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自由与强制力:康德法哲学导论
- 吴彦
- 3130字
- 2021-03-29 12:07:18
第二节 意志论传统:霍布斯-普芬道夫-托马修斯
意志论传统的核心概念是意志(Wille)。意志概念并不是西方传统自古希腊以来就有的一个概念。在古希腊时期,还尚未出现意志这个概念。例如,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与意志概念具有相类似内涵的概念是“proairesis”,亦即一种在被设定的行动的各个面向之间进行权衡的一种能力。现代意志概念其最初的源头可追溯至奥古斯丁(St. Augustine)和中世纪后期反对托马斯主义神学的奥卡姆(William of Occam)和司各特(Duns Scotus)。从总体上来讲,意志概念在康德的整个道德哲学中以及在他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中都占据着一个核心的角色,甚至在整个现代思想史中也占据着一个核心的角色。理解康德就不可能避开讨论意志的概念,同样的,理解其思想的基本背景也不可能避开讨论意志的概念史。然而,康德的意志概念与他之前所有哲学家的意志概念却有着一个根本性的差异,这个差异决定了康德道德哲学以及他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与这些哲学家之间的根本性区别。或者,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在康德之前,无论是意志论者还是理性主义者,他们所持有的意志概念在根本内涵上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无论是经验主义哲学眼中的理性欲望(rational appetite),还是霍布斯眼中的非理性的欲望,意志都被看成是一种欲望或倾向;与第一方面相关,既然意志被看成是一种欲望或倾向,那么意志就是一种与理性相分离的经验性的东西。在康德看来,正是意志的此种经验性观念在根本意义上削弱了道德哲学的根基。如果不对其进行去经验化的处理,道德哲学就不可能有一个稳固的基础,所以,他所要做的就是要纯化意志。
一、经验性的意志概念:意志与欲望
康德所面对的意志论传统主要是在当时与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形成针锋相对之势的托马修斯学派。托马修斯学派的主要思想来源于对普芬道夫自然法理论的重新阐释和辩护。而对于普芬道夫来讲,他思想的灵感在很大程度上来自霍布斯。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承继自霍布斯的思想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康德批判和重构的主要矛头和对象。当然,在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里面,他们对于意志概念的理解在根本意义上也并未形成一个让康德满意的观念。在他们那里,尤其是对于理论理性亦即作为认知性和推断性的理性的推崇,意志也被置于一个相对次要的位置,它所承担的任务仅仅只是一种趋向被我们所认识到的善的倾向:
“当我们把某一对象表象为善的,那么我们的心灵就会趋向于它。心灵所具有的基于我们在某一对象中所发现的善而趋向于该对象的倾向(inclination)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意志。”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关于意志概念这一点上,理性主义者和意志论者保持着一种惊人的相似之处。他们共同把意志看成是一种不同于理性的东西。只是在理性主义者那里,意志被置于理性之下,因为在他们那里,理论理性观念占据着一个核心的位置。而在意志论者那里,意志却被置于理性之上,因为在他们那里,尤其是在他们对于上帝观念的探讨中意识到,一种绝对的观念其所能支撑的最高的东西不可能是一种“依附”于理性的东西,不然就不可能被称之为最高的东西,而只能是一种“规定”理性的东西。所以无论是上帝还是世俗的最高统治者,其行动的最高原则都不是理性,而是意志。由此,意志与理性的对立便成为理性主义者和意志论者共同接受的前提。而在康德看来,正是这一他们所共同接受的前提才是一个最易于被攻击且薄弱不堪的假设。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康德对于这一前提的拒斥使其道德和政治理论被置于一个不同于之前所有这些思想家的全新的基础之上。
当然,他们之所以抱持意志和理性相对立的观点,最根本的缘由还是在于他们所接受的那种一直未被批驳过的意志观念,亦即一种经验性的意志观念。这种观念把意志等同于欲望、倾向等诸如此类的事物。在对人类心灵的考察中,他们显然已经意识到存在于人类心灵中的一种不同于计算(ratio),也不同于情感和感觉的意识形式,这种意识形式驱动着人类做出抉择,实施行动,并且以此方式“创造”出一些新的生存形式。在这个意义上,意志与一种行动、自由、生成和创造的观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然而,在这种观念中,意志就其本身而言却并不是理性的,在他们看来,意志只是隐藏在背后的一种驱动力而已,他的活动倘若没有一种理性的指导就是盲目的甚至是危险的,就好比一个船长没有航海地图和指南针的指引就必然会偏离航线而陷于危机一样。正是这种观念决定了人类对于意志论所主张的那种法哲学的不安:如果意志不是理性的,那么法就必然是任意的。正是这一危险的推论使康德意识到,如果要避免理性主义法哲学中的理论理性的独断性,同时避免意志论法哲学中的任意性,我们就必然需要重新思考理性和意志的概念以及它们两者相互之间的关系。
二、法与意志
经验主义的意志概念是理性主义和意志论所共同预设的一个前提。他们的根本差异在于理性和意志何者优先的问题上。这一差异和论争在法哲学中的表现就是:法与意志何者优先的问题。有关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法秩序类型(见图1-1和图1-2):
图1-1 意志论传统的法秩序
图1-2 托马斯主义理性传统的法秩序
在意志论传统中,法是意志所创造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法的内容依赖于意志的具体设定。与之相反,在理性主义传统中,法是一种属于理性的东西。由此,法必然是一种被预先设定的事物。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法秩序是一个连贯的等级式秩序,从最普遍和最一般的法到相对具体的法,其间有一种特殊的连接方式将其统合在一起,比如,在托马斯主义传统中,这一从上帝的永恒法经由自然法再到人法的脉络是以一种被称为分有(participation)的方式而被贯串在一起的。相反,在意志论传统那里,因为法是至高者所创造的一种东西,所以在它的系统里面,就不存在一种像“永恒法—自然法—人法”这样的体系,而只存在“上帝—自然法”和“世俗主权者—实在法”这样一些分散的体系。这些体系相互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怀疑论(不论是道德意义上的还是理论哲学意义上的怀疑论)的渗透以及在现实权力斗争的影响之下,上帝和世俗被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可分离的世界,一个支配精神世界,一个支配世俗世界。由此,实在法首先从上帝那里脱离出来。其次,随着人们对认识自然法的方式产生争议并由此逐渐产生怀疑的意识而导致他们开始对自然法本身产生疑虑。由此,理性主义自然法传统在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所建立起来的那种原本坚固的联系被逐渐削弱以至最终瓦解,实在法在最终意义上开始脱离自然法的约束,并最终完全成为主权者意志的一种表达,法实证主义正是在这个方向上战胜自然法而逐渐兴起的。
与理性主义和意志论在理性和意志之间所确立起来的鸿沟一样,在法和意志问题上,这两个传统也同样将此两者对立起来。或者是认为体现理性的法优先于意志,或者是认为意志优先于体现理性的法。当然,这里的“理性”与理性主义者和意志论者所一贯抱持的理性观念是一致的,那就是把这里的“理性”理解为“算计性的理性”(工具理性),而不是一种“立法理性”(目的理性)。在这两个传统看来,那个最终占据决定性判断标准位置的东西不是人的理性,而是其他的东西——或者是不依赖于人类活动的先在的秩序(a priori order),或者是人类的意志活动。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一种自我立法观念的可能性。这种自我立法观念其核心就在于把法和意志统一起来,亦即把理性和意志统一起来。法不再被看成是一种外在于意志的东西,需要意志去符合它(对于理性主义的批判);同时,法也不是一种意志任意为之的东西,因为立法意志必须要首先被纯粹(亦即首先被理性化),由此,法必然以一种不同于原先意志论所设想的那种方式体现出它的普遍性和合理性(对于意志论的批判)。正是对于这两种传统所共同预设的这一对立模式的批判为康德法哲学开启了一条全新的道路:从理性的自我立法的视角来重新构造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体系。