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一

妇女人权既是人权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人权保障的一个特殊领域。从人权理论研究和人权保障实践来看,妇女人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国际人权和国内人权确认的几乎所有权利,都与妇女有关,或者说,妇女几乎是一切人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免受恐惧权等权利,妇女与男子一样都是这些权利的主体,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另一方面,国际人权法和国内人权法又都对妇女人权或多或少或此或彼地给予了特别的规定和不寻常的保障,以使妇女能够平等、真实、有效地享受与男子一样的各种人权,同时还享有一些基于妇女性别和生理所特有的人权。正如“从最初始的意义上讲,人权是弱者保护自己利益并向强者斗争、挑战的有力武器”,而“对于人类强者而言人权并不是至关重要的护身符”一样,李林:《走向人权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07,第326页。国际人权法和国内人权法对妇女人权做出特别规定并给予特殊保障,正说明了妇女在以往男权主导的人权世界中处于弱势地位。郝铁川教授曾借用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理论,来说明权利实现的渐进性,指出“近代以来的立法事实表明,先是18、19世纪有财产的男性获得政治权利,然后是20世纪初叶所有男性都获得政治权利,最后是20世纪中叶,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郝铁川:《论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西方国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上实现男女政治权利的平等,尚且经历了一、二百年的历史,今天要在法律规定上和具体实践中切实保证男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平等实现,绝不是一场革命或者运动就能够即刻解决的易事,而将是涉及文化、观念、传统、制度、法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需要长期努力奋斗的事业。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即开始了对妇女权利(妇女人权)问题的研究,在全面修改1982年宪法、修改《婚姻法》、起草《妇女权益保障法》、《继承法》等法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9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开始对人权理论与人权政策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陈明侠、信春鹰、黄列、朱晓青等教授也在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妇女与人权等项目的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效。199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成立,进一步强化并推进了妇女人权保障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200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立了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运用社会性别视角来分析立法、司法、执法及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推动有利于男女两性共同发展的法律框架的创建,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

由李西霞女士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的“加强妇女社会权利的法律保护”项目,既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长期以来开展人权与法治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所关于妇女人权保障法治问题研究的延续和深化。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对于深化妇女社会权利法律保障的理论研究,比较并借鉴国际人权法、区域人权法和国别人权法对以妇女为主体的社会权利保障的有益经验,完善中国保障妇女社会权利的法治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展现在读者面前的《妇女社会权利的保护:国际法与国内法视角》(中英文版)这本文集,就是实施本项目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本书收录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实施“加强妇女社会权利的法律保护”项目过程中形成的主要研究成果。本书围绕“国际法和国内法对妇女社会权利的保护”“妇女社会保障权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保护”“妇女健康权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保护”“妇女劳动权的法律保护”和“妇女社会权利保护和实施的国际监督机制”等专题进行了广视野、多方位的深入讨论,涉及反家暴立法、妇女就业权、女工劳动保护、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同龄退休、怀孕和生育歧视、生育保护制度、妇女健康权、妇女家庭劳动、移徙女工权利的国际保护、女童的受教育权、国际人权公约视野下的妇女权利保障、妇女劳动权的法律保护、女权主义视角下的妇女劳动权、妇女的工作权以及荷兰、英国、瑞士、德国、法国和澳大利亚妇女社会权利保护等方面的诸多内容。

本书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重点探讨了妇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的法律保护和实现。从社会发展历史来看,妇女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繁荣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正如毛泽东说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然而,由于妇女在身体结构和生理素质方面与男性有着先天不同,妇女担负着生育子女的社会使命,加上普遍存在的文化偏见以及传统性别歧视等观念,使得她们社会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往往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更大的挑战。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强调对妇女权益尤其是妇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特殊保护。

在国际层面上,联合国人权法律文件既要求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两类人权给予同等保护,也要求对于妇女权利(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给予特殊保护;既要求缔约国从文化和法律制度上矫正深层次的性别失衡,也要求缔约各国对妇女提供更好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尤其是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已经在妇女权利保护和实现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墨西哥世界妇女大会还通过了《世界行动计划》,并将1976~1985年定为“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为全球组织关注该问题提供了平台和基础。另外,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也促进了世界各个国家、地方和国际妇女组织的相互联系与合作。

在国家层面上,许多国家强调对妇女权利的特别保护并建立了相关法律制度来实现妇女的权利。各国实现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妇女权利的途径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国内执法和司法机关可以或者应当直接实施国际人权法律文件,有的国家则规定需要把国际人权法律文件通过国内立法,转化到其国内法律体系中,才能予以实施。2001年,中国立法机关批准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公约不能直接在中国适用,需要经过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转化立法,才能适用之。但是,这是由中国的宪政体制和法律制度决定的,绝不意味着中国不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更不意味着中国对妇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的不重视。相反,中国政府一向重视并加强对妇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和实现。2007年3月,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政策,提出“实施男女平等的基本政策,实施妇女发展规划,保障妇女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婚姻和财产,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的各项权利,加强对妇女的卫生保健、扶贫、劳动保护和法律援助”。2012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发展妇女儿童事业”。这些充分体现了中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和中国政府在《北京+10宣言》中所做出的庄严承诺。

2003年6月27日,中国如期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了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首次报告。报告近200页,配有近30幅图表,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5月13日,经社文委员会通过关于中国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对中国颁布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集体合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通过《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落实《关于切实加强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通知》等方面工作予以积极评价。“同时也对中国流动人口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服务、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的权益保护表示了关注。委员会还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希望中国政府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出国内生产总值用于教育、卫生和住房计划的比例;呼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条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得到切实遵守,包括消除男女工资差别、保证男女机会均等……”因此,将国际人权法与国内人权法相结合、将妇女人权保障理论与妇女人权保护实践相结合,通过比较分析和研究,不断完善国内法律制度,加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中国的实施,达成实施本项目的主要目的。

中国政府向来高度重视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在实行改革开放后和发展妇女事业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立法、制度建设、政策导向和机构建设等多方位的保护体系。从立法的角度看,中国已基本形成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尤其是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通过,新增了反歧视原则、男女平等原则、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相关规定。这些法律的实施,加快了男女平等的发展进程,对妇女社会权利的保护和实现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政府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2009年4月,中国出台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内容涵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各领域,包括了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等方面的两年期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2011年7月,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宣布,上述《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中国人权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在妇女权利保障方面取得的成就是,妇女的平等地位与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两年来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家制定和完善了《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开展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各级工会积极向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2012年6月,中国制定颁布了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明确提出下一步要努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适时修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我们相信,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到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中国人权保障事业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中国妇女人权尤其是妇女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和实现。

我们同样相信,本书的出版有利于深入了解不同国家对妇女社会权利保护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有助于相互学习借鉴国际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妇女社会权利保障问题的立法执法司法经验,有助于增进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之一的妇女及其社会权利法律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推动对妇女社会权利法律保护的人权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推动中国妇女社会权利法律保护的对策研究和制度完善。

本书作者包括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以及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女子学院、武汉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国妇联、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的专家学者如刘海年、刘翠霄、朱晓青、薛宁兰、赵建文、李西霞、叶静漪、黎建飞、王虎峰、刘明辉、郭慧敏、芮立新、陈培勇、薛小健、吴越、李运华、常鹏翱、谢增毅、余少祥、钱叶卫、刘延东、杨慧、贺玲、董文勇、董斌、戴瑞君、石娟、黎博思、魏倩、潘玮、严婵、高永贤、宋大平,以及来自瑞士弗里堡大学的托马斯·弗莱纳和丽狄娅·R.芭斯塔·弗莱纳、德国慕尼黑大学理查德·吉森、荷兰乌特勒支大学的艾伯丁·杰西娜·温德曼和玛丽蕾·布瑞克、英国英中协会前任主任凯蒂·李女士、澳大利亚悉尼新南威尔士大学的克里斯汀·弗斯特、英国利兹大学的德利·达芬、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的瑞博·茉瑞等著名教授和专家学者。值此《妇女社会权利的保护:国际法与国内法视角》(中英文版)一书出版之际,我要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上述作者的智力贡献及其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感谢。

最后,我要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荷兰驻华大使馆支持和资助本项目表示衷心感谢。尤其对荷兰驻华大使馆一直关心中荷两国学者在法治和人权领域交流合作以及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诸多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同时,对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妇女联合会、英国英中协会、荷兰乌特勒支大学人权研究所对本项目实施的大力协助,再次表示由衷谢意。

李林

201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