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劳动就业篇
- 冯美华
- 2006字
- 2020-08-26 14:19:22
3.以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因此主动放弃维权
典型案例
苏先生出生于1964年,小学文化水平,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靠打零工赚钱。2014年,年满50岁的苏先生再次面临失业,本该在家安度晚年的他不得不为即将娶妻生子的儿子四处奔波。同年2月中旬,苏先生接到了来自石家庄市中亚焊管厂的全职录用电话,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在电话中将苏先生的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交代,苏先生将担任销售顾问一职,负责推销单位生产的各种规格的不锈钢无缝管、焊接管。苏先生入职以后,就一直忙于熟悉新接手的业务,很快苏先生就对单位产品性能、参数了如指掌并成功完成第一笔订单。公司见苏先生工作能力很强,就安排他同时负责本单位在外地的一个新的关联公司的销售任务。此后的几个月,苏先生只好两地来回跑,大概两个月才能回家休息一次。同年6月,苏先生工作过程中伴有腹部疼痛现象,但出于工作业绩的考虑,他也没有进行及时的诊断治疗,直到有一天,苏先生疼得满身是汗且无法直立行走,在客户的劝告下,苏先生这才请假回家治疗。医院检查后发现苏先生患上了癌症,医院立即对患病部位进行了部分切除,防止癌细胞继续扩散。卧病在床的苏先生整日为孩子的未来焦虑,但随之而来的解除雇佣关系的电话通知更是雪上加霜。患病期间被解雇,虽然单位已经为其垫付了部分住院费用,但苏先生还是觉得单位的做法不太合情理,遂让妻子去单位讨个说法,不料单位负责人态度强硬,连门都没让自己的妻子进去,更不用说协商复工的问题了。苏先生恼怒之下决定起诉单位,要求其支付自己住院以来3个月的全部工资。准备材料过程中,苏先生突然想起自己和单位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他认为自己根本就不能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起诉的事情只能作罢,只恨自己当初没多要一份纸质的合同,白在那里付出那么多的辛苦,到后来都成了一场空。后来,在和医院的病友聊天过程中,苏先生得知,在治病期间,单位是不可以辞退苏先生的,苏先生即便没有签合同也应该去起诉单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苏先生回忆起当时自己因为没拿到合同就误认为自己并没有与单位建立起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居然主动放弃了维权,丢了工作不说,还少要了那么多补偿金,使家庭生活每况愈下,真是后悔不已。
律师分析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聘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发生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只要能出示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以及考勤记录等,就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就是说,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并不意味着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他一样可以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医疗期的规定,我们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可知,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也就是说,即便单位不批准延长医疗期,苏先生作为癌症患者,也可以享有最长24个月的医疗期,在这期间,单位是不可以辞退苏先生的。
因此,一方面用人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医疗期内辞退苏先生的行为是违法的,给苏先生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另一方面,苏先生因不懂法,主动放弃了维权,使得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条款被束之高阁,最终导致了其家庭困窘,让自己和家人饱尝了不懂法的苦果。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但劳动者有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可以视为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不得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