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论丛(2018年第1期/总第31期)
- 陈云良主编 王红霞副主编
- 4079字
- 2020-08-29 07:45:17
二 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经济法理念
在中国经济法发展中,要适应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之变化,保障能够促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在现实条件和原有研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明确中国经济法理念。因为“经济法理念最为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能够对整个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本身的理论起统摄和指导作用。……它是经济法的灵魂,是统摄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核心和关键,只有明确了经济法的理念方能保证经济立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自1979年以来,中国经济法学者关于经济法理念的研究与探索,取得了一大批研究成果。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经济法应包括“自由理念、公平理念、安全理念和发展理念”;“以人为本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这其实是从价值论的角度论证了经济法的理念;同时,他还指出,平衡协调构成经济法理念的标志性要素,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这就从方法论的角度论证了经济法理念”;等等。“一言以蔽之,经济法理念具有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等不同层面的意蕴,它涵括了经济法本质、本源、运行、本位、精神、目的、价值、方法等多要素。”当下中国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并找准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必将指引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跃升到一个新阶段。与此同时,经济法学界也应与时俱进,研究、拓展和完善中国经济法的新理念,使之符合中国的实际,能正确指导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为此,笔者基于时代特色和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最大实际,对中国经济法理念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中国经济法理念涵括以下三项基本要素:消费者为中心、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
(一)以消费者为中心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
笔者研究认为,以消费者为中心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以消费者为中心是以人民为中心法的普遍理念在经济法中的具体表现和延伸,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各个法律部门都有所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在经济法话语体系中就可以理解为以消费者为中心,并将满足消费者需要确定为经济法宗旨。而经济法宗旨是构成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所以以消费者为中心属于经济法具有的内在价值,它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
经济性是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从经济法的作用领域、调整对象、调整目的、调整手段等诸多方面来看,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生产和消费是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两个方面,也可以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理解经济活动。需求就是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这对社会主要矛盾中,其矛盾之一方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其中就包括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另一方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其中包括供给的不充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增进人民福祉,就要发展生产,保障有效供给。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包括广大消费者的需要,这不仅是发展经济的目的,而且是推动扩大高品质生产进而发展经济的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在经济领域就是以消费者为中心。所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是中国经济法的基本立场和核心理念。
(二)平衡协调是新发展理念在经济法理念中的体现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所以,我们发展所需要的国际环境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在新常态下,我们特别需要新的发展理念来引导发展行动。于是,党的第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协调着重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我国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凸显。新发展理念指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现科学发展的路径之一就是协调发展,即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消除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缩小差别,补齐短板。在“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要依靠协调办法。“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经济法要协调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的公益性,这种协调不仅要保障个体的效率,而且要保障整个社会的效率;不仅强调经济效率,而且追求社会效益。其协调和保障,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经济和制度运行的摩擦,以使整个社会的总体福利最大化。其经济性体现在经济法所面对的经济问题、作用的经济对象、反映的经济规律与经济政策,以及运用的制度化的经济手段、追求的经济目标等方方面面。
笔者认为,平衡协调是构成经济法理念的基本要素,是新发展理念中的协调在经济法理念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经济法理念中的标志性要素。因为,正是平衡协调原则把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成为实现经济法以消费者为中心理念的手段和保障。
经济法理念加入协调要素,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客观要求。协调发展是指各项发展目标要配合适当,各种发展手段要配合适当,发展时机、发展顺序要配合适当。在平衡协调理念的视野下,经济增长只是发展目标之一,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可能导致经济与社会进步的失调、人与自然发展的不和谐。因为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等于也不能带来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除经济增长外,发展还包括社会福利的增加、生态环境的改善、人的素质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等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因此,只有在经济与社会、人与环境、物质与精神、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实现平衡,才能算是实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目标。否则,很可能陷入有增长无发展特别是没有进步的恶性怪圈。另一方面,只有大力推进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平衡。因此,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协调发展,经济法可以提供促进协调发展的强制动力。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要求的不仅仅是全面发展和协调发展,而且还包括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就是协调和平衡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当代人与未来人、人与自然的矛盾与冲突。只有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和人类之间的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才是可能的、现实的和可行的。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平衡协调的目标和结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理念的新内容。笔者认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依靠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和综合系统调整方法,将其真正贯穿到经济法的各项制度的制定与各个实施环节之中,并在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当中不断强化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三)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
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是指体现在这个法律部门中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而社会责任的含义有两种:一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应予完成的义务,这是一种积极责任或是角色责任;二是指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未履行或是未完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及必须接受的否定性评价,这是一种消极责任。经济法所讲的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角色责任,但也不排除消极责任。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表明经济法以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根本利益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从而与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和行政法的政府权力本位皆有不同,体现了经济法的鲜明的本质和特色。这是经济法从以人民为中心出发,在调整经济关系过程中提出的必然要求。所以,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要求无论是国家经济职能机关,还是生产经营者,都必须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根本利益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利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中国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理念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的内涵很丰富,但核心思想是对人负责,而不是对上级和政绩负责,也不是对产值和利润负责。在欧美发达国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商品有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关注价格,也关心商品的生产过程是否环保、生产商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等问题。“耐克风波”催生的道德标准就是非常有力度的证明。“耐克风波”让企业意识到,即使是大公司也不能忽视社会责任。此后很多欧美跨国公司开始制定社会责任守则。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推出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成为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以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这些社会责任都与人的生存权利密切相关,从而说明维护和捍卫基本人权是经济法的社会责任。
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一方面强调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的自由,确认和保护经济主体应有的法律地位和自主权利;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或其他管理者尊重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充分发挥经济主体的创造力,同时注重通过达成共识来解决利益冲突。为实现经济民主的这些要求,经济法必须规定政府或其他管理者尊重经济主体自主权所应尽的社会义务,而不能视经济主体只是义务主体(或基本义务主体、基本被管理单位)。否则,经济民主不过是政府或其他管理者可以任意摆设的美丽花瓶而已。
经济法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要求其调整方法的人性化和弹性化,要求将人性化和弹性化的经济管理手段制度化和规范化。必须看到,人性化和弹性化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会对社会调控目标的实现带来一定的困难和成本,往往加大了政府或其他管理者的经济负担,从而易于导致政府或其他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实现经济法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必须将其法定为政府和其他管理者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要求其强制性地贯彻实施这些社会责任。
总之,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理念虽然对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设置了对社会尽责、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义务,但如果缺少强制力,社会责任仍然可能会流于形式。法律是理与力的有机统一,经济法也不能例外。经济法不仅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而且有自己的专门责任形式,如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等,以外部强制的形式保障社会责任的实施,这就使得以人民为中心的目标和平衡协调手段有了强制性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