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法治社会,作为与法治政府、法治国家一起建设、同时推进的奋斗目标,其学术讨论已经有近30年的历史了。法学界一些著名的学者,如沈宗灵、张文显、姜明安、刘作翔、郝铁川等对此都有专深的研究,他们对法治社会的认识也一步步地深入、丰富。对此南京师范大学的孙文恺教授曾进行了梳理,发表了很好的见解。而在推动对法治社会的研究方面,郭道晖教授的成果可以说是学术界研究法治社会心路历程的一个缩影。

在90年代中叶,郭道晖教授就对法治社会下了一个定义:“法治社会,则是指全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包括社会基层群众性的民主自治,各社会组织、行业的自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的民主,社会意识、社会行为、社会习惯都渗透着民主的法治的精神,形成一种受社会强制力制约、由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共同体的组织规范所保障的法治文明。”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第538页。

近年来,郭道晖教授对法治社会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所谓法治社会,是指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自治化。是基于实行市场经济以后 ‘国家—社会’由一体化转型为二元化,社会主体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物质与精神等社会资源,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并能运用这种资源的影响力支配力即 ‘社会权力’,去支持或监督国家权力,从而出现的权力多元化、社会化。”郭道晖:《法治新思维: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 《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6期。

从学术界对法治社会的分析和解读来看,随着研究的深入,目前涉及法治社会的探讨主要是在法治社会的总体框架之下,研究中国本土资源、中国传统社会与当代制度、儒家思想与公民意识、从政策社会到法治社会、法与民之关系、宗教秩序、宪法至上、机构改革与制度完善、法的局限性及其矫正、法与道德、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政治文明、权力与权利、法律统一、舆论监督、平等就业、民事简易程序、网络公共空间治理、法治社会的人化法律、政体与法治,以及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关系等各个层次的问题,从而使我国对法治社会内涵的分析和解读越来越深入,越来越丰富。孙文恺教授对研究法治社会的成果进行了梳理,指出将“法治社会”几乎等同于“法治”或“法治国家”,不拘泥于“法治社会”之准确含义的论文包括季金华教授的论文《意思自治原则的成长与法治社会》(《南京师大学报》2000年第1期)、陈刚研究员的论文《法治社会与人情社会》(《社会科学》2002年第11期)、汪习根教授的论文《论法治社会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定位》(《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1期)、苗连营教授的论文《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治社会的生成》(《河南社会科学》第13卷第5期)、刘东升博士的论文《公民道德培育与法治社会实现的探析》(《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2卷第2期)、都本有博士的论文《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几点思考》(《东北师大学报》2005年第3期)、郝铁川教授的论文《构建和谐本位的法治社会》(《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1期)、秦国荣教授的论文《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局限性及其矫正》(《法学》2005年第3期)、卓泽渊教授的论文《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双向构建》(《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杨宝国教授的论文《构建和谐社会应当首先创建法治社会》(《辽宁大学学报》第35卷第4期)等。此外,读者还可以参见本文集所收录的其他各篇作品。

当然,如果一定要给法治社会下一个比较概括的定义,那么,除了上述郭道晖教授的定义之外,百度的解释应该也是可以接受的:“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执政者的个人喜好以及亲疏关系来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公共事务。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简约而言,法治的精神方面主要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在法治民主的社会中,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由规范的民主程序产生和制订出来,并且其司法和执行过程通过规范的秩序受到全社会的公开监督。”这一解释虽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集所收录的姜明安教授的文章指出了这一点),但将其视为学界通说基本上是可以的。

本文集由《中国法律》的董彦斌和徐志敏先生策划,是为推进和完善中国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而做的一点学术总结和宣传工作。承《中国法律》的信任,笔者承担了《法治社会》这一卷的主编工作。本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虽然已经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但要让四中全会《决定》落到实处,还要做艰巨的工作的想法,笔者欣然接受了这一任务。收集、甄别和遴选的工作是由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外国法制史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完成的。

限于编者的水平,我们在选择时可能有挂一漏万的情况,有些比较好的研究法治社会的成果没有选入,此点恳请学界朋友谅解。对于入选作品的各位作者,则表达我们诚挚的谢意。而对我们选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在再版时修正。

何勤华

于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文明史研究院

201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