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20世纪70年代的收入分配制度

(一)人民公社历史背景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8年12月10日)指出:1958年,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像初升的太阳一样,在亚洲东部的广阔的地平线上出现了,这就是我国农村中的大规模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它一出现,就以它的强大的生命力,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

人民公社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一大二公”,即“一曰大,二曰公”,“大”是指人民公社的组织规模大,“公”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高。按照毛泽东当时的解释,“大”,就是人多、地大、生产规模大,各种事业大,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人多势众;“公”,就是社会主义高级社多,公有化程度高。

人民公社是农业合作化的最高级形式,人民公社之前先后经历了农业生产互助组(简称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

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已经开始出现互助组形式,它是在农民的土地、牲畜等生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均属私有的基础上,在劳力、畜力、农具使用上实行换工互助,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生产劳动互助组织。初级社,建立在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社员将土地作价入股,统一经营,耕畜与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社内劳动。高级社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共有和社员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社员私有的土地、耕畜、农具等按合理价格由社收买,变为集体财产。高级社在有计划分工和协作的基础上组织社员参加社内的劳动。

互助组通常是临时性的,一般由邻近的4-5个农户组成。初级社的规模扩大到20-30户,他们稳定性稍强,劳动和分配的形式有一定的约束性。最初的高级社一般有30户左右,后来发展到150-200户。高级社的组织性更强,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归高级社管理,按农户劳动进行分配。从1958年8月末到该年的11月初,仅仅三个月的时间,就有75.3万个高级社被合并成2.4万个人民公社,加入人民公社的农户占当年总农户的99%。但1959-1961年经历了严重的农业危机后,于1962年又将生产队规模缩小为20-30户。

互助组采取“人工换人工”“畜工换畜工”的办法进行互助交换劳动。初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当年生产费用、税金、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所余部分分给社员,作为社员的劳动报酬和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报酬。高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税金、生产费、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剩余部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

关于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958年8月29日)指出: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也不必忙于改变原有的分配制度,以免对生产发生不利的影响。要从具体条件出发,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改行工资制;在条件还不成熟的地方,也可以暂时仍然要用原有的三包一奖或者以产定工制等按劳动日计酬的制度,条件成熟以后再加以改变。

农业生产规模调整后的分配制度,《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农业六十条》)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该按照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初期实行供给制和按劳分配并存的分配制度,“大公社”时期基本废除按劳分配而改为按需分配,由于三年困难时期饥荒的爆发而不得不改回按劳与按需并举的分配制度,之后到人民公社结束这种按劳与按需共存的分配制度一直较为稳定。

(二)人民公社收入分配制度

有关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已经有较多研究。辛逸(2005)将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分为三方面进行讨论:公共食堂、工分制和家庭副业。公共食堂是“供给制的核心内容”,工分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量社员参加集体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家庭副业是“人民公社时期所有权相对完整的一项制度安排”。张乐天(2005)总结人民公社的收益分配原则有三个:第一个原则是“先国家,后集体”,第二个原则是留足集体的,第三个原则是处理好按劳与按需之间的关系。总之,公社时期的分配,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一切以国家利益为重。

本部分并不会对分配制度做过多宏观性讨论,而只会针对生产队的分配、农户收入构成和公社的劳动制度等做简要说明,目的是为后面的研究做制度背景铺垫。就生产队而言,生产队可分配部分被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瓜分。就农户而言,收入主要来源于集体,且以实物为表现形式,而家庭人口的决定性超过劳动工分。就劳动管理而言,计件工与计时工同时存在,底分评定与农活分配是主要决定因素。

农村人民公社大部分时期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在扣除生产费用之后,生产队的收入最终被分为三个部分:国家税收、集体提留和社员分配。那时的国家实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重工业发展所需的资本原始积累来源于农业,因此生产队必须首先保证国家税收部分。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医疗、农村教育、农村社会保障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也是人民公社的优势之一。这些公共事业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一方面跟人民公社的组织制度有关,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跟生产队的资金支持有关,即生产队的集体提留款支持了这些公共事业的发展。如图2-2-1所示,扣除前两项分配之后,余下的部分全部分给社员。三者占总收入的比例大概分别为5%、10%和55%,其余30%左右为生产费用,见《中国统计年鉴1981》,中国统计出版社,1982,第196页。在总分配中,社员分配部分大约占80%。

图2-2-1 生产队的分配

如图2-2-2所示,人民公社时期农户收入来源主要有两个:其一是从集体获得收入;其二是家庭副业收入。从集体获取收入是主要的。副业,包括自留地、家庭饲养、家庭手工业等,在当时并不被提倡,经常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而“割掉”。副业是人民公社时期家庭收入的重要补充,但其比例并不高,一般在家庭总收入中占20% -30%的比例(辛逸,2000)。因此从集体获取收入是农户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其收入以工分为表现。在集体获得收入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参加集体劳动,获得“劳动工分”,另一种是给集体交粪肥,获得“投肥工分”,因人民公社时期粪肥缺乏,所以投肥工在当时也得到一定程度的鼓励。投肥工在总工分中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如河北省北部山区的北台子生产队1980年的比例是4.3%, 1981年的比例为3.0%(黄英伟、李军、王秀清,2010)。二者合计就是农户所得工分的全部。

集体农业时期,一方面为了激励农民投入劳动而实行“按劳分配”的工分制,另一方面为了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性而实行“按需分配”的供给制。生产队通常以一年为一个核算周期,核算周期内社员劳动与分配同时进行,但分配和劳动的时间并非一一对应,为了在分配和劳动之间建立起联系,农民创造性的发明了“工分制”。工分制既是对劳动的计量,也是分配的标准。黄英伟:《工分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二十一世纪》2014年第3期。生产队分配要依据农作物的成熟时间,通常收获之后即刻进行分配,一年之内要分配多次,以满足农户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社员每次劳动均以工分的形式记录在工分簿上,到年底进行核算。

图2-2-2 人民公社农户收入构成

人民公社时期,社员的收入以实物为主。实物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黄宗智,2000;徐卫国、黄英伟,2014)。实物分配即生活所必需的粮食、油、棉、煤、柴火等生活必需品。直到年底核算时才能进行现金分配,而现金只有部分农户才能获得。

农户集体收入多寡受自家劳动和分配制度的双重影响。实物分配数量要先根据家庭人口而定,而非工分,如北街2队1976年的口粮标准是每标准人180市斤、布票每人17.3尺、牛肉每人0.5市斤等。年终时家庭用工分收入去“抵”实物分配,如果工分收入抵完实物分配以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如果工分收入不足以抵充实物分配则成为“超支户”,则他们要以来年的工分进行补偿,而将当年的欠款先挂账。如果来年再还不上则继续往下年推,这种现象直到农村改革也尚未消除,最后这些“超支户”因数量太多(1978年底,全国31.5%的农户是超支户,共欠超支款74.7亿元,平均每户超支139元)很难解决。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党组关于认真解决人民公社社员超支欠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了对超支户的处理意见。198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农业委员会、农业部关于整顿社队财务的意见》的通知指出,社员的超支欠款,仍按照中发〔1979〕 55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党组关于认真解决人民公社社员超支欠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执行。在整顿中要抓紧解决。也就是说到1982年该问题仍没很好地解决。因此家庭消费人口多而劳动力少的农户常常会因为家庭工分少而不能完全抵充实物分配,沦为“超支户”,相反消费人口少而劳动人口多的农户会因为工分数多,在抵充了实物分配以后还有部分现金收入。而现金收入的获得主要依据的是工分收入的多寡。

从人口与劳动投入的角度看,通常在分配时按人和按劳会有一定的比例,如8∶2、7∶3、6∶4等(郑卫东,2010;黄英伟,2011;张乐天,2005),即按人口部分分配占80%,按劳动部分分配占20%(人劳比8∶2),按人口分配远大于按劳动分配。具体的过程是,将所有可分配物(总收入中分别减去成本、国家税收、集体留存等)分为一定比例的两个部分,如人口、劳动比例为8∶2,则按人口分配部分为80%,按劳动分配部分为20%,然后再根据人口数量平均分配80%部分,根据劳动工分平均分配20%部分。

从理论上讲,所有按人口分配的分配物到年底也要由劳动工分去“买”,因此可以看成按劳分配,但需要注意的是,分配时间和用工分“买”分配物的时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将这一时期的分配看成按劳分配是不准确的。因为生产队分配的可分配物主要是实物,分配时间并不固定,而是根据实物的收获时节,随时分配(农民手里并没有多余的粮食,这种分配也是为了保证农民的生存)。但劳动工分只有到年底才能统计出来,二者之间有时间差。就是这个原理才出现了只有集体农业时期才有的独特现象——“超支户”,即到年底核算时该农户不但不能分到现金,还要欠生产队的钱,就是因为在年底之前分给农户的实物折款之和大于该户年底劳动工分的折款,结果就出现了超支的情况。

总之,在交给国家和集体部分收获物之后农户得到以实物为主的分配物,只有部分农户可以得到现金,家庭人口结构和劳动能力同时影响农户家庭收入。

人民公社实行的是统一生产、统一劳动、统一分配的高度计划经济,中央虽然详细规定了每种农业生产的产量定额,但由于农业生产过程的复杂多样,不可能对每一道工序都像工业产品一样规定明确,因此具体劳动过程都由生产队负责人把握。

基于农业生产的复杂性,人民公社时期两种主要的劳动管理制度被采用:计时制和计件制。相应的农户可以获得两种工分收入:计时工收入和计件工收入,见公式(2-1)。

其中,workpointsi是个体i在一年内获得的总工分,workpointsip是个体i在一年内获得的计件工分合计,workpointsit是个体i在一年内获得的计时工分合计。

计时工分和计件工分分别由下面的公式决定。

计时工分由公式(2-2)决定:

其中,workpointsi t是个体i在一年内获得的总计时工分,basicpointi是个体i所得到的底分;底分相当于“工资率”,是社员劳动前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一般而言男性全劳动力劳动满一天可以得10分工,女性全劳动力劳动满一天可以得8分或7分工,其余半劳动力或小孩、老人等辅助劳动力根据情况递减,比如7分、6分、5分等,当时生产队有“男十分,女八分,老人、孩子四六分”的说法。at是第t种农活可以获得的工分系数,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是计时工分,每天的农活总分数也有差别,如正常时节每天10分则at取1,而农忙时节每天可能是12分或15分则at取1.2或1.5;workdayt是在第t种农活上个体劳动的天数。比如一个男性标准劳动力底分是10,在农忙时节干了5天农活,农活工分系数取1.2,则他该段时间的计时工分所得是60分(10×1.2×5=60)或6个劳动日(通常按每个劳动日10分工记)。

计件工分由公式(2-3)决定:

其中,workpointsi p是个体i在一年内获得的总计件工分,workpointp是每个计件农活的工分定额。

据此,可以计算个体一年的总工分,见(2-4)。而家庭总工分是家庭每个成员工分之和。

其中hhworkpointsj是家庭j全年总工分收入,由家庭所有成员的工分之和决定。

因此,有两个重要的因素将影响工分收入,一个是“底分”,另一个是“农活分配”。“底分”将影响性别间的收入差异,“农活分配”将影响是否同劳同酬,这两种劳动制度对劳动会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