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工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险缴费的基本内涵

研究社会保险之所以讨论工资收入分配问题,是因为我国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仅仅与工资相关联的制度模式。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1997年7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原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费比例应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最终达到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规政策也明确规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均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确定,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另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实际执行中企业缴费基数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之和两种方式;多数省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自选缴费基数。因此,要讨论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问题,必须将我国关于工资的问题讨论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