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生活中的权力斗争

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斗争。传统的历史唯物主义只研究阶级斗争,而不研究人们相互之间关系中所存在的微观权力斗争。而阶级斗争实际上是在微观权力斗争的基础上产生的。不理解微观的权力斗争就不理解阶级斗争。

一 规则的内化与日常生活中的权力关系

人都是相互依赖的,他们都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一个多维的社会空间。无论哪一种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说,都是权力关系。马克思在谈到人们之间所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的时候指出,“毫不相干的个人之间的互相的和全面的依赖,构成他们的社会联系。”“另一方面,每个个人行使支配别人的活动或支配社会财富的权力,就在于他是交换价值或货币的所有者。他在衣袋里装着自己的社会权力和自己同社会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第103页。在社会中,不同的人都具有不同的地位,都能够在不同程度上支配别人的活动。因此,人和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权力关系。

权力斗争是在人和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没有依赖关系也就没有权力关系。人类历史不同于动物之间的自然进化史就在于,人和人之间发生了一种新的相互依赖的社会关系。权力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正如哈贝马斯在谈到人类历史的起源的时候所指出的,“当家庭的社会结构补充了狩猎经济时,我们才能谈现代人所达到的人类的生活的再生产。这个进程延续了数百万年,这意味着动物的地位等级制被语言为前提的社会规范系统所代替,这是不寻常的发展进程”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第145页。。在动物那里只存在着体力强的动物征服体力弱的动物。这里只存在着暴力上的征服关系。而人类社会不同,他们之间出现了一种以语言为前提的规范关系。人类开始用社会规则来约束暴力关系。这种被社会规则所约束的暴力关系最初就是权力关系。从另一个意义上说,权力就是被规则所允许的暴力。于是,我们可以看到,母亲可以用暴力使儿子服从自己的意志,但是儿子却不能用暴力来使母亲实现自己的意志。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福柯才认为,人类社会中的规则不过是用来允许人们以暴力对抗暴力。他说:“从冲突到冲突,直至以规则代替战争的普遍互惠,人性并没有获得任何缓慢的进步;它把暴力一一安置到规则体系中,由此,它从一种统治过渡到另一种统治。”杜小真编选《福柯集》,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第155页。人类社会用规则约束战争,从另一个意义上说也就是允许用一种战争代替另一种战争。在他看来规则本身就是野蛮的,是被制定出来为特定对象服务的。谁制定了规则,谁就能够利用规则来制服其他对象。在这里,福柯只看到了规则的否定意义,只是把规则理解为一种暴力压迫,而没有看到规则中的相互承认,没有看到在规则的许可下,人的自由和个性发展的可能性。

在福柯看来,权力就是在规则的许可下行使暴力。规则并没有废除暴力,不过是把暴力的使用合法化。福柯这里所说的权力关系实际上就是在社会的等级结构中的权力关系。这就是说,在一定的社会机构内,一些人可以使用暴力来约束另一些人的行为。在他看来,这种约束最初是通过对身体的控制来进行的,也就是用公开的暴力的形式来进行的。最初在奴隶社会,奴隶主是用公开的暴力来摧残奴隶的身体并借此来控制奴隶。后来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阶级制定的残酷的司法制度,反对公开的暴力。当然,实际上资产阶级所反对的不是权力的滥用,而是权力的使用没有规则或者无效率。资产阶级则用更加有规则或者有效率的方法来使用权力。福柯说:“对象变了,范围也变了。需要确定新的策略以对付变得更微妙而且在社会中散布得更广泛的目标。寻找新的方法使惩罚更适应对象和更有效果。制定新的原则以使惩罚技术更规范、更精巧、更具有普遍性。统一惩罚手段的使用,通过提高惩罚的效率和扩充其网路来减少其经济和政治代价。”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第99页。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权力的使用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在这里,权力体现在一种温和的处罚方式之中。

按照福柯的分析,权力体现在对人的身体的处罚上。在人类历史上对于身体的处罚越来越规范化、合理化。这种规范化、合理化的过程是随着人们对人的身体的规训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的。在传统上,权力通过对人的身体的规训使人服从规则。福柯说:“古典时代的人发现人体是权力的对象和目标。我们不难发现当时对人体密切关注的迹象。这种人体是被操纵、被塑造和被规训的。它服从、配合,变得灵巧、强壮。”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第154页。在学校、在家庭、在法庭、在监狱,人们受到教育、训练。在福柯看来,这种训练既具有经济的意义又具有政治的意义。从经济的角度来说,训练使人增加了体能,具有经济的作用,从政治的角度来说,训练使人服从,具有政治的作用。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第156页。在福柯看来资产阶级的学校、法庭、监狱等对人的规训是为了满足资产阶级的政治和经济需要。这些机构实施了权力。按照福柯的说法,在规训人的监狱中,犯人受到了监视。这种监视也是实施权力的一种方法。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人都受到了监视。在学校、在机关、在工厂、在大街上,监视就是要控制人,使人温顺地服从统治。社会的监视就是权力实施的标志。应该承认,在许多情况下,监视不是直接观察、监督,而是有策略地进行的。或者说,这种监视是隐秘地进行的。福柯把这种监视称为等级监视。在大学里,教授被分成几个等级。于是,校长就不需要像工厂工头那样监督教授们的工作,他只根据成果来给他们评等级。这种等级的排列就是对教授的监督,就是一种等级监视。在我们的社会中,各个省份都按照GDP的高低加以排列,并被分成几等。这些都是等级监视。权力就体现在这种等级监视中。在这里,权力的实施不是用暴力的强制,而是理性的管理。权力的实施更加理性化和效率化。

实际上,这种做法也显示了,权力的实施使人把规则内化,从而使人自己对自己实施管理,自己对于自己实施权力。人们开始自己规训自己、自己惩罚自己、自己管理自己。一种等级上的权力关系已经被根植于人的身体中了。人在行动上会自发地遵循规则行动。福柯对于权力关系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暴力对于人的规训上。所以,我们可以说,福柯对于权力关系的研究没有区分组织机构中的权力关系和普遍的人际关系中所存在的权力关系,而把组织机构中的权力模式直接用于普遍化的人际关系的模式。他没有把这两种意义上的权力斗争区分开来,更没有说明这两种权力斗争之间的相互关系。路易丝·麦克尼:《福柯》,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第108页。我们可以进一步补充这里的关系。

在被规训的身体中已经潜伏着权力关系。在权力的等级阶梯中,那些监视人的人已经把监视融合到他们的躯体之中,他们不是用审美的、道德的眼光而是用监视的眼光来看待人。他们在行为中常常是趾高气扬、目空一切、夸夸其谈。而那些长期受到监视的人,他们在行动中胆战心惊,畏首畏尾,胆小如鼠。于是,在日常交往中,虽然人们之间可能并不存在等级化的权力关系,但是,社会权力体系对人的规训已经把权力关系融汇到人的躯体之中了。当社会底层的人们碰到那些地位较高的人的时候,他们唯唯诺诺、低声下气,一副奴才相。或许在某个具体的环境中,他们应该处于主人的地位,他们是主角,但是,当他们碰到了那些趾高气扬的人的时候,他们变成了仆人,变成了配角。朱时茂和陈佩斯在1990年的春节联欢晚会上的小品《主角与配角》很好地说明了身体化了的权力关系在人的日常行为中的表现。当然也有人会发生人格分裂,对于一些人颐指气使、派头十足,对于另一些人则低声下气、唯唯诺诺,他们是权力阶梯中的中层。如果我们用吉登斯的理论来说,那就是制度化的东西已经固化在人的日常行动中了。社会制度构成了一个等级化的权力体系。这种权力体系已经身体化了,这种权力关系会在人们的日常行动中体现出来。吉登斯说:“制度形式的固定性并不能脱离或外在于日常生活而独自存在,而是蕴含在那些日常接触本身之中。”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第144页。

为此,这就需要考察人际互动中的权力关系。我们知道,人际互动可以用以下几个概念来描述:聚集、社会场合、非关注性互动、关注性互动(其中包括日常接触和例行常规)。按照吉登斯的分析,“聚集也可能非常松散,转瞬即逝,比如飞速交换‘以示友好的一瞥’,或者大街上相互打招呼。如果聚集发生在形式化程度更强些的情景中,我们就可以称其为社会场合。”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第147页。这里既包括关注性的互动也包括非关注性的互动。我们认为,无论在聚集还是在社会场合中,都会存在着身体化了的权力关系。在聚集中,人和人之间的眼神的交换就包含了权力关系。那些社会身份略高的人对于他周围的同事或者会视若无睹,或者给以轻蔑地一眼,而那些地位较低的人会以期盼的目光注视着地位较高者,他多么期待获得地位较高者的关注呀!他几乎会以祈求的目光等待着高等人的恩赐性的关注。而地位较高者则不愿意和地位较低的人打交道,以免降低了自己的身份或者地位。在众目睽睽之下,他更是躲之不及。地位较高者实际上也热切地期待与地位更高的人握手寒暄。他热切地抓住偶然聚集的机会而和上等人热乎一番,以在其他人面前显示出自己的高等地位。我们有时也看到,某位著名教授家中会挂一张照片,原来这是他与国家的某个高官的偶然一遇而照下来的。或许那位高官早已不知道他的名字了,但是他始终坚定不移地把这张照片放在显眼位置,以示自己在权力阶梯中的位置。当然,权力阶梯中地位较高者在不得已和地位较低者一起讲话的时候,他总是不断地以身体上的动作显示自己的高等地位。他的那些心不在焉的话语,对于地位较低者的巡视以及居高临下的关怀,都是权力关系的体现。这种权力关系都体现在微妙的身体动作和语言中。当然,正如福柯所说的,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斗争。对于地位较高者的这种身体语言,地位较低者也会不屑一顾地扭头就跑,或在背后窃窃私语。当然,如果有一群陌生人偶然相聚,他们也会为权力而斗争。这种斗争的策略有许多。一些人会挽起手腕,秀秀自己的肌肉,以黑老大的姿势来震慑周围的人。也有一些人会相互之间称兄道弟,纠结一群人从而使自己在周围的人中取得优势地位。也有一些人穿着名牌,以一个大款的态势来取得特殊地位。当然,他们也可以大声喧哗吸引他人的目光,或者秀几句洋文表示自己的特殊地位。或者,他要告诉别人一些特殊的见闻,比如,曾经周游世界而让别人知道他见多识广。所有这些都是权力斗争的策略。在社会场合,这种权力关系被更加微妙地制度化了。“社会场合是包含了众多个体的聚集,一般具有相当明确的时空界限,采用特定形式固定设施,比如有规可循的桌椅排放等。”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第147页。桌椅的摆放、座次的排列、名字的先后都是权力关系的象征。社会场合的组织者对此慎之又慎。据说,某个学校举行校庆,因为座次排列的问题就开了三次常委会议。虽然在主席台上就坐的都是社会名流,但是如何安排他们的坐次却是一个让主人头疼的问题。即使没有坐次排列的问题,也还有谈话范围的问题。社会场合中常常是一群人聚集了之后而又消散,消散之后又聚集起来。这种聚集和消散也是有规则的,而不是随意的。所有人都自觉地按照社会中的潜规则来行动。这种潜规则就是社会权力斗争的规则被身体化了。人们在日常的交往中除了有这些权力斗争的潜规则之外,还有许多公开的权力斗争规则。戈夫曼认为,这种社会场合会发生众多聚集,这些聚集在其中“形成,消散,又再次形成,而个中的行为模式又往往被视为合乎礼节的,(经常还是)正式或者刻意而为的”转引自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第147页。。这表明,在社会场合中,人们的聚集都是有规则的,或者说是有礼节的。这种礼节不过是用来确认权力关系的。这就如同皇帝需要有加冕礼来确认他的政治权力一样。社会场合中的各种礼节同样也是确认社会权力的仪式。如果没有这种礼节,个人在权力关系中的地位就不被承认。如果在某种仪式中故意冷落某个人,那么这就是否定他在权力关系中的地位。

二 社会场域与权力斗争

前面我们论述了一般的社会聚合中人们之间的权力斗争。人们之间的权力斗争不仅在陌生人之间的聚集中进行,而且还在具有密切关联的人群中进行。或许他们也是陌生人,但是,他们由于特殊的社会联系而构成了一个特定的群体。在这个群体中所有的人都占有一定的位置。这些占据了不同的社会位置的人构成了一定的场域。按照布尔迪厄的说法,“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第133~134页。以下凡引布尔迪厄书均注“布迪厄”。一个人可能生存在许多不同的场域中。比如,在亲属关系的圈中,一个人处于一定的地位。这些有不同地位的人构成了一个网络。同样,在学术圈中,人们之间形成客观的关系网络,在这个关系网络中,人们都处于一定的社会位置。这些占据不同地位的人形成了不同的权力关系。

社会场域中的人都处于一定的客观关系中,他们会不断地为改变自己在权力关系中的位置而斗争。无论在人类历史的哪个阶段,场域内部的斗争都存在着一定的规则和潜规则。所有的人都会努力策略性地利用规则来进行权力斗争。在权力斗争中,人们都会利用不同的资源来提升自己在权力阶梯中的地位。这些资源包括经济上的资源、政治上的资源或者文化上的资源。在不同的场域,不同的资源发挥主要作用。在经济场域,经济资源在地位竞争中发挥最大的作用,而在文化领域,文化资源在权力竞争中发挥最大的作用,而在政治领域中,社会资源就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大学的教授就要努力为自己的学术地位而奋斗。所有的人都努力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学术水平的竞争是教授之间学术地位竞争的根本。但是,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一种资源所能够发挥作用的范围都是被潜在地规定了的。或者说,在任何一个社会场域中,一定的资源所能够发挥的作用都是有边界的,超出了边界,这些资源就不发挥作用了,或者发挥的作用很小。比如说,本来企业家的社会地位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他的经济资本的数量来决定的。简单地说,如果他越有钱,那么他的社会地位就越高。但是,这也是在一定的限度内说的。在超出了一定的限度之后,其他社会资源就会发挥作用。虽然不同的企业家的经济实力都达到了同等的程度,但是其社会地位却可能不一样。有些企业家可能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比如,获得政府部门的特别认可,于是他可能获得某种特殊的政治荣誉。或者虽然他不能获得特殊的社会荣誉,他也可能努力获得某种学术荣誉,比如,成为某某大学的博士。即使不能成为博士,在某个名牌大学参加了某个总裁班,也是一种提升自己地位的方法。比如有些人喜欢使自己成为“儒商”。政府中的官员也是如此,虽然一群政府行政人员都有同样的级别,但是如果其中一个人在某个高校获得了博士学位,那么这也能够提高自己的地位。或者,如果能够利用老板来帮自己埋单,那么他至少比其他人的地位要高一些。在这里,社会权力的竞争就是获得社会资源的竞争。

从历史上看,学术场域中的权力斗争有时和政治权力体系联系在一起。布尔迪厄认为,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场域,比如,哲学场域、文学场域都是被包含在政治权力场域中。可以说,哲学场域中的斗争、文学场域中的斗争都与政治权力中的斗争存在着某种联系。哲学场域内部的斗争还与整个社会场域中的权力结构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哲学场域中的斗争既和场域内部的逻辑有关,也与社会权力因素有关。哲学场域的斗争是“多元决定的”。他说:“哲学场域中这样那样的哲学竞争者与社会场域总体中这样那样的政治集团或社会集团之间,存在位置上的对应关系,通过这样的对应关系,这些哲学斗争产生了政治效果,发挥了政治作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第145页。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曾经出现的关于哲学研究中的学术性和现实性的争论实际上不过是一场关于哲学场域中的权力斗争。更直白地说,这就是一些人试图用学术的名义来颠覆现有的哲学场域中的权力结构。同样,各种学术的论坛、评奖等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维持权力结构和颠覆权力结构的斗争。各种社会场域中的权力斗争都不是简单地由一种权力资源决定的。可以说,社会场域中的权力斗争是“多元决定的”。

在这种斗争中,人们不仅需要利用各种资源,而且要学会用各种策略来利用资源。这就是说,虽然权力斗争中需要资源,但是有些人拥有这些资源却不会利用这些资源。如果是这样,他在权力斗争中也不会取得成功。而利用社会资源都是有策略的。在学术圈子中,学术地位的高低决定了一个人的社会权力的大小。对于一个学者来说,提高自己的学术地位就成为权力竞争的根本。比如,某些人用网络上的炒作来提升自己的影响力,某些人通过与名人的争论来提高自己的声誉,某些人借助于名人的推荐,比如,邀请著名教授为自己的著作写序言等。如果著名教授能够吹捧自己,那么自己也就获得了特殊的学术地位。这些都是为争取学术地位而进行斗争的策略。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在任何社会中学术资源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超出这个范围学术资源就不发挥作用了。比如,一个人的学术地位不是完全由个人的学术成就决定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部门的承认来决定的。于是一个人所拥有的行政资源就成为决定其学术地位的又一重要资源。一个人即使没有学术成就,但是,如果他是某个权威的学术机构的评委,那么他就可以对其他人的学术水准作出评判了。没有学术的人成为评判学术水平高低的仲裁者。于是,学术地位的竞争转变为行政权力的竞争。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社会地位的高低是由一定的标准决定的。在学术圈子中,掌握行政资源的人就掌握了学术的标准,也就在社会权力竞争中获得了优势地位。社会权力的竞争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制定标准的斗争。谁掌握了制定标准的权力,谁就在权力斗争中获得优势地位。那些熟悉竞争技巧的人就会巧妙地运用这些规则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而在这个场域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人制定了游戏规则。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斗争就是争夺游戏规则制定权的斗争。布尔迪厄认为,占据优势地位的人“有能力让场域以一种对他们有利的方式运作,不过,他们必须始终不懈地应付被支配者(以‘政治’方式或其他方式出现)的行为反抗、权利诉求和言语争辩”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第140页。。占据优势地位的人在制定标准、解释标准中占据了优势地位,但是处于劣势地位的人必定会对这些标准提出挑战。整个社会就是一个权力斗争的竞赛场。在布尔迪厄看来,社会历史就是在场域的社会斗争中发生的。如果社会场域中没有斗争,没有对于竞争规则的变革,没有对于优势地位的反抗,那么历史就停止了,社会就成为一个按照自动化的机器运行的社会“机制”。布尔迪厄反对把社会理解为机器。在他看来,社会就是在场域的斗争中存在的,如果没有场域中的斗争,社会就形成了一种病态状况。

在权力关系中某些人处于支配地位,某些人处于被支配地位。因此,不同的人对于权力关系就有不同的立场。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人对于权力关系表现出一种抗拒的态度,而处于支配地位的人就要努力维护权力关系。布尔迪厄认为,个人在社会场域中的位置与个人对于权力关系的立场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他说:“在平常情况下,位置空间仍然倾向于对立场的空间起到支配的作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第143页。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处于被支配的位置,那么他对于权力空间就会采取一种颠覆的态度,他会努力改变权力空间的结构,而那些在权力空间中处于支配地位的人,则倾向于维护权力空间。那些反抗现行权力关系的或许可以被称为左派,而那些维护现行的权力关系的就被称为右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