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声

王小蒙站在自家的阳台上,望着天空中漂浮的朵朵白云。远处,黄浦江蜿蜒东去,江水滚滚向前,就像她和李紫薇那一去不复返的友情。什么样的青春,才可以换来一段曾经以为海枯石烂的友情?什么样的友情,才能抵得住物欲横流的冲击?她以为和李紫薇已经是情同手足的好姐妹,却没想到,友情最终却敌不过金钱利益的诱惑,遗憾地以一场官司画上了句号。

本以为不会再见的人,在飞往美国前的最后一刻,还是出现了。王小蒙相信,李紫薇是带着祝福来的。她希望,时间能消除她们彼此的隔阂,让她们回到从前,回到青春无猜的纯真年代。

◎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律师说法

1.偷录谈话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

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偷录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然而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内容并作为证据的情形是十分罕见的。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作了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也就是偷录偷拍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拘禁或胁迫)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录音谈话资料不可作为证据使用。在本案中王小蒙在李紫薇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两人的对话作了录音,该行为本身并没有侵害李紫薇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份录音为合法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2.房屋所有权的确定以何为根据?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属于不动产,其物权变动适用公示原则,登记人为权利人。

3.本案中王小蒙可以提出何种主张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王小蒙把自己的房屋登记到好友李紫薇名下的行为,非基于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王小蒙与李紫薇串通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李紫薇丈夫骗取政策优惠和隐瞒购房事实骗取马修公司的补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该合同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房屋对李紫薇夫妇来说属于不当得利,由于有各种购房证据和录音证据的支持,王小蒙可以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取回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