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劳动者没想到因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没了工作,还不能得到补偿

典型案例

35岁的何某于2013年5月进入北京市一家大型软件公司工作,成为了该公司的正式员工,负责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何某进入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何先生的试用期为3个月,如果何先生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需要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在试用期满三天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果何先生在试用期满后辞职,须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三十天才可离职。何先生如果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须向公司缴纳一个月的薪酬作为赔偿。

2014年5月,何某通过网上公司招聘,找到了一家更适合自己事业发展的软件公司,于是准备向原公司申请离职。何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公司递交了书面离职申请书,并在公司继续工作了三十天后公司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2014年8月8日,何先生到新公司办理了报到手续。一周后,新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何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何先生心想:如果不签劳动合同,自己想什么时候换工作就什么时候换工作,签了劳动合同不仅得受束缚还得赔偿,还不如不签呢。由于何先生有自己的打算,而且有了原公司的前车之鉴,何先生一直不肯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何先生突然收到了公司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解除了与何先生的劳动关系。何先生不服,找到公司理论并要求补偿,公司法律顾问给其详细解释了劳动法法条规定以后,何先生才恍然大悟,这才意识到因为自己不懂法,为占小便宜吃了大亏。

律师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的配合,如果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他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何先生因为不懂法打小算盘而遭受了双重损失,不仅丢了工作还不能要求公司补偿,真是得不偿失。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多用人单位会遇到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为了规避风险,将损失降到最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新入职的劳动者,在入职当天立即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上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当即不予录用。对于一些劳动者可能出于某种原因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又比较需求此类劳动者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尽量说服其签订劳动合同,实在不签的,用人单位就必须要求劳动者签订《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书》,并证明不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自己的意愿,同时放弃双倍工资的赔款及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对于连《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书》都不愿意签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免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劳动用工风险。如此一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来说都是公平合理的。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是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凭证,为了维护各自利益,双方都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因为不懂法而不签订合同,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就遭受了双重损失,不仅丢了工作还不能要求公司补偿,真是得不偿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