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奏订新刑律折(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十七日,1905年10月15日)

丁亥,伍廷芳等奏:臣等奉命修订法律,固以明定法权、推行无阻为指归,尤以参酌东西、择善而从为目的。是以自上年四月开馆以来,自德、法、日、俄各国刑律,均经陆续译齐,并以英美两国向无刑法专书,大半散见他籍,亦经依次搜讨,编译成书。惟立邦之法制,虽知其大凡,而刑政之执行,尤资于试验。考查日本改律之始,屡遣人分赴法、英、德诸邦,采取西欧法界精理,输入东瀛,然后荟萃众长,编成全典。举凡诉讼之法,裁判之方,与夫监狱之规则、刑制,莫不粲然大备,用能使外国旅居之人,咸愿受其约束,而法权得以独伸。

至推原致此之由,实得力于遣员调查居多。我国与日本相距甚近,同洲同文,取资尤易为力,亟应遴派专员前往调查,借得与彼都人士接洽研求。至诉讼、裁判之法,必亲赴其法衙、狱舍,细心参考,方能穷其底蕴,将来新律告成,办理乃有把握。然非得有学有识、通达中外之员,不能胜任。兹查有刑部候补郎中董康,刑部候补主事王守恂、麦秩严,通敏质实,平日娴习中律,兼及外国政法之书,均能确有心得,拟请派令该员等前赴日本,调查法制刑政,并分赴各裁判所,研究鞫审事宜,按月报告,以备采择。凡该国修订之沿革,颁布之次第,以及民事、刑事之所以分判,并他项规则之关于刑政为译书内所未赅载者,俱可得其要领。此外,监狱制度日本向分为六,其中建筑精备,劝惩得宜,久为泰西所称颂,非循历周访,绘图贴说,不能一目了然,尤应详细稽考。借助他山,事半功倍。庶内外交资,于刑政不无裨益。

得旨:“如所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