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意识与研究综述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主题

从资源重新积聚的角度来看,孙立平(2002)认为19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社会伴随贫富差距悬殊的两极分化出现了一个底层社会。这一底层社会由三个群体构成,一是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二是进入城市的农民工,三是城市里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随着国家救扶措施的不断完善,城市下岗群体基本实现了再就业,但城乡二元结构却长期得不到改变,农民及农民工成为中国底层社会的主体。因此,中国底层社会的绝大部分问题及所付出的代价,通过城乡二元结构与资源积聚机制,主要被农村承担下来了。底层社会的最大特点是“断裂”,以及社会结构固化、资源匮乏及高度生存竞争倒逼下的“底层沦陷”。“底层社会”概念及相关分析出现后,理论界对此颇有议论,许多社会问题被归结为底层社会问题(裴宜理、严小骏,2008),农民自杀就是其中之一。

自费立鹏等揭示了当代中国的自杀状况以来,中国自杀状况已经成为海内外相关专家关注的热点问题(吴飞,2007)。一些研究将当前农村老年人、妇女和农民工的自杀归结为底层问题(于德清,2010;肖锋,2006)。他们认为19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各阶层的经济、社会地位急速拉开差距,贫富分化速度加快,各阶层的个人机会已经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近年,底层向上流动的渠道基本被阻塞。从集体时代的机会相对均等中走过来的中国底层群体,对平等和富裕的渴望仍十分强烈。这与生存生态不断恶化的底层现实形成鲜明对比(孙立平,2008),于是在底层便出现了要么认命,要么自杀的情况。

笔者赞同从底层社会的角度去分析农民自杀现象,尤其是近10年的农村老年人自杀。但是,该视角将农民自杀归结为底层问题过于笼统,没有从经验层面将农民自杀的内在机制解剖出来,即没有追问以下问题:农民自杀如何与底层社会相关?底层社会的自杀是如何展开的?自杀是在所有底层群体中均衡分布,还是不平衡发生?

已有研究表明,农村社会已非均质,而是分化成不同的社会阶层,各阶层在职业、收入、利益关系、关系网络、政治社会态度等方面都有显著差异(陆学艺,2002)。也有研究发现,近年农民自杀主要集中在农村老年人身上,该群体的自杀有持续增长的趋势。景军等人通过将1987年与2009年的全国性数据加以比较,发现农村自杀率下降的比率是3.05人/10万人,其中农村妇女自杀率下降的比率则高达3.84人/10万人,从而总体上拉低了农村自杀率(景军、吴学雅、张杰,2010)。陈柏峰(2009)对湖北京山农村的调查发现,农村妇女的自杀率从20世纪80年代前期的179.8人/10万人下降到近年的37.5人/10万人,而老年人的自杀率则从20世纪80年代前期的132.2人/10万人上升至近年的702.5人/10万人,上升了4倍多。刘燕舞(2011)通过对几个区域的数据整理表明,20世纪80年代农村年轻人的自杀人数占总自杀数的59.31%,老年人的自杀则只占24%,而2000年以后的10年里年轻人的自杀人数只占总自杀数的8.92%,老年人的自杀却占了79.19%。

本研究通过对中部地区8个村庄近30年来老年人自杀现象的分析,力图论证农村老年人自杀作为底层问题如何被建构起来。研究认为,被农村承担下来的底层社会的绝大部分问题与代价,正是通过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与竞争机制,被分配到农村的某个(些)阶层上。同时,农村社会又通过家庭内部的代际分工与剥削机制,将被分配到某(些)阶层的底层问题,一定程度上转嫁到了这个(些)阶层的老年人身上。农村老年人自杀则通过底层的去道德化机制被合理化与正常化。中国底层社会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通过牺牲农村老年人而得以解决和消化,这是近年农村自杀主要集中在老年人群体的根源。

(二)研究综述与路径选择

农村老年人的高自杀率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4)。既有研究主要从两条不同的路径展开分析,一是伦理分析,二是结构分析。

伦理分析的理论前提是对传统中国社会“伦理本位”的判断(梁漱溟,1987),强调传统农村的孝道对老年人自杀的遏制效应。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的激烈、对自我价值实现理念的重视、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逐等,养老的“机会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等)急剧上升,从而导致传统孝文化难以维系,老年人得不到赡养或遭受虐待,是导致老年人自杀的重要原因(颜廷静,2003)。刘燕舞(2011)认为,自杀向来就与道德联系在一起,当前农村的道德衰败是导致老年人自杀的重要原因。当前农村道德衰败的表征,是家庭关系正在经历由伦理型关系向契约型关系转换,它使老年人无法适应,老年人基于伦理的观念与子女基于权利的行为之间存在巨大冲突,从而引发老年人的自杀行为。伦理分析看到了农村孝道式微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了农村社会变迁的脉搏,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该分析有道德泛化的嫌疑,价值判断过于浓重,对道德变迁的叙述过于粗浅,而对道德变迁与老年人自杀之间的内在联系缺少细致勾勒。老年人自杀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有其复杂的社会机制。若不对其机制进行解剖,则难以把握自杀问题的根源,孝道衰败与老年人自杀之间的逻辑联系就会过于粗浅,其解释力也将降低。

结构分析在批判伦理分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它试图超越伦理分析的价值不中立及表层相关的局限,从客观的家庭结构变动去透析老年人自杀问题。结构分析认为,传统家庭结构是预防自杀的有力武器,可以提高家庭成员对自杀的免疫力,而新家庭结构则使家庭不再具有从前那种预防自杀的功能(杜尔克姆,1988),家庭结构变动恰恰是老年人自杀的直接原因。贺雪峰、刘燕舞等对湖北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进行研究发现,在家庭权力关系中,纵向上父亲掌权向儿子掌权的转变导致代际关系失衡,横向上丈夫当家向妻子当家的转变带来夫妻关系失衡,是造成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秩序”的根源(贺雪峰,2009;刘燕舞,2009;陈柏峰,2009)。刘燕舞(2009)还从老年人地位与权力下降使得其自杀在村庄内部得不到救助的角度去理解京山农村自杀秩序。结构分析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导致老年人自杀的直接原因——代际矛盾、家庭纠纷等的抽象提炼,认为家庭矛盾、家庭纠纷是家庭内部结构变动,尤其是家庭权力结构失衡的结果。结构分析的前提预设是家庭结构的变动,强调“变”带来自杀。这一分析方法对20世纪80~90年代老年人自杀最具解释力,因为这段时期农村家庭结构变动最剧烈,但是2000年以后农村家庭结构变动渐趋完成,家庭内部的紧张关系渐趋缓和(王跃生,2010;钟琴,2010),而老年人自杀却逐渐增多,那么单一的结构分析是否还有解释力?

笔者所关注的问题,一是老年人自杀是否均衡地分布在农村不同阶层的农户中?二是孝道衰弱与代际关系变动是如何深嵌在老年人自杀的社会机制中?因此,本研究在吸收伦理分析与结构分析成果的基础上,引入阶层分析的视角,从农村阶层分化的角度去探讨老年人自杀问题。关于社会阶层与自杀行为的关系,国外研究成果颇丰,并都表明二者关系紧密。Durkheim与Henry Short等人的传统观点认为处于社会底层的人自杀率较低,处于社会高层的人自杀率较高。但近年来,绝大部分研究表明,不管按收入还是按职业划分阶层,社会阶层与导致自杀的后果均呈现负相关,处于社会较低阶层的人自杀率高,处于高阶层社会的人自杀率低。Hasselback等调查了加拿大261个人口普查部门,当收入增加10%,自杀率就减少6.11个百分点。San Diego对195例自杀者调查发现经济压力是导致自杀的第二重要的危险因素,24%的自杀与经济压力有关。对于这种现象的解释有多方面,例如社会阶层低的人群失业率高,经济压力大,以及精神疾病患者向下漂移作用等(冯珊珊、肖水源,2005)。我国有关社会阶层与自杀关系的报道较少,对农村老年人自杀的阶层分析尚未涉足。为此,展开阶层分化对农村老年人自杀影响的研究,确定农村自杀的高危人群、挖掘农民自杀的深层原因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