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单位强行调换岗位,劳动者虽心有不服,但“坚强承受”

典型案例

王某是天津市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时学的专业是通信工程。2010年6月,王某在学校毕业生招聘会上发现天津市一家通信公司在招聘,由于王某是天津人,正好也想找一家离家近的公司,这样便于照顾父母,于是王某向这家通信公司投递了简历。经过竞争激烈的笔试和面试,王某成功被该公司录用。2010年7月,王某到公司报到办理了入职手续,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自2010年7月10日起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天津市税务系统专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每月工资5000元,工作地点为天津市。王某对自己的这份工作非常满意。

然而好景不长,2011年3月,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王某,由于公司工作要求,需要将王某调到外地工作,具体时间、地点和工作岗位等事项还需要等公司发文通知,让王某提前做好交接工作的准备。终于,一周后公司的通知下来了,王某一看,自己不仅被调到了广州这么远的地方工作,而且从事的还是和自己所学专业根本不搭边的销售公司产品的工作,工作岗位由技术员变成了销售员,王某的心顿时凉了半截。王某当初选这家公司的原因就是离家近,现在却要被调去广东工作,王某很不乐意,于是多次找公司协商,希望继续留在天津工作。公司态度很坚决,坚持要求王某服从公司安排,否则只能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无奈,只得听从公司安排,到广州分公司工作。由于离家远,王某在母亲病逝时都没能及时赶回家看母亲最后一眼。

2013年7月,王某和公司的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毅然离开了这家公司。由于有了三年的工作经验,王某非常轻松地在天津找到了另外一家通信公司。入职前,王某向公司一再询问,会不会把自己调入外地工作或调换岗位之类的事项,同时将自己的遭遇向公司讲述。公司表示,一定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即使变更工作事项也一定会和王某协商一致。同时该公司还告诉王某,王某曾供职的通信公司,未经其同意就变更工作事项,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是违法行为。王某这才恍然大悟。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某和第一家通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工作的地点和岗位类型,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然而不到一年,公司未经王某同意就擅自变更王某的工作地点和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是违法行为。可惜的是,王某法律知识欠缺,不懂得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公司侵犯后却不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远在广州工作,王某在母亲去世时都没能及时地赶回去看母亲最后一眼,真是非常遗憾。

温馨提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第一,双方协商一致调岗;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调岗;第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第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和谐的劳动关系一直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提倡的,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像王某这样的情况还很常见。劳动者要敢于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说“不”,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用人单位也要注意慎用调岗权,当和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时,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执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