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中村治研究(2017年第2期/总第3期):农民自杀问题研究
- 刘燕舞主编
- 1321字
- 2020-08-29 07:15:32
五 老年人自杀的成本收益分析:利他型自杀将更可能出现?
我们在上文从自杀动机上划分了四种自杀类型,但并不意味着是某一特定动机导致某个自杀事实,自杀往往是多重动机导致的结果。从京山农村当地已经形成自杀秩序来看,每种动机的自杀行为都可能在未来继续出现,只是数量积累和趋势强弱的问题。乏味型自杀可能因农村社会的改善如公共活动场所的兴建而减少,绝望型自杀则因子女经济条件好转及老人对子女的期待降低而有减少的趋势。利己型自杀往往与其他类型自杀相伴随,因后者的改变而变化。
利他型自杀要能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老人必须对年轻人有情感或价值寄托,即能够为子女着想,希望子女过得好,过得没有拖累,在社会性竞争中能取得成功;二是老人自杀给子辈带来的成本与收益比较中,收益明显大于成本,即自杀对子辈是有利的,而且非常明显。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那么老人的利他型自杀才有可能成立。
调查发现,现在60~90岁这一年龄段的老人对子女还有很强烈的情感和价值寄托,对子女寄予厚望,有“恩往下流”情感体验,“老人都希望子女比自己过得好,自己再吃亏,也不能让子女吃亏”,老人觉得只要能动,就不要儿子养。“儿们消费高,孩子读书,不可能向他们要钱。做老的,宁可遭罪,也不愿意要儿们出钱。”随着现实生活中子辈越来越只顾自己,老人的晚年景况不尽如人意,不孝敬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现在60岁以下的中老年人对子女的寄托和期待减少,一方面继续为子女着想,给他娶媳妇、带孙子、建房子,另一方面又不失时机地谋划自己的后路。但60岁以上的老人很少有能力谋划“后路”,他们对子女的依赖和寄托虽有所削弱,但很难彻底改变。所以,至少60~90岁的老人对子女依然有着强烈的情感期待和寄托。
前文谈到利他型自杀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得病后不希望给子女添加额外负担而自杀;另一种是信仰层面的,相信老人太老对后代有负面影响,因此在子辈在世时选择早早地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两种情形的老人自杀对子辈有正面效益。在经济上,子辈确实从老人自杀中获得了不菲的收益,如老人自杀之后,子辈就解脱了,对自己的安排就更加自由了,外出打工毫无牵挂;老人活到一定年龄自杀,在信仰层面也就不存在老人给子女的心理压力。尽管老人自杀对子辈的负面影响较小,但毕竟还是有一定的名誉损失。因此在自杀之前,老人会尽量降低这个影响。我们看到不少利他型自杀的老人都选择在屋外的荒坡、林子、河沟边喝药;如果老夫妇俩都要自杀,则会将时间错开,而不造成一屋同时死两个人;不少老人在跟儿子住一起的时候,有争吵的时候不自杀,而在分家之后才自杀;有的老人将儿子家的事安排妥当之后才安然喝药,等等,皆是为了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儿们带来的负面影响。
这样一来,一方面老人的自杀不会给子辈声誉带来负面的影响,而且子辈从中得到的收益又非常可观;另一方面老人对子女又有情感或价值的寄托和期待,因此老人就倾向于选择一种利他型的自杀。利他型自杀是经过老人的一番计算、设计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
可以断定的是,如今60~90岁这一代老人对子女还有很强的情感或价值寄托,在自杀秩序下他们很可能对自己的死亡做出成本与收益分析,进而可能选择自杀。所以,在未来的20~30年内,京山农村的老人自杀将更可能是利他型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