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险筹资
- 谭中和
- 472字
- 2020-08-29 07:10:12
五 工资统计和社保缴费政策不统一增加了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难度
2006年《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部门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这就是说,无论是国家统计局还是各省区市地方统计局的文件,都可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但该通知紧接着又补充说明“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仅将国家统计局的文件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唯一依据。这就排斥了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的具体解释,前后矛盾。调研发现,在具体操作时,如对某一项目,国家统计局并没有明确规定该项目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而省区市统计局却做出了该项目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规定,单位申报时就无所适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也难以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