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险筹资
- 谭中和
- 2094字
- 2020-08-29 07:10:11
二 关于社会保险所涉及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问题
我国上述三种工资概念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界定的,其中与宏观经济及人民生活联系最为紧密、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家统计口径的工资数据,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缴费工资基数都是以统计口径下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
我国最早的工资统计始于1950年3月,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央财经委员会对公营、公私合营及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矿企业进行了一次普查,通过这次普查初步掌握了当时全国工矿企业的职工人数和工资的情况。1952年国家统计局成立后,为便于开展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专门设置了劳动工资组。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实行的是“统包统配”的就业政策和“总额控制”的工资分配制度,因此,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劳动工资统计制度,主要目的是了解城镇单位从业人员的人数及劳动报酬状况,反映就业、生产成本和经济运行情况,为GDP核算服务。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国家在就业政策和工资分配政策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政府关心的重点也由企业用了多少人、发了多少钱转变为如何促进多渠道就业和调节工资收入分配。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关部门相继以平均工资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等都与平均工资数据相关。平均工资数据成为这些制度和政策的主要依据,这也使得平均工资数据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加密切相关。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工资总额统计口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现行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源自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随后出台的相关文件及统计指标解释。从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变化中可以看出,随着就业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工资总额包括的项目也在不断调整和扩大。如随着住房和公车制度改革的进行,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以及上下班交通补贴纳入津贴和补贴项中。又如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由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不断扩大到各类企业职工,单位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个人账户的基金,以及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减的部分也纳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再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后,规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工资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部分属劳动报酬性质,也应纳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在规定工资总额具体项目的同时,国家统计局还对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进行了一些界定,如“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以工会的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都应计入工资统计”等。
从我国工资的统计调查范围和调查方法看,最早的工资的统计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统计范围逐渐扩大,但依然没有涵盖全部从业人员。目前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镇在岗平均工资只是对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的统计结果,但并不包括城乡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以及农民工群体。2007年国家统计局经过对私营单位工资进行统计试点,于2009年开始发布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但基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国家统计局没有发布过任何包含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数据。平均工资是单位工资总额除以年内(季度内)平均职工人数得出的,因此平均工资与每个劳动者个人实际拿到的工资或工资单上的工资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而存在社会上许多人认为“工资被增长”,进而认为社会保险缴费“虚高”等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调查范围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直属全部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队系统所属全部单位。调查单位统一采取年报、季报联网直报方式,由单位人力资源劳动统计岗位网络填写工资统计报表,从单位到区县、市、省、国家层层上报。调查对象为在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调查对象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调查的内容为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收入四项),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调查范围为城镇辖区内全部城镇私营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单位和私人投资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企业法人单位。调查对象为在城镇私营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全部从业人员,包括在本单位领取工资、奖金的私营企业雇主、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及户口在农村的人员。调查内容同城镇非私营单位的调查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