一 文明的标准

“civilization”一词18世纪后半叶才进入英语字典,18世纪末期19世纪初期,才成为英文世界中普遍使用的词,并具有了现代含义。“civilization”既指状态,又指过程,表意是与“savagery”(野蛮)、“barbarism”(蒙昧)对立的状态或社会秩序,又指从野蛮、蒙昧进化到文明的历史进程。这个词背后蕴含着相信理性的启蒙主义精神以及相信人类发展的进步主义历史观。[1]伴随欧洲殖民主义扩张,文明论被用来衡量全球版图上不同地区或人群的发展状态和发展程度。于是,进化史观所支持的人类发展的历史阶段转化成同一时间里处在不同空间的人群/社会的发展等级,时间序列置换成了空间等级。[2]19世纪20年代,伴随地理学、政治经济学等现代知识的传播,特别是地理教科书,把地球上的不同国家或人群按某些标准分类[3]和排序的方法,从一种理论形态转化为普通民众的日常观念,甚至是常识[4],又伴随殖民扩张流传至世界各地。文明等级有三级、四级、五级三种分类模式:四级模式包括“the savage”、“the barbarous”、“the half-civilized”和“the civilized”,三级文明模式是在四级模式中减去“the half-civilized”,五级文明模式是在四级之后再加上“the enlightened”一级。[5]

关于文明的标准,尽管每个作者所持的度量标尺略有差异,但万变不离其宗。文明等级论相信人类历史是从野蛮进化到文明的过程,而当前世界中不同的人群社会处于人类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因而在同一个历史时间里就存在等级优劣。欧洲国家处于人类发展的最高阶段,文明程度高于地球上的其他地区和国家。教科书最大的功能是为普通民众提供了简明易懂的认知标准,用来自我认知和认识其他国家及人民。以美国的威廉·伍德布里奇(William C.Woodbridge)和塞缪尔·米切尔(Samuel Augustus Mitchell)的两本地理教科书为例,两人都把地球上的人群分为五种形态。伍德布里奇依据“人们的知识、机械工艺(诸如建筑、纺织、冶炼等)和他们的行为方式、风俗习惯”来衡量社会状态的等级。[6]米切尔根据“知识、学习和教养以及机械工艺上的实质进步”来划分社会的文明程度。[7]两本书出版时间虽相差十几年,除了表述上的细微差异,内容没有实质性区别。时间上的延续性只是佐证了伍德布里奇所言,按分类和比较的方法理解地球上的国家和人群的观念已被广为接受。[8]两位作者都深受亚当·斯密以来政治经济学的影响,以不同的生产方式和政治组织形式作为区分文明阶段的核心标准。野蛮人靠渔猎和抢劫维持生计,只会利用地球上的天然物产,衣兽皮,住简陋棚屋,几乎没有农耕和工艺知识。蒙昧人的生计依靠农业、放牧牛羊,有一些工艺知识。半文明民族懂得农业,有极少量对外贸易,但嫉妒陌生人(意味着封闭和不开放)。文明国家和完全开化国家人民的生计依靠农业、制造业和商业。在政治法律方面,野蛮人没有领土观念,没有法律,不会读写,没有正式的政府形式,极少以城镇或村庄的形式定居。蒙昧民族聚居于村庄,已有一些常规的政府形式和宗教形式,稍会读写。半文明民族有许多精美的艺术,有一些书籍,掌握一些知识,已建立起法律和宗教,但政体形式仍是贵族政体或君主政体。在文明国家(the civilized)中,科学和艺术已得到很好的理解,而完全开化国家(the enlightened)的技术和科学已达到完美程度。在完全开化国家中,自由政府的原则被很好地理解。文明国家与完全开化国家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政治经济体制的差异,而在人民的教化程度。文明国家的民众仍多无知和迷信,上层阶级与下层阶级差别很大,而完全开化国家比其他任何文明层级的国家都更重视教育,做到了普及教育。[9]

出版于1822年的英国的《爱登堡地名辞典》(The Edinburgh Gazetteer, Or Geographical Dictionary)[10]把地球上的人群按教化程度分成四种形态,与前两位作者分类的差别在于它把“the civilized”和“the enlightened”合为一类。这本地理辞典的编撰者没有明确说明自己的分类标准,但基本上也是按照政治经济标准来划分,看来这个标准已然成为共识。英美论者按政治经济标准来度量文明程度,更深层次的理念方面的原因与其对于文明是一种“有组织性的社会生活状态”的理解密切相关。分散的个人化的生产生活方式被视为野蛮人的生活方式,而合作和组织化——商业、工业、政府、宗教、国家都是以合作和组织化为基础——是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的区别。[11]西方文明论观念传入中国,社会生活的组织化也成为文明中国的一个实际追求。正是以西式的国家与社会模式作为文明标准,以现代民族国家作为强国手段,才引发了中国人对“如一盘散沙”的国民性的批评。[12]对合群、公德、民权、实业的吁呼,以及作为实践的结社办刊,实质上都是中国人对这种西式文明观的积极回应和实践。

二 文明的性别标准

在文明标准中,对待女性的方式是衡量社会开化和文明程度的一个内在标准。比如,伍德布里奇和米切尔都认为:野蛮、蒙昧民族和半文明国家待女人如奴隶。伍德布里奇还特别强调了野蛮和蒙昧民族迫使女人像奴隶一样劳作。文明国家和完全开化国家对待女性如同伴[13],妇女受到礼遇和尊重。[14]把男性对待女性的方式作为衡量社会教养和文明程度的标准,并不是伍德布里奇和米切尔个人的奇思妙想或学术创见,而是他们把19世纪中期颇有影响力并流传甚广的一种学术观念运用到地理教科书中。约翰·穆勒(John S.Mill)在写于1869年的名著《妇女的屈从地位》(The Subjection of Women)中透露,当时的“历史学家和哲学家已率先采纳以妇女地位的提高或贬低作为从整体上说对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文明的最可靠的检验和最正确的尺度”,并且认为“经验的确说明,改进的每一步都是那么确定地与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同步的”。[15]

以妇女的解放程度作为衡量社会普遍解放的尺度,同样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不同文章中不断强调的观点。这一观点曾经被中国人——不仅仅是知识分子——所熟知,至今仍是中国的妇女研究中引用率很高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发表这些论述的时间也是在19世纪中后期,正是欧洲文明论的性别标准确立和传播的时期。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清晰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拿妇女当作淫乐的牺牲品和婢女来对待,这表现了人在对待自身方面的无限的退化,因为这种关系的秘密在男人对妇女的关系上,以及在对直接的、自然的、类的关系的理解方式上。”“从这种关系就可以判断人的整个教养程度。”[16]1845年,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重申了相似的观点:“某一历史时代的发展总是可以由妇女走向自由的程度来确定,因为在女人和男人,女性和男性的关系中,最鲜明不过地表现出人性对兽性的胜利。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17]1868年,马克思在《致路·库格曼》中又表达了类似的观点,称:“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18]1876年,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称:“在任何社会中,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19]1880年,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几乎原封不动地摘录了自己在《反杜林论》中的原话。当然,众所周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运用这个观点时是以引用的方式,把观点的所有权归于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理论家傅立叶(Charles Fourier, 1772-1837),称他“第一个表述了这样的思想”,并注明这一观点来自于傅立叶发表于1808年的著作《关于四种运动和普遍命运的理论》。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用注释的方式详细陈述了傅立叶的观点:“某一时代的社会进步和变迁是同妇女走向自由的程度相适应的,而社会秩序的衰落是同妇女自由减少的程度相适应的。”“妇女权利的扩大是一切社会进步的基本原则。”[20]

宽泛地讲,马克思、恩格斯[21]和傅立叶都是文明论者,他们都相信历史进步,相信人类历史必然要经历从野蛮时期、蒙昧时期到文明时期的历史进程。只是他们批评当时欧洲主流文明论者所讴歌的资本主义文明的不文明,设想一种能超越资本主义文明的更高文明形态。如其他文明论者一样,他们运用了“妇女地位”这一衡量标尺,通过剖析妇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和资产阶级两性关系中对女性的压迫,揭示资产阶级文明的野蛮特性。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反杜林论》中以赞赏的口气引用傅立叶的话:“侮辱女性既是文明的本质特征,也是野蛮的本质特征,区别只在于野蛮以简单的形式所犯下的罪恶,文明都赋之以复杂的、暧昧的、两面性的、伪善的存在形式。”[22]此处“文明”讥讽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时代的文明实质是野蛮。

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与傅立叶的论述稍有差异。第一,傅立叶的“某一时代”被恩格斯替换成了“任何社会”。事实上,1845年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仍是在“某一历史时代”这一纵向的时间向度上使用性别标准,之后的论述都置换成“社会”这一横向的空间概念。时间和空间的任意转换是由社会进化史观支撑的文明论的一个鲜明特色。第二,傅立叶把“妇女权利的扩大”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原因,而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妇女的解放程度作为社会解放的结果。有研究者认为这种因果倒置是马克思、恩格斯误读了傅立叶,是对傅立叶的随意解释。[23]但我更愿意理解成是19世纪中期的流行观念对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渗透,或者说是马克思、恩格斯接纳了当时欧美流行的文明的性别标准,并以此来批评资本主义历史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的文明的虚伪。

那么,为什么欧美文明论要把如何对待妇女列为文明的标准呢?伍德布里奇在Modern School Geography(1844)一书的“Civilization”章中的第643条(即该章首条)陈述了文明的内涵。他认为文明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知识和艺术,一部分是人与人相互对待的公平与仁慈(Justice and kindness)。第646条再次使用了他在Rudiments of Geography(1820)一书中的性别标准,称野蛮和蒙昧民族迫使妇女像奴隶一样劳作。[24]同时,他从基督教信仰的角度,认为一个社会只有拥有了“真正的宗教”才能处于更好的社会状态,以正义和仁慈的方式对待所有人,尽管目前地球上这样的国家还很少。从上下文来看,伍德布里奇认为只有基督教才能教化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人们,提升文明程度,解救妇女。这一观念被在全球各地传播福音的传教士们接受并践行。撇开宗教观,伍德布里奇在教科书中阐释的文明观其实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人与物的关系,一部分是人与人的关系。也就是说,文明论中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一揽子标准可分为两部分: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文明论的“知识”标准的实质就是人与物的关系。机械工艺水平、生产方式,都是人征服自然的能力。男女关系是“人与人关系”中的重要部分,自然也不能被信奉启蒙思想的文明论者忽视。

自启蒙运动以来,强制和暴力的奴役变得不合法了,专制性的君臣关系、主奴关系被否定,所以,穆勒才可以据此宣布:“妇女的社会的从属性就这样成了现代社会制度上的一个孤立的事实,成了唯一违反基本法律的事实,它也是在各方面即在思想和实际方面均已被推翻的旧世界……留下的唯一遗迹。”[25]简言之,正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出发来理解何为“人”和“人类”的启蒙思想,促使文明论者把男女之间的平等关系看作评估社会进步程度的标准之一。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清晰阐释了他为什么把“男人对妇女的关系”作为判断“人的整个教养程度”的标准。因为马克思认为两性关系同时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考察两性关系,可以判断人之所以为“人”,以及人作为“类存在物”和“社会存在物”的状态,而这个状态的文明程度就是整个人类或是某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所以,两性关系是判断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天然标准”或“天然尺度”。尽管马克思把男女之间的关系首先视为自然的关系,遭到后世一些女权主义者的批评;[26]但是,从马克思的逻辑出发,承载“人与自然的关系”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两性关系无疑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最佳观测点。

对于欧美文明论性别标准的精确表述,相对于“同伴”这样隐晦和抽象的表达,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关于“男性对妇女的态度”的表述更为坦白和直接,使该标准中的男性主位和男性中心主义倾向一目了然。这一性别标准要求(男性)礼遇妇女和尊重妇女,待妇女为“同伴”。但是,这种礼遇未脱离把妻子视为“家中天使”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性别观念和性别习俗:丈夫仍是一家之主,结婚后妻子与丈夫的权利合二为一,妻子没有独立的法律权利和财产权利,服从丈夫,服务于家庭。

约翰·穆勒是当时极少数挑战维多利亚时期女性观念的人,他试图挑战女性屈从于男性的法律制度安排,支持女性与男性在法律上的完全平等。穆勒是文明论者,在写作《妇女的屈从地位》(1869)之前,发表了Civilization(1836)一文。他把文明视为“人类进步”(human improvement)的同义词,或是各种特定的改善和提升(kinds of improvement in particular)。穆勒也认为欧洲,特别是英国,是当时世界上最高文明的代表。从某种意义上说,他著名的女权论述《妇女的屈从地位》是在文明论框架下,从人类文明和历史进步出发,论证女性拥有与男性同等权利的正当性。穆勒认为“一个性别法定地从属于另一性别——其本身是错误的,而且现在成了人类进步的主要障碍之一”。女性的屈从地位是“男性坚守得最久的野蛮习性”。[27]穆勒反对以情感上的习惯作为辩护某种习俗(如女性屈从于男性的习俗)存在的正当性理由,而是要依据理性,从“历史的进程和人类社会进步的趋势……强烈地反对的……这个过去的遗迹同未来是不调和的,必然是要消灭的”。[28]他写作《妇女的屈从地位》的主要目的就是说服文明社会里的男人改变既存的让女性屈从于男性的社会规范,以“完全平等的原则”[29]作为新的社会原则。但是,即使像穆勒这样挑战维多利亚时代性别观念的女性权利辩护者也没有质疑妇女在家庭中的传统职责以及两性既存的性别分工。穆勒认为挣钱的能力对于没有独立财产的女性维护尊严非常重要,但是他同时认为:“当一个家庭并非靠财产而是靠赚得钱维持生活时,通常的安排是男人挣钱妻子管理家庭开支,据我看来,一般地这是两人之间最合适的分工。”[30]穆勒认为照料孩子与做家务是女子的天然责任,已婚女性外出工作会加重女性的义务,同时也是男人滥用权力的表现,因为迫使女子出外工作以负担家庭开支是推卸男人的责任。穆勒认为只要婚姻真正建立在平等的契约关系之上,女子可以在公正条件下离婚这些制度性前提存在的话,妻子用劳动所得增加家庭收入是不可取的。由此可见,作为自由主义者的穆勒所支持的男女平等也只是法律上抽象的权利平等,包括在就业权、参政权上的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穆勒仍认同并希望保持传统的性别分工。

尽管18世纪中后期,穆勒还在为女性权利辩护,西方社会支持女性权利的文明形象已通过西方传教士、中国维新人士对文明的性别标准的传播,马君武对穆勒女权论述的译介,在清末进入中国。西方成为维新人士心目中文明社会的榜样、心仪的模仿对象。在性别标准的衡量下,旧式传统妇女成为“问题”,成为病国、弱国的原因,倡导女权、培养新女性成为维新人士拯救中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