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论丛(2018年第1期/总第31期)
- 陈云良主编 王红霞副主编
- 1228字
- 2020-08-29 07:45:18
一 经济法学理论的科学性
讨论经济法学理论的科学性,就回避不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为什么不同体制的国家都会产生经济法?能否解释经济法在不同国家产生的共同根源至关重要,否则,经济立法就只能被看作偶然的、分散的法律现象,难以建设科学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历史与现实证明,经济法的诞生都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是各国为了消除危机、挽救和提升社会整体效率、改变资源配置的体制所采取的大规模经济立法活动。然后,不断在政府体制与市场体制这两种资源配置方式的关系中,探索两者合适的结合与协调。西方经济法诞生的直接原因,可以简化成“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然而,问题其实并不那么简单,我们不能仅看到表象,却忽略了根源。垄断资本的腐朽性导致“市场失灵”,经济行为失范、经济结构失衡、资源配置失当、经济体制失效、社会整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这才引发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予以纠正。在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律体系中,萌生出“政府干预”的经济法思维和因素,并不是因为民商法律制度在其自身体系内的缺失或遗漏,而是因为单一的市场配置资源的体制对“社会整体效率”目标的实现已力不能逮。与传统法律关注个体交易的安全自由不同,新的立法是基于更为广泛的社会利益,以促使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或调节。由此可见,问题的实质在于仅依靠市场进行配置资源的体制已经走到尽头,强烈的社会呼声是要求改变资源配置体制,而不是要求政府多多干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由此在彼岸首次登上历史舞台。在笔者看来,经济法之所以被称为“Economic Law”,不是因为它是关于经济的法,而是关于“效率”的法,是因为新的立法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加重了“效率”的砝码,而区别于个体效率的是整体社会的效率,即资源配置体制的效率。
以此理解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就顺理成章了。虽然立法的内容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即我们不是强化政府干预,而是发展市场、改革政府。但是,究其产生根源却出奇地一致:由于“社会主义的垄断同样是腐朽的”(列宁语),高度集中的资源配置体制导致效率持续下降,社会整体效率受到损害,大规模经济立法是为了引入市场经济(新的体制),目的是挽救和提高社会整体效率。这同样表明,单一的政府体制也已经走到尽头,强烈的社会呼声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决定性)作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登上了此岸的历史舞台。在集权经济的法律体系中,萌生出“市场法”的思维与元素,其原因与西方国家是一致的,“政府失灵”也是体制失灵,经济行为失范、经济结构失衡、资源配置失当、经济体制失效。克服体制政府失灵的立法表现为改革政府经济政策、缓释政府管理权限。但是,我们不必误以为这是传统民商法而非现代经济法,更不需以西方的套路勉强解释我国现实,大量的市场立法并不否定政府的作用(这是区别于传统民商法的重要特征),其目的是要提高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更好地与市场运作机理配合,形成良性互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所以,经济法的科学性在于揭示了经济法的共性与本质,即对经济体制效率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