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文化研究(第七辑):中华法系专题
- 马小红 刘婷婷主编
- 35911字
- 2020-08-29 11:40:36
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绪论
近世法学者称世界四法系,而吾国与居一焉。其余诸法系,或发生蚤于我,而久已中绝;或今方盛行,而导源甚近。然则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夫深山大泽,龙蛇生焉,我以数万万神圣之国民,建数千年绵延之帝国,其能有独立伟大之法系,宜也。然人有恒言,学说者事实之母也。既有法系,则必有法理以为之原。故研究我国之法理学,非徒我国学者所当有事,抑亦全世界学者所当有事也。
法律先于法理耶?抑法理先于法律耶?此不易决之问题也。以近世学者之所说,则法律者,发达的而非创造的也。盖法律之大部分,皆积惯习而来,经国家之承认,而遂有法律之效力。而惯习固非一一焉能悉有理由者也。谓必有理而始有法,则法之能存者寡矣。故近世解释派(专解释法文者谓之解释派)盛行,其极端说,至有谓法文外无法理者,法理实由后人解剖法文而发生云尔。虽然,此说也,施诸成文法大备之国,犹或可以存立,然固已稍沮法律之进步。若夫在诸法樊然淆乱之国,而欲助长立法事业,则非求法理于法文以外,而法学之效用将穷。故居今日之中国而治法学,则抽象的法理其最要也。
我国自三代以来,纯以礼治为尚。及春秋战国之间,社会之变迁极剧烈,然后法治思想乃始萌芽。法治主义者,应于时势之需要,而与旧主义宣战者也。夫礼治与法治,其手段固沟然不同,若其设为若干条件以规律一般人之行为,则一也。而凡持旧主义者,又率皆崇信“自然法”(说详第四章)。其所设条件,殆莫不有其理由,其理由之真不真适不适且勿论,要之谓非一种之法理焉不得也。而新主义之与彼对峙者,又别有其理由。而旗帜甚新,壁垒甚坚者也。故我国当春秋战国间,法理学之发达,臻于全盛。以欧洲十七世纪间之学说视我,其轩轾良未易言也。
顾欧洲有十七八世纪之学说,而产出十九世纪之事实。自拿破仑法典成立,而私法开一新纪元;自各国宪法公布,而公法开一新纪元。逮于今日,而法学之盛,为有史以来所未有。而我中国,当春秋战国间,虽学说如林,不移时辄已销熄。后此退化复退化,驯至今日,而固有之法系,几成僵石。则又何也?礼治主义与夫其他各主义(如放任主义、人治主义等),久已深入人心,而群与法治主义为敌。法治主义虽一时偶占势力,摧灭封建制度、阶级制度(战国秦汉之交,吾国固有之封建制度、阶级制度一时摧灭。虽儒法两家并有力,而法家功尤伟。说详第六章)。然以吾国崇古念重,法治主义之学说,终为礼治主义之学说所征服。门户之见,恶及储胥,并其精粹之义而悉吐蔑之。而一切法律上事业,悉委诸刀笔之吏。学士大夫,莫肯从事。此其所以不能发达者一也。又法家言,主张团体自身利益过甚,遂至蔑视团体员利益。虽能救一时之敝,而于助长社会发达,非可久适。其道不惬于人心,虽靡旧说之反对,势固将敝。而儒墨家言,又主张团体员利益过甚,于国家强制组织之性质,不甚措意。故其制裁力有所穷,适于为社会的而不适于为国家的。夫以两派各有缺点,专任焉俱不足以成久治。而相轻相轧,不能调和,此其所以不能发达者二也。坐此二弊,故虽于一时代百数十年间,有如火如荼之学说,而遂不足以开万世之利,造一国之福也。
逮于今日,万国比邻,物竞逾剧,非于内部有整齐严肃之治,万不能壹其力以对外。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惟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稍有识者,皆能知之。而东西各国之成绩,其刺戟我思想供给我智识者,又不一而足。自今以往,实我国法系一大革新之时代也。虽然,法律者,非创造的而发达的也。固不可不采人之长以补我之短,又不可不深察吾国民之心理,而惟适是求。故自今以往,我国不采法治主义则已,不从事于立法事业则已,苟采焉而从事焉,则吾先民所已发明之法理,其必有研究之价值,无可疑也。故不揣梼昧,述其研究所粗得者,以著于篇。语不云乎,层冰为积水所成,大辂自椎轮以出。此区区数章,苟能为椎轮积水之用,则吾之荣幸,宁有加焉?
一 法之起因
我国言法制之所由起,大率谓应于社会之需要而不容已,此儒墨法三家之所同也,今刺取其学说而比较之。
(一)儒家
《荀子·礼论篇》: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起也,故礼者,养也。
(又)《王制篇》: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故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杨注:言分义相须也),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君者,善群者也。
(又)《富国篇》:人伦并处(杨注:伦,类也),同求而异道,同欲而异知。生也,皆有可也。知愚同,所可异也。知愚分(杨注:可者遂其意之谓也),势同而知异。行私而无祸,纵欲而不穷,则民心奋而不可说也。如是则知者未得治也。知者未得治,则功名未成也。功名未成,则群众未县也(案:县同悬,谓悬隔也)。群众未县,则君臣未立也。无君以制臣,无上以制下,天下害生纵欲,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离居不相待则穷,群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
(二)墨家
《墨子·尚同篇上》: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案兹同滋,益也)。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是以内者父子兄弟作怨恶,离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至有余力不能以相劳,腐朽余财,不以相分,隐匿良道,不以相教。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夫明乎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政长,是故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天子惟能壹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
按:荀子之所谓礼所谓义,墨子之所谓义,其实皆法也。盖荀子言礼而与度量分界相丽,言义而与分相丽。墨子言义而与刑政相丽,度量分界也,刑政也,皆法之作用也。
(三)法家
《管子·君臣篇下》: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是故国之所以为国者,民体以为国。君之所以为君者,赏罚以为君。
《商君书·君臣篇》: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节爵秩,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又《开塞篇》: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生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有乱。当此之时,民务胜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贤立矣。凡仁者以爱利为道,而贤者以相出为务。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其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
《韩非子·五蠹篇》: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女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以上三家五子之说,皆以人类之有欲为前提。谓生存竞争,为社会自然之现象,而法制则以人为裁抑自然,从而调和之。而荀墨商三家,谓人始为群,即待法治。韩则谓地广人稀时,无取于法,法必缘民众而需要始亟。是其微相异者也。韩子殆只认形成国家后之强制组织,而不认社会的制裁力,是其缺点也。盖韩子之学,渊源于老子。而老子谓郅治之极,无法而能治也(韩子谓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然人民少之时,财亦决非能有余。此可以生计学理说明之也。故韩子此前提实不正确)。人类有欲之一前提,亦老子所承认也。然其所以解决此问题之方法,则与诸家异。儒墨法诸家,皆以节欲为手段,故礼也义也法也,从此生焉。老子则以绝欲为手段。欲苟绝,则一切皆成疣赘矣。故其言曰,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又曰,常使民无知无欲,故无为而无不治。又曰,少私寡欲。又曰,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皆其义也。虽然,人类之欲,果可得绝乎?不可得绝,则老子之说不售也。以今语说之,则生存竞争者,果为人类社会所得逃之公例乎?不可逃,则法制之起,其决不容已也。
荀子,社会学之巨擘也。其示人类在众生界之位置,先别有生物于无生物,次别有知物于无知物,次别有理性物与无理性物。谓人类者,其外延最狭,而其内包最广,与欧西学者之分类正同。彼之所谓理性,荀子所谓义也,亦谓之普通性,亦谓之大我(附注:义从我,从羊,会意字也。董子云:义者我也。其从羊者,所以别于小我。羊能群者也。故我国文字凡形容社会之良性质者,皆从之。“群”“善”“美”“义”等是也。考工记注曰:羊,善也。义从我从羊,所以示我之结集体,即所谓大我也)。此大我之普通性,即人类所以能结为团体之原因也(小野冢博士言:国家所由起,根于人类之普通性。而笕博士言:国家社会之最高原因,根于自我之自由活动。其所谓自我者,谓人类共通之大我也。与佛学之华严、性海相合。他日更详细介绍之)。荀子以义为能群之本原,洵批隙导窾之论矣。其《富国篇》所论,由经济的(生计的)现象,进而说明法制的现象,尤为博深切明。谓离居不相待则穷,故经济的社会,为社会之成始。谓群而无分则争,故国家的社会,为社会之成终。其言争之所由起,谓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欲者,经济学所谓欲望(德语之Begierde,英语之Desire)。欲多而物寡,即所谓欠乏之感觉(德语之Empfindung des Mangels)。而欠乏之感觉,由于欲恶同物,人类欲望之目的物,如衣食住等,大略相同故也。荀子此论,实可为经济学、社会学、国家学等之共同根本观念也。
诸家之说,皆谓法制者由先圣先王之救济社会之一目的而创造之。语其实际,则此创造法制之人,即形成国家时最初之首长也。而此首长,以何因缘而得有为首长之资格?诸家所论,微有不同。墨子言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是谓最初之首长,由选举而来。然法制未立以前,何从得正确之选举,是不免空华之理想也。儒家皆言天生民而立之君,又曰亶聪明作元后。是谓由天所命,然兹义茫漠,不足以为事实也。荀子亦儒家,而所言稍趋于实,谓必功名成然后群众悬,必知者得治然后功名成。盖当社会之结合稍进,则对内对外之事件日赜。其间必藉有智术者或有膂力者,内之以维持社会之秩序,外之以保障社会之安宁,于是全社会之人德之,而其功名成焉,浸假其人及其辅翼者,遂独占优势于社会,此君主贵族所由起也。故曰群众悬而君臣立矣。
管子言智者假众力以禁强暴,其说明社会形成国家之现象,尤为盛水不漏。夫虽有智者,苟非假众力而国无由成。盖国家为人类心理之集合体。苟其人民无欲建国之动机,则国终不可得建也。而又非如民约论者流,谓国纯由民众建也。虽有众力,苟无假之以行最高权者,则国亦无由成。两相待而国立焉,制定焉。管子此语,今世欧西鸿哲论国家起原者,无以易之也。
又管子所谓“上下设民生体”。所谓“民体以为国”,实“最古之团体说”也(房注谓:上下既设,则生贵贱之礼,贵贱成礼方乃为国。以礼释体,实曲解也。民礼以为国,岂复成文义耶?管子又云:先王善与民为一类,与民为一体。则是以国守国,以兵守民也。君臣篇上正可与此文相发明。故管子实国家团体说之祖也)。盖上之对下,即全部对一部之意也,即拓都对么匿之意也。上下既设而肢官各守其机能,如一体然,而此人民结集之一体,则谓之国家也。商君《开塞篇》之论,言国家发生成长之次第,尤为博深切明:盖由家族进为社会,由社会进为国家;由爱治进为礼治,由礼治进为法治。其所经过之阶级,实应如是也。其所论亲亲、上贤、贵贵之三时代,亦与历史相吻合。其上贤之一时代,即由图腾社会形成国家之过渡也。而所谓贤者,谓智力优秀于其俦者也。盖虽在未成国家以前,而社会上优秀者之地位已渐显,即所谓上贤时代也。及优秀者之地位被确认,则所谓贵贵时代也。
商君言制之兴,在未立君以前。夫在原始社会,其未立君者,即其未形成国家者也。谓未形成国家而先有法制,似不衷于理论。虽然,未有国家以前,夫既有社会之制裁力,商君所谓制者,盖指此也。故别前者谓之制,而后者谓之禁。制者相互的,而禁者命令的也。故禁也者,即国家之强制组织也。而禁之与官,官之与君,同时并起,非谓先有禁而后有官,先有官而后有君,精读原文,自不至以辞害意焉矣。
小野冢博士者,日本第一流之学者也,今引其言以证管、商二子之说。其言曰:“原人最始为徽章(图腾)社会。而此种社会,由家庭团体时期,渐进于地域团体时期……当其未形成国家以前,亦固思所以调和冲突,维护内部之平和。其间自有规律之发生,略约束其分子。但此规律,无组织的强制力之后援,苦失诸微弱。洎夫内部之膨胀日增,对外之竞争日剧,于是社会之组织,分科变更,而强制的法规起焉。强制法规既具,不可无统一之机关。群中之优秀者,则膺其任而执行之。始犹不过暂置,既而内外之形势继续,而机关遂不得不继续,而所谓优秀者,遂得继续以保其优势之地位。故原始国家与君主国体,常有密接之关系,非偶然也。”(《政治学大纲》上卷第一四五至一五〇页)此与商君之言,抑何相类之甚耶?而其所谓优秀者,亦即管子所谓假众力以禁强暴之智者也。荀墨两家,仅言礼言义言分,是所重者,仍在社会之制裁力也,混道德与法律为一也,所谓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也。管商皆言禁,则含有强制组织之意义,而法治主义之形乃具矣。此法家之所以独能以法名其家也。
《汉书·刑法志》:夫人宵天地之(颜注云:宵,义与肖同。,古貌字),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者也。爪牙不足以供耆欲,趋走不足以避利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将役物以为养,任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为贵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胜物,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不足,争心将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圣人取类正名,而谓君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敝,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
此文言法制起原,兼采儒墨法诸家之说而贯通之,明社会制裁力,与国家强制组织,本为一物。礼治与法治,异用而同体,异流而同源,且相须为用,莫可偏废。此诚深明体要之言也。读此,而我国人关于法之起因之观念,可以大明。
二 法字之语源
我国文“法”之一字,与刑、律、典、则、式、范等字,常相为转注,今释其文以求其义。
一释“法”。法本字为灋,说文“灋”下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而去之,从廌去。”今案说文廌下云,“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然则“水”取平之意,从廌去,取直之意。实合三之会意字也。法之语源,实训平直,其后用之于广义,则为成文法律之法。用之于最广义,则为法则、方法之法,实展转假借也。释名云,“法,逼也,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此虽非最初义,然与近世学者所言法之观念甚相接近。所谓莫不欲从其志者,言人人欲自由也。使有所限者,自由有界也。逼者,即强制制裁之意。而制裁必轨于正,盖我国之观念则然也。
二释刑。说文灋下云,也。而刀部有字,无字。下云,刭也。刭下云:也。二字转注。然则之本义甚狭,谓刭人之颈而已。段注云:“罚、典、仪等字,以当之者,俗字也。造字之旨既殊,声声各部。凡声在十一部,凡声在十二部也。”然则不足以当。而之义究云何?说文土部下云,“铸器之法也。”是正与法为转注。段注云:“以木为之曰模,以竹曰,以土曰。”而许书木部“模”下竹部“”下,皆训法。是亦转注也。《诗》毛传屡云,法也,亦转注也。《易》曰“利用人,以正法也。”是含有正之意。荀子《强国篇》云,“正,金锡美。”是以正为贵也。《记》王制云:“,也。,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一成不变,正与之性质相合,其字又与形通。《左传》引《诗》,“形民之力而无醉饱之心。”杜注云:“形,同刑。程量其力之所能为而不过也。”然则有形式之意,模范之意,程量之意,故典仪等字,皆备此诸义。所以从井者,井之语源,出于井田,说文下云,“八家为一井,象构韩形”。盖含有秩序意。故“井井有条”“井然不紊”,皆以井为形容词。又《易》井卦:“改邑不改井”,王注云:“井以不变为德者也”。然则井也者,具有秩序及不变之两义者也。从刂者,刀以解剖条理,故“制”字“则”字等皆从之也。然则说文虽无字,今可以意补之云:“,法也,从刀从井。井亦声。”而下其定义,则当云:也者,以人力制定一有秩序而不变之形式,可以为事物之模范及程量者也。是与法之观念极相合也。
三释律。说文“律”下云,“均布也”,段注云,“律者,所以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桂氏馥《义证》云,“均布也者,义当是均也布也。《乐记》:‘乐所以立均。’《尹文子·大道篇》:‘以律均清浊。’《鹖冠子》:‘五声不同均。’《周语》:‘律所以立均出度也。’”案《说文》之训,桂氏之释,皆能深探语源,确得本意。盖吾国科学发达最古者,莫如乐律。史记律书云:“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书言同律度量衡,而度量衡又皆出于律(《汉书·律历志》云:夫律者,规圆矩方,权重衡平,准绳嘉量,探赜索隐,钩深致远,莫不用焉。故曰万事根本也)。夫度量衡自为一切形质量之标准,而律又为度量衡之标准。然则律也者,可谓一切事物之总标准也。而律复有其标准焉,曰黄钟之宫。黄钟之宫者,十二律中之中声也,以其极平均而正确,故谓之中声,所以能为标准之标准者,以其中也。故律者,制裁事物之最严格者也。《左传》云:“先王之乐,所以节百事。”是其义也。孟子又言:不以六律不能正音。盖乐之为理,十二律固定不动,而五音回旋焉,若众星之拱北辰。然则律者,非徒平均正确,而又固定不动者也。综上诸义以下其定义,则律也者,平均正确,固定不动,而可以为一切事物之标准者也(《国语》云:律所以立均出度,是明其平均正确之义。《释名》云:律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是明其为事物标准之义)。其后展转假借,凡平均正确固定可为事物标准者,皆得锡以律之名,《易》曰“师出以律”,孔疏云,律:法也。是法、律通名之始也。自汉以还,而法遂以律名(《史记·萧相国世家》云:独先入,收秦律令。《杜周传》云:前主所是著为律。《汉书·刑法志》云:不若删定律令。是皆以律名法也)。
四释典。《诗》:“仪式刑文王之典。”毛传云:“典,常也。”《广韵》“典”下云:“主也,常也,法也,经也”。《说文》“典”下云,“五帝之书也,从册在兀上,尊阁之也。”是典之本义,为尊贵之书册,而吾国人有尊古之习,视之与法同科也(下方更详述其理例)。训常训经,皆示固定性也。
五释则。《说文》“则”下云,“等画物也,从刀贝。贝,古之物货也。”段注云,“等画物者,定其差等而各为介画也。物货有贵贱之差,故从刀介画之。”余谓古者以贝为货币,而货币之用,在于《易》中(《易》中义,见严译《原富》)。故能权物之贵贱而等差之者,莫如贝。故曰等物,齐之如刀,切焉,故曰画物。从贝以示等,从刀以示画。会意字也,盖含均齐秩序之意。既差等而犹命之曰均齐者,孟子曰,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本不齐者,因其等而等之,是即所谓齐也。故吾国文所谓“则”,常以为“自然法”之称。《易》“乃见天则”,《诗》“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是其义也。然既从刀,则人事寓焉,故“人为法”亦得适用之。《周礼》“以八则治都鄙”,郑注云,“则亦法也”。
六释式。《说文》“式”下云:“法也,从工弋声。”又云:“工,巧饰也,象人有规矩。”段注云:“直中绳,二平中准,是规矩也。”是则“式”之取义在“工”,而“工”含有衡度之意。衡度者,以中正平均为体用者也。《周礼》“以九式均节财用”,郑注云,“式谓节度”,实确诂也。
七释範。《说文》无“範”字。竹部下云:“法也,竹简书也。古法有竹刑。”段注云:“通俗文曰规模曰。元应曰,以土曰型,以金曰镕,以木曰模,以竹曰。一物材别也。说与《说文》合。”然则与同义。即也。《考工记》“轨前十尺。”郑注云,“书或作,,法也”,然则在车曰,範乃后定之字,合二文而成也。《易·系辞》:“範围天地之化而不过。”郑注云:“範,法也。”《书·洪范》伪孔传云:“洪,大。範,法也,言天地之大法。”(《史记·宋世家》集解引郑玄曰:不与天道大法。是伪孔本于郑也)。然则範亦为法之名,而其义又全与法同也。
此外与法互训之字尚夥,匪暇殚述。综上所举,则吾国古代关于法之概念,可以推见焉。曰:法也者,均平中正,固定不变,能为最高之标准,以节度事物者也。
其在希腊,毕达哥士曰:法律者,正义也。柏拉图曰:正义一称法律。喀来士布曰:法律者,正不正之鹄也。其在罗马,锡尔士曰:法律者,术之公且善者也。哥克曰,法律不外正理。凡此者,近世学者字之曰“正义说”。此与吾国法语源皆略同。而吾国更有固定不变之意,是其特色也。当法治主义未兴以前,吾国人关于法字之解释,率类是。
三 旧学派关于法之观念
我国法律思想,完全发达,始自法家。吾故命法家为新学派。命法家以前诸家为旧学派。而旧学派中,复分为三,一曰儒家,二曰道家,三曰墨家。其关于法之观念,亦各各不同,今以次论之。
(一)儒家
吾前述法字之语源,而解释其定义,谓法也者,均平中正、固定不变、可以为最高之标准,以节度事物者也。儒家关于法之观念,即以此定义为衡者也。夫既以均平中正、固定不变为法之本质,然则此均平中正、固定不变者,于何见之?于何求之?是非认有所谓自然法者不可。而儒家则其最崇信自然法者也。《诗》曰:“有物有则”,言有物斯有“则”,“则”存于物之自身也。此其义之最显著者也。是故儒家关于法之观念,以有自然法为第一前提。今述其说。
《易·系辞》: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刚柔断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矣。
(又)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形容,象其物宜,圣人有以见天下之动,而观其会通,以行其典礼。言天下之至赜,而不可恶也,言天下之至动,而不可乱也。
(又)是以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是兴神物,以前民用。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
《记·乐记》: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生焉。
儒家极崇信自然法,凡一切学说,靡不根于此观念,不可殚述。而《系辞传》二篇,其发之最鬯者也。孟德斯鸠云,靡异不一,靡变不恒(严译为:其参差者,其一定也;其变化者,其不易也)。而《易》之一书,实专阐此理。观其异者变者,而思于其间焉求其一者恒者。曷为思求之,谓求而得焉,则可据之以制定平均中正、固定不变之法,以福利天下也。孔子五十以学易,学此物而已。盖孔子认此物为客观的具体的独立而存在,而自苦人智之有涯,不足以穷之,故虽学至老而犹欿然也。孔子之志,在求得自然法之总体,以制定人为法之总体。即未能得,亦当据其一部分,以制定一部分。要之,凡人为法不可不以自然法为之原。此孔子所主张也。
法之最广义,举一切物之伦脊皆是也。其次广义,则限于人类社会。人类社会之自然法,于何求之,亦曰求诸人类社会之自身而已。今述其学说。
《记·中庸》:率性之谓道。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
(又)子曰,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
《孟子·告子上》: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侧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又)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何独至于人而疑之。……口之于味也,有同嗜也。易牙先得我口之所嗜者也,如使口之于味也,其性与人殊,若犬马之与我不同类也,则天下何嗜皆从易牙之于味也。至于味,天下期于易牙,是天下之口相似也。……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
孟子此论,证明人类之有普通性,而普通性即自然法之所从出,此最完满之理论也。故自然法亦称性法(荀子不认有自然法,下方论之)。
既有自然法,则自然法必先于人定法,至易明也(孟德斯鸠《法意》云:物无论灵否,必先有其所以存。有其所以存,斯有其所以存之法。又曰:公理实先于法制。其言所以存之法,即公理也。所谓自然法也。法制,则人定法也。根本观念与儒家正同)。《系辞传》称“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此所谓自然法也。下复言盖取诸离,盖取诸益,盖取诸噬嗑,盖取诸乾坤,盖取诸涣,盖取诸随,盖取诸豫,盖取诸小过,盖取诸睽,盖取诸大壮,盖取诸夬。离、益、噬嗑、乾坤、涣、随、豫、小过、睽、大壮、夬,皆自然法也。取之而制定种种事物,所谓人定法也。故《记·礼运》曰:“夫礼之初,始于饮食。”又曰:“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此言人类受生伊始,即有普通性,及既为群,此普通性益交错而现于实,遂成所谓自然法者。而当由何道焉得应用此自然法以制为人定法,正立法者所当有事也。
欧西之言自然法者,亦分二宗。一曰有为之主宰者,孟德斯鸠之徒是也。二曰莫为之主宰者,赫胥黎之徒是也。而我国儒家之自然法,则谓有主宰者也,学说甚繁,略举一二。
《易·象传》:乾元用九,乃见天则。
《诗》:天生烝民,有物有则。
《左传》: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威仪之则,以定命也。
《易·系辞传》:天垂象,圣人则之。
《书》: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
(又)永畏惟罚,非天不中。
《诗》:不识不知,顺帝之则。
《书》: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
其他儒家言天者甚多,不可悉举。仅举经传中言关于法之观念者如上。盖宇宙有自然法,存于人物之自身。而人物自身,何以能有此自然法,则天实赋之。故天为自然法之渊源,此儒家之说也。天亦谓之命,故曰,天命之谓性。《记》称夏道尊命,即此物也。《论语》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记·中庸》曰,思知人不可以不知天。皆欲知此自然法之所从出,而体之以前民用也(儒家屡言命,若非以此解之几不知其所谓)。
儒家言人为法不可不根本于自然法。顾自然法本天,非尽人所能知也,则其道将穷。于是有道焉使自然法现于实者,曰圣人。圣人之言,即自然法之代表也。圣人之言何以能为自然法之代表?儒家谓圣人与天同体者也,否则直接间接受天之委任者也,否亦其智足以知天者也。六经六纬之微言,皆称圣人无父,感天而生,故有青帝灵威仰、赤帝赤熛怒、黄帝含枢纽、白帝白招拒、黑帝汁光纪,谓之五感生帝,而太昊、炎帝、黄帝、少昊、颛顼配之,为五人帝。是圣人为天之化身,圣人即天也。故直以其意为天之意,其言为天之言,其法为天之法。“典”本五帝之书,而竟变成为一种法之名,盖以此也。此种观念,视他国之神意说,其程度之强,尚有过之,惟耶稣新约差可比伦耳。所谓直接受天之委任者,《书》曰:天乃锡禹洪范九畴。《诗》曰:帝谓文王,不大声与色,不识不知,顺帝之则。《汉书·五行志》曰:虑牺氏继天而王,受河图,禹治洪水,赐雒书。《春秋元命苞》曰:河以通乾出天苞,洛以流坤吐地符,河龙图发,洛龟书成。河图有九篇,洛书有六篇,隋书经籍志纬书类,有河图二十卷,河图龙文一卷,注云,河图九篇,洛书六篇,自黄帝至周文王所受本文。又别有三十篇,云自初起至孔子九圣所增演。《宋书·符瑞志》曰;成王周公时,洛出龟书。而《书·顾命》亦言天球河图在东序。《记·礼运》亦言河出马图。《论语》述孔子语,乃“云河不出图,吾已矣夫”。计河洛图书之为物,见于经纬者不下百数(《洪范》一篇,古说皆认为即洛书之文。自初一曰五行,至威用六极,凡六十五字。谓禹所受本文。其以下则后圣之解释也。)即不信纬,安能不信经记!即不信经记,安能不信论语!而其怪诞既若是!以今日理想衡之,虽扶床之孙,犹不能起信,而孔子及两汉大儒津津言之何也?乃读西史,见来喀瓦士制斯巴达法典,云直受诸阿波罗神;摩哈默德之造《可兰经》,云直受诸天使加布里埃。乃至犹太之《摩西法典》,印度之《摩奴法典》,希腊之绵尼法典,语其来历,莫不皆同。乃知此实初民之共通观念,非惟我国有之,而我国所流传,实本诸口碑,非出自臆说也。然以孔子而犹迷信之何也?孔子之学说,既认有自然法,复认自然法之出于天,然则宜操立法权者惟天耳。天既不言而感生化身之帝王,又绝迹于后世,然则后之有天下者,必天牖其衷,乃可创法改制。故六经大义,皆言应天受命,制礼作乐(儒家视礼乐法制同物。前已屡言之)。凡以法之渊源出于天也(董子曰:道之大原出于天道。即自然法也)。而受命必有符,则龙龟鸟书等是也。受命之符,口碑所传也,必受命而后立法。则儒家之大义,与自然法天定法之主义相一贯者也,申而言之,则非为受命故改制,实为改制故受命也。孔子学易以求自然法,既有所得,思欲据之,制为人定法以易天下。然受命之符,久而未至,沉吟不敢自信,故叹曰,凤鸟不至,河不出图,吾已矣夫!洎夫麟获西狩,书降端门,然后制作之业托始焉,此其义必有所受,而非可尽指为秦火以还之附会者也(西狩获麟,受命之符,此明见于经传,不容疑者也。然汉儒言孔子受命者,犹不止此。《公羊》哀公十四年解诂引《春秋演孔图》云:天降血书,鲁端门内,子夏明日往视之,血书飞为赤鸟,化为白书,署曰演孔图,中有作法制图之象。孔子仰推天命,俯察时变,却观未来,豫解无穷。故作拨乱之法。诸如此类,不逞殚述。盖前汉儒者无不笃信受命改制之说。至后汉始渐有疑者。而郑康成据以注群经。此实犹孔门家法。非汉儒附会也)。夫在程度幼稚之社会,固不能无所托以定民志,而况夫既持“道本在天”之说,则一切制作,自不得不称天而行,理论相因所当然也。犹之大权在君主之国,一切法律,不得不以君主之名行之,亦理论相因所当然也。故不得以此等神秘之说为儒家诟病也。
夫与天同体之圣人,其最贵者也。直接受天委任之圣人,其次贵者也。然直接受天委任之圣人,亦间世而不一遇,于是乎有知足以知天者,亦称为圣人,认其有立法及解释法之权,盖谓其能知自然法也。故《易·系辞传》曰:天地设位,圣人成能。又曰:知变化之道者,其知神之所为乎?又曰:参伍以变,错综其数,通其变遂成天下之文,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又曰:天生神物,圣人则之,天地变化,圣人效之,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凡此所谓圣人,皆谓其知足以知天者也。而《记·中庸》所论,尤为博深切明,今述而引申之。
《记·中庸》:惟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其次致曲,曲能有诚,诚则形,形则著,著则明,明则动,动则变,变则化,惟天下至诚为能化。
(又)至诚之道,可以前知:国家将兴,必有祯祥;国家将亡,必有妖孽。见乎蓍龟,动乎四体,祸福将至,善必先知之,不善必先知之,故至诚如神。
(又)惟天下至诚为能经纶天下之大经,立天下之大本。
《中庸》所谓至诚,即圣人也。惟至诚能经大经立大本,言惟圣人乃能立法也。然所以能立法者非他,以其如神也,以其与天地参也。其何以能如神,何以能与天地参,则全以能尽其性故。此实甚深微妙之论也。盖人类莫不有普通性,人类与众生,又有其相共之普通性(人类既有与众生相共之普通性,又自有其普通性。以人类自有普通性,对于人类众生共有之普通性,则彼自有之普通性亦可谓人类之特别性也。明论理学上内包外延之公例,自能知之。日本法学博士笕克彦氏所著《法学通论》最能发明此义。可参观)。此普通性,有赋命之者,维持之者,则天是也(不认有造化主者,则谓别无一主体焉以赋命之维持之。而儒家则认有造化主者也)。圣人亦人类也。故圣人之性,即人类之普通性亦即众生之普通性(笕博士所谓自我),性体无二(华严所谓性海),故能尽其性者,必能尽人类之性,随即能尽众生之性(如人类有能饮食之机能众生亦有能饮食之机,能我既能饮食则人类之此机能乃至众生之此机能,我皆具之矣。故孟子曰万物皆备于我)。而性之大原出于天,故能尽其性以尽普通性者,即其与天合德而与天参者也。故《易·文言传》又曰:夫圣人者,与天地合其德,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也(佛说言一切众生,有起一念者,佛悉知之。何以能如此?因性体本普通而无二也。是即能尽人性即能尽物性之说也,是即至诚可以前知之说也。夫既认有自然法,复认自然法存于人物之自身,而自然法则固定不变者也。然则能前知不亦宜乎?儒佛皆认自然法存于众生之自身,而儒家则谓天实赋之,佛家则谓自造因而自受果也,此其所以异也。儒家则认有客观的为之主宰者,佛家则全尊主观而不认主宰者之独立存在也)。
故儒家之论,其第一前提曰,有自然法;其第二前提曰,惟知自然法者为能立法;其第三前提曰,惟圣人为能知自然法。次乃下断案曰,故惟圣人为能立法。而第三前提所谓圣人者,复分三种。第一种,为天化身之圣人;第二种,受天委任之圣人;第三种,与天合德之圣人。盖自然法出于天,故能知自然法之圣人,必其与天有关系者也。此其论理之一贯者也。夫第三种之圣人,则其范围甚广矣。凡属人类,皆可以为圣人。孟子曰,人皆可以为尧舜是也。夫谓凡属人类,皆可以为圣人者何也?吾有此普通性,圣人亦有此普通性。普通性既同,自可以相学而能。此亦其论理之一贯者也。盖儒家之意,欲使人人皆为能立法之人,特未达其程度,则不能有其资格耳。而孔子立教之目的,则在是也。
《中庸》谓至诚之道可以前知,闻者或疑焉。不知此亦其论理之一贯者也。盖既认有自然法,而自然法实先于宇宙万有而存立,取宇宙万有而支配之者也。宇宙万有,生存运动于自然法之下,有一定之格、一定之轨而不能逾越。然则既能知自然法者,其于宇宙万有之若何生存、若何运动,岂不较然若指诸掌乎?夫知天文学公例者,则于日食星孛,可以前知;知物理学公例者,则于鹰化虹见,可以前知;皆以自然法绾之而已,近世学者于自然界现象,靡不信有自然法。至心理界现象,则或疑自然法之不能成立(自然界现象,指凡一切物有客观的一体之存在者也。如动植物体,乃至天体、人体等皆是也。心理界现象者,不能截然有客观的一体之存在者也。如人类社会中之各现象是也。人类社会由人类心理合集而成,而心理能自由活动,故或疑其不能有一定之自然法)。若儒家言,则谓心理界现象,亦支配于自然法之下,与自然界现象无异,故曰一切可以前知也。而研究此自然法,则儒家所认为最大之事业也。
然儒家因非绝对的不认心理界现象与自然界现象之区别,故其研究支配人类之自然法,亦常置重于人类心理。孟子所谓心之所同然者是也。然其此论,又未尝不与“自然法本天”之观念相一贯,盖谓人心所同然者,受之于天。故人心所同然,即天之代表也。而得人心之所同然者,则其已受天之默许者也。若是者,吾名之为间接受委任于天之圣人。谁间之?民间之也。今述其说。
《书》: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又)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
(又)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孟子引《泰誓》语伪古文采之)。
《孟子·万章上》:万章曰,尧以天下与舜,有诸?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然则舜有天下也,孰与之?曰:天与之。天与之者,谆谆然命之乎?曰否。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昔者尧荐舜于天而天受之,暴之于民而民受之。故曰,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舜相尧,二十有八载,非人之所能为也,天也。尧崩,三年之丧毕,舜避尧之子于南河之南,天下诸侯朝觐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讼狱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讴歌者,不讴歌尧之子而讴歌舜,故曰天也。
(又)万章问曰:人有言,至于禹而德衰,不传于贤,而传于子,有诸?孟子曰:否。不然也,天与贤,则与贤;天与子,则与子。昔者舜荐禹于天,十有七年,舜崩,三年之丧毕,禹避舜之子于阳城,天下之民从之。若尧崩之后不从尧之子而从舜也。
《左传》桓六年:夫民,神之主也。
准是以谈,则儒家认人民之公意,与天意有二位一体之关系。孟子答万章问,其断案皆归诸天,而例证则举诸人民,盖谓民意者,天意之现于实者也。荀子谓善言天者必有徵于人,盖谓此也。然人民之意何以能指为与天意同一体?儒家之说,谓人与天本一体也,试述之。
《春秋繁露·为人者天篇》:人之人本于天,天者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上类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天之副在人。人之情性,有由天者矣。
(又)《观德篇》:况生天地之间,法太祖先人之容貌(案:太祖先人谓天也)。
(又)《天地阴阳篇》:贵者起于天,至于人而毕。毕之外谓之物。人超然于万物之上,而最为天下贵者也。人下长万物,上参天地。
凡此皆言人与天本为一体。夫至形体血气德行,皆由天所化,然则其为一体也审矣。此非董子之私言,实孔门之大义也。质而言之,则人类之普通性,实与天共之者也。
夫立法者既不可不以自然法为标准矣,自然法既出于天意矣,而人民之公意,即天意之代表也。故达于最后之断案,则曰,人民公意者,立法者所当以为标准也。欧洲十七八世纪之学者,主张自然法说,随即主张民意说,惟儒家亦然。故《记·大学》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孟子曰: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经传中说此义者,不可枚举。民意之当重何以若是?则以其与天意一体而为自然法所从出也。若夫人民公意于何见之,则儒家之所说,与十七八世纪欧洲学者之所说异。盖儒家以为非尽其性者不能尽人之性,故人民之真公意,惟圣人为能知之,而他则不能也。《易·系辞传》曰:是以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是兴神物,以前民用。圣人以此斋戒,以神明其德。《记·礼运》曰:故圣人耐(郑注:耐,古能字)以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于其义,明于其利,达于其患,然后能为之(谓人情、人义、人利、人患也。参观本文),皆此义也。盖欧洲之自然法学派,谓人民宜为立法者。儒家则谓惟知人民真公意所在之人,宜为立法者。而能知人民真公意所在者惟圣人。故惟圣人宜为立法者也。故同主张人民公意说,而一则言主权在民,一则言主权在君。其观察点之异,在此而已。夫儒家既谓人定法必当以自然法为标准,则凡法之不衷于自然法者,儒家所不认为法者也。又既谓圣人与“自然法之创造者”(即天)有密切之关系,故圣人所定之法,儒家所认为法者也。夫儒家所认为法者,必其与自然法一致者也。而自然法者,一定而不易者也。故儒家言法之观念,自不得不畸于保守主义,论理之一贯使然也。故曰:“因而损益,百世可知也。”又自然法者,非一般人所能知者也。故儒家言法之观念,自不得不取君主立法主义,亦论理之一贯使然也,故曰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也。然君主亦非尽人而能知自然法,必圣人乃能知之,然则后世之为君主而非圣人者,其于前代圣君之法,惟宜遵守而不可妄有所更革,故儒家言法之观念,益不得不以君主立法主义与保守主义相结合,又论理之一贯使然也,故曰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
然则春秋家言孔子改制者非耶?夫改制则与保守主义相反,以布衣而改制,又与君主立法主义相反,而春秋家言此也何居?应之曰:不然。孔子所谓改制者,非与前圣之法不相容也,前圣之法,不过能发明自然法之一部分。而孔子则欲发明其全部分,而因以泐成一完备之人定法,使万古不易也。其为改也,正所以为无改之地也。而孔子既为知足以知天之圣人,又为直接受天委任之圣人,故得行天子之事而有立法权也,故孔子改制之义,与儒家主义之大体,未尝矛盾也。
据上所述,则儒家于其所持法之观念,其论之也,可谓首尾相应,盛水不漏者矣。虽然,儒家认道与礼与法为同物者也,而此三者果同物乎?自然法果可应用之于心理界现象,而使一切人定法悉由之出乎?即可应用之,而彼自然法之全部分果能以人智尽发明之乎?儒家观念之确与不确,当于此焉判之。
儒家中惟荀子之说,微有异同。荀子不认有自然法者也,随而不取法原本天之说,而惟以人定法为归,今复述其说而诠释之。
《性恶篇》: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导,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化之……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息,此人之情性也。今人饥,见长而不敢先食者,将有所让也;劳而不敢求息者,将有所代也。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此二行者,皆反于性而悖于情者也。然而孝子之道,礼义之文理也。故顺情性则不辞让矣,辞让则悖于情性矣。
荀子以性为恶,自不得复认有自然法,论理之一贯使然也。荀子谓人类于生理上既为自然法所支配,而生理上之利不利,与心理上之正不正,常相冲突。故于彼方面既认有自然法,则于此方面势不得复认有自然法。藉曰有之,亦其不足以为正不正之标准者也。更申言之,则荀子者,谓支配社会之良法,其恒反于自然者也。故荀子言正不正之标准,不以天而惟以圣人,请举其说。
《性恶篇》: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于性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
《王制篇》: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礼义之始也。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
《礼论篇》: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
(又)天能生物,不能辨物也。地能载人,不能治人也。宇中万物生人之属,待圣人然后分也。
《天论篇》: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舍其所以参而愿其所参,则惑矣,……惟圣人为不求知天。
(又)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
由是观之,荀子谓天惟能生物而不能立法,能立法者惟圣人。而圣人既受生于天之后,则与天相对待。既非天之一体,又非受天之委任者也。此其与普通儒家之观念绝相反者也。荀子贱性而尊伪,伪也者人为也(杨注云:伪,为也。凡非天性而人作为之者,皆谓之伪。故为字人傍,会意字也),故绝对的不认有自然法(性者自然也),而惟认有人为法。然又言惟圣人为能起伪,故谓可为人为法之标准者,惟圣人也。其言圣人可为法之标准,与普通儒家同。其言圣人所以可为法之标准之故,则与普通儒家异。实则圣人以何因缘而可以为法之标准,此荀子所未言及也。
荀子极尊孔子,谓孔子所立之法,可以为一切法之标准。其言法后王,谓孔子也。夫孔子固亦欲自以其所立法为一切法之标准。虽然,孔子之所以自信者,谓其能知自然法而应用之也。即孔子所以尊前圣人者,亦谓其能知自然法而应用之也。若荀子既不认自然法,徒以其为圣人为孔子也而尊之,然则毋乃近于无理由之盲从矣乎。故就论理上首尾相应之点观察之,荀子之不逮孔子明矣。
然则推荀子之论,必归结于贵人而贱法,故其言曰。
《君道篇》: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此其言虽未尝不含一面之真理。然人也者,非可操券而得者也。圣人君子,间世而不一遇。专任人而不任法,此所以治日少而乱日多也(荀子又以尊君为主义。君之贤也更难遇,故其说益不完)。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贤于荀子远矣。
虽然,荀子言自然法之不能成立,此则虽孔子恐无以难之。何也。自然法一成不变者也。而人类心理,自由活动者也。以自由活动之心理,果能如自然界现象以一成不变之自然法支配之乎?此最不易武断者也。而自然法者,儒家之根本观念也。此根本观念破,则儒家之基础已摇,此法家说所以蹈其隙而起也。
(二)道家
道家亦认有自然法者也。虽然,其言自然法之渊源,与自然法之应用,皆与儒家异。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又曰,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又曰:希言自然。又曰: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凡道家千言万语,皆以明自然为宗旨,其绝对的崇信自然法,不待论也。虽然,彼不认自然法为出于天。故曰:天法道,道法自然。又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又曰: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又曰:有,名天地之始;无,名万物之母。其意盖谓一切具体的万有,皆被支配于自然法之下。而天亦万有之一也。故天亦自然法所支配,而非能支配自然法者也。而自然法不过抽象的认识,而非具体的独立存在也。故曰:恍兮,忽兮,其中有象。夫自然法之本质既已若是,是故不许应用之以为人定法。苟应用之以为人定法,则已反于自然之本性矣。故曰: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又曰:大制不割。又曰:物或益之而损。又曰: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故绝对的取放任主义,而谓制裁力一无所用。非惟无所用,实不可用也。故儒家所以营营焉经画人定法者,曰惟信有自然法故。道家所以屑屑然排斥人定法者,亦曰惟信有自然法故。故道家对于法之观念,实以无法为观念者也。既以无法为观念,则亦无观念之可言。
(三)墨家
墨家之持正义说及神意说,与儒家同。独其关于自然法之观念,与儒家异,试列举而比较之。
《墨子·天志篇下》:子墨子置天志以为仪法。
又《法仪篇》: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当皆法其父母奚若?天下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学奚若?天下之为学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学,此法不仁也。当皆法其君奚若?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而可。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
又《天志篇中》:故子墨子之有天之意也。将以度王公大人之为刑政也。顺天之意,谓之善刑政;不顺天之意,谓之不善刑政。故置此以为法,立此以为仪,将以量度天下,譬之犹分黑白也。
墨子之所谓“法仪”,谓义是也。故墨家实以正义说为法学之根本观念者也。而正义之源泉,一出于天,故曰兼采正义说与神意说也。虽然,其关于自然法之观念,不甚明了。盖认有自然法者,必谓自然法先于万有而存在,必谓自然法一成而不可变,是故有所谓“命”者。《记·中庸》所谓可以前知,知此物也。而墨子非命,是不认自然法之存在也。凡语人类社会之法律,而以自然法为标准者,则标准必存于人类社会之自身,人心所同然者,即立法之鹄也。故人民总意说与自然法说恒相随。我国儒家说有然,欧洲十七八世纪学者之说亦有然,墨家不认自然法,因亦不认人民总意,其言曰。
《墨子·节葬篇下》:今执厚葬久丧者言曰:厚葬久丧,果非圣王之道,夫胡说中国之君子,为而不已,操而不择哉?子墨子曰:此所谓便其习而义其俗者也。昔者越之东有輆沭之国者,其长子生则解而食之,谓之宜弟;其大父死负其大母而弃之,曰鬼妻不可与居处。……楚之南有炎人国者,其亲戚死,朽其肉而弃之,然后埋其骨,乃成为孝子。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此上以为政,下以为俗,为而不已,操而不舍,此所谓便其习而义其俗也。
故墨子绝对的认法律为创造的,而不认为发达的。若惯习法,其为墨家所承认者殆希也。且墨子之排斥人民总意也,犹有说。
《墨子·尚同篇上》: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案兹同滋,益也)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天子之所是皆是之,天子之所非皆非之。……察天下之所以治者何也。天子惟能壹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天下之百姓,皆上同于天子,而不上同于天,则灾犹未去也。
由此观之,则墨子谓人民总意,终不可得见,即见矣,而不足以为立法之标准,若儒家所谓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者,墨子所不肯承认也。墨子所视为立法之标准者,惟天志而已。而其言天也。又与儒家之言天异。儒家之天,则抽象的,而墨家之天,则具体的也。惟抽象的,故虽不能现于实。而可借人民总意间接以现于实。惟具体的,故必须绝对直接以现于实,其言天之所欲则为、天所不欲则止(法仪篇)是也。然天之所欲所不欲,果能绝对的直接的以现于实乎?墨子陈种种之义,以为天所欲者在是在是,所不欲者在是在是。虽然,此不过墨子之主观云然耳。墨子之主观,其果为天志之真相与否?是又不可不待诸天之自白或第三位之评判也。然天之自白与第三位之评判,终不可得,故墨子之言,遂不足以服天下也。准此以谈,则儒墨两家,虽同主张正义说及神意说,然就论理上首尾相贯之点观察之则墨之不逮儒明矣。
四 法治主义之发生
当我国法治主义之兴,萌芽于春秋之初,而大盛于战国之末,其时与之对峙者有四,曰放任主义,曰人治主义,曰礼治主义,曰势治主义,而四者皆不足以救时弊,于是法治主义应运而兴焉,今请语其差异之点。
(一)放任主义与法治主义
放任主义者,以不治为治者也。然欲此主义之实现,必以使民无欲为前提。否亦以使民寡欲为前提。然有欲之民,能使之无乎?多欲之民,能使之寡乎?此必不可得之数也。必不可得,而犹谓放任可以治天下,是此主义已从根本上被破坏而不得存立也。今述当时难放任主义之说。
放任主义者流,既以无治为主义,故主人治、主礼治、主势治、主法治者交敌之,荀子(《性恶篇》)曰: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此论已足摧破放任主义说而有余,而韩非子(《五蠹篇》)亦云:
古者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此缘老庄一派,好称道上古郅治,故为述社会变迁之势,谓在古代可以放任,而世运愈进,愈不可以放任,此亦其驳论之最有力者也。若其谓法治足以救之者何也。则慎子(马氏《意林》引)曰:
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尹文子(《大道上》)曰:
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物不竞非无心,由名定故无所措其心,私不行非无欲,由分明故无所措其欲。然则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于无心无欲者,制之有道也。
持放任主义者,必以不私不竞为前提。而不私不竞,必以无心无欲为前提。而法家则谓无心无欲,万不可致。而使之不争不竞者,乃别有道,则权利之确定是也。慎子、尹文子此语,实权利观念之滥觞也。荀子(《正名篇》)又曰:
凡语治而待去欲者,无以道(案:同导)欲而困于有欲者也。凡语治而待寡欲者,无以节欲而困于多欲者也。
荀子此语,难道家之欲祛私欲而无其道,而荀子所谓道之节之者,则分也。分即法也。尹文子(《大道上》)又曰:
道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怨,富贵者不骄,愚弱者不慑,智勇者不陵。法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敢怨富贵,富贵者不敢陵贫贱,愚弱者不敢冀智勇,智勇者不敢鄙愚弱。
管子(《明法解》)亦曰:
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欲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
此言道德与法律之区别,其义最明。盖持放任主义者,认意志之自由,而行为之自由随之。故所以规律一般行为者,不得不悉仰诸良心之制裁。持法治主义者,虽认意志之自由,而行为之自由,非绝对的承认。故所以规律一般行为者,壹委诸法力之制裁,此道家与法家之大别也。夫以良心自制裁者,必非尽人而能之明矣。于是乎道德说势不能普及,而将有所穷,此法家之所以代兴也。尹文子(同上)又曰:
为善使人不能得从,此独善也;为巧不能使人得从,此独巧也。未尽善巧之理,为善与众行之,为巧与众能之。
此善之善巧之巧者也。所贵圣人之治,不贵其独治,贵其能与众共治。贵工倕之巧,不贵其独巧,贵其能与众共巧也。今世之人,行欲独贤,事欲独能,辩欲出群,勇欲绝众。独行之贤,不足以成化,独能之事,不足以周务,出群之辩,不可以户说,绝众之勇,不可以征阵。
韩非子(《五蠹篇》)亦曰:
微妙之言,上智之所难知也。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从识之矣。故糟糠不饱者,不务粱肉,裋褐不完者,不待文绣。夫治世之事,急者不得,则缓者非所务也。今所治之政,民间之事,夫妇所明知者不用,而慕上智之论,则其于治反矣。故微妙之言,非民务也。
凡此皆谓徒任道德,不足以治国而利群也。由此观之,法家固末尝尽蔑视道德。惟以为道德者,只能规律于内,不能规律于外。只能规律一部分之人,不能规律全部分之人,故所当标以律民者,非道德而法律也(法家语固多有排斥道德者,然辩论之余,走于极端,殆非其本意也。而法家言所以不能久者亦以此)。
(二)人治主义与法治主义
凡社会之初形成国家,其创造之而维持之者,恒藉一英雄或数英雄之力。故古代人民,其崇拜英雄之念特甚。谓一切幸福,惟英雄为能我赐,一切患害,惟英雄为能我捍。于是英雄万能、圣贤万能之观念发生焉。而不知英雄圣贤,固大有造于国家,然其所以能大有造于国家者,非仅恃英雄圣贤自身之力,而更赖有法以盾其后也。由前之说,谓之人治主义。由后之说,谓之法治主义。
儒家固甚尊人治者也。而其所以尊之者,非以其人,仍以其法。盖儒家崇拜古圣人者,谓古圣人为能知自然法,能应用自然法以制人定法也。故儒家者,非持简单肤浅的人治主义,而实合人治法治以调和之者也。孟子(《离娄上》)曰:
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故曰:为高必因丘陵,为下必因川泽,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
徒善不可,谓当以法治济人治之穷也。徒法不可,谓当以人治济法治之穷也。故既言不因先王之道不可谓智,又言惟仁者宜在高位,是人与法两相须,实儒家中庸之大义也。
逮法家兴,则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尹文子(《大道》下)曰:
田子(案:田子,田骈也)读书曰:尧时太平。宋子(案:宋子,宋饼也)曰:圣人之治以致此乎?彭蒙在侧,越次答曰:圣法之治以致此,非圣人之治也。宋子曰:圣人与圣法何以异?彭蒙曰:子之乱名甚矣。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理出于己,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圣人之治,独治者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矣。
此言可谓至言,谓治由圣人出者,具体的直觉的也。谓治由圣法出者,抽象的研究的也。理出于己而己非理,己能出理而理非己,此实论理学上正名之要旨,而治科学者所最当审也。如国家由君主统治,而君主非国家;君主能统治国家,而国家非君主。毫厘之辨,而根本观念大相反焉,不可不审也。然此义儒家亦能知之,故孟子曰: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凡儒家之尊圣人,皆尊其法,非尊其人也。
尹文子(《大道》上)又曰:
圣王知民情之易动,故作乐以和之,制礼以节之。在下者不得用其私,故礼乐独行。礼乐独行,则私欲寝废。私欲寝废,则遭贤之与遭愚均矣。若使遭贤则治,遭愚则乱,是治乱续于贤愚,不系于礼乐。是圣人之术,与圣主而俱没。治世之法,逮易世而莫用,则乱多而治寡。乱多而治寡,则贤无所贵,愚无所贱矣。
此其言尤为博深切明。夫专制国,则治乱续于贤愚者也。而立宪国,则遭贤与遭愚均者也。必遭贤与遭愚均,然后可以厝国于不敝,若此者非法治无以得之(《尹文子》此文谓礼治也。然与法治对举,则礼治法治为别物。与人治对举则礼治法治为同物。此先秦诸哲之所同也。尹文此言,文则礼治而意则法治也)。所贵乎贤者,以其能厝国于不敝也。故必为国立法,斯乃可贵。此文子之意也。韩非子(《难势篇》)亦曰:
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反是比肩随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绝于中。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且夫治千而乱一,与治一而乱千也。是犹乘骥而分驰也。相去亦远矣。
此言难人治主义说最为有力,盖言人类至贤至不肖者鲜,惟中人最多。有法则贤者益贤,而中人亦可以循法而不失为贤。无法则惟贤者能贤,而中人则以靡法可循而即于不肖。此立宪与专制得失之林也。前此所言,皆谓人治之不能久,而法治之可以常也。而韩子复论人治之不能周,而法治之可以遍。其言(《难一篇》)曰:
历山之农者侵畔,舜往耕焉,期年圳亩正。河滨之渔者争坻,舜往渔焉,期年而让长。东夷之陶者器苦窳,舜往陶焉,期年而器牢。仲尼叹曰:耕渔与陶,非舜官也。而舜往为之者,所以救败也。舜其信仁乎?乃躬耕处苦而民从之,故曰圣人之德化乎?……或问儒者曰……且舜救败,期年已一过,三年已三过(案:已,止也)。舜有尽,寿有尽,天下过无已者,以有尽逐无已,所止者寡矣。赏罚使天下必行之,令曰:“中程者赏,弗中程者诛。”今朝至暮变,暮至朝变,十日而海内毕矣。奚待期年!舜犹不以此说尧令从,己乃躬亲,不亦无术乎!且夫以身为苦而后化民者,尧舜之所难也。处势而令下者,庸主之所易也。将治天下,释庸主之所易,道尧舜之所难,未可与为政也。
有难法治说谓虽有良法,苟不得贤才以用之,而法将无效者。韩子则释之(《难势篇》)曰:
夫曰良马固车,臧获御之,则为人笑,王良御之,则日取乎千里。吾不以为然。夫待越人之善海游者,以救中国之溺人。越人善游矣。而溺者不济矣。夫待古之王良以驭今之马,亦犹越人救溺之说也。不可亦明矣。夫良马固车,五十里而一置,使中手御之。追速致远,可以及也。而千里可日致也。何必待古之王良乎?且御非使王良也,则必使臧获败之。治非使尧舜也,则必使桀纣乱之。此则积辩累辞,离理失实,两未之议也。
此言任人不任法者,人无必得之券,则国无必治之符。所待之人未至,而国已先乱亡矣。任法不任人者,法固中材之所能守,而不必有所待也。此挚论也。
尹文子(《大道上》)亦云:
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顽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
故韩子又言,苟非以法治者,虽偶治而不可谓之真治。何也。未尝有必治之券存也。其言(《问辩篇》)曰:
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者也。夫砥砺杀矢,而以妄发,其端未尝不中秋毫也。然而不可谓善射者,无常仪的也。设五寸之的,引十步之远,非羿逢蒙不能必中者,有常也。故有常则羿逢蒙以五寸的为功,无常则以妄发之中秋毫为拙。
此言专制国虽或偶得英明神武之主,行开明专制,国运骤进,然不能以此自安,以其不能常也。法治国虽进不必骤,而得寸得尺,计日程功,两者比较,惟法治可以为安也。故法家之论,谓人主无论智愚贤不肖,皆不可不行动于法之范围内,此至精之论也。今撮述其说。
《管子·明法篇》: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又《明法解篇》: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曰不淫意于法之外。……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故曰不为惠于法之内。
又《任法篇》: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其杀戮人者不怨也。其赏赐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今乱君则不然,有私视也,故有不见也;有私听也,故有不闻也。有私虑也,故有不知也。
(又)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失君则不然。
《韩非子·用人篇》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长短,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
又《亡征篇》:简法禁而务谋虑者,可亡也。好以智矫法,时以私杂公,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
又《饰邪篇》:凡智能明通,有以则行,无以则止,故智能单道,不可传于人。而道法万全,智能多失。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
又《奸劫弑臣篇》:人主者,非目若离娄乃为明也,非耳若师旷乃为聪也。目必不任其数。而待目以为明,所见者少矣,非不蔽之术也。耳必不因其势,而待耳以为聪,所闻者寡矣,非不欺之道也。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使天下不得不为己听。
又《难二篇》:以一人之力禁一国者,少能胜之。
《慎子·君人篇》: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是以分马之用策,分田之用钩,非以策钩为过于人智,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法之所加,各以分蒙赏罚,而无望于君。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
《管子·任法篇》:昔者尧之治天下也。犹埴之在埏也。惟陶之所以为,犹金之在炉,恣冶之所以铸。其民引之而来,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尧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
以上所举皆谓非徒就国家方面论,宜任法而毋任人,即就君主方面论,亦宜任法而毋自任。而其言所以不可自任者有三义:一曰,自任则不周也;二曰,自任则滋弊也;三曰,自任则丛怨也。凡以明法治之必要而已。
(三)礼治主义与法治主义
日本穗积陈重博士曰:“原始社会者,礼治社会也。举凡宗教、道德、惯习、法律,悉举而包诸礼仪之中。无论何社会,皆礼治先于法治,此征诸古代史及蛮地探险记而可见者也。支那古代,谓礼为德之形,礼也者,行为之有形的规范,而道德之表彰于外者也。当社会发展之初期,民智蒙昧,不能依于抽象的原则以规制其行为。故取日用行习之最适应于共同生活者,为设具体的仪容,使遵据之。则其于保社会之安宁,助秩序的发达,最有力焉。故上自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下逮冠昏丧祭宫室衣服饮食器具言语容貌进退,凡一切人事,无大无小,而悉纳入于礼之范围。夫礼之范围,其广大如此。此在原始社会,其人民未惯于秩序的生活者,以此制裁之而甚有效,至易见也。及夫社会确立,智德稍进,人各能应于事物之性质,而为适宜之自治行为,无取复以器械的形式制驭之。而固定之礼仪,或反与人文之进化成反比例,此礼治之所以穷而敝也。”(《法学协会杂志》第二十四卷第一号论文《礼与法》)其于礼治主义之起原发达及其得失,言之殆无余蕴矣。
儒家崇信自然法,而思应用自然法以立人定法,其所立之人定法,则礼是也。今先述儒家所言礼之定义。
《记·乐记》: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大礼与天地同节。
又《礼运》: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又《仲尼燕居》:夫礼,所以制中也。
又《礼运》:礼也者,义之实也。
又《礼器》:礼也者,合于天时,设于地利,顺于鬼神,合于人心,以理万物者也。……礼也者,物之致也。
《荀子·致士篇》:程者,物之准也。礼者,节之准也。
又《礼论篇》: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者也。
《记·乐记》:礼节民心。
又《礼器》:礼,众之纪也。纪散而众乱。
又《坊记》:礼者,因人情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夫礼,坊民所淫,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
又《乐记》:礼者,所以缀淫也。……礼者,将以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者也。
又《曲礼》: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又《仲尼燕居》:礼者何也,即事之治也。有其事必有其治。
又《礼器》:礼也者,犹体也。体不备,君子谓之不成人。
《说文》“示部”:礼,履也。段注云:见礼记祭义。(案:祭义云礼者,履此者也)《周易》序卦传:履,足所依也,引申之。凡所依皆曰履。
孔颖达《礼记正义》引郑玄篇:礼者,体也,履也,统之于心曰体,践而行之曰履。
又引贺瑒说:其体有二:一是物体,言万物贵贱高下小大文质,各有其体;二曰礼体,言圣人制法,体此万物,使高下贵贱各得其宜也。……物虽万体,皆同一履,履无两义也。
综上所述,则礼之定义可得而明焉。曰:“礼也者,根本天地之自然法,而制定之于具体的,为一切行为之标准,以使人民践履之者也。所谓理,所谓义,所谓中,所谓天之道,所谓天地之序,天地之节,皆谓自然法也。有其事必有其治,即有物有则之义也。此自然法本为具体的,当礼之未生以前,先已存在,而圣人则研究之于抽象的,求得其条理,而应用之于事事物物,复制为具体的仪式,以为事事物物之标准而使民率循(贺氏谓其体有二是也。然谓一物体,二礼体,则不当。当以道体与礼体并列。盖物与事同,皆道与礼之目的物而已)。荀子又曰:若夫断之继之,博之浅之,益之损之,类之尽之,盛之美之,使本末终始,莫不顺比,足以为万世则,则是礼也。(礼论篇)是其义也。然则礼也者,一种具体的之人定法,而儒家所认为与自然法有母子血统的关系者也。但既由自然法抽象而来,故虽认为固定体,而固定之程度,比较的不如自然法之强。故儒家谓自然法之道,为绝对的不变者;谓人定法之礼,为比较的可变者。今述其说。
《记·曲礼》:礼从宜,使从俗。
又《礼器》:礼,时为大,顺次之,体次之,宜次之,称次之。
又《礼运》:故礼也者,义之实也。协之义而协,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
又《乐记》:三王异世,不相袭礼。
由是观之,则儒家谓礼不纯为创造的,而兼为发达的。制礼者可承认惯习以为礼,犹立法者可承认惯习以为法也。故所重者不在礼之数而在礼之义。《记·郊特牲》云:“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此犹言法者非徒重法文,而尤重法之精神也。
是故儒家言礼之效用,与法家言法之效用正同。儒家之言曰:
《记·经解》: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故衡诚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诬以奸诈。
《荀子·礼论篇》:故绳墨诚陈矣,则不可欺以曲直,衡诚县矣,则不可欺以轻重,规矩诚设矣,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于礼,则不可欺以诈伪。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
法家之言曰:
《慎子》: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马氏《意林》引)。
《管子·明法篇》: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欺以长短。
《尹文子·大道上》: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多少,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
由是言之,则儒家之言礼,法家之言法,皆认为行为之标准。儒家所谓中礼不中礼,即法家之所谓适法不适法也。二者就形质上就效用上,其观察点全同,虽谓非二物可也。
故儒家以礼为治国治天下惟一之条件。其言曰。
《孝经》: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记·祭统》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
又《礼运》: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故治国不以礼,犹无耜而耕也……故唯圣人为知礼之不可以已也。故坏国丧家亡人,必先去其礼。……是故礼者,君之大柄也。
又《哀公问》: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
又《祭义》:致礼乐之道而天下塞焉,举而措之无难矣。
又《乐记》: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
又《经解》: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是以先王隆之也。
又《曲礼》:人有礼则安,无礼则危。
此皆极言礼治之效用也。
然儒家关于礼之观念,与关于法之观念,亦非全无差别,试举之。
《论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记·乐记》: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平之,刑以齐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此所谓刑即法也(古代所谓刑,其本义即指法律,其引申之义乃为刑罚。法律者,刑字之广义也;刑罚者,刑字之狭义也。说见第三章)。然则礼之与法,散言则通,对言则别。儒家固非尽排斥法治,然以礼治为主点,以法治为补助。盖谓礼治所不能施之范围,然后以法治行之也。
然则礼治与法治之范围,亦有界线乎?曰有之。
《记·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荀子·富国篇》:由士以上,则必以体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
荀子此文,实《曲礼》彼文之注脚也。刑不上大夫者,刑即广义之刑,谓法也。荀子所谓法数是也。吾国古代,亦有等族制度,士以上即贵族,众庶即平民也。其权利义务,皆沟然悬殊,于是以礼治刑治(法治)严区别之。其所以生此区别者,盖在古代宗法社会,莫不有贱彼贵我之观念。此各国所同,非独我也。英人甄克思曰,“宗法社会以种族为国基,故其国俗,莫不以羼杂为厉禁。方社会之为宗法也,欲入其樊而为社会之一分子,非生于其族,其道莫由。其次则螟蛉蜾蠃之事。然其礼俗至严,非与例故吻合者,所弗纳也。”(严译《社会通诠》第七十六页)坐是之故,其礼俗习故,传自先祖遗训者,常神圣视之,而不许异族适用。故古代法律,非如今之属地主义,而恒取属人主义,皆此之由。此其例证,求诸罗马法最易见。罗马原有之法律,名“周士斯委尔”(Jus Civile),专适用于罗马人。其后侵略日广,归化者日众,于是别造一种法律,名“周士和那拉廉”(Jus Honorarium)者(此译蛮民法),以治罗马种人以外之人。此两法至今犹存,班班可考也。吾古代所谓礼者,以治同气类之贵族。所谓刑法者,以治归化之贱族。《书·吕刑》曰:“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此刑法之起原最可信据者(苗民,即异族之归化者。故《书》又曰:黎民于变时雍。凡古代所谓民,皆以别于士。士,贵族也。民,贱族也)。由此观之,则所谓礼者,即治本族之法律;所谓刑者,即治异族之法律。其最初之区别实如是。洎夫春秋以降,渐由宗法社会以入军国社会,固有之贵族,孳乳浸多,特别权利,有所不给。而畴昔所谓异族,久经同化,殆不可识别。于是社会大变革之机,迫于眉睫。治道术之士,咸思所以救其敝。而儒家则欲以畴昔专适用于贵族之法律(即礼)扩其范围,使适用于一般之平民,法家则欲以畴昔专适用于平民之法律(即刑与法)扩其范围,使适用于一般之贵族。此实礼治法治之最大争点,而中国进化史上一大关键也。
夫礼也者,取一切行为而悉为之制定一具体的形式。然行为者,应于社会之变迁,而其形式不得不变迁者也。于是乎所制定之具体的,势难阅百年而犹与社会相适。故在昔可为社会进化之助者,在后反为社会进步之障。而所谓行为者,自洪迄纤,其数累亿。其所谓礼者,亦不得不洪纤悉备,其数累亿,非徒非人力所能悉制定,抑尤非人力所能悉记忆。故当战国以还,社会之变迁日益剧急,而诸子百家之对于儒教之礼治主义,其攻难亦日益甚,又势使然也。是以道家、墨家、法家等,群起而与礼治主义为敌。
《庄子·马蹄篇》:及至圣人,摘擗为礼,而天下始分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夫儒者以六艺为法,六艺经传以千万数,累世不能通其学,当年不能究其礼。
《淮南子·要略》:墨子初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既乃以为其礼烦扰,伤生害业,糜财贫民。
《墨子·非儒篇》:孔某盛容修饰以蛊世,弦歌鼓舞以聚徒,繁登降之礼以示仪,务趋翔之节以劝众,儒学不可以议世,劳思不可以补民,累寿不能尽其学,当年不能行其礼。
此道墨两家相攻难之说也(多不及悉举)。道墨两家,其立脚点为极端的相反,惟其对于礼治主义之批评,则略相同,即一曰束缚过甚,二曰繁缛难行也。
法家亦攻难礼治主义,惟其所以攻难者,则观察点全异,盖道墨两家,谓礼治主义,病在干涉程度太过,法家则谓礼治主义,病在干涉程度不足也,今举其说。
《韩非子·显学篇》: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圜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也?隐括之道用也。虽有不恃隐括而自直之箭、自圜之木,良工弗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也?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今或谓人曰,使子必智而寿,则世必以为狂。夫智,性也;寿,命也。性命者非所学于人也,而以人之所不能为说人,此世之所以谓之为狂也,谓之不能。然则是谕性也,夫谕,性也。以仁义教人,则是以智与寿说也,有度之主弗受也。故善毛嫱西施之美,无益吾面;用脂泽粉黛则倍其初。言先王之仁义,无益于治,明吾法度必吾赏罚者,亦国之脂泽粉黛也。今巫祝之祝人曰,使若千岁万岁。千岁万岁之声聒耳,而一日之寿,无征于人,此人之所以简巫祝也。今世儒者之说入主,不言今之所以为治,而语已治之功;不审官法之事,不察奸邪之情,而皆道上古之传,誉先王之成功。儒者饰辞曰,听吾言则可以霸王,此说者之巫祝。有度之主不受也。
又《五蠹篇》:若夫贤良贞信之行者,必待贵不欺之士。贵不欺之士,亦无不欺之术也。布衣相与交,无富贵以相利,无威势以相惧也,故求不欺之士。今人主处制人之势,有一国之厚,重赏严诛,得操其柄,以修明术之所烛,虽有田常、子罕之臣,不敢欺也,奚待于不欺之士?今贞信之士,不盈于十,而境内之官以百数。必任贞信之士,则人不足官;人不足官,则治者寡而乱者众矣。故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
(又)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不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
又《八说篇》:是以有道之主,不求清洁之吏,而务必知之术。
《商君书·开塞篇》: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古者民藂生而群处,故求有上也,将以为治也。今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主同,有法不胜其乱,与不法同。
又《画策篇》: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相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
又《禁使篇》: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
《尹文子·大道上篇》:今天地之间,不肖实众,仁贤实寡。趋利之情,不肖特厚,廉耻之情,仁贤偏多。今以礼义招仁贤,所得仁贤者,万不一焉。以名利招不肖,所得不肖者,触地是焉。故曰,礼义成君子,君子未必须礼义;名利治小人,小人不可无名利。……上下不相侵与,谓之名正,名正而法顺也。
《韩非子·五蠹篇》:且夫以法行刑,而君为之流涕,此所以效仁,非所以为治也。夫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胜其法不听其泣,则仁之不可以为治亦明矣。
又《六反篇》:故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
(又)夫陈轻货于幽隐,虽曾史可疑也;悬百金于市,虽大盗不取也。不知,则曾史可疑于幽隐;必知,则大盗不取悬金于市。故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母之爱子也倍父,父令之行于子者十母。吏之于民无爱,令之行于民也万父母。父母积爱而令穷,吏威严而民听从。严爱之荚,亦可决矣。
《商君书·定分篇》: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智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智;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为法,民不尽贤。
《韩非子·八说篇》:慈母之于弱子也,爱不可为前。然而弱子有僻行,使之随师;有恶病,使之事医;不随师则陷于刑,不事医则疑于死。慈母虽爱,无益于振刑救死,则存子者非爱也。母不能以爱存家,君安能以爱持国?
《管子·七法篇》: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废,有功而不能赏,有罪而不能诛。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是何也,曰形势器械未具,犹之不治也。
《韩非子·八说篇》:古者人寡而相亲,物多而轻利易让,故有揖让而传天下者。然则行揖让、高慈惠而道仁厚,皆推政也。处多事之时,用寡事之器,非智者之备也。当大争之世,而循揖让之轨,非圣人之治也。
《尹文子·大道上篇》:故有理而无益于治者,君子弗言;有能而无益于事者,君子弗为。君子非乐有言,有益于治不得不言;君子非乐有为,有益于事不得不为,故所言者不出于名法。……明主不为治外之理。
以上述法家言难礼治主义之大概也。其论多不可悉举,此举其一斑耳。夫礼固为一种之制裁力,不可诬也。虽然,此社会的制裁力,而非国家的制裁力也。既名之曰国家,则不可无强制组织,而礼治之所取,则劝导之谓,而非督责之谓也。语人以礼之当率循,其率循与否,惟在各人之道德责任心。若其责任心薄弱,视礼蔑如者,为之奈何?法家则认人性为恶,谓能有完全之道德责任心者,万不得一,故礼治不是为治之具也(《韩非子·显学篇》《商君书·定分篇》《尹文子·大道上篇》等所说)。又以为人类当其以社会的分子之资格立于社会之下,则社会所以制裁之者,不得不专恃道德责任心。若当其以国家的分子之资格立于国家之下,则国家所以制裁之者,于道德责任心外,尚可以有他力焉(凡今世之人类,一面为国家的分子,同时一面为社会的分子。盖国权所不干涉之范围,即社会之范围也。若夫未能建设国家之人类,则不为国家的分子,而仅为社会的分子耳)。而道德责任心之制裁,实不完全之制裁也。社会之性质,不能为强制的,故不得不以不完全之制裁自满足。而国家既有强制的性质,可以行完全制裁,故不可徒恃道德责任心为国民行为之规律。非惟不可恃,抑亦不必恃也(《韩非子·五蠹篇》所说)。于此而仅恃道德责任心,安于不完全之制裁,则是国家自放弃其责任也。夫人类之相率而组织国家,诚以不完全之制裁,不足以确保秩序而增进幸福,而思有所以相易也。若既有国家,而制裁之不完全,仍一如其前,则人之乐有国家也,奚为也哉?准此以谈,则强制的法治,非徒国家之权利,抑又国家之义务也(《商君书·开塞篇》所说)。凡此皆法家之理想,与儒家绝异者也。平心论之,则儒家对于国家之观念,实不如法家之明了。非直儒家,即道墨诸家皆然。盖儒道墨之论治也,其主观的能治之方针,虽各各不同,而客观的所治之目的物,则皆认国家与社会为同物。故三家者,与其谓之国家主义,毋宁谓之社会主义之为尤得也。我国之有国家主义,实自法家始。
(四)势治主义与法治主义
法治必藉强制而始实现,强制必藉权力而后能行。故言法治者,动与势治相混,几成二位一体之关系(法家以势治立言者甚多,今不暇枚举)。虽然,法家决非徒任势者,且决非许任势者,凡以势言法者,非真法家言也,今述其证。
《韩非子·难势篇》:慎子曰,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螾螘同矣,则失其所乘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尧教于隶属而民不听,至于南面而王天下,令则行,禁则止。由此观之,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任贤者也。应慎子曰,飞龙乘云,腾蛇游雾,吾不以龙蛇为不托于云雾之势也。虽然,专任势足以为治乎,则吾未得见也。……夫势者,非能使贤者用己,而不肖者不用己也。贤者用之,则天下治;不肖者用之,则天下乱。人之情性,贤者寡而不肖者众,而以威势之利,济乱世之不肖人,则是以势乱天下者多矣,以势治天下者寡矣。……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此言法治与势治之区别甚明。势也者,权力也。法治固万不能舍权力。然未有法以前,则权力为绝对的;既有法以后,则权力为关系的。绝对的故无限制,关系的故有限制。权力既有限制,则受治于其权力下者,亦得确实之保障矣。此义也,诸法家中惟韩非最能知之,其他亦有见及者。
《韩非子·八说篇》:故仁人在位,下肆而轻犯禁法,偷幸而望于上。暴人在位,则法令妄而臣主乖,民怨而乱心生。故曰,仁暴皆亡国者也。……人臣肆意陈欲曰侠,人主肆意陈欲曰乱。
又《难一篇》:人主当事,遇于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
又《大体篇》: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
《文子·上义篇》: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制有司使不得专行也。法度道术,所以禁君使不得横断也。人莫得恣,即道胜而理得矣。
《管子·任法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
《法法篇》: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
又《权修篇》: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而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
又《君臣篇上》:有道之君者,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
综上所述,则法家非主张君权无限说甚明。谁限之,曰自限之。自制法而受限于法,故曰自限也。此管子所以言自禁,文子所以言禁君也。夫商君以任势闻者也,然犹曰:“以法正诸侯,非私天下之利也,议为天下治天下。……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擅一国之利,而当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是故明王任法去私。”(《修权篇》)然则法家言与彼野蛮专制之治,又岂可同年而语耶?
(五)法治主义之发生及其衰灭
法治主义起于春秋中叶,逮战国而大盛。而其所以然者,皆缘社会现象与前古绝异。一大革命之起,迫于眉睫。故当时政治家不得不应此时势以讲救济之道。郑子产铸刑鼎,晋叔向难之,子产曰,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左传》昭六年)。救世一语,可谓当时法治家惟一之精神,盖认为一种之方便法门也,当时论法律学研究之必要者尚多,今更举之。
《商君书·开塞篇》: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上不及虞夏之时,下不修汤武之法,故万乘莫不战,千乘莫不守。此道之塞久矣,而世主莫之能废也。故三代不四,非明主莫有能听也。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大者,先德而防;治于今者,前刑而法,此俗之所惑也。
《韩非子·五蠹篇》:夫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悍马,此不知之患也。
《淮南子·要略》:齐桓公之时,天子卑弱,诸侯力征,南夷北狄,交伐中国,中国之不绝如线。齐国之地,东负海而北彰河,地狭田少,而民多智巧。桓公忧中国之患,苦夷狄之乱,欲以存亡继绝,故管子之书生焉。……申子者,韩昭釐之佐。韩,晋别国也。地徼民险,而介于大国之间。晋国之故礼未灭,韩国之新法重出。先君之令未收,后君之令又下。新故相反,前后相缪,百官背乱,不知所用,故刑名之书生焉。秦国之俗,贪狼强力,寡义而趋利,可威以刑,而不可化以善;可劝以赏,不可厉以名。被险而带河,四塞以为固。地利形便,畜积殷富,孝公欲以虎狼之势而吞诸侯,故商鞅之法生焉。
当时诸家书言法治主义之万不容已者尚多,匪暇枚举,若淮南子此论,于其所以然之故,最能道破矣。大抵当时法治主义之动机有二:一曰消极的动机,二曰积极的动机。消极的动机者何?其在国家内部,阶级制度之敝,已达极点,贵族之专横,为施政上一大障碍,非用严正之法治,不足以维持一国之秩序。故商君变法,劓公子虔而黥公孙贾。其他如子产、李悝、申不害之流,皆莫不首锄贵族,盖非是而国家内部之统一,将不可望也。积极的动机者何?当时交通既开,兼并盛行,小国寡民,万不足以立于物竞界。故大政治家,莫不取殖产主义与军国民主义,即所谓富国强兵者是也。而欲举富国强兵之实,惟法治为能致之。盖非是而国家外部之膨胀,将不可望也。由是观之,则法治主义者,实应于当时之时代的要求,虽欲不发生焉而不可得者也。
故法治主义对于其他诸主义,最为后起,而最适于国家的治术,今比较而示其位置。
法治主义对于放任主义,则彼乃不治的,而此乃治的也。其对于人治主义,则彼乃无格式的,而此乃有格式的也。其对于礼治主义,则彼乃无强制力的,而此乃有强制力的也。其对于势治主义,则彼乃无限制的,而此乃有限制的也。此法治主义之位置也。
[附言]:势治主义与人治主义略相类,似不得区别。惟人治主义,墨家及儒家中一部分所主张也(墨家专标尚贤为一宗旨,明是人治主义。儒家中则荀子实持人治主义者也)。势治主义,法家中一部分所主张也,言人治主义者,徒恃感化力,而不恃制裁力。言势治主义者,则以制裁力为神圣,而谓此力由自然人之君主而来者也。法治主义,亦认此力由君主而来,而属诸国家机关的君主,不属诸自然人的君主矣,此其所以异也。
夫以法治主义之适于国家的治术,既已若此,宜其一度发生之后,则继长增高,有进无已。乃其占势力于政界者,不过百数十年,不移时而遂归澌灭者何也?吾推求其原因,有三端焉。秦汉以还,骤开布衣帝王布衣卿相之局,所谓贵族阶级者,消灭殆无复痕迹。而天下一家,又非复列国并立弱肉强食之旧。于是所谓时代之要求者,就消极积极两方面观之,其需要法治之亟,已不如其前。故战国时句出萌达之国家观念,渐成秋扇。而固有之社会观念,复起而代之。夫法治主义与国家观念,密切而不可离者也。国家观念衰,则法治主义随之。此其衰灭之原因一也。我国人最富于保守性质,而儒家学说,适与之相应。法家学说,适与之相盭。儒家既缘旧社会之惯习,而加以损益,有以合于一般之心理。而派中复多好学深思之士,能继续其学以发挥光大之。法家既以后起,其剧烈之改革,逆乎人心。而其中实行家多,理论家少。秦汉以还,无复有能衍其学说以与旧派对抗者。此其衰灭之原因二也。法律原与道德相互为用,盖社会之制裁力,与国家之强制力,是一非二。故近今法治国之法律,莫不采人道主义。虽谓法律为道德之补助品焉可也,然则谓有法律而可以无道德焉,其不当也明甚。谓有法律而不许复有道德焉,其滋不当也明甚。而法家一部分之说,动走于极端,认道德之性质与法律之性质为不相容。以排斥道德为一种战术。夫即以今世之法治国,使其举一切教育事业悉蔑弃之,仅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惟一之器械,则其社会现象,复当何如?太史公曰,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原。斯言谅矣!以今世之法治国,有完全之国家根本法者,而徒法犹且不可,况乎战国时代所谓法治,其机关之整备,其权限之严明,远不如今时,而乃先取道德而挤排之,虽足以救一时,而其道之不可久,有断然矣。此其衰灭之原因三也。
综此三因,故法治主义,虽极盛于战国之季,然不移时而遽就灭亡。秦并六国,大一统,主政者实为李斯。李斯本荀卿之徒,而应于时代之要求,不得不采用法家说。以荀卿之人治主义与不完全的法治主义相和合,则成为势治主义而已。其于法治主义之真精神,去之远矣。然则李斯实用术者,而非用法者也(参观附言)。故谓法治主义逮李斯而已亡可也。及汉之兴,萧何用刀笔吏佐新命,入关首收秦律,因沿以制汉律,然简单已甚。张苍以明律为丞相,然寡所设施(《史记·张丞相列传》云:是时萧何为相国,而张苍乃自秦时为柱下史,明习天下国书计籍,苍又善用算律历,故令苍以列侯居相府。然则萧何律殆由苍起草耶?)。其大师见于史者,惟有一张恢 [《史记·晁错列传》云:学申商刑名于轵张恢生所。(索隐云轵县人张恢先生)与洛阳宋孟及刘礼同师。然则张恢必当时法学大师也] 其势力固已不逮儒家远甚。孝文虽好之(《史记·儒林传》云:孝文好刑名之言),然方欲与天下休息,未遑实行。窦太后又好黄老术(亦见儒林传)。盖文景间实放任主义制胜之时代也。孝武即位,杂用儒法,互相水火(今传《盐铁论》一书,后汉桓宽撰,乃叙述始元六年丞相御史所举贤良文学论辩盐铁均输之利害者也。两党各持一见,互相诘难,洋洋十数万言,实儒法兴亡之一大公案也。其事虽在昭帝时,实则两家冲突之局当武帝时代最甚也)。卒乃表章六艺,罢黜百家。儒术立于学官,尊为国教。自兹以往,法治主义,殆见摈于学界外矣。其后虽大儒马、郑二君,亦著汉律章句,魏明帝时,曾置律博士(《晋书·刑法志》云: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又云:卫觊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然皆属于解释派,非复战国法家之旧。且其学不昌,盖自汉以来,法治主义陵夷衰微,以迄于今日。
[附言]:当时法家言,以法术对举。《韩非子·定法篇》云:“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又云:“徒法而无术,徒术而无法,不可。”盖法与术非同物甚明。法乃具体的,而术乃抽象的也。若李斯,谓之能用术则有之,谓之能用法则未可也,故不可指为纯粹的法家也。
[本书版本据《梁启超法学文集》,范忠信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选编者注:选自《饮冰室合集》第2册;《饮冰室合集》为中华书局1936年版,1941年重印,1989年影印再版时将原40册合为12册,分《文集》(1~5册)、《专集》(6~12册)两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