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务操作——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为例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自2015年4月3日起施行。总共分为4个部分,分别是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承办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程序、工作要求和保障。

一 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交本级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二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3.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4.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5.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6.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7.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8.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 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程序

1.审查流程。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部门会签过程中转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办理。有关单位就涉及某些重大原则性问题征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

2.审查材料。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首先审查下列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备:(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2)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4)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5)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6)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书面记录;(7)风险评估报告;(8)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9)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政府法制机构发现上述文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限期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3.审查期限。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本级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4.审查方式。(1)书面审查;(2)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3)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4)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前款第(2)、(3)、(4)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5.审查意见书内容。(1)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名称;(2)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3)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6.其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对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 工作要求和保障

1.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依法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政府法制机构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严把法律关,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省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指导。2.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3.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