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手损伤

10.1 手离断、缺失、功能丧失

[重伤一级]5.10.1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注释 手损伤中的离断是指断端处的血管、神经、肌腱以及骨质完全离断,即使有极少部分软组织相连,其远端既无运动及感觉功能,也无血运支配。[2]

手离断后有两种结局:一种是缺失;一种是再植成活。其中缺失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手部功能影响不大的指节,临床上直接一残端包埋;另一种是再植失败后残端包埋。上述两种情况依据其缺失的平面,对照相应的条款确定其损伤程度即可。另外离断后另一种结局是再植成活,此种情况无论再植后其功能如何,均应依据移植前离断的平面确定其损伤程度,也就是说离断视同缺失。离断平面的确认,除依据原始病历记载,还要拍摄X线片确定离断平面的具体位置。[2]

[重伤二级]5.10.2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轻伤一级]5.10.3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轻伤二级]5.10.4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注释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法累加计算的结果。(见本标准附录C.7.1)

10.2 拇指

[重伤二级]5.10.2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注释 对指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手指各指的指腹之间相对合的运动;握物是指一手五指与手掌之间相对合的运动。不能完成对指和握物两项,才能依据相应的条款进行鉴定。[2]

[重伤二级]5.10.2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轻伤一级]5.10.3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注释 手部损伤后导致完整指节缺失(在关节处)其功能的确定依据各指节所占一手功能的比例进行确定即可,同时依据缺失的指节比照相应的条款鉴定其损伤程度。但某一指节部分缺失时,首先要确定指节缺失的长度,再比照健侧同名手指的长度,算出该部分指缺失丧失的功能。指节缺失部分功能等于该指节缺失长度除以健侧同名指节正常长度乘以该节所占一手功能的比例。指节缺失长度与健侧同名手指的长度,可依据X线片进行测量。掌骨部分功能的确定与指节类同。确定手感觉功能时,以手掌部的感觉功能为主,而手背部的感觉功能可以忽略不计。另外,一般认为手掌部感觉功能占整个手功能的50%,也就是说,当一手人掌侧所有区域感觉丧失时,也就相当于该手感觉功能丧失了100%,而该手功能相当于丧失了50%。[2]

10.3 余四指

[重伤二级]5.10.2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重伤二级]5.10.2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重伤二级]5.10.2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轻伤一级]5.10.3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轻伤一级]5.10.3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轻伤二级]5.10.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10.4 指骨、腕骨、掌骨

[轻伤二级]5.10.4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轻伤二级]5.10.4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轻微伤]5.10.5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10.5 手部皮肤、肌腱、关节、指甲

[轻微伤]5.10.5 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

[轻微伤]5.10.5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轻微伤]5.10.5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轻微伤]5.10.5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