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法律顾问实务全书
- 彭丁带 陈建勇编著
- 3196字
- 2020-08-26 14:14:29
第五节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评价考核实务操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下文将分别从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规则和评价考核等实务操作方面展开具体介绍和分析,以期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作用。
一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实务操作
针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规则,笔者主要结合《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加以分析总结。
唐山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唐政发〔2015〕31号),该《规则》共30条,分别从政府法律顾问组织结构、工作原则、工作范围、权利与职责、专门法律顾问以及解聘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1.组织结构。市政府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团,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及聘请的法律专家、律师组成。组长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从聘请的法律专家、律师中确定2人。聘请的法律专家、律师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
2.工作原则。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工作范围。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1)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3)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4)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5)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
(6)对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分析和建议;
(7)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3.权利与职责。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独立自主地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市政府授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3)有合理理由可以提前提出辞去所担任的法律顾问职务申请;
(4)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保守在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2)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活动;
(3)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4)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得私自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6)不得实施其他有损市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专门法律顾问。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对口服务模式。市政府领导班子每位成员配备一名法律顾问。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从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聘请的法律顾问中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法律专家、律师担任市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对口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为对应的市政府领导提供分管领域相关工作的法律咨询或建议;
(2)为对应的市政府领导所分管领域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相关法律事务、合同(协议)谈判等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
(3)为对应的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提供日常化的法律服务;
(4)为对应的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提供日常化的法律服务。
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与对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方式为:
(1)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可以就日常法律事务或专业法律问题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咨询;
(2)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应当提前将相应的文件、资料提供给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将出具的书面意见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厅对应处室和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3)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应当提前通知对口法律顾问,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办市政府交办审查的法律事务,可以安排对口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对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进行分析整理,提出综合性意见,按程序上报市政府。
5.解聘情形。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的;
(3)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应参加的会议或者两次以上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5)受所在单位行政或党纪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
(6)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市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7)有其他严重失职、失信行为或不能胜任法律顾问等情形的。
二 政府法律顾问评价考核实务操作
关于政府法律顾问的评价考核,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这对促进法律顾问自身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起着重要的鞭策作用。笔者以《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为例,主要从考核方式、评分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方面进行具体介绍。
考核方式。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年度工作考核和任期内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年度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每年度组织一次。年度工作考核根据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情况,结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以及相关服务部门的意见予以评定。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时进行任期工作考核。任期工作考核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评分标准。年度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不超过该项分值,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60分以上89分以下)、不称职(60分以下)。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纪律(20分)
1.不服从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职的,一次扣5分;
2.未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同意或批准,不参加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业务活动的,一次扣5分;
3.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5分;
4.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一次扣5分;
5.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一次扣5分;
6.离开本市一周以上,或出境、出国事先未报告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一次扣5分。
(二)履职情况(60分)
1.未按《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时限和审核要求出具审查(含法律)意见的,一次扣10分;
2.出具的审查(含法律)意见错误或明显不当的,一次扣10分;
3.未按法律顾问职责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一次扣10分;
4.未按时提交年终工作总结的,扣5分。
(三)规范执业(10分)
1.执业期间被投诉经查证属实或受到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一次扣10分;
2.在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任职期间有违规行为被查处的,一次扣10分。
(四)执业形象(10分)
有违反《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第15条情形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等有损政府法律顾问形象的,一次扣10分。
(五)加分项目(10分)
1.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服务政府部门和受到群众好评的,一次加2分;
2.提出的审查(含法律)意见和建议被市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5分;
3.根据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年度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任务较重、次数较多的,每超过全体政府法律顾问年平均工作任务量1件加1分。
考核结果。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政府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奖励。
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内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任期工作考评为优秀,任期内两次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其任期工作考评为不称职。
任期工作考评结果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续聘的重要依据,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在任期届满时优先续聘,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