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前言

北京大学——湖光塔影——孕育着科学、孕育着文化、孕育着人才,蕴育着智慧和力量。一代代北大人用他们的心智,继往开来,辛勤耕作,造就历史,开创未来。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1998年成立以来,乳翼于这个平台,秉承北大精神,以推动中国非营利法律制度建设为己任。十四年光阴荏苒,孜孜以求。幸运的是,我们正赶上一个美好的时代,思想可以驰骋,学术研究方兴未艾。

中国非营利组织是中国公民实现结社自由的重要组织形态,是中国公民参与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和纽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非营利组织的兴起与发展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在各级政府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已将近46万家,因各种因素未登记而活跃在社会各领域的各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是已登记的5~10倍,特别是近几年来非营利组织的研究队伍越来越庞大,研究的路径也越来越多元。如此庞大的社会群体和研究队伍涌现,并活跃在社会各个领域,它们的积极作用,对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步伐及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呼唤和推动着中国公益慈善事业不断进步和升华,这已经引起了党、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这是社会的进步,是中华民族精神价值的体现,这种热度必将得到持续发展,这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精神支柱,也是人们毋庸置疑的价值所在。但是,我们在这里要说的是,在积极关注和推动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同时,也要或者说更要关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建设,因为法律是社会治理的规则,是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随着中国非营利组织和公益事业的不断壮大和发展,中国非营利组织生存环境也在不断改善,但是毋庸讳言,我国现有的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重新设计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这已经是基本共识。这种共识,既是这个行业发展的需求,也是中国社会发展治理规则的基本趋向。

本中心自成立之日起,遵循其宗旨,一直致力于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国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的出版,就是本中心从事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项研究成果,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本中心的全体成员经过八年努力,把中国非营利组织管理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困难及诸多挑战转化为法律问题的一种尝试,一种探索。

早在2000年4月,本中心就承担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员会委托起草《民办学校促进法》草案的任务,圆满完成任务之后,又陆续参与了《中国慈善法》的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代为草拟地方性的非营利规章制度或参与了地方性法规的研讨和修订等工作。这些参与,为本中心开展非营利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资源,并历练了我们的心志。

本中心对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的研究,从起步开始就着眼于基础工作,从头开始,从零开始,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以中国社会实践和社会诉求为依托,借助外国的先进经验。据此,我们的第一个课题,即选定为“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模式研究”,我们认为非营利组织法律模式问题,是研究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于是我们从2005年开始,用了两年时间,对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模式进行了专项研究,于2006年提交了《中国非营利组织立法模式》的研究报告,提出统一立法的主张,具体而言,即在宪法和民法之下,制定统一的非营利组织法,作为非营利组织领域的基本法,规范整个非营利组织设立、登记、内部治理、监管等相关活动,并出版了《中国非营利组织法的基本问题》和《中国非营利组织立法模式论文集》两本书。

这个研究报告提出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较大反响,一致认为该方案是近年来有关非营利组织立法的一个很有意义的研究报告。尽管也有不同的声音,但大家的基本共识是,根据这个立法模式,制定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供社会和政府参考,对推动非营利组织立法和促进非营利组织的规范发展将大有助益。于是中心在非营利组织立法模式研究的基础上,又用了两年时间完成了《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在研究非营利组织立法模式和起草《建议稿》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大家强烈感到,非营利组织监管制度是目前非营利组织发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从理论上看,监管制度是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支撑点。从实践方面看,目前,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政府部门,都对监管制度的构建和各自职责感到困惑。只有从体制上理顺监管制度,才能排除立法上的障碍。因此,独立地对监管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建议稿》的充实和完善。于是本中心从2009年开始又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专项研究,于2010年提交了“中国非营利组织培育扶持和监督管理的研究报告”,并出版了《转型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监管》《转型中社会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二)》。在此基础上我们从2011年开始结合中国社会实践的发展,又对《建议稿》进行了再研讨,并对条文作了说明,引用了立法例,正式出版成书。

《建议稿》中我们把非营利组织法定位为我国非营利领域的基本法、组织法、促进法。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结社自由和公民财产权利,保护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非营利组织行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整个《建议稿》贯穿了以下三个精神:一是宽松的设立条件;二是规范的治理结构;三是严格的监管制度。为此《建议稿》还将现有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整合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并根据它们各自的特点,规定不同的治理准则。

本书作者分工如下:中国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条文由陈金罗、金锦萍、刘培峰、沈国琴、方志平共同完成;建议稿说明由刘培峰执笔完成;专家建议稿条文释义及立法例第一、二章由刘培峰撰写,第三章由金锦萍撰写,第四、五章由方志平撰写,第六、七、八、九、十章由沈国琴撰写。

全部稿件经课题组全体成员讨论,并由陈金罗、刘培峰和金锦萍审校定稿。

中国非营利法律制度建设,仍是当今中国社会关注的话语,是中国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努力。《建议稿》仅仅是从学者的视角提出的一种选择,提供的仅是最基础的知识资源,但是,我们相信,我们所耕耘的这片园地,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经过同仁们的共同努力,一定会开花结果。

作者谨识

201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