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刑事或治安案件中人体损伤案件的处理,需对伤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场所及保险涉赔的人体损伤需评定伤残等级。

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是鉴定和评定的标准。

上述各标准的原文,或采用局部解剖定位的等级排列方式(损伤程度标准、道路评残标准、保险评残标准),或未参考解剖定位,直接以等级为序排列条款(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这种以等级为序的标准条款排列方式,把同一个器官的损伤,依其损伤和愈后功能影响的差异,划分确定出数个不同等级的条款,列在不同等级的章节中。因此,对伤者进行鉴定或评定时,鉴定人不得不查阅各等级章节中与同一器官相关的条款,形成事实上的重复查阅。

而按照法医学思维模式,把标准中的条款,分别按照以解剖学定位为主,损伤及病理变化(器质性或功能性改变)为辅的方式进行排列,就会使标准条款与病历实现无缝对接,使鉴定时间成本大大降低。例如:以肝脏为例,设立“肝”为标题(解剖定位),然后把器质性改变和功能性改变的条款,集中排列。

基于这一思考,作者把标准中以等级为序的条款排列方式,改变为按人体解剖学的系统、器官、生理功能名称为主,以器质性或功能性改变名称为辅的方式分类,设置提纲并将条款重新编排成册。

由于思考不周或编排不当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同时也诚挚希望各界读者朋友对本书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作者E-mail:tieyingli2004@dl.cn)。作者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2014年12月于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