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世纪初西藏发展稳定工作的意见》确定的优惠政策

(1)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优惠政策。1994年召开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援下,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带领全区各族干部群众团结奋斗,使西藏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2001年6月下旬,在西藏和平解放50周年之际,为了促进西藏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了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西藏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分析了21世纪初西藏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了进一步做好西藏工作的一些重大问题。

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十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加大对西藏的投入,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开工兴建青藏铁路,同时对西藏“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也作出了大体安排。这次会议确定的中央和各地对口支援项目投资达322亿元,优惠经济政策有50条,中央对西藏的财力补助达379亿元,大大超过了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的水平。

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国家直接投资建设项目117个,总投资约312亿元(含青藏铁路西藏段投资120亿元)。这样的安排,与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30个中央援建项目相比,增加了87个;与实际完成的38亿元投资相比,增加了274亿元。这些都是西藏急需、条件具备、两年内可以开工的重大项目。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还确定,对西藏今后需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封口,成熟一个审批一个,争取在“十五”期间多上一些关系长远发展的项目。考虑到西藏的特殊情况,西藏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由国家来承担。国家投资和中央财政扶持,主要用于农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教育、基层政权相关设施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着重解决制约西藏发展的“瓶颈”和突出困难。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世纪初西藏发展稳定工作的意见》确定的优惠政策。为了贯彻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2001年7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世纪初西藏发展稳定工作的意见》。该文件的“积极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部分中明确提出,西藏是国家在西部大开发中实行特殊扶持政策的重点地区。现行的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并进一步完善,同时在财税金融、投资融资、价格、工资、产业政策、对外开放、社会保障、农业牧业、企业改革、城镇建设、科技教育、体育卫生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对西藏实行优惠政策的领域进一步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