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译者前言

韩瑞祥 译

一九一四年八月,弗兰茨·卡夫卡与他的未婚妻费利塞解除了婚约之后,开始写作《审判》。到了一九一五年初,这部未完成的传世之作便永远搁浅了。卡夫卡生前视这部小说为“艺术败笔”,惟独喜爱的是“在大教堂里”一章中所描写的守门人的故事,并且拿出来取名为《在法的门前》屡次发表。值得庆幸的是,卡夫卡的好朋友马克斯·布罗德于一九二五年首先整理出版了作者要求付之一炬的《审判》,称其为卡夫卡“最伟大的作品”。西方现代文学从此开始了辉煌的一章——卡夫卡学。

《审判》写的是银行高级职员约瑟夫·K的遭遇。一天早晨,K莫名其妙地被法院逮捕了。奇怪的是,法院既没有公布他的罪名,也没有剥夺他的行动自由。K起先非常愤慨,尤其在初审开庭时,他慷慨激昂地谴责司法机构的腐败和法官的贪赃枉法,并决定不去理睬这桩案子。但日益沉重的心理压力却使他无法忘掉这件事,他因此厌恶起银行的差事,自动上法院去探听,对自己的案子越来越关心,并四处为之奔走。然而,聘请的律师却与法院沆瀣一气,除了用空话敷衍外,一直写不出抗诉书。K去找法院的画师,得到的回答是:法院一经对某人提出起诉,它就认定你有罪,谁也改变不了。最后在教堂里,一位神甫给他讲了“在法的门前”的故事,晓谕他“法”是有的,但通往“法”的道路障碍重重,要找到“法”是不可能的,人只能低头服从命运的安排,一切申诉都是无谓的申诉。小说结尾,K被两个穿黑衣服的人架到郊外的采石场处死。

《审判》是一部荒诞的、非理性的小说,是“卡夫卡风格”形成的标志。作者运用象征和夸张的艺术手法,寓言式地勾画出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世界。一方面,这部小说近乎自然主义地描写了K的心理情绪和行为,平淡无奇的人情世态在细节上显得真切、明晰。另一方面,它的艺术结构多线交织,时空倒置,所描写的事件与过程突如其来、不合逻辑,甚至荒诞不经,让人感到如陷迷宫。充满悖谬的寓言“在法的门前”构成了《审判》艺术表现的核心:一个乡下人来到“法”的门前,守门人却不让他进去,于是他等候通往“法”的门被打开,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息。弥留之际,他却得知那扇就要关闭的门只是为他开的。K为了还回自己的清白寻求“法”的公正,却越来越深地陷入任人摆布、神秘莫测、似真似幻的天罗地网里。“法”似乎很近,却又很遥远;法官律师的态度含含糊糊,仿仿佛佛;法律条文似是而非,难以捉摸。K在“法”制造的迷宫里无所适从,无能为力,无论怎样抗争都是徒劳无益的。与此同时,他作为上层社会的一员,又属于他与之相对立的“法”的一部分,因此也陷入自我矛盾之中,产生强烈的负罪感。他在审视自己的时候,周围的一切也显得那么朦胧模糊,变化莫测,像比喻一样虚幻。因此,他除了傲视一切的绝望以外,简直什么也没有了。K面对现实和自我始终处在审判和自我审判的重重矛盾之中,生活在透不过气的压迫感里。这种压迫感恰恰来自于那无所不在的、可又无处寻觅、幽灵似的“法”:在这法庭一切活动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庞大的机构”,它雇用和豢养了一群大大小小的帮凶,它的存在就是滥捕无辜,给他们施加荒唐的审判。既然有这样一个是非不分、贪赃枉法和藏污纳垢的庞大机构凌驾于一切之上,那么,发生在这里的一切荒诞的东西便成了习以为常的,一切不可思议的东西都成了合情合理的。因此,K无缘无故被捕又不明不白被处死也就不足为奇了。“恐怕很少有作家在他们的作品中把握世界和再现世界的时候,能把对世界上从未出现过的事物的奇异像他(指卡夫卡)的作品中那样表现得如此强烈。”(卢卡契)

无论世人如何把《审判》作为完整的艺术创作来理解和认识,但它毕竟是一部未完成的作品。一方面,卡夫卡在写作《审判》的时候,把结尾一章与开头一章同时付诸笔墨,似乎在逮捕与处决主人公之间要铺垫一条必然发展的道路。但小说的各个章节则仅仅表现为约瑟夫·K遭受折磨、在情节上往往相互若即若离的阶段而已;它们虽然以一定的顺序排列,但绝非总是符合事件发展的必然过程。卡夫卡始终在不同的地方,遵循着“分段建造的体系”,让情节以多线条展开,正如他后来在小说《中国长城修建时》中所表现的。另一方面,《审判》的手稿写在十个四开本上;为了把手稿弥合成一体,卡夫卡把其中散落的章节从这些手稿本里分了出来,从而形成了这部小说的两个部分,即完成的和未完成的。《审判》的校勘本(德国菲舍尔出版社1994年版)正是根据作者的手稿,突出了这两个部分的划分,尤其为翻译和认识这部作品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这便是译者选择该译本的初衷。

另外,这个版本根据卡夫卡的手稿,纠正了两处错误。其中一处出在对K赴刑场情节的描写中:那两个押送K的人“现在听任跟着他走;他循着前面那个小姐所走的方向走去。这并不是说他要追赶上她,或者说要尽可能地不让她从自己的视线里消失,而仅仅是为了不忘记她的出现则意味着向他敲响了警钟。‘我现在惟一能做到的,’他对自己说,而且他的脚步和其他三人的脚步协调一致也证实了他的想法,‘我现在惟一能做到的,就是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也要保持冷静支配的理智。’”在这里,布罗德把数字“三”校订成“二”。这个关键的改动,实际上忽视了毕尔斯泰纳小姐对约瑟夫·K的作用。另一处勘误则涉及“在大教堂里”一章中的一个时间概念;卡夫卡写道:“K进来时,时钟正好敲响十一点。但是,那个意大利人还没有来。”布罗德显然把“十一”当成是作者的笔误改成了“十”,从而错误地判断了那令K毛骨悚然的“时间流失”,抹去了K的心理时间与外在时间冲突的表露。

《审判》在卡夫卡的整个创作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卡夫卡留给后人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永远解不尽的谜。在译介卡夫卡的探索中,译者在此愿与所有对卡夫卡感兴趣的同仁共勉。

译者

199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