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经济法总论方面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经济法总论研究方面,总论的各个主要部分都有较多人涉足,特别是本体论、价值论、发生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方法论的研究成果难以计数。尽管上述各部分的研究并不平衡,但其中的主要问题都已被关注。在中国经济法理论发展的新阶段,有必要更多地探讨贯穿整个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一些综合性、交叉性问题,如分配问题、发展问题、风险问题、信息问题,并提炼相应的分配理论、发展理论、风险理论、信息理论相关探讨可参见张守文:《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2期。,等等。这对于中国推进新时代的现代化,可谓极为重要。

在探讨上述问题的过程中,在国家全面推进法治的背景下,尤其需要关注和提炼中国经济法的“法治理论”。整体的“法治理论”包罗甚广,与经济法各个领域的研究都存在交叉和紧密关联。例如,法治理论与发展理论的交融,会生成具体的“法治与发展理论”,该理论要探讨在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在多种复杂因素的“循环累积因果影响”之下对于影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复杂因素及其影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的“循环累积因果影响”理论有一定的解释力,其具体运用可参见〔瑞典〕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南亚国家贫困问题研究》,方福前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373~381页。,经济法对“法治与发展”究竟起何种作用,如何起作用,以及相应的利弊得失,其中蕴含大量有中国特色的问题。与此同时,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中国正在推进新时代的现代化,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这些“发展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法治框架下的经济法规制。因此,在经济法的法治理论中,“法治与发展”或者更为具体的“经济法的良法善治对发展的促进问题”就非常值得研究。

依循经济法的“法治理论”,要推进经济法领域的法治建设,就需要落实调制法定原则。因此,在经济法的许多领域,未来若干年将持续推出大量立法;与此同时,经过多年努力业已制定的大量法律,也需要在不断的有效的解释中实施。据此,经济法研究既会涉及立法论的探讨,也会涉及解释论的思考,并非如某些传统法学者所主张的一定要“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其实,即使是传统的刑法、民法领域,也涉及大量立法问题,特别是刑法修正案的不断推出,以及民法典的制定,都使得该领域的学者无法绕开所谓立法论研究。,而恰恰应结合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同时,无论是立法论抑或解释论的研究,都离不开“法治理论”的考量。

基于上述法治理论的框架,各类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的遵从问题,也非常值得研究。经济法的主体非常复杂,其对经济法的遵从度会直接影响经济法的实效。而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二元结构中,政府对经济法的遵从度,是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关键因素。由于学界对“政府”可能有不同理解(仅是一般公众理解的政府部门,就既包括融入新型调制职能的传统行政部门,又包括不同于传统行政部门的新型独立规制机构),而且作为调制主体的样态又非常多样,因而对于政府或调制主体一方应在多大程度上严格执法,如何保留或体现其适当的调制空间,也会有不同认识,但学界对此还缺少系统研究。与此相关联,法治政府建设并不仅是行政法的任务,还需要经济法维度的思考和规制。目前政府的经济调制和各类主体遵从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恰恰缘于经济法调整的缺失。

同样,依循上述的法治理论框架,还有必要研究中国经济法的“司法理论”。其中,“经济法视角下的中国司法体系的合理构建问题”就非常值得探讨。目前,中国的司法体系正在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法院体系的构建,已从过去主要基于三个传统部门法或三大诉讼法21世纪初最高法院所进行的改革,主要强调依循三大诉讼法设立审判庭,其背后是三大实体法,而忽视经济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存在,这会影响相关领域纷争的解决,影响法院系统功能的发挥,因此,必须重视实质意义上的经济审判及其相应制度调整。相关探讨可参见盛杰民:《论我国经济审判庭的重构》,以及张守文:《经济法的发展与经济审判的变易》,载于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2000年第1期,等等。,开始转向重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强调案件的专业性和规模、影响等。现实的各类纷争的综合性,使新型法院或法庭的受案具有很大的交叉性,客观上对解决经济法纷争产生了积极影响21世纪初按照三大诉讼制度和三大部门法所构建的法院体系,忽视了成长中的经济法、社会法等部门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此,近年来新型法院、法庭不断生成,实质上是在弥补法院体系存在的不足。。例如,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不仅有助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于解决竞争法领域的纷争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国家若能设立金融法院或者税务法院,则无疑有助于解决金融法、财税法领域的纷争,从而有助于加强经济法实施的司法保障。在中国特殊的体制之下,整体的法院体系乃至司法体系如何构建,司法权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准司法权如何衔接,特别是法院与调制机构(或独立规制机构)如何分权,其中都蕴含中国问题,都需要从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维度展开研究。

以上仅以经济法的“法治理论”为例,简要探讨了在经济法总论中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中包含一些可能被忽略的中国问题。这些问题都非常复杂,需要从“经济法哲学”的高度展开研究,但目前系统的“中国经济法哲学”的理论构建基本仍处于被忽略的状态。在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已有较大发展的今天,如何推进中国经济法哲学的研究,已成为学界同人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上述各类问题的深入探讨,都需要运用有效的方法。尽管在方法论方面,学界已有诸多探索,但仍有不少可能被忽略的问题。例如,如何理解经济法领域的功能主义、结构主义、实证主义?如何提炼经济法研究的结构方法、功能方法、实证方法?等等。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探讨上述问题的过程中,还需要思考经济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对于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霍姆斯、卢埃林、哈特、德沃金、昂格尔等都曾有深入研究,这对探讨经济法的不确定性问题亦有启发,并且,经济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会有助于丰富既往的理论。、法定性与政策性等问题,关注所谓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对经济法研究的影响等。在探讨上述问题的过程中,既可发现各国经济法的共性问题,也可观察中国本土的特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