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车考证须知

一、驾驶证申办规程

(一)驾驶证申请

1.申请驾驶证的条件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见表1-1。

表1-1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

注:1.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为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视力是指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的数据;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无红绿色盲。

2.不得申请驾驶证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或再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2)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5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上述第(5)项至第(7)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选择准驾车型

驾驶人考取了驾驶证,并不表示可以驾驶所有的机动车,而是只准驾驶在驾驶证上签注的准驾车型和准予驾驶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分为16种,见表1-2。

表1-2 准驾车型及代号

(二)驾驶证申办考试

(1)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或科目三(操作)]及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或科目三(理论)]。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驾校、网站和教科书为了表述方便,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称为科目三,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称为科目四,其实任何交通法规中都找不到科目四的提法。

(2)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3)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1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4)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5)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1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其中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10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6)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的次数不得超过5次。第5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三)驾驶证申办程序

驾驶证申办程序如图1-1所示。

图1-1 驾驶证申办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